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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18:06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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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实施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委托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下称市外办)负责管理全市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工作,并承办县(处)级和县(处)级以下人员的出国(境)事项。
二、本市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事项,由派出单位提出申请,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外办办理。凡属县(处)级领导人员、由市财政拨款或提供外汇额度的人员、跨地区、跨单位组团的人员、申报多次往返港、澳的人
员,以及从事非经济贸易活动的人员和市外办工作人员的出国(境)事项,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人员的出国(境)事项由市外办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
三、凡属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外贸出口创汇大户企业、重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分别经科委、机电办、经贸委和外资委确认资格后,根据企业需要,可选派政治条件好,具有专业技术、外贸知识、外语水平的技术或商务人员若干名出国、赴港澳执行技术和商务活动
任务,送市外办报市政府审批,实行简化出国(境)审批手续,即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本年度内再次出国的董事长、总经理由主管部门签批,其他人员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签批后直接到市外办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四、市领导出国(境)事项,根据带队人的身份分别由市委、市政府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五、在党委和国家机关以外单位工作的地、市级干部的出国(境)事项,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省政府审批。
六、应聘或借调到我市各单位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的出国(境)事项由应聘或借用单位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七、已经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临时借有,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其出国(境)手续,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由聘请单位和借用单位办理。上
述人员每次出国(境),派遣单位都应说明必须外派的理由。已经离退休但仍在国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人员,可批准出国(境)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其出国(境)手续由原所在单位办理,其他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如外方邀请出国(境)并提供费用按因私出国(
境)规定办理手续。
八、申办前往未建交国家的出国(境)事项,报外交部审批;组团前往签订友好城市协议,报全国友协转外交部审批;组团参加友好城市举办的国际会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全国友协审批;派往境外常驻机构工作人员的出国(境)事项报经贸部审批。
九、按外交部外发(93)3号文规定的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审批机关应事先征求驻外使领馆同意后才能审批。其他各类不再征求意见的团组,应事先告知驻外使领馆、代表处,以便配合工作。
十、各出国(境)团组应备足各种申请材料,及早办理报批手续。审批机关在接到派出单位完整的出国(境)申请材料后,企业组团不带党政机关人员的一般在五天内办理完毕。
十一、各组团单位对因公出国(境),一定要有明确的任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用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主管部门必须对因公出国(境)团组进行认真审查和审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审批机关,将追究组
团单位或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办事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我市过去发布的有关出国(境)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者,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县(处)级以上领导出访简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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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搞好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现就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以下简称规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程是对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文件,各地涉外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请仍然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以及其他有关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根据规程第五条的规定,鉴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均较强,同时,涉及跨国查询和查证,为适应对外开放,涉外税务稽查工作应由涉外税务部门的稽查机构集中统一管理。需要变动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范围以及机构等,应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根据规程第六条有关税务稽查工作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规定,涉外税务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稽查机构、充实和调配合格人才,有计划、分步骤地对稽查工作进行合理分工,以提高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根据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下述涉外税收偷、避税等案件,须经由国家税务总局参与或组织查处:
