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也谈青少年犯罪及预防/李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39:28  浏览:8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也谈青少年犯罪及预防

李娜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国家的希望。然而,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心理上的狭隘、自私、惟我独尊、好占上风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因,而不良社会环境的熏染、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的缺乏则是不容忽视的外因。
  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迫切任务。这项任务需要联合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机制,而司法机关恰恰处于该防控机制的关键位置,这使我们不得不对未成年人犯罪引起注意并加以研究。

一、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主观原因

  从主观上讲,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不能正确观察社会、意志品质薄弱,容易受到各种不良风气和坏思想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多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虚荣心、好奇心或哥儿们义气而产生,并具有强烈的冲动性,教育引导的不当,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其特点主要有:犯罪人年龄偏小,呈现低龄化趋向;多是出于享乐、精神空虚而实施犯罪,且多采用结伙犯罪形式;犯罪时缺少预谋,具有突发性和随意性,往往不计后果;少女犯罪率上升;罪犯改造难度较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上升 。

2、客观原因  

(1)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

  由于受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影响,加上社会上请客送礼、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影响,部分青少年对社会产生怀疑和矛盾心理,失去了是非观念,甚至对正确的东西也持怀疑态度。

(2)外来腐朽思想和文化的腐蚀。

  随着对外开放及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腐朽思想生活方式也逐步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在青少年中产生了不良影响。青少年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吸收能力强,而批判、辨别能力差,容易把坏的当成好的去仿效和追求。加上社会及家庭缺乏正确的引导,促使他们为追求物质精神享受而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就业不足,使无可事事的青少年有时间去违法犯罪。

  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促使青少年成熟的比较早,有些人在十五、六岁就具有了成年人的思维能力和生活要求。他们成熟之后,在生活上、思想上就有了独立的愿望。处处以自我为中心,要求周围的人尊重他、理解他,希望自己成为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就业除经济意义之外,还反映出他们一种精神方面的需要。这个问题一旦得不到解决,他们就会产生消极的心理反应,生活的困难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他们感到自己正当权利没有得到正当保障,产生反抗心理。

(4)家庭的因素。

  古人云:为人父母,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一语道破了父母爱护子女的方式。培养子女,不单是提供让孩子的身体健康成长的物质养料,更重要的是要为其提供成长过程的精神营养。教育子女应向子女传授社会知识,灌输道德观念,教孩子从小就懂得如何区分真善美与假恶丑,培养孩子的自我认识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指导儿童的行为。有的父母一味地娇宠溺爱,使孩子视父母的辛劳和给他(她)的服务是天经地义的,从未去体会他人的艰辛和辛劳,养成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不良习性。这种人贪婪、自私、任性、脾气暴躁,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好象这个世界都要围着他(她)转,从来不肯为他人奉献一点爱心。
  还有的父母对子女要求过严。这类父母对孩子充满爱心,且对孩子怀有较高的期望值,但同时又不知如何去引导,爱变得畸形,只重管束、过度施压,甚至常常棍棒相加,孩子内心压抑、苦闷,为逃避家长的施压,孩子学会说谎;为寻求心理上的慰藉,孩子会逃离家庭结交坏人。甚至还出现由于父母要求过高,把自己不切实际的理想强迫孩子去实现,以至于孩子不堪忍受而反过来杀害父母的惨案。家长不切实际的要求逼使孩子精神崩溃,从而做出残无人道的疯狂行为。家长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孩子的精神空间处于窒息状态,即使没有棍棒施加在肉体上,但在精神上早已被"杀死"。
  一般来说,溺爱放任和粗暴打骂可能是我国父母管教子女的两种最普通的方式。在我国家庭中,父母单方面的要求子女的较多,却又未能以身作则;重视子女的物质生活,却未能顾及子女的心理需要;以打骂方式要求子女服从,却未能很好的与子女沟通;凡事要求子女循规蹈矩,却未能给予信任与支持;只懂施行权威式命令,却不给予自主的空间等。这种既溺爱放任又粗暴打骂的家庭环境,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5)学校的原因。

  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主要阵地,但由于存在一定的问题,非但没有完成对青少年的教育任务,而且对青少年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只注重基础知识、知识的教育,缺乏法律常识,道德知识方面的教育,缺乏培养青少年形成正确世界观的教育,缺少根据青少年特点提高其心理素质的教育;二是以成绩的好坏来评定一个学生的好坏,对成绩差的学生缺乏管理,甚至不愿管理;三是个别教师由于素质较低,教育时不顾忌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任意伤害其自尊心,甚至打骂学生,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最终脱离学校,走上犯罪道路;四是所起表率作用不够,一方面要求学生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另一方面又不能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6)社会的原因。

