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我国财政立宪问题初探/高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23:34  浏览:9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我国财政立宪问题初探

高军


[摘要] 宪法是一国根本大法,功能上负有统一整体法秩序的作用,一国治乱兴衰与宪法之优劣有重要的关系。由于财政对一国而言极端重要,故各国宪法大都花费较多的篇幅规定基本财政事项。我国宪法中财政条款较为疏漏,实践中带来诸多问题,必须从财政立宪的高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 财政 财政宪法 财政立宪
[作者简介]:高军(1972-),男,汉族,江苏淮安人,副教授,法学博士,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常州市十大杰出青年法学人才,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研究。电话:13585359126 ;EMail:gdhzgaojun@gmail.com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功能不同于位阶在宪法之下各种法律,宪法不但明定立法者之裁量范围及界限,同时对于不同法律间因不同之评价标准所造成之漏洞与差异,负有整合及统一之功能。”[1](P3-4)法治的前提是必须存在一部规范意义的宪法。作为“高级法”的宪法,体现一种超验判断,能够对抗以法律名义制定的非法之法。因此,法治国家必须制定一部良宪,而一部宪法是否属于良宪,其判断标准一方面在于该宪法是否真正地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在于该宪法的内容是否完备、科学以及该宪法的保障装置是否有效。科恩在论述“民主的法制条件”时亦指出,“在实行民主的社会中,某些原则是必须写进宪法中去的。这些即保证允许并保护公民从事参与社会管理所需要的各种事项的原则。这些保证就是民主的法制条件。”[2](P121)众所周知,“财政决定庶政”,由于财政对一国而言极端重要,因此各国宪法大都花费较多的篇幅规定基本财政事项。
一、财政立宪的理由
首先,宪法内容的开放性。宪法本身是一种具有“框架秩序”的规范,其内容呈现开放性,宪法规定多为低密度规范的指示,即制宪者有意识地保留给各宪法机关一个自主活动空间。依国民主权原则,立法机关具有直接民主正当性,关于框架内容的填补与充实,立法机关可认为是最适切的机关功能主体,而享有一定程度的形成自由空间。[3](P270)不过,立法机关所奉行的多数原则虽然是民主程序的基本要求,但多数决定的立法并非一定是真理的实现,其仅是试误过程而已,因此有可能是错误,甚至是违宪的。在一个实质法治国中,立法权有其宪法界限,多数决定不能背离正义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应受到基本权利与正义的拘束。况且多数决原则,仅系促成民主国家体制的其中一种要素,“民主”概念尚须藉由宪法的基本价值决定形塑。尤其任何民主的多数决定,必须重视基本权利作为具有拘束力的价值秩序。[3]( P267-268)因此,法律除应由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而制定外,尚须具备符合宪法规定的实质内容,就税法而言其必须接受租税正义的约束,“否则摒弃一切宪法约束,达成最高税收之税法即为最合理之税法,其不当实不待解说而自明”。[4](P55)
其次,现代国家财政支出的扩大易导致征税的无度。虽然课税是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但并非每一受害人均能清晰洞察。“盖租税国家于行使其权力时,尽可能不引人注目,乃惯于让纳税义务人税源扣缴、预估暂缴;或借税单定型化使纳税命令宛如证书之作成;由税目多元化而隐藏实质之重复课税;透过间接税使纳税义务人在不知不觉中缴纳;直接税则借由限制财产增值及损费限额之认定,使得帐面营利所得不至减少。”因此,单凭租税法定主义的形式要求,并不足以保障纳税义务人之基本权,而须另加以宪法上之前提以审查税法自身之明确性。[5](P29-30)此外,民主制度导致支出意愿大增,从而导致“租税国危机”。在民主制度下,议员依其偏好及利益团体的压力,不断有崭新的或追加的社会福利法案或计划提出,其财源均来自于一般的纳税义务人。虽时过境迁或环境改变,但囿于既得权难以取消,逐渐成为国家的长期负担。因此,议会保留、民主参与程序及立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化,并不一定能保障纳税义务人,宪法上所保障的自由权与财产权,不能单单依赖议会的审慎计算,而须对所立之法律,加以实质之限制。[5](P30)由于纳税人基本权并未在政治结构中取得一个长期或近乎永远的地位,于是纳税人的宪法保护,不得不走向历史舞台。[6](P114)
第三,税收函令行政现状易侵及纳税人基本权。对于税法而言,由于税收事务高度复杂并具有技术性,且处于不停的变动之中,冀希望税法事无钜细地对所有事项予以规范,事实上不可能也根本无法做到。而作为法律解释与适用机关的司法部门,限于人力与资源,实际上无法对所有的法律规定预先作出解释,以供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时备用,另外,基于司法消极的不告不理的原则,未发生诉讼的事件,司法机关不得加以介入。因此,希冀司法机关就所有的法律事前颁布司法解释以供行政机关适用,现实上无法办到。毋宁,应先让行政机关在适用其主管业务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时,令其先提出其主观上认为适当的解释意见,如果行政相对人同意行政机关所提出的解释意见,则行政机关根据该解释所作成的行政处分,因为人民未对之异议,即产生事实上的效力。反之,如果行政机关所提出的解释意见,人民主观上认为不当,则可在个案中对行政机关根据其解释意见而作成的对其不利益的行政处分,提起行政救济程序。此时,再由司法机关来予以定夺,究竟是行政机关或人民的法律解释意见,何者为正确且适当。[7](P65-66)但是,税收实际中的函令主宰现状,极易侵及纳税人基本权,因此必须确立违宪审查的标准。
此外,自近代以来,西方各国财政宪法的内容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近代市民革命的成果,除了确立强制性的财政收入作用应经人民代表议会同意的“财政议会主义”之外,并同时指明财政作用的公共性来自于人民全体之利益。在早期资本主义自由法治国时代,奉行“自由放任主义”,国家机能仅限缩在国防、治安与税收三个领域,国家财政规模有限,宪法对财政作用的统制,仅以“租税法律主义”为限。然而,随着社会法治国的到来,“最少干涉之政府即最佳政府”的思想逐渐被扬弃,国家扮演的角色日益加重,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公共支出的大幅度增加,国家财政规模日趋扩充。此时,对财政收入、管理、营运以及支出作用之完整宪法规范,亦日显其必要性。[8](P367)一些国家宪法中设“财政”专章对之予以规范。
当前,就我国宪法而言,财政制度方面的内容并未如德、日等国宪法设有专章规定,其规范方式,有散乱及层次不一的缺憾,而且对国家财政权的相关规定亦极为粗陋,仅有的几条与预算有关的条款,仅仅明确了各级立法机关在预算方面的审批权,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预算编制权,而对于国债、国库、以及税收立法权限、税收的范围、中央和地方税收权限的划分等都没有明文规定和严格的界定。直接涉及税收的条款只有一条,即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学者指出:“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讲,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9](P76)我国宪法的这种状况和财政立宪的精神相去甚远,也和一个大国的地位不相协调。这些财政立宪的不足会导致财政秩序的混乱,甚至存在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10](P157)
二、我国财政立宪的前提预设、核心及程序
1.财政立宪的前提预设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1](P3)规则尤其是作为社会元规则的宪法本身必须保证公平和正义,而公平正义的规则产生必须遵循科学的前提预设。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有限政府、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宪法在设定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对权力进行分工,限定权力行使的边界,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财政立宪的前提预设上,必须坚持“性恶论”、“无赖假设”。 虽然在情感上难以接受,但人类的历史已充分证明了:对统治者持人性乐观的态度往往导致悲剧性的后果,相反,对统治者持人性悲观却导致了好的制度的产生。“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12](P56)休谟尖刻地指出,“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之外,别无其他目的”。[13](P27-28)托马斯•杰弗逊说得更直截了当:“信赖在任何场所都是专制之父”,“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用制约性的宪法约束受托于权力的人们,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14](P22-23)在西方思想史上,此类论述比比皆是,已成宪政基本通识,是制度防恶的理论基础,我国财政立宪必须坚持这一前提预设。
