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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标注种子标签 减少种子质量纠纷/武合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47:53  浏览:8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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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标注种子标签 减少种子质量纠纷

武合讲 武敏


农作物种子标签,不但是明示种子质量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明确种子质量责任的主要证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颁布和实施,除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与使用行为外,对于保护种子使用者、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合格的种子标签,不仅可以减少甚至避免种子纠纷,而且能够在发生种子纠纷时明确种子质量责任,保护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合格的种子标签,容易引起种子纠纷,不易明确种子质量责任,使种子经营者“含冤受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颁布实施不久,部分种子经营者还未充分认识其作用,仍在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的农作物种子,这不仅不利于明确种子质量责任,还会给种子经营者带来巨大风险。作者通过最近承办的一起种子纠纷群体诉讼案,谈谈规范种子标签对减少种子纠纷以及在纠纷发生后明确种子质量责任的重要性。
案情是:2006年春天,住所地在山西省的某种子公司,委托河北省的一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代销了“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110000kg。2006年8月下旬,该玉米大量倒伏,造成严重减产。现已有2812户农民委托我诉至法院,要求某种子公司赔偿损失700余万元;另有部分农民仍在要求起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作者发现,种子标签不正确,是致某种子公司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
1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不合法,生产的种子被认定为假种子。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4.2规定,“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其标签存在多处违法、违规。
1.1品种名称标注不合法。将“掖单22号”标注为“精品掖单22号”,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
《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审定。《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某种子公司在其生产、经营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外标签和内标签上,标注的是“掖单22号”玉米杂交种的品种审定编号;但在种子标签上,对“精品掖单22号”玉米主要性状描述与审定公告公告的“掖单22号”的主要性状相差悬殊,证明它们不是同一品种。即使某种子公司,在庭审中也不得不承认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与“掖单22号”的审定公告不一致。
1.2生产商标注不合法。将他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在自己的种子标签上,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
《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的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商是某种子公司,标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号是(鲁)农种生字(2004)第0006号,该证的合法持有人应是山东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种子公司将他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在自己的种子标签上,证明其没有领取“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法律禁止其生产“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庭审时,原告据此指责某种子公司销售的不是“种子”,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某种子公司当庭辩称其是借用山东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即使真是如此,其也违反了《种子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规定,该行为也是违法的。
1.3产地标注不合法。种子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与种子实际产地不符,属于假种子。
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标签上标注的产地是“山东”,标注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为鲁(莱)植检登字(015)号,证明该种子是在山东省生产的。但是,某种子公司的住所地和经营范围是山西省,不应在山东省生产种子。某种子公司调运“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所附的植物检疫证书中载明的种子产地是山西“忻州”,证明该种子不是在山东省生产的。种子生产所在地隶属的行政区域与标签标注的产地不符,按《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为假种子。
1.4标签标注的种子处理方法与种子实物不符。标签标注系包衣种子,实际种子并未经药剂处理,属于假种子。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种子,其内、外标签上标注了药剂名称(种衣剂名称:黑虫双全),有效成分及含量(种衣剂有效成份:克百威7%+戊唑醇0.5%),并附红色骷髅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证明该种子是经药剂处理的包衣种子;但事实上该种子并未经药剂处理。该种子为内、外不符的假种子。
2品种特性标注不正确,导致丧失免责条件。
种植密度过大以及暴雨和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是造成农作物生育后期倒伏的重要原因,是种子经营者主张免责的重要理由。但是,如果种子标签标注某品种具有根系发达、抗倒伏的特性,或者对品种的适宜密度、千粒重、播量等标注不当,就会丧失该免责理由。
2.1特性标注不正确,丧失了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暴雨可使土壤松软,造成玉米根倒伏;大风能将玉米吹断,造成茎倒伏。暴雨和大风可是造成玉米倒伏的重要原因。河北省东光县的气象资料证明,2006年8月下旬,当地下了暴雨和雷暴雨,并伴有四级风。既然某种子公司在其标签上标注该玉米根系发达(抗根倒伏)、抗倒伏(抗茎倒伏)、适宜在河北省种植,在该玉米发生倒伏时,就不得再以雷雨和大风等不可抗力因素为由主张免责。
“掖单22号”的审定公告,并没有公告其具有抗倒伏的特性。如果某种子公司的品种说明与“掖单22号”的审定公告一致,不超出审定公告范围标注其有抗倒伏特性,就可以倒伏是因自然灾害所造成为由予以抗辩,主张免责。
2.2特征标注不正确,丧失了受害人过错免责事由。
种植密度过大,农作物植株生长过高、茎秆空软,容易造成倒伏。因种子使用者种植密度过大造成农作物倒伏,种子经营者不应担责。“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的标签上标注的是其“千粒重400g、合理密植每亩3500~4000株左右”。点播按每穴2~4粒种子、每亩3500~4000株计,需种子2.8~6.4kg;条播需种量更多。原告的平均亩播量是3~3.5kg,依此推算,玉米种植未超出合理密植的范围。种植密度过大,不再是种子经营者抗辩的理由。经田间现场测定,“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的千粒重是320g。如果种子标签真实地标注了种子的千粒重,某种子公司就可以种子使用者的播种量推算出其种植密度过大,以种植密度过大是造成玉米倒伏的原因为由主张免责。
3产量性状标注不正确,遭受巨额索赔。