  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一种关心爱护青少年、制止青少年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好风气,很多人不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去理解其思想行为的表现,以一种大压小的态度对待青少年,或者视青少年为弱者,作为欺负和利用的对象。对失足青少年更是采取了歧视的态度,甚至不愿给其从新做人的机会,在就业、入学方面设置了重重障碍,使失足青少年再度滑向犯罪的边缘。

二、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针对上述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症下药。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社会方面的预防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惩治司法腐败现象,严肃法纪,在社会中树立法制权威,增强其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同时,大力整治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特别是对毒害青少年严重的"黄、赌、毒"要实行长期的专项斗争,逐步清除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通过舆论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公德教育,树立新的社会风气,形成一股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强大社会心理力量。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等


吉林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在城市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是指按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巷道。
第三条 各市、县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在我省市、县政府所在地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内进行道路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涉及道路的地下供水、排水、供热、煤气管网、电力、通讯电缆等工程,要统筹规划,加强管理。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的工程开工前一个年度,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通告各有关部门,安排好地下工程计划,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在道路工程开工前完成地下施工。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抢修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加倍收取道路挖掘复原费。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通告期内完成道路挖掘施工的,可根据复原道路节省材料等情况减收道路挖掘复原费。
第八条 挖掘道路进行地下施工,必须经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交纳占道费和道路挖掘复原费,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挖掘道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批准挖掘和占用道路的位置、面积、时间进行挖掘、占用。如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必须补办手续。
二、横向和大面积纵向挖掘道路,都要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严重影响交通的挖掘道路工程,应在夜间施工。
三、挖出物不准覆盖消防和排水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
四、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五、为了保证道路完好,冬季一般不准挖掘。因抢修故障需要挖掘道路的,可先掘路抢修,但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条 道路挖掘后的回填,由施工单位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地下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回填,并清理施工现场。
二、挖掘主次干道和横向挖掘其他道路,一律采用水沉沙方法回填。其它挖掘道路,可采取分层回填夯实的方法回填,但须达到土基密实度要求。
第十一条 道路回填后的复原由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专业队伍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挖掘回填后,要在规定时间内(主干道三天,其他街路五天,巷道七天,严重影响交通的路段二十四小时)修复路面。
二、修复路面前必须检查道路回填情况,保证土基要求的密实度。路面必须按原结构和技术标准做到一次复原合格。
第十二条 道路回填不合格的,市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施工单位重新回填。路面复原不合格的,市政管理部门应负责任。
第十三条 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由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按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五条 挖掘道路的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由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收取,用于道路等设施复原工程,不得挪用;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0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8〕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全国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在应对近年来重特大自然灾害,特别是在应对今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特大地震两次巨灾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部分市、县和城乡基层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尚未完成,现有救助应急预案质量也参差不齐,制定和修订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完善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应急预案是自然灾害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层级的救助应急预案是否健全、是否具有操作性,直接关系到应急救助工作的效率,直接关系到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为此,要高度重视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目标和进度。在2009年3月底之前,完成所有市、县预案的制定工作,完成省、市、县三级现有预案的修订工作。同时,重点推进城乡基层预案建设,2009年之内完成基层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预案制定工作,从而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切实提高各级民政部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


  二、认真梳理内容,切实提高救助应急预案的操作性


  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分析评估现有预案,找准存在的问题,认真修订,切实提高预案质量。在修订过程中,要重点注意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把握定位,将救助应急预案列为本级政府的专项预案,争取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预案覆盖的自然灾害种类要全面;二是确保要素齐全,完整的预案应当包括预案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准备、灾情信息管理、预警响应、应急响应、灾后救助、民房恢复重建和预案管理等内容;三是科学设定启动指标,设定的指标要具体、量化、完整,要设定特殊情况下启动预案的条件;四是合理划分响应等级,省级救助应急预案最好设四个响应等级,市、县两级最好不少于三个响应等级;五是注意相互衔接,在响应等级、启动条件以及响应措施等方面,要与同级其他预案和上下级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六是细化响应流程和措施,明确各项应急救助工作内容,详细规定各响应级别工作流程;七是规范文本体例,按照国内外通行惯例,规范预案文本的章、节、款、项体例结构和标题。