2.财政立宪的核心
在对待征税问题上,纳税人与政府的态度处于对立的状态,正如穆勒所言,“政府的利益在于课以重税,共同体的利益在于尽可能减少纳税,少至只能维持政府的必须开支。”[15](P1)所处的位置决定了政府官员必然会抱怨财政收入还不够多,财税部门的官员声称民众税负还不够高,但一个受法治、宪政约束的政府对税款的需求必须面对一个宪法性边界,那就是民众的承担意愿。因此,财政立宪的核心主要在于控制征税的规模。
公共选择学派即基于此而提出立宪经济学理论,主张制定财政宪法。因为,“在这种非制宪背景下,未来的纳税人当然易于受到把征税能力利用到极致的政府的剥削”,“未来或潜在的纳税人显然都愿意在预算期开始以前对征税权实行宪法约束,这种约束是为了在立宪以后的所有税期制约财政权力的运用”。如此,人们才能够预测,并且可以适当的调整其行为,当然还包括一些需要较长时间规划的行为。[15](P223)亦即由于税收意味着资源由私人部门流向公共部门,因此,实行税收立宪,就可以为经济活动提供一个稳定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使纳税人能够通过对预先确定的税收法律的了解而获得对于税收负担的可预测性,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基本的价值目标是通过对政府施加合法的制约来防止权力被滥用。在宪法中规定税条款,其目的在于划定国家通过税收汲取公民财产权的范围,如果国家超出范围征税,公民有权拒绝。[16](P50)
此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税收不应是根据政府需要来决定收取的,更不是越多越好,而是依据需要完成的公共事务仔细计算的结果。 不同于一般经济以追求赢利为目的,国家财政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奉行量出为入的原则。国家财政所应考虑的事项,乃如何应用财政手段,达成维持国家的独立安定、促进国民生活的安宁幸福等公共目的,而不再以取得超额的收入为目的。财政上没有求盈余或讲积蓄的观念,因为财政的收入,是以供应财政的必需支出为限度的,并且是以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为正常目标的,否则难免不成为“聚敛式的财政”,以致民间的财富集中于国库,这是应该严加禁止的。 民主国家的税收体制都是“量出为入”,即依据公共事务决定征税征取。 原因在于:第一,经济学理论及长期的人类实践已经证明,政府利用资源的效率必然低于民众个人支配、利用的效率。如果政府税收规定过大,必然使资源集中到政府手中,而这会降低全社会的资源利用效率。第二,宪政主义要求,政府的职能必须是有限的,社会、市场能够解决问题的问题,就不需要政府用税款来解决。而现实中政府用税款所干的很多事情,其实完全可以由市场、由社会自己来做,而且会比政府做得更好。给定一个社会,若政府占用资源过多,则社会占用资源必然减少。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越大,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越小。一个重税国家,社会的活力必然会受到抑制,这种损害尽管在短期看不出,但长期来看,对于人的自由和社会繁荣,会有致命损害。[17]
3.财政立宪的程序
财政立宪过程中必须遵守程序的正义。首先,在法治社会,权力是以法的形式表达的,法的权威来自于其制定的民主性。作为原规则的宪法制定本身必须由人民直接参加,或由人民通过公正的选举程序产生的代表参加。其次,财政立宪过程必须在“无知之幕”下进行。[15](P4)判断一个社会的制度公正与否,要看当一个人对自己未来的社会地位不确定时,即不管这个人处在什么地位,都认为这些游戏规则都是公正的时候,那么这些规则才是真正公正的。[11](P131-136)哈耶克亦指出,“当代表们所能够制定的是他们本人及其后代也必须同样遵守的法律的时候;当代表们所能够提供的只是他们本人也必须承担各自份额的金钱的时候;当代表们施以损害他人的行为与众人同罪的时候,被代表人才可能指望得到善法,才可能指望蒙受较少的侵害,才可能指望保有必要的节俭”。[18](P278)
三、我国财政立宪的形式与内容
考察世界各国宪法,财政立宪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分散式,即分散在宪法的不同章节中予以规定;二是分散加集中式,即既在宪法的不同章节中予以规定,又由专门的财政章节予以规定。大多数财政立宪的国家采用第二种方式,即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再用专门的章节规范财政事项。[9](P77)
财政宪法的内容,具有指导地位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项:[8](P369-371)(1)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民主主义一般又称为“财政议会主义”或“财政议决主义”,指藉由人民代表议会对公财政进行统制的重要原则,其理由在于:由于国家活动所需的资金,最终须由国民提供,在宪法上属于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而国家所管理、使用的财产,其原始资金亦根源于国民,因此国家必须仅能为国民的利益而管理、运用。同时,鉴于财政作用在经济上、社会上的重要性,因此在拟定计划之初,即有必要由议会参与决策、适度监督,以免造成运用上的偏颇。此外,鉴于财政作用在政治上的重要性,业已使得以预算形态表现的财政计划,俨然已成为政治活动的“节目表”,其重要性有时甚至超过制定法,因此亦应与法律一样同受议会的统制。财政民主主义原则的内容至少应包括:①课税、发行公债等造成国民负担的行政行为,应得议会承认。②不得因身分、特权而免除租税义务。③政府的岁入、岁出应总计于预算书,交由议会审议,并以公开为原则,其使用则依法律规定。④决算书应得议会的承认。(2)健全财政主义。国家以永续存在为目的,国政亦须在安定的财源支持下永续经营,其在财政上的前提要件,则在于财政之健全性。而欲求财政健全,首重收支平衡,因此岁出原则上须以租税等“实质收入”为主要来源,而不得依赖公债、借款等“非实质收入”以为支应。财政健全主义内容主要包括:①政府经常收支,应保持平衡,资本收入、公债现赊借收入及以前年度岁计剩余,原则上不得充当经常支出之用。②政府非依法律,不得于预算外增加债务。③为调节国库收支而发行国库券,应依法办理。④应禁止“赤字公债”。⑤公共债务不得逾越适正规模,未偿余额应设上限规定等。(3)适正管理、营运主义。根据民主主义与国民主权原理,政府的一切资金均来自于国民的委托,其管理、营运必须适正为之。其通常在制度上具体表现为:①岁出岁入应全部编入预算,以利于议会审议、进行统制的“总计预算主义”。②执行岁出预算时,禁止目的外使用并于原则上禁止流用。③国家作为当事人一方订立契约时,为保公正及节约,原则上应通过一般竞争契约方式进行。④无论岁出或岁入会计,命令机构与出纳机构均应分立。⑤谋求公财产管理的合理成本与利润等。
笔者认为,我国的财政立宪宜采取分散集中的模式,其完善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1)基本国策条款中,规定国家征税,须培养税源,并衡量人民纳税能力,以重民生。(2)宪法必须对政府的收入用途进行约束,“如果对收入的用途没有约束,收入就变得等同于政府决策者的私人收入”。[15](P31)因此,应明确规定税收必须用于公共支出用途的条款,使纳税义务与纳税目的相联系,为确认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及进而为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确立宪法基础。(3)在宪法第56条后,补充“国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的原则性条款。(4)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建议补充“新征税收或变更现行税收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5)补充“公民享有依其纳税能力公平纳税的权利”及“公民有最低生活费不被课税的权利”。(6)规定原则性的公民社会权条款,建议仿日本宪法补充“公民享有维持最低限度的健康的和有文化的生活权利”。(7)确立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边界,补充有关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与税收分享权划分的规定。全国范围的例如国防、外交这类的公共服务所需的费用,相应的税款应该由中央政府支配,而地方上的公共服务,应该尽量由地方政府直接通过地方征税来完成。(8)明确预算的法律地位, 规定一切财政收支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强化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批权和监督权。同时,规定各级政府对教育、科学、文化、社会保障、就业、医疗保险等支出应优先编列。(9)保障国家审计的独立地位。由于国家审计权既关乎国家权力配置和权力结构,也关系国家法治的状态,故应优先确定。我国国家政治构造以人民主权为理论基础,采用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审计权应定位为立法权之下的独立监督权,建议将现行的行政审计尽快地转变为议会审计,赋予各级人大对财政运行以有效的制约手段。(10)增加有关国债的规定,补充“国债发行的主体、条件、程序、规模、结构、利率、偿还,由法律规定”的条款,为我国国债法的立法确定基本框架。