“掖单22号”玉米杂交种的审定公告注明其平均单产为7581 kg/hm2~7701kg/hm2;某种子公司在其生产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平均单产为10012.5kg/hm2,最高单产为12900kg/hm2以上;种子标签标注的产量指标明显高于审定公告。经专家鉴定组田间现场测产,农民种植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平均单产是3994.5kg/hm2。原告依据某种子公司在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平均单产(标注单产减去实测单产,等于单位面积的减产损失;单位面积的减产损失乘以受灾面积,等于总损失额),向某种子公司提出了巨额索赔。
由于种子标签上标注的质量指标和产量指标,是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承诺的明示担保;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和审定公告公告的产量指标,是法律规定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承诺的默示担保。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依据种子经营者的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的质量指标和产量指标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种子经营者就很难抗辩。所以,种子标签上标注的质量指标和产量指标,一定要真实,千万不可“吹牛”。


作者简介:
武合讲,男,1954-,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学院资源与环境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种子法规和种子纠纷;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15号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邮编:274000,电话: 0530-5501515、13605306590,传真: 0530-5500505, E-Mail: whj148@yahoo.com.cn http://www.ny148.cn
武敏,女,1982-,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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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等


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产发[201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财政、环境保护、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未来,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国际化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必然选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现就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突出产业特点,明确发展方向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就是要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新特点,逐步深化国际合作,积极探索合作新模式,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从而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应准确定位,明确方向。一是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制造、营销等各环节的国际化发展水平,提升全产业链竞争力;二是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企业、产业联盟、创新基地的国际化发展能力,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三是营造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支撑保障体系;四是处理好两个市场的相互关系,夯实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国内基础。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发展趋势,按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要求,把国际化作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夯实国内市场基础,着力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更宽领域、更大范围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努力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根据当前国际竞争态势和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切实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明确产业优先发展次序和关键环节。
  ——坚持提升优势原则。在积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贸易和投资发展的同时,着重提升发展质量和国际分工地位,形成我国参与国际竞争新的比较优势。
  ——坚持重点推进原则。在积极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总体水平的同时,集中力量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市场的扶持,形成重点带动、整体推进。
  ——坚持统筹发展原则。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贸易、投资协调发展,实现国际化与产业化的良性互动。
  (三)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上下联动等方式,力争到“十二五”末期,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分工地位明显提升,国际化主体的竞争实力显著增强,贸易和投资规模稳步增长,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化发展体系初步形成。
  ——建设国际化示范基地。结合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门类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际化发展示范基地,形成集群效应。
  ——培育国际化领军企业。重点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发挥带动作用。
  ——促进对外贸易快速增长。积极支持具有知识产权、品牌、营销渠道和良好市场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外贸易快速增长。
  (四)国际化推进重点。
  1、节能环保产业
  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国际化基地,鼓励节能环保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推动出口产品由以单机出口为主向以成套供货为主转变;建立进口再生资源监管区,鼓励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促进国际大循环;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为我国投资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提供配套的环境技术服务;加强节能环保领域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环境合作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的落实,加强国际环境技术转让,加大对我国参与环境服务贸易领域国际谈判的支持力度。
  2、新能源产业
  鼓励新能源产业关键技术的研发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核心技术竞争力和新能源开发能力;加强太阳能产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新型太阳能热利用项目和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优化出口产品结构,鼓励企业海外承建电厂工程;鼓励有生物质能研发优势的境外企业和机构以技术投资参股,促进国内商业模式创新。