(一)纳税人采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额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二)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数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三)涉及到对国际知名人士偷税、避税等处理,需要外交协调的案件;
(四)对跨国纳税人偷税、避税等案件的审计调查,需要同外国政府税务当局谈判、磋商联系,情报交换以及需到境外调查取证的案件。
五、根据规程第48条的规定,对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外税务案件,应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 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 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扩大内需,改善有效供给,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下同)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按国家规定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各种基金,以及虽按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设立,但已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要求,应停止征收的各种基金,共计73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其他地区和部门已出台征收的基金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相类似的,一律参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取消。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对已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取消各种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应予以妥善解决和处理。
  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各种基金项目的地区和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将其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退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立各种基金。
  五、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99年11月3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审计署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六日

 

  第三批取消的各川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或地方│序号│     项     目     │ 文件依据     ┃
┠───────┼──┼─────────────────┼──────────┨
┃国家国内贸易局│ 1 │商业网点建设费          │内贸市字[95]200号  ┃
┠───────┼──┼─────────────────┼──────────┨
┃国家电力公司 │ 2 │电费、电度表保证金        │能源经[89]561号、电 ┃
┃       │  │                 │力部综合[97]1号   ┃
┠───────┼──┼─────────────────┼──────────┨
┃国家煤炭工业局│ 3 │煤炭生产发展专项基金       │价重字[90]635号   ┃
┠───────┼──┼─────────────────┼──────────┨
┃       │ 4 │自来水增容费           │津价管字[92]201号  ┃
┃       ├──┼─────────────────┼──────────┨
┃天津     │ 5 │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        │津价费字[93]8号   ┃
┃       ├──┼─────────────────┼──────────┨
┃       │ 6 │小汽车摩托车专控附加       │津政办发[92]67号  ┃
┠───────┼──┼─────────────────┼──────────┨
┃       │ 7 │技校互助发展基金         │冀计经社[93]20号  ┃
┃       ├──┼─────────────────┼──────────┨
┃       │ 8 │控购商品附加           │冀控字[88]31号、冀政┃
┃河北     │  │                 │[92]81号      ┃
┃       ├──┼─────────────────┼──────────┨
┃       │ 9 │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河北省政府令1991年第┃
┃       │  │                 │62号        ┃
┠───────┼──┼─────────────────┼──────────┨
┃       │ 10 │地方教育附加费(指向区外销售原油、│内政发[95]120号   ┃
┃内蒙古    │  │成品油、液化气、电力征收的部分) │          ┃
┠───────┼──┼─────────────────┼──────────┨
┃       │ 11 │协作煤资金            │晋政发[89]9号    ┃
┃       ├──┼─────────────────┼──────────┨
┃       │ 12 │专控商品附加费          │晋政发[88]82号   ┃
┃山西     ├──┼─────────────────┼──────────┨
┃       │ 13 │商业网点建设费          │晋政发[91]88号   ┃
┃       ├──┼─────────────────┼──────────┨
┃       │ 14 │煤城建设基金           │晋政发[93]65号   ┃
┠───────┼──┼─────────────────┼──────────┨
┃辽宁     │ 15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         │辽政办发[87]171号  ┃
┠───────┼──┼─────────────────┼──────────┨