高军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文学院 江苏常州 213001)


[参考文献]
[1] 葛克昌.租税规避与法学方法——税法、民法与宪法[A].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C].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 [美]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
[3]黄俊杰.财政宪法[M].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270.
[4]陈敏.宪法之租税概念及其课征限制[J].政大法学评论,第24期..
[5]葛克昌.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大法官会议解释为中心[A].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C].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9-30.
[6]葛克昌.租税国危机及其宪法课题[A].国家学与国家法[C].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
[7]柯格钟.税法之解释函令的效力——以税捐实务上娼妓所得不予课税为例[J].成大法学.第12期.
[8]许志雄等.现代宪法论[M].元照出版公司2008.
[9]刘剑文.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J].法学杂志2004(1).
[10]童春林.财政立宪问题探析[J].法学杂志2008(2).
[11][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2] [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
[13] [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政论[M].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
[14] 转引自,[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M].吕昶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5] [澳]布伦南.[美]布坎南.宪政经济学[M].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宣部、国家教委、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空军雷达学院党委《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为社会主义献身的合格人才》的通知

中宣部、国家教委、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


中宣部、国家教委、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空军雷达学院党委《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为社会主义献身的合格人才》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科教)部、人民政府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共青团委员会,国家机关各部委教育司(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总部政治部,各高等学校和军事院校党委,中央宣传系统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空军雷达学院党委《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为社会主义献身的合格人才》的经验印发给你们。

  空军雷达学院是组建于一九五二年的一所培养工程技术和军事指挥人才的综合性高等学校。这所学院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的指引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央及军委关于新时期高等教育工作的指示,培养出大批为社会主义事业献身的合格人才。他们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和较好的经验。他们的经验继承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又适应新时期的情况和特点,具有普遍的参考意义。它不仅适用于军事院校,对地方高等院校也是适用的。各地在贯彻中共中央〔1987〕18号文件的过程中,可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参照空军雷达学院的基本经验,切实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培养出更多更好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合格人才而努力。