  三、强化管理机制,着力提高救助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救助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预案制定和修订前要对本地自然灾害情况进行分析,制定和修订过程中要做好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和按程序审批等工作,发布后要做好实施、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上级要加强对下级预案制定和修订工作的指导,省、市、县、乡四个层级的救助应急预案要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救助应急预案要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要建立预案评估制度,通过开展桌面推演和现场演练检验预案质量,特别是要在每次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预案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不断提高预案的实用性。


  为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民政部编制了县级以上(含县级)、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现一并印发,供参考。


  各地民政厅(局)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民政部救灾司。


  
附件1

县级以上(含县级)制定和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 总 则
明确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内容,表述要准确,简洁明了。
2 启动条件
明确最低级别响应的启动条件,其设定要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密切相关,启动指标要具体、量化、全面;明确将特殊情况列入启动条件,如“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等。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指挥机构及相关组成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明确应急准备、灾害预警预报、灾情信息管理、应急响应、恢复重建等应急工作环节的主管和协作部门,以及相应的职责分工和联动工作机制,并附图表。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明确灾害救助经费来源渠道、使用范围、数量和管理监督措施,包括经费不足时的解决措施和途径。
4.2 物资准备
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分布、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协议储备方式,以及救助物资供应厂商名录等;明确应急期间储备物资的调拨和运输方式程序,以及储备物资不足时应急采购等解决途径。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明确应急期间通信、灾害信息保障制度和措施。详细列出所有参与应急救助部门的通信联络方式,明确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的应急通信方案;明确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评估制度和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交流机制,明确灾害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的方式方法。
4.4 救灾装备准备
明确必须配备的救灾工作设备和装备,以及应急期间各部门救灾装备统筹调用方案。
4.5 人力资源准备
明确各类救援救助队伍的紧急动员方案。
4.6 社会动员准备
明确社会动员的范围、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必要的保障制度,包括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捐助接收站点网络以及部门和单位对口支援和帮扶机制等。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明确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馆、影剧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应急避难的方案,以及避难场所的地点和名称。
4.8 救灾技术准备
明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应急通信和信息处理、应急救助等救灾技术支撑系统。
4.9宣传、培训和演练
明确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和培训的责任部门和工作机制;明确开展预案演练的有关要求。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明确负责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部门及职责,以及预警信息通报和传播制度。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明确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途径和监督制度;建立部门间预警预报信息交流平台和制度,详细列出预警预报专业部门和灾害管理部门联络方式和交流机制;确定预警预报信息公开发布内容、途径和审批程序。
5.3 灾情信息管理
明确灾情信息报告、统计、核定和新闻发布的制度,包括灾情报告的内容、途径、时限、程序,灾情分析、评估、核定和新闻发布与宣传的方法、流程以及部门分工职责等。
6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明确预警响应启动条件,主要围绕灾害风险对生命和生活的影响设定预警响应启动的情形或条件。
6.2 预警响应程序
明确启动预警响应的报批程序。
6.3 预警响应措施
明确必须采取的预警响应措施,如应急值班、信息报告、派出工作组和应急准备检查等;明确视情况可能需要采取的预警响应措施,如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救灾款物调拨准备、部门协作机制和专家咨询等。明确预警响应与应急响应的衔接机制。
7 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明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响应原则,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同时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救助预案;确定灾情报告、响应等级和责任主体、启动和结束响应程序、响应措施等内容。
7.2 响应等级
明确响应等级和各等级启动指标。省级预案最好设四个响应等级,四级为最低响应级别,一级为最高响应级别;市、县两级预案最好不少于三个响应等级。响应等级设定要注意上下级衔接,省级预案要与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市级预案要与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县级及以下级别的预案同理。
各响应等级启动指标的设定要科学、合理、量化,易于操作;要涵盖所有自然灾害种类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为群众提供生活救助的情形;启动指标要针对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害后果划分等级,指标要具体、全面、量化,围绕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救助需求设定,尽量避免使用难以操作的程度或描述性指标;启动指标既可用灾害损失的绝对值表示,也可用比例来表述;启动指标要注意与上下级响应等级的衔接关系相对应;启动指标要考虑应酌情降低启动指标的特殊情况。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明确各等级启动和终止响应的决策主体、相关责任人或部门职责、决策流程等。具体规定报告和分析评估灾情、复核灾情和提出响应建议、审核灾情、决定启动响应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并附工作流程图;同时,明确规定终止响应的程序和要求。
7.4响应措施
明确各等级响应措施。要详细规定预警预报、通信保障、应急值班、灾情收集和报告、派出工作组、转移安置场所设置、救助款物安排、社会动员、灾情发布和新闻宣传、灾后评估等工作内容,并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明确灾后救助的责任部门、救助措施、工作程序和部门协作,包括救助人口摸底评估和统计、救助方案的制定、救助资金和物资筹措方式和渠道、救助款物发放管理制度、相关部门配套政策措施、救助情况社会公布等工作内容。
8.2 恢复重建
明确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部门职责、资金和政策支持措施。依照项目管理模式,确定具体工作流程,包括需求评估、规划选址、制定工作方案、出台配套政策、筹措资金、部门协作、督导指导、检查验收等主要环节。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包括自然灾害类别、等级、相关灾情指标和应急救助工作术语等名词的定义以及预案中其他需要界定的术语解释。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明确对应急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以及负责表彰的部门和方式;明确对应急救助过程中伤残和牺牲人员的抚恤政策;明确应急救助工作过程中失职或犯罪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明确预案管理部门,预案评估、演练和更新修订程序,以及对下级预案的制定要求等。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明确预案制定部门、审批部门、发布部门和解释部门。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9.5 预案的实施或生效实效
明确预案生效时间。
10 附录
10.1 与本预案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0.2 预案目录
10.3 各种规范文本
包括预案启动审批、应急期间信息通报、新闻发布等文本格式。
10.5 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详细列出预案参与部门(单位)及联系人名单和通联方式,并及时更新。




