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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31:02  浏览:8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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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57年4月30日第26次会议通过)

(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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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教高函〔2003〕15号)。函称:为表彰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的高等学校教授,教育部设立了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该奖项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表彰100名优秀教师,奖金每人2万元。2003年教育部评选了第一届获奖人员名单(见附件),奖金由教育部汇到教师所在学校转发获奖教师。现将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员名单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附件: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员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员名单

陆俭明 北京大学 段富津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丘维声 北京大学 张锦池 哈尔滨师范大学
吴思诚 北京大学 陈纪修 复旦大学
祝学光 北京大学 陆谷孙 复旦大学
方福前 中国人民大学 洪嘉振 上海交通大学
范钦珊 清华大学 郑树棠 上海交通大学
李砚祖 清华大学 华泽钊 上海理工大学
申永胜 清华大学 陈信元 上海财经大学
吴庆余 清华大学 俞丽拿 上海音乐学院
袁驷 清华大学 范从来 南京大学
王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卢德馨 南京大学
梅凤翔 北京理工大学 王守仁 南京大学
余永宁 北京科技大学 胡寿松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张常群 北京化工大学 于洪珍 中国矿业大学
刘庆昌 中国农业大学 曾勇 中国矿业大学
舒华 北京师范大学 赵振兴 河海大学
李健 中央财经大学 杨进 南京中医药大学
金炳镐 中央民族大学 朱晓进 南京师范大学
顾沛 南开大学 林正炎 浙江大学
朱光磊 南开大学 吴秀明 浙江大学
王其亨 天津大学 陈国良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张静 河北北方学院 李尚志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曹之江 内蒙古大学 余恕诚 安徽师范大学
林木西 辽宁大学 郭祥群 厦门大学
高占先 大连理工大学 王耀华 福建师范大学
王永岩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胡援成 江西财经大学
孙玉华 大连外国语学院 刘建亚 山东大学
宋天佑 吉林大学 张正斌 中国海洋大学
孙正聿 吉林大学 朱德发 山东师范大学
姚建宗 吉林大学 房绍坤 烟台大学
蔡美花 延边大学 李梦如 郑州大学
田克勤 东北师范大学 石云霞 武汉大学
邓军 黑龙江大学 汪存信 武汉大学
刘敬圻 黑龙江大学 姚端正 武汉大学
蔡惟铮 哈尔滨工业大学 龚非力 华中科技大学
张少实 哈尔滨工业大学 李元杰 华中科技大学
郑用琏 华中农业大学 彭启琮 电子科技大学
刘连寿 华中师范大学 万德光 成都中医药大学
万后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曹广福 四川大学
蔡自兴 中南大学 欧阳钦 四川大学
文继舫 中南大学 史启祯 西北大学
杨鹏程 湖南科技大学 冯博琴 西安交通大学
邓东皋 中山大学 马知恩 西安交通大学
王金发 中山大学 陶文铨 西安交通大学
王声涌 暨南大学 梁昌洪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秦秀白 华南理工大学 刘文西 西安美术学院
陈群 广州中医药大学 钱伯初 兰州大学
桑新民 华南师范大学 邹逢兴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黄希庭 西南师范大学 康颖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
吴鹿鸣 西南交通大学 朱松山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工程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七、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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