 

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培养为社会主义献身的合格人才
空军雷达学院党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院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央军委关于新时期院校建设的一系列指示,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出了一批又一批为社会主义献身的合格人才。广大学员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能够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保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近四届学员在毕业设计中取得了一百五十六项科研成果,其中三项获全军科研成果奖。万余名毕业学员,大多数是来自地方的中学毕业生,但都能服从分配,其中半数以上到了边疆、高山、海岛工作。西藏甘巴拉山雷达站,海拔五千五百多米,终年冰封雪裹,空气中含氧量只有平原的一半,我们的毕业学员一茬接一茬主动要求到那里去工作。先后从地方大学毕业生中招收的三批一百零一名学员,入校时百分之九十没有到艰苦地方工作的思想准备,经过一年教育,他们全部服从分配,其中七十七人主动申请到了边远艰苦的地区。在广西、云南前线的毕业学员,经受住了自卫防御作战的考验,做到了“人在阵地在,人在天线转,人在情报通”。著名的“红色前哨雷达站”、“钢铁雷达连”、“昆仑山上好四站”和“扎根天山好十连”的主要骨干,都是我院的毕业学员。毕业学员中,有二千五百多人立功受奖,三百二十四人成为部队团以上领导机关表彰的先进典型,十一人在“祖国为边陲优秀儿女挂奖章”活动中荣获金、银、铜质奖章。

  我们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和体会。

  一、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不断端正办学指导思想

  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对于我们雷达学院来说,就是要为雷达部队的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

  几年来,我们在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国家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需要大批人才,学院的工作如何为这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服务?是坚持从雷达部队的实际需要出发来确定办学规模、培养目标、人才规格,还是脱离实际,盲目追求高规格、高层次?二是随着军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雷达部队装备的逐步现代化,对学员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是坚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全面提高学员的素质,还是只重视智育,而轻视德育?三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院校的各项工作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关于教育改革的指示精神,围绕实现培养目标坚定不移地扎扎实实地进行改革,还是因循守旧、不求进取,或者离开培养目标各行其是?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注意从三个方面入手,不断端正办学指导思想。

  (一)从雷达部队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培养目标。我们通过反复深入的调查,了解雷达部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部队对人才素质和规格的需求以及对我院工作的意见。一九八二年,学院领导带领调查组,行程二万公里,历时五十一天,走访了云南、贵州、四川、青海、西藏、新疆、甘肃等省区的七个雷达团,十五个雷达连。此后,每年都由院领导带领机关干部和教员到一些最边远、最前沿、最艰苦的连队调查。我们还同毕业学员建立广泛的联系,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调查结果表明,雷达部队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要是多层次的。随着武器的逐步现代化,雷达部队需要部分经过研究生培养的高级的研究和应用人才,但大量的是全国几百个雷达站需要的技术和指挥人才。院党委提出,为雷达部队现代化建设办学育才,必须坚持立足现实需要和着眼未来发展的统一。我们要培养适量的高级人才,但不是越高越好,越多越好,不能脱离客观需求去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院校攀比。我们的培养目标应该定在雷达部队建设需要的经过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培训的中、初级军事指挥军官和雷达工程技术人才上。我们在全校人员中反复宣传为雷达部队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思想,多次举行雷达部队对人才需要情况的报告会,把到雷达部队实地调查时录制的资料编成《祖国需要你》等电视片,在全校播放,使这一办学思想逐步深入人心。

  (二)把思想政治觉悟放在第一位,全面提高学员的素质。我们组织全院人员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学校应该永远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又红又专,那个红是绝对不能丢”的指示,学习中央军委、总部关于全面提高学员素质的要求,使大家明确,军校培养的人才,要为国防现代化建设服务,经得起未来反侵略战争的考验,就必须使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又红又专。我们还引导大家认清学员未来工作环境的特殊需要,使他们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我院毕业的学员大多要到冰封雪岭、沙漠戈壁、荒山孤岛、边境隘口这样一些边远艰苦的地区工作,到部队后会遇到很多矛盾,如:文化活动少,生活单调枯燥;交通不便,亲人团聚困难;信息不灵,专业发展受到限制;环境恶劣,时间长了还容易得职业病。因此,我们培养的学员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应当具备特殊的素质,突出“三性”,即献身性、实践性、适应性。他们必须具备扎根边疆、基层,默默无闻作贡献的献身精神;具备在高度分散条件下,独立完成任务、开拓创业的实际本领;具备适应艰苦环境和雷达部队未来发展需要的能力。不这样,培养出的学员就很难符合雷达部队建设的需要。如果我们培养出来的人不愿意到环境艰苦的部队和战火纷飞的前线去,从根本上来说,办学就是失败的。党委决定,要深化一九七五年开始的“三到一长期”(到边疆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长期为雷达部队服务)教育,并作出决定:“今后培养学员,着眼点要放在边疆;输送学员,重点保证边疆;考察学员,基地设在边疆;评比优秀学员,条件主要要看是否热爱边疆”。在办学过程中,我们把边疆需要和部队需求作为“镜子”,经常对照自己,作为“鞭子”,经常鞭策自己,努力提高学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促进他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改革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学校一切工作都调整到为雷达部队培养合格人才上面来。我们适应雷达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紧紧围绕培养目标,搞好各项工作的改革。一九八三年,院党委在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十四条改革措施,并组成了三个教学改革指导小组,开始了教育训练等各项工作的全面改革。之后,又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使改革逐步深入。在教育训练方面,着眼于雷达部队的现实与未来发展,增设了六个专业,新编和修订了三十九种大纲,新开了二十五门课程。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强调充分发挥服务和保证作用,制定了《改革学员政治教育的意见》、《加强学员管理的意见》、《干部奖优罚劣的有关规定》,增强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行政管理方面,修订了行政管理规范和措施,注重提高学员自理、自立、自律的能力。在后勤保障方面,大力开展了服务育人活动。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工作,初步形成了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的三部(训练部、政治部、院务部)协同,全校一盘棋的局面。党委把实现培养目标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部署工作时,注意使军事训练、专业教学、政治教育、后勤保障几个方面互相协调,全面发展。学院领导把培养合格人才作为共同责任,在工作中互相关心,互相支持。训练部、院务部主动配合做好政治工作,政治机关主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全院上下团结一致,每个人都能在为雷达部队培养合格人才的工作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形成了育才的合力。