  3、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开展下一代信息网络、物联网等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与具有核心技术的国外高端研究机构合作;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鼓励物联网、高端软件等领域的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加大对重要设备进口的支持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三网融合研发机构;鼓励外商投资设立高性能集成电路企业;充分利用国内资源优势发展高端软件服务外包,促进高端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开拓国际市场。
  4、生物产业
  鼓励开展全方位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升创新能力;支持生物医药、生物育种等国内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大型跨国经营集团;鼓励企业承接国际医药研发和生产外包;支持有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和合作;通过对外援助等多种方式,带动生物育种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5、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鼓励高端装备制造业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研发合作,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国产飞机(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海洋工程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航空产业关键零部件及机载系统进口;鼓励转包生产,支持境内外企业开展高水平的合资合作;支持航空、海洋工程装备、高端智能装备等产业在海外投资建厂,开展零部件生产和装备组装活动;鼓励海洋工程装备类中外企业开展高水平的合资合作。
  6、新材料产业
  支持国内企业并购国外新材料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强国际化经营;鼓励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国外企业来华投资建厂;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完善进出口管理措施,加大对新材料产品和技术进口的支持力度,鼓励高附加值新材料产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新材料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7、新能源汽车产业
  推动传统汽车制造企业向新能源汽车领域发展,培育本土龙头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跨国公司;鼓励境外申请专利;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中介组织,规范市场秩序;鼓励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企业“走出去”,在海外投资建厂。
  二、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在全球范围内,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不断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五)鼓励技术引进和合作研发。修订《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和《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支持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联合研发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新产品以及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六)鼓励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鼓励引进项目的前期研发、再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消化吸收与再创新的技术或者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
  (七)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推动国际互认。积极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在基础较好、产业和技术优势明显的领域,积极探索推广使用中国标准的新途径。支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取得相关认证,推动签署政府间产品标准和认证认可结果的相互认可协议,促进国外政府和相关机构对我国检测认证机构测试认证结果的采信。
  (八)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支持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加强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健康发展;逐步完善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防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九)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加快高端人才的培养开发。畅通吸纳高端领军人才的绿色通道,按照国家规定在居留、入出境、物品通关、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内地工作创业提供便利。采取持股、技术入股、提供创业基金等灵活方式,积极吸引各类高端人才,营造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
  三、开拓和利用国际市场,转变贸易发展方式
  支持企业开拓和利用国际市场,提升企业适应国际市场的能力,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化发展空间。
  (十)加强对重点市场分类指导。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水平,结合不同市场需求,支持新能源汽车、光伏等产业开拓发达国家市场,推动节能环保、生物育种、生物医药等产业开拓亚洲、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支持风电产业开拓发达国家市场和新兴市场。研究推动与20个重点国家的双边产业合作规划,确定合作重点领域,明确合作具体形式,制定有针对性的贸易投资指南,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化经营活动。
  (十一)充分发挥双多边机制作用。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纳入双多边合作机制框架。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合作协议,充分发挥中英航空等专项合作协议作用。有效运用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对外工程承包等多种方式,提升双多边合作的质量和水平。继续通过中美、中欧、中日高技术战略合作机制,加大政府间高技术领域磋商力度,推动发达国家放宽对华出口限制,扩大高技术产品贸易。
  (十二)加大对鼓励类商品对外贸易的支持力度。制订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出口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且符合条件的产品在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外商把终端产品生产转移到国内来,提高出口产品技术含量。
  (十三)大力支持不同贸易方式优化发展。在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一般贸易发展的同时,推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转包生产规模,促进平板显示和高性能集成电路等产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在高附加值环节开展国际合作,提升参与国际分工能力。
  (十四)积极承接服务外包。在生物医药、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等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领域积极承接服务外包,充分发挥国内人才、设备与成本等优势,开展生物制药研发及试验检测、传感网相关数据处理、金融后台服务、信息及软件技术研发类外包等服务外包业务,发挥服务贸易高附加值优势,提高货物贸易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延长货物贸易价值链。