附件2
乡镇(街道)制定和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 目标任务
明确制定目的、任务和适用范围,表述要准确,简洁明了。
2 基本情况
2.1本乡镇(街道)基本情况。包括辖区内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自然村的数量和分布、总人口和户数(包括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房屋数量与结构(包括危房数量)、耕地面积和种类(水田、旱田、山坡地、林地等)、主要农作物等。说明五保户、低保户、残疾家庭、优抚家庭、家中无劳动力的老年人、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各类学生数量等;可附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图作为附件。
2.2本乡镇(街道)所属行蓄洪区情况,辖区内河流、水库、桥梁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2.3本乡镇(街道)道路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情况。
2.4本乡镇(街道)内工厂(特别是煤矿、化工厂、危险品生产厂家等)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3 灾害风险
3.1 本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特点,自然灾害隐患点分布情况。
3.2 不同自然灾害可能影响的房屋、耕地、道路、电力、通信、供水、水利设施和居民分布情况。
3.3 本乡镇(街道)内工矿企业(特别是危险品生产厂家)、公共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发生事故时,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分布情况。
4 启动条件
明确灾害发生或重大灾害风险预警时启动本预案的条件,启动指标要量化、细化,要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密切相关且便于操作。
5 指挥机构和职责任务
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分工及其工作职责,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信息、抢险、巡逻、保障等工作小组。按照灾前、灾中、灾后救灾工作的不同阶段,明确应急准备、灾害预警预报、灾情信息管理、应急响应、恢复重建等应急处置环节的主管和协作人员。印发本级指挥机构成员和所辖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指挥机构负责人通讯录。明确向上级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的联络人和通联方式。
6 应急准备
6.1 应急安置和医疗卫生场所准备。包括本乡镇(街道)现有应急避难、集中安置点和医疗卫生场所数量、分布和服务能力(含可安置人口、可救治人口情况等),可在行政区划图中标示。
6.2物资准备。包括本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点分布、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与主要生活用品销售商建立应急供货协议等。明确应急期间救助物资的运输、发放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储备物资不足时紧急采购或向上级申请等解决途经。
6.3 救灾装备。明确通信、交通工具和抢险救灾装备的调拨使用方案。
6.4 人力准备。明确灾害信息员,明确灾害发生后抢险救援队伍、应急救助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联动协调机制。
6.5宣传、培训和演练。明确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和培训的责任部门和工作机制;明确开展演练的有关要求。
7 灾害预警
明确本地灾害风险预警的部门及职责,及时向所辖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传递灾害预警信息的方式、对象和责任人等。
8 信息报送
落实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灾害信息员制度,明确灾情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规定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的内容、途径、时限和程序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可越级报告;明确灾情信息零报告制度和续报、核报制度。
9 应急响应
9.1基本要求:明确参与响应的相关负责人和职责,明确启动和结束响应程序、响应措施等内容,程序和措施要具体、明确,操作性强。
9.2紧急转移:明确本乡镇(街道)负责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责任人,乡镇(街道)干部分片包干和所辖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领导责任制度;请求上级紧急支援的工作程序。
9.3生活救助:明确负责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的责任人、所辖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职责分工、生活救助的主要内容和时间要求等;规定救灾款物发放和监督程序;请求上级支持的工作程序。
10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0.1 灾后救助。明确灾后救助的责任主体和救助措施,包括救助人口摸底评估和统计、救助方案的制定、救助款物发放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和救助情况公示等。
10.2 恢复重建。明确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资金和政策支持措施。确定恢复重建工作流程,包括需求评估、规划选址、制定工作方案、筹措资金、督导指导和检查验收等主要环节。
11 附录
11.1 市(地、州)、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灾害信息员职业标准和制度。
11.3 本乡镇(街道)应急救助指挥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含所辖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责任人)、上级县(区)应急救助联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11.4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图。