  二、改革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我们针对改革开放条件下的新情况和青年学员的新特点,改革思想政治教育,把帮助学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作为培养献身社会主义事业合格人才的一项系统工程,着重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改革政治理论教育,让学员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前几年,有些学员反映,“马克思主义太空,共产主义太远,现实问题太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不感兴趣。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不能深入学员的头脑有多种原因,从理论教育本身来看,主要是存在“三脱离”的问题。从一九八三年起,我们开始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改革的探索。中央〔1985〕18号文件下发后,党委结合学院的实际,抓住理论联系实际这个关键,从解决可听可信问题入手,从三方面进行改革。一是突出教育内容的时代性。我们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编写了有自己特点的《马克思主义原理》教材,初步形成了由马克思主义与时代、马克思主义的世界现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资本主义论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论构成的内容体系;在《中国革命史》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课程中,突出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运用和发展,突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贡献。还开设了西方哲学和经济学思潮评介课,使学员从时代发展和纵横比较中,认识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性。二是突出课程体系的整体性。我们改变过去理论教育层次单一、内容狭窄的状况,建立了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等基本理论课为主体,以法学、德育、美育和其它选修课为补充的理论课程体系。同时,注意理顺各门政治理论课程之间、政治理论教育与经常性思想教育之间、政治教育与专业技术教育之间的关系,并按照学员在校思想发展的不同时期,安排相应的课程和教育。三是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我们注意掌握学员的思想上的热点,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解决一些带倾向性的思想认识问题。在一段时间内,少数学员受社会上错误思潮的影响,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产生了疑虑。有的学员提出:“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搞不清哪个好。”我们没有回避这些问题,而是组织政治教研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结合各门政治理论课理直气壮地讲清基本道理,循循善诱地引导学员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认识问题。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只要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的指示精神,就能较好地解决可听可信问题,帮助学员一步一步地打好思想理论基础。

  (二)坚持不懈地进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解决好根本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问题。党委认为,这是帮助学员确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一个重要方面,始终把它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上,从教学计划的安排到教学力量的使用,各方面都给予充分的保证。一九七九年以来,院、部、系的领导都亲自抓这项教育。政治教研室一直有专人负责。不论学校的体制、编制怎么变动,负责这项教育的人员都没有减。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加强这个教育。第一,紧密结合学员的思想实际,反复深入地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邓小平同志在一九七九年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讲话之后,我们每年都围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问题安排专题教育。一九八三年院领导班子新老交替时,新班子提出第一条措施就是要在学校建设中和教学中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组织编写了五万多字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专题教育材料》。在政治理论教学中,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重要文献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新经典列入课程,组织学员选读《邓小平文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最近五年,我们年年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考核学员政治素质的首要条件。第二,用生动具体的事实,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总政策的教育。一九八三年,我们组织教员到安徽凤阳和湖北的五个地区七个县调查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一九八四年组织教员和学员到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进行了考察,一九八五年又组织教员在武汉市调查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写出了一批调查报告,并运用这些材料对学员进行了改革、开放政策的教育。我们经常邀请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来院作报告,介绍改革、开放的情况,还针对学员提出的疑难问题,编印了《改革开放百题解答》。通过这些教育,使学员及时了解改革、开放的进程和取得的成就,坚定对改革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信心,拥护和支持改革。第三,当党、国家和军队作出新的重大决策时,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如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以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等重要决定发表后,都很快组织传达,由领导干部亲自宣讲,政治教员解疑答难,然后结合政治理论课深入进行教育,使大家加深理解,统一认识,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四,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有预见性地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讲清基本道理,把工作做在前面。在一九八六年底的学潮发生前夕,我们派人到驻地省、市有关党政部门了解了学生的思想动向,及时组织系、队领导分析我院学员的思想情况,在学员中进行了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民主与法制等专题教育。放寒假前,我们又分析研究了这次学潮对我院学员可能产生的影响,编写了《十个怎么看,怎么办?》,指导学员正确看待和处理可能遇到的一些政治原则问题,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三)系统进行理想、宗旨教育,培养学员的献身精神。革命的献身精神,是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突出表现。中央军委要求,所有院校都要把学员是否具有为国防事业献身的精神,作为检验培养人才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志之一。几年来,我们从青年学员的思想特点出发,从理想、宗旨教育人手,在“三到一长期”教育的基础上,把培养学员的献身精神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造就一代新人的重大措施来抓。

  分层次进行理想教育。我们根据理想自身的层次和学员思想基础的差异,开展多层次的理想教育:一是共产主义大目标的社会政治理想教育;二是卫国戍边的军人职业理想教育;三是个人生活理想教育。并把这三个层次的理想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引导学员把个人追求和共产主义目标联系起来,把个人发展和整个国防建设事业的发展联系起来,用共产主义理想来指导自己的生活和职业追求,把个人志向融会到献身国防事业的需要中去。

  不间断地进行我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学员入伍入学时,就集中时间比较系统地学习我军光荣传统,之后又运用多种方法、多种形式使宗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贯穿于军校教育的全过程。十多年来我们做到了“三个不间断”,一是在革命老根据地建立教育点不间断,二是学雷锋做好事不间断,三是艰苦奋斗教育不间断。我们在老根据地湖北红安县建立教育点,每年带领学员走访老红军,学习老区人民的革命精神。到武昌农民运动讲习所,汉口八路军办事处等地参观学习,利用到部队实习的机会,组织学员在瑞金、古田重走“长征路”,在方志敏烈士墓前讨论个人得失问题,在“红军洞”中讨论人生价值。当社会上出现否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和“大公无私”的奇谈怪论时,我们组织了专题教育,帮助学员澄清是非。这些教育,使学员加深了对我军宗旨的理解,逐步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成才观、得失观,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奉献与索取的关系,培养了无私奉献的精神。