  (十五)加强出口促进体系建设。发挥驻外机构、行业组织等相关中介机构作用,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服务。有针对性地鼓励和扶持各类专业展会和重要出口商品宣传活动,促进中外企业信息交流和项目对接。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规范出口秩序。
  四、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促进对外投资发展
  “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切实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际分工新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
  (十六)积极引导投资方向。修订《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指南》等,补充和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内容,鼓励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订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为企业开展跨国投资提供指导。积极探索在海外建设科技型产业园区。
  (十七)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完善退出机制。支持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创新利用外资手段。
  (十八)鼓励研发合作。继续积极鼓励外商设立研发中心,支持中外企业联合研发,申请重大项目。
  (十九)扩大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简化企业境外投资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以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
  (二十)鼓励建立海外生产体系。鼓励新能源、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外投资建厂。鼓励生物育种业在海外设立生产示范园区,加强海外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加强国际合作。
  (二十一)鼓励设立海外研发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合资、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新型平板显示和高性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生物育种等行业与国外研究机构、产业集群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二十二)鼓励建立海外营销网络体系。针对不同国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自建、与渠道商合作等方式建立境外营销中心、维修服务网点等海外营销体系。支持企业通过境外注册商标、境外收购等方式,培育国际化品牌。
  五、推动创新基地建设,发挥国际化发展示范带动作用
  大力支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促进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三)发挥国际化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引导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结合各自优势,加大对特色产业支持力度,培育若干具备行业领军优势的基地或基地企业。在积极利用好国家各项扶持政策的同时,鼓励对基地内企业给予配套政策支持,并在适当条件下,扩大至与基地相关联的企业或区域。
  (二十四)推动国际合作。依托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结合产业特点,分行业领域深化国际合作。推动科技兴贸创新基地与国外研发机构和相关高技术产业园区建立战略伙伴关系。适时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示范基地,充分激发其引领、示范和促进作用。
  (二十五)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国际孵化器、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以科技兴贸创新基地为载体的国际化发展促进体系。
  六、加大扶持促进力度,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必须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便利化措施,加强产业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二十六)积极利用财税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好现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点,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
  (二十七)用好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利用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对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金额较大或能带动国内专利技术和标准出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在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八)完善便利化措施。落实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措施,大力推进分类通关改革,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申请成为海关高资信管理企业,享受相关通关便利措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按有关规定给予通关便利。推进进出口检验检疫企业分类管理,对获得生态原产地标记保护的产品给予检验检疫便利。
  (二十九)加强产业预警体系建设。重点对生物育种、生物医药等外资加速进入的产业,加强国内、国外产业发展动态监测与研究,尽快完善产业预警体系。
  (三十)加强海外信用风险防范。引导企业增强风险意识,防范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的各类风险。积极利用保险工具,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海外市场拓展及对外投资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和风险信息管理咨询服务。
  (三十一)积极应对贸易保护主义。鼓励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对工作,指导企业积极利用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机制等方式应对国外各种非关税壁垒。重点在生物医药等重要领域加强多双边磋商,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三十二)完善和推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继续完善和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行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加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网络,通过培训、信息支持和服务、宣传等手段,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海外维权能力。
  (三十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商协会、产业联盟、技术联盟等行业组织,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防止恶性竞争、促进国内国际标准制定等方面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
  七、夯实国内市场基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夯实国内市场基础,培育国内市场需求,创造有利于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有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十四)促进商业模式创新。支持借鉴和引进国际先进商业模式,鼓励合同能源管理、专业化环保服务等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发展。