 

附件3

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制定和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 目标任务
明确制定目的、任务和适用范围,表述要准确,简洁明了。
2基本情况
2.1 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包括村民小组(居民小区)数量和分布、总人口和户数(包括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房屋数量与结构(包括危房数量)、耕地面积和种类(水田、旱田、山坡地、林地等)、主要农作物等。说明五保户、低保户、残疾家庭、优抚家庭、家中无劳动力的老年人、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类学生数量等。
2.2 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所属行蓄洪区情况,境内河流、水库情况。
2.3 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道路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情况。
2.4 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工厂(包括危险品生产厂家)、学校数量和分布情况。
3 灾害风险
3.1 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特点,自然灾害隐患点分布情况;
3.2 不同自然灾害可能影响的房屋、耕地、道路、电力、通信、供水、水利设施和居民分布情况。
3.3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内工矿企业(特别是危险品生产厂家)、公共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发生事故时,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分布情况。
4 启动条件
启动指标要结合本地实际,具体量化,注意与乡镇(街道)应急救助预案衔接。
5 指挥机构和工作职责
明确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应急指挥机构、人员组成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信息、抢险、救援、巡逻、保障等工作小组,确定相应工作制度和责任人,印制指挥机构图表和联络方式;明确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下辖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应急救助负责人;明确向上级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的联络人和通联方式。
6 应急准备
6.1 应急避难安置点准备。根据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现有应急避难或集中安置点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确定转移安置方案。
6.2物资准备。包括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方案;本地主要生活用品零售点的数量和分布,以及应急期间救助物资分发方式、程序,物资不足时紧急采购或向上级部门申请等解决途径。
6.3 救灾装备准备。明确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抢险救助工作通信、交通等装备的配置和使用方案。
6.4 人员准备。明确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灾害信息员、民兵预备役(联防队)等应急救助人员的组成和应急动员联动工作程序。
6.5宣传、培训和演练。包括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等内容的宣传;对指挥机构成员的培训内容和形式;明确开展演练的有关要求。
7 灾害预警
明确接到上级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或发现特别紧急险情时,预警信息的传递方式、传递对象和责任人等,确保每个群众都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
8 信息报送
明确灾情信息报送的领导责任和灾害信息员,灾情报告的内容、途径、时限和程序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可越级向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报告;明确灾情信息零报告制度和续报、核报制度。
9 应急响应
9.1基本要求:明确灾情报告、启动和结束响应程序、响应措施等内容。
9.2紧急转移:明确负责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责任主体、组织指挥机制和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详细规定紧急转移路线、方式等,对灾害风险隐患点居民、危房住户、五保户、低保户、残疾家庭、家中无劳动力的老年和中小学生等特定人群的紧急转移要有详细方案;请求上级支援的途径和方式。
9.3生活救助:明确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责任主体,生活救助的主要内容、时段和标准等;详细规定救灾款物发放和监督程序;请求上级支持的途径和方式。
10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0.1 灾后救助。明确灾后救助的责任主体和救助措施,包括救助人口摸底评估和统计、救助方案的制定、救助登记卡发放、救助款物发放管理制度、救助情况公示等。
10.2 恢复重建。明确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方式方法、组织领导体系、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措施等。确定恢复重建工作流程,包括需求评估、因灾倒房台帐登记、规划选址、制定工作方案、筹措资金、督导指导和检查验收等主要环节。
11 附录
11.1 县(区)、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2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灾害信息员职业标准和制度。
11.3 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应急救助指挥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上级乡镇(街道)应急救助联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