  建立献身国防教育的体系。一九八二年以来,我们在总结“三到一长期”教育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献身国防教育体系。建立了教材系统,编写了《献身国防教程》,《戍边之友》,录制了《边陲之星》电教系列片。形成了前后相继、逐步深化的教育程序。学员入学时,献身国防事业的目标尚未定型、重点进行“献身国防、立志成才”的目标教育、当学员原有的生活习惯同军校严格训练和管理的矛盾逐步显露出来后,主要引导学员正确处理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一学期后,学员思想比较稳定,开始进行系统的理论教育,引导他们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去思考新一代创业者的人生道路;在三、四年级,思想政治教育打下一定基础之后,进一步用教学实习、开展调查、组织辩论会等方式,着重引导他们进行自我教育,深化对戍边价值的认识,增强献身国防的事业心;在最后一个学期,处于学员把戍边意识转化为戍边行动的重要时刻,着重开展院校与部队的“对接”教育,激励他们到艰苦的雷达连队去开拓创业。

  我们把献身国防教育,贯穿于学校的各项工作之中。把 “献身国防,建功立业”作为办校宗旨书写在教学区的突出位置,使学员们随时可见,耳濡目染;将在边疆作出成绩的学员事迹编成“雷达兵英雄谱”,载入学院史册;请全国著名声乐表演艺术家演唱《雪莲花》之歌,并在学员中教唱,歌颂雷达兵的无私奉献精神;把西藏雷达部队希望学校培养更多扎根高原的优秀干部而赠给学校的雪莲花作为珍品,以雪莲花为标志,制作了“雪莲杯”和“雪莲奖章”。每届学员毕业,都举办雪莲杯”艺术节,由学员自编、自演文艺节目,赞颂卫国戍边的精神。一九八四年以来每年为主动申请去边疆的毕业学员挂雪莲奖章,把卫国戍边作为雷达学院的特别荣誉。这种教育前后衔接,由浅入深,使学员经过几年的学习和思考,逐步确立起卫国戍边、建功立业的志向。

  三、培养实践观念,引导学员走在实践中成长的道路

  教育青年知识分子走在实践中成才的道路,是我党我军培养人才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新时期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几年来,我们利用多种形式,让学员加强实践锻炼,使他们正确认识和处理理论与实际、个人与社会、知识分子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坚定不移地走在实践中成长的唯一正确道路。

  (一)培养实践意识,坚定学员在实践中成长的信念。一九八三年,党委决定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员一入学,就通过“成才目标”教育等形式,引导他们认清青年大学生固有的弱点,初步懂得实践对成才的作用。克服那种认为“到边疆、基层难以成才”、“只有出国、当研究生才能成才”等人才观、成才观上的片面性。在马克思主义原理教学中,帮助他们确立群众观点和实践第一的观点。组织学员畅谈参加校内外实践活动中的收获和体会,宣传本院历届毕业学员在实践中成才的典型,请在校学习的雷达部队领导干部谈在实践中成才的亲身感受。通过这些教育,使学员懂得个人成才必须服从于社会的需要,增强到群众中、实践中去锻炼的自觉性。

  (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我们在抓好实验、学习、模拟训练、毕业设计、维修比武、实战演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同时,注意开展社会性的实践活动,让学员走向社会,向人民群众学习。具体做法:一是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我们建立了八十三个军民共建点,其中有地方大、中、小学校,有革命纪念馆,有工厂、车站、码头。在共建活动中,我们的学员和地方同志一起学习,一起劳动,互相促进。有百分之六十的共建点被评为省、市、区级的先进单位。学员反映,军民共建增强了我们的求实观念、群众观念、劳动观念,人民群众给予了我们丰富的政治营养。二是组织社会调查。每年都组织学员到工厂、农村参观访问,利用假期作社会调查,让学员更多地接触社会、接触实际、接触群众,了解国情、民情。他们从调查中看到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看到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看到了我们事业的光明前景,增强了社会责任感。三是到部队锻炼,每期都安排从中学生毕业生中招收的学员到连队锻炼,先当战士,后当见习排长。他们同战士一起参加战斗、训练、劳动、执勤,谈思想,练作风,了解了战士,熟悉了连队,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他们通过连队锻炼的实践,看到了自己的不足,明确了努力的方向。

  (三)提前抓好同部队“对接”的工作,锻炼培养学员适应和改造未来环境,打开工作局面的实际本领。这是促使学员顺利实现从院校学习到部队从事实际工作的转变十分重要的工作。参照雷达连队的编制,我们让每个学员队组成“模拟班子”,让学员轮流担任连长、指导员、排长,使他们在校期间都有一次“任职”实践。为培养学员将来到雷达部队能独立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的能力,增加了美学、文学等课程,经常举办音乐、美术、新闻、摄影、书法、板报、球类比赛规则培训班,请地方大学艺术系和歌舞剧院的同志当老师,教学员练习吹拉弹唱的本领。由学员自己组织晚会、演讲会、体育比赛以及“我爱祖国山河美”的书法、摄影、绘画展览。最后一个学期,举办“到部队工作‘踢好头三脚’专题讲座”、“基层工作知识夜校”和“连队工作咨询会”。今年四月,毕业班邀请六名在校进修的边防雷达团参谋长,就怎样当好排长等五十三个问题讲体会,作解答。学员说:“‘对接教育’等于把我们带到边防连队转了一圈,对怎样当好排长心里有底了。”学员在毕业前夕,积极收集连队工作需要的各种资料,精心设计当排长、技师和助理工程师的方案,做好到基层工作的各项准备。他们到部队后大都能较快地适应各种环境,打开工作局面。据一九八六年的调查,云南前线的三个雷达团,一九八二年以来毕业的二百二十二名学员中,百分之八十五的同志到部队后很快胜任本职工作,成为作战训练和政治工作的骨干。