  (三十五)加强市场准入和价格管理。完善生物医药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健全药品注册管理的体制机制,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完善新能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生物育种行业准入管理及转基因农产品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规标准,推动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
  (三十六)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以质取胜战略,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平和带动能力的现代产业集群,积极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质量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国际信誉。


                          商  务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办发〔2001〕58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人
员分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机构改革中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七月十六日

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为保证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中央、
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
分流实施办法。
一、人员分流安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
案》总体要求,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调整和
优化机关人员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人才资源,使分
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人员分流安排要
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
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进行;有利于建立一支高
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
优化结构。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安排的人员保留
原职级待遇;定向培训,即对分流的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
的专业知识正规培训,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加强企业,即从分
流人员中选调定向培训后的人员充实工商等企业;优化结构,即
通过人员的分流安排,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基层干部的年龄结
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从而提高各类在职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安排的主要途径
(一)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文化程度不达大学专科以
上学历的人员,原则上应分流。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的,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不论年龄大小工作年限满30年
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党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一律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以提前退休。
到2001年6月30日,县级干部年满55周岁的提前离岗。
(三)择优选派一批年富力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
力、符合条件的人员,充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或其它岗位。
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创办、领办、承包、租赁各种
经济或服务实体,兴办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等中介组织及从事第三产业。
(四)鼓励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员到高等院校、行政学院进
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育或进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可先确定接
收单位,再组织学习培训。
(五)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经本人申请、
组织批准,允许党政机关中现有人员辞职。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对擅自离岗或不服从组织安排并经教育
无效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辞退的规定予以辞退。
三、人员分流安排的相关政策
(一)这次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分流到企
事业单位的,按所到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新确定的
工资标准如低于原工资,可将其原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到单位
的工资标准。
(二)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对原已取得
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需
晋升或初次评审的,可参照新单位中同等学历、同等资历的人员
所具备的任职资格,直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中外语条件资格可适当放宽。聘任时可不受单位职数指标限制。
(三)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同新单位职工一样实行养
老保险制度,其分流前的工作年限由社会保险机构确认,视同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另
行研究制定。
(四)尚未按政策规定购买住房的分流人员,可按房改政策
购买现居住的住房。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可按其分流时的职务确定。
如不愿购买时,在新接收单位未安排住房前可以继续租住。
(五)参加学历教育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
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占编制,工龄连续
计算,人事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学习、培训的费用按照国
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执行。对正在自费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包
括大学本科、研究生)的分流人员,从分流之月起享受分流人员
政策,其学习的费用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执行。学习和培
训结束后,由行政关系所在部门负责推荐介绍工作单位,也可自
愿到人才市场择业。今后市直党政机关职位产生空缺而需通过公
开招考录用补充工作人员时,对经过学习培训、符合职位要求的
分流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少数增编或空编的机构,确需补
充工作人员时,应主要从市直机关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流
人员中通过公开竞争上岗的办法统筹补充。
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安排分流人员,已满编的自收
自支和差额补贴事业单位接收分流人员,编制部门可适当调整增
加编制。
(七)这次机构改革,在按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中,凡提前
1—2年的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提前3—4年的增加两档职务工资
和一个级别工资;提前5年以上的增加三档职务工资和一个级别
工资。
(八)机关工勤人员提前退休的,提前1—2年的增加一档技
术等级工资;提前3—4年的增加两档技术等级工资;提前5年以
上的增加三档技术等级工资。