  我们体会到,学员参加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出产品、写论文或提高某一方面的技能,更重要的是为了全面提高学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仅仅是体验体验生活,更重要的是了解国情、民情和未来工作环境的实情,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仅仅是解决眼前的一些具体问题,更重要的是培养锻炼学员的实践观念,为他们一辈子走实践成才的道路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四、优化育才环境,为学员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员的思想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角度作用于学员的成长过程,形成了学员成才的一种客观环境。我们把优化这种环境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调节外界各种因素对学员的影响,使它们实现最佳结合,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学员健康成长的环境。

  (一)认真研究影响学员思想的制约因素,掌握优化环境的主动权。在改革开放条件下,

传播信息的渠道增多,学员的思想明显地呈现出开放性。要给学员的成长造成一个好的环境,就不能把学校封闭起来,而要考察社会各种因素对学员思想的影响。首先是组织各级领导和政治干部反复学习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面向”的方针和关于改革开放的重要论述,使大家打开眼界,树立在开放条件下办学育才的观念。其次是扩展了对学员思想研究的范围,从专题性、随机性的调查扩展到全面的、系统的研究。一九八五年,我们开始对学员思想品德成长过程及其制约条件进行纵向调查,内容包括同学员思想直接关联的一百六十个项目,已获得约七十万个数据。第三,加强了思想信息工作。参加地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机构,在雷达部队建立信息点,在学员中建立信息骨干队伍,及时掌握社会思潮和学员的思想动向。第四,抓住学员中出现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典型分析,追根溯源,弄清影响学员思想的渠道及特点,研究调节办法。

  通过几年的努力,我们感到影响学员思想的因素,主要来自社会、家庭、部队、学校,这几个方面的影响各有特点,互相联系。从总体上看,积极的影响是大量的,占主导地位,消极因素是可以排除和转化的;当社会政治生活出现重大转折、党和国家实施新的重大政策、改革开放等引起社会生活深刻变化的时候,也是学员思想最活跃的时候;不同年级的学员中,由于思想成熟程度不同,外界影响的因素和程度不尽相同,必须区别不同对象,针对不同的影响源进行调节。

  (二)充分利用社会积极影响,努力转化和消除消极因素。社会对学员思想的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我们的原则是“扬其利,抑其弊”。

  借助优越的社会“大气候”来优化学校的“小气候”。我们经常请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

和各方面的英模人物来院作报告,组织学员“谈家乡,赞改革”,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学员尽可能多地了解改革、开放政策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会各方面生机勃勃的大好形势。我们重视利用家长渴望子女成才的愿望,充分发挥家庭对学员的积极影响。学员队同每个学员的家庭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每逢假期,都让学员给家里带去一封信,介绍学员情况,征求家长意见。对家长中支持子女卫国戍边的先进典型,年年都邀请他们来院作报告,教育了学员,也启发了其他家长。运用雷达部队的先进典型,对学员进行示范性教育。组织“新(疆)、西(藏)、兰(州)老雷达报告会”,“边陲之星报告团”;邀请在部队工作中创造突出成绩的毕业学员回母校现身说法;用雷达部队干部战士卫国戍边的英雄业迹,激励学员献身国防,建功立业。通过这些办法,聚社会、家庭、部队诸方面的积极因素于一炉,加速了学员的成长过程。

  对消极影响,我们坚持原则,积极疏导。具体做法是:1.对于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纪、军纪明令禁止的,我们坚决查禁,一经发现就严肃处理。2.对错误思潮旗帜鲜明地进行批判,使学员明辨是非,清除影响。3.对在学员中产生不良影响的作品和理论观点,我们组织学员开展各种方式的评论和讨论,提高识别力和抵制力。如《丑陋的中国人》一书一度在学员中流传,有的说这本书写得中肯、客观,能促使人解放思想,开阔思路,甚至把作者誉为“当代鲁迅”;有的说作者观点偏激,看了令人消沉,总感到中国没有希望。我们及时组织学员开展课堂讨论,让学员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进行争论。在教员的指导下,对这本书作出了正确的评价,消除了它的消极影响。4.用积极因素去克服消极因素。一九八六年底学潮期间,有一名地方大学生写信要求寒假到部队过军事生活。我们抓住这个代表当代大学生主流的事例,在全院进行宣传教育,启发激励学员自觉参加实践的积极性,有六百多名学员主动要求放弃休假到边防前线雷达连队去锻炼。学院主要领导亲自安排这个大学生同我校学员一起到连队当兵,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加强学院自身建设,造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风气。这是优化育才环境的基础。首先,发挥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党委“一班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指示、决定,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的带头人,做端正党风的带头人,团结全院人员为育才服务。党委成员坚持到课堂听课,经常深入学员队,及时解决育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评选先进党委,争创先进党支部的活动,以学员的两个素质为主要依据,对党委、党支部进行考核讲评。每当学员入学、毕业,学员思想变化大的时候,院领导都带着机关干部和教员到学员队帮助工作。各级领导以身作则,要求学员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好。由于各级党组织较好地发挥了核心领导作用,使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到了育才第一线。第二,重视抓好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育才中的作用。从院、系到学员队、区队有一个比较健全的团的组织系统。开展创“双先双优”(先进团支部、先进团小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活动,不断提高共青团干部的领导水平和团员的素质。团的干部基本做到了“两懂三会”,即懂团的基本知识,懂青年工作基本理论,会召开团的会议,会组织团日活动,会做团员的思想工作。各级团组织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根据青年的特点,发挥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育才活动,定期推荐有意义的书刊,让学员在群众性的读书活动中广泛摄取中华文明,人生哲理,文学艺术等方面的知识;每年进行“业余歌手大奖赛”,“百科知识竞赛”,“琴棋书画比赛”,激励青年学员进取求知;普遍办了“学员之家”,组织了军乐队、各类球队,经常举办文艺晚会和体育比赛,活跃学员的业余生活;以团总支为单位,评比“最佳团日”,促使团日活动组织得严密、有趣、有益。这些活动,适应了青年的特点,在育才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一九八三年以来,院团委共输送了一千多名团员加入了党的组织。第三,在全面提高教员和干部队伍素质的基础上,突出抓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一九八三年,训练部、政治部作出了教书育人的决定。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核心,对教员进行师德教育,坚定事业心,甘做铺路石。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讲评,增强责任感。我们注意做到:研究教育训练,有教书育人的课题;检查授课质量,注意了解教员为人师表的情况;表彰先进,首先表扬那些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的教员。近三年来,我们树立了十六名教员标兵,其中教书育人的标兵有六名。我们还把是否坚持教书育人作为考察选拔教学领导干部的重要条件,现任计算机、数学、电工等六个专业教研室的主任或副主任都是学院教书育人的标兵。近几年从地方大学毕业分配来的新教员中,也出现了一些教书育人的典型。学员队干部象兄长一样关心学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言传身教,引导学员实现由老百姓到军人、由大学生到合格军官的转变。后勤工作以育才为中心,坚持上门为学员服务,热情为戍边学员做好事,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感染学员。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已在我院初步形成风气。第四,坚持从严治校,树立良好的校风校纪。我们注意用法律、法令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规范学员的行动,统一全院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学员开学的第一次列队、出操、上课、集会、就餐、点名,第一次班务会、看电影、整理内务、请假外出,都要严格按规范进行,使他们第一步就踏上正轨。在严格训练、严格管理的同时,严格对学员思想道德素质的要求,赏罚严明,激励学员积极上进。实行了学员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和操行评定制度,把操行评定的结果作为衡量学员优劣的重要标志,操行评定分为优、良、中、差四等,优秀的才能入团、入党和评为先进。操行差的,不准毕业。还实行了评选先进学员、优等生制度和筛选制度。这些措施和制度,使从严治校的原则落到了实处,保证了学员在一个严格有序、生动活泼的环境中锻炼成长。

  这些年来,我们在办校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主要是党的教育方针正确,中央军委、总部对办学方向把握得好。中宣部、国家教委、团中央、湖北省教委、武汉地区的高等院校也给了我们许多指导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和军队系统的第四军医大学等兄弟院校相比,和地方一些院校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一定要继续努力,克服薄弱环节,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为部队培养出更多的为社会主义献身的合格人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莆政综〔2005〕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莆田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按时足额归还开行贷款本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莆田市人民政府与开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政府信用贷款项下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条 莆田市综合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市政府指定的借款人。
  第四条 市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共同组成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成员另外行文)。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贷款项目;
  (二)审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额度和使用计划;
  (三)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过程和资金运用;
  (四)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和落实还贷资金。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审核贷款项目,提出贷款项目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二)拟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贷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三)汇总、上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分析执行情况;
  (四)协调《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计划、财政、开行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五)督促落实项目资金到位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六)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履行对借款人承诺的财政补贴,并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三)履行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贷款资金使用单位不履行还款承诺时的扣款;
  (四)监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参与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及工程招标书等的审查。
  第八条 借款人主要职责:
  (一)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
  (二)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
  (三)负责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偿还等工作;
  (四)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办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
  (三)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四)对重大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等应事先报告市发改委、财政局核实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五)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借款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等合法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由领导小组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贷款计划文件。借款人根据下达的年度贷款计划文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共同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借款资金的使用
  (一)借款资金使用实行领导小组审批制度。
  (二)借款人应及时将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账证明等相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到账证明,及时汇总政府负债等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资金使用协议书》约定及工程进度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借款人按审批予以拨付。
  (三)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资金必须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实际完工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设备材料货款的支付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
  (四)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项目工程款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经办人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单位领导核准签批。
  (五)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借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时拨付并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六)利息及其相关税费的承担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借款人资金的利率按开行规定进行计算,计息时间自开行向借款人计算利息之日起,遇到利率调整根据开行通知相应调整;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借款人资金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和实际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为保证按时归还开行贷款本息,确立如下还款机制:
  (一)项目借款实行“谁借、谁用、谁负责归还”的还款机制。
  (二)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在开行设立专用帐户并组织好还本付息资金,及时归集到该专户,接受开行监管,统一管理。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借款人的要求开立专户办理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头开户、转户存储;同时,要按期将还本付息资金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保证还款需要。
  (四)市财政应按承诺每年安排财政资金对借款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贴,其中归还本息部分直接拨入偿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归还开行贷款本息;上述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项目建设单位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时:
  ——借款人有权启动担保人的承诺或担保人的担保程序,实现债权;
  ——借款人有权单方处置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权益及政府偿债补贴;
  ——对所欠本息市财政部门可根据主管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下级财政部门承诺函,直接通过财政结算扣款归还借款人。
  (六)项目建设单位提前还款付息,应报经领导小组审批,由借款人报开行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对该项目的日常运作费用,采取每年按贷款余额的0.1%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不得挪用或随意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担保或承诺函设置和承担
  (一)指定借款人以其“政府补贴受益权”向开行提供质押,并在质押合同签订后的十日内向财政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借款人提供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或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出具不可撤销还款付息承诺或担保函。同时项目建设单位用其所拥有的土地收益权、房地产、经营收入、财政补贴等权益作为担保。项目建设单位无法还本付息时,担保人和承诺人都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三)若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产权变更和体制变动,应事先征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并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及重新办理相关的担保或承诺函等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借款人有权通过现场与非现场方式,检查借款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内容有:
  (一)项目资本金是否按合同约定到位;
  (二)资金使用用途是否改变,是否流入到有价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房地产经营、风险投资等贷款人禁止的领域;
  (三)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有无出现重大事故,重大设备是否及时安装到位,有无建设期延长情况;
  (四)项目累计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进度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五)预计总投资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不当而影响项目顺利建成的,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进一步加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机构建设力量,配足评审人员,强化事前、事中评审工作,对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试行项目单独审计制度,定期对各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
  第二十二条 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重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市财政局在年度结算时直接扣缴其转移支付额度或其他资金,并按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四)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截留、挪用贷款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和挪用的贷款资金外,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项目,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六)对暂缓拨付贷款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拨款。
  (七)对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责成责任者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比照本办法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