(九)提前退休的工龄和退休费比例按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
间计算(病退人员除外)。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可按规定退休的
年限,由单位提前支付应由单位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其费用由单
位核定后报市财政列支。提前离岗的人员,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
比例缴至正常退休年龄,到龄办理退休手续时连同财政补贴部分
一次性结清。分流人员的住房公积金随其工资关系转移,涉及其
它具体问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十)到2001年6月30日,任正处级职务10年以上或正、
副处级职务合并任职15年以上,且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年龄
满50周岁以上的,提前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比照省有关政
策执行;任副处级职务10年以上,且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年
龄满50周岁以上的,在提前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比照正处
级提高生活待遇。
(十一) 到2001年6月30日,任正科级职务10年以上或正、
副科级职务合并任职12年以上,且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年龄
满50周岁以上的,在提前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比照副处级
提高生活待遇;现任副科级8年以上或本人职务为科员的,且工
作年限满30年以上、年龄满50周岁以上的,在提前退休并办理
退休手续后,可分别比照正科级或副科级提高生活待遇。
(十二) 对提前离岗的人员,免去现任职务,不占编制,仍由
本人所在单位管理。提前离岗人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
工资福利待遇,正常调资升级不受影响,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
退休手续。11:24 01-7-20
(十三) 对辞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基本工资
的辞职补贴,经费由原单位向市财政申请专项划拨。辞职人员的
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部门管理,并由本人原在单位负责一次性交
清5年以上管理费用,满5年后档案管理费用由辞职人员负担。
辞职人员领取辞职补助费后,5年之内原则上不得参加行政
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录用。如工作特殊需要而被机关事业单
位录用,需扣除相应的辞职费。辞职人员在企业重新参加工作,
由市人才交流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辞职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
其原有工龄可以前后合并计算。
(十四) 对新创办、领办、承包、租赁各种经济或服务实体及
中介组织和第三产业的,三年内其工资仍由原单位发给,满三年
后,原单位工资基金和工资总额即予核减。行政关系在人员分流
时即转入本人所到单位或人才市场。
对于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工商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执照登
记手续,税务部门比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本人经办企业或
实体所需经费如有困难,市财政可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五) 根据省委办公厅晋办发[2000]29号文件精神,凡1998
年以来(含)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党政机关工作的,非本人原因,
不得作为分流对象而进行分流。
(十六) 本次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分流到什么单位,即按什么单
位的性质重新确定工资标准。分流到企业的,经市劳动部门审核,
按照同类企业工资标准执行。分流到事业的,经市人事部门审核,
按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重新核定。对于分流到国有企业的
人员,给予不超过三年的适应期,在适应期内不得列为下岗人员,
也不得降低本人工资待遇。对于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一定
的期限内也应予以适当照顾,以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十七) 凡在机构改革中因各种原因被辞退的,不得享受分流
人员的政策待遇。被辞退后的待遇问题,按照或参照国家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十八) 本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单位和范围,要严格按照机
构改革方案所界定的范围执行。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仅
适用于这次机构改革期间。
四、人员分流安排工作的组织实施
这次机构改革精简力度大,分流人员多、任务重,各部门、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积极稳妥地完成人
员分流工作。
(一)县级干部的分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安排;科级
及其以下人员的分流,由各单位负责,市人事局负责综合协调。
各部门的一把手为本部门中人员分流的第一责任人。撤销的部门
其行政职能划归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负责人员分流安排工作。
(二)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确定后,在明确留岗和分流人
员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人员分流安排实
施细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党
群部门和政府部门人员分流安排实施细则要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
市人事局备案核准。
(三)对分流人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进行
理想信念教育和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
变化,服从组织安排。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由各部门相
对集中管理,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妥善解决他们的实
际困难。
(四)认真做好工作衔接。在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期间,各
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的衔接和过渡。分流人员离开原单位、原岗
位时,要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办理好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方
面的移交手续,确保不泄密、不流失。要严格组织纪律和工作纪
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各接收分流人员的单
位,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工作安置。
要鼓励和支持分流人员二次创业,并创造条件、开辟渠道,充分
发挥分流人员的聪明才智。
(五)人员分流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人员定岗和
分流工作中要坚持党性原则,严守组织人事纪律。要公道正派、
秉公办事,严禁主观武断、个人意志。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接
受群众监督。人员分流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分流
人员和定岗人员都必须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重大事项必
须由党组(党委)集体讨论研究。
(六)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完成期限为3年,有条件的部门要
尽可能提前完成。各部门的人员分流工作基本结束后,要组织有
关单位对各部门人员定岗和分流人员安排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落实
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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