┃       │ 16 │地方新购车附加费         │吉政发[95]65号   ┃
┃       ├──┼─────────────────┼──────────┨
┃吉林     │ 17 │道路桥梁附加           │吉政发[85]11号   ┃
┃       ├──┼─────────────────┼──────────┨
┃       │ 18 │育苇基金             │吉价字[94]63号   ┃
┠───────┼──┼─────────────────┼──────────┨
┃黑龙江    │ 19 │专控商品附加费          │黑财综字[93]第186号 ┃
┠───────┼──┼─────────────────┼──────────┨
┃       │  │                 │沪府发[1997]4号、沪 ┃
┃上海     │ 20 │旅游发展附加费          │财企二[1997]11号、沪┃
┃       │  │                 │税外分业[1997]5号  ┃
┠───────┼──┼─────────────────┼──────────┨
┃       │ 21 │购置(国产、进口)小汽车调节金  │浙控字[98]9号、浙控 ┃
┃       │  │                 │字[99]1号      ┃
┃       ├──┼─────────────────┼──────────┨
┃       │ 22 │旅游发展统筹资金         │浙政[97]8号、浙政办 ┃
┃       │  │                 │发[98]300号     ┃
┃       ├──┼─────────────────┼──────────┨
┃浙江     │ 23 │购置大、小客车调节金       │浙江甬财政控[99]168号
┃       ├──┼─────────────────┼──────────┨
┃       │ 24 │城市交通管理设施费        │浙江温政办[97]74号 ┃
┃       ├──┼─────────────────┼──────────┨
┃       │ 25 │新增小型客车计划额度单竞购费   │浙江温政会议纪要办 ┃
┃       │  │                 │[98]15号      ┃
┃       ├──┼─────────────────┼──────────┨
┃       │  │                 │[93]浙财综51号、[93]┃
┃       │ 26 │旅游附加费            │浙价发42号、杭直税 ┃
┃       │  │                 │[93]572号      ┃
┠───────┼──┼─────────────────┼──────────┨
┃       │ 27 │燃煤附加             │皖计字[95]563号   ┃
┃安徽     ├──┼─────────────────┼──────────┨
┃       │ 28 │控购附加             │皖政[92]27号    ┃
┠───────┼──┼─────────────────┼──────────┨
┃       │ 29 │专控商品附加           │赣府发[93]23号   ┃
┃江西     ├──┼─────────────────┼──────────┨
┃       │ 30 │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基金      │赣府发[88]71号   ┃
┠───────┼──┼─────────────────┼──────────┨
┃江苏     │ 31 │小汽车、大轿车消费附加费     │苏财控[94]1号    ┃
┠───────┼──┼─────────────────┼──────────┨
┃山东     │ 32 │专控商品附加费          │鲁价涉字[92]76号  ┃
┠───────┼──┼─────────────────┼──────────┨
┃湖北     │ 33 │专控商品调节基金         │鄂政发[92]18号   ┃
┠───────┼──┼─────────────────┼──────────┨
┃       │ 34 │新车交通建设费          │湘政发[95]6号、湘价 ┃
┃       │  │                 │费字[95]68号    ┃
┃       ├──┼─────────────────┼──────────┨
┃       │ 35 │通讯设施建设基金         │湘政发[93]3号、湘政 ┃
┃       │  │                 │发[93]9号      ┃
┃湖南     ├──┼─────────────────┼──────────┨
┃       │ 36 │种子风险基金           │湘政办发[95]7号、湘 ┃
┃       │  │                 │农业[95]种管字153号 ┃
┃       ├──┼─────────────────┼──────────┨
┃       │ 37 │土地开发基金           │湘发[97]10号    ┃
┃       ├──┼─────────────────┼──────────┨
┃       │ 38 │控购调节基金           │湘控购字[92]1号   ┃
┠───────┼──┼─────────────────┼──────────┨
┃       │ 39 │医疗卫生发展基金         │粤卫字[92]348号   ┃
┃       ├──┼─────────────────┼──────────┨
┃广东     │ 40 │社会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粤潮府[94]48号   ┃
┃       ┞──┼─────────────────┼──────────┨
┃       │ 41 │佛山大堤代劳金          │粤府函[87]191号、粤 ┃
┃       │  │                 │佛府[95]11号    ┃
┠───────┼──┼─────────────────┼──────────┨
┃       │ 42 │优待金              │桂政发[99]53号   ┃
┃       ├──┼─────────────────┼──────────┨
┃       │ 43 │漓江交通基金           │桂政发[92]419号   ┃
┃       ├──┼─────────────────┼──────────┨
┃       │ 44 │用地交通基金           │桂政发[94]27号   ┃
┃       ├──┼─────────────────┼──────────┨
┃       │ 45 │新增车辆基金           │桂政办发[95]5号   ┃
┃       ├──┼─────────────────┼──────────┨
┃       │ 46 │港口建设基金           │桂政办[93]90号   ┃
┃广西     ├──┼─────────────────┼──────────┨
┃       │ 47 │邮电通信建设资金         │桂政发[88]83号   ┃
┃       ├──┼─────────────────┼──────────┨
┃       │ 48 │地方电力建设基金         │桂水电财字[92]41号 ┃
┃       ├──┼─────────────────┼──────────┨
┃       │ 49 │建材工业发展基金         │桂政发[90]124号   ┃
┃       ├──┼─────────────────┼──────────┨
┃       │ 50 │容县供水工程建设费        │桂价房函[97]234号  ┃
┃       ├──┼─────────────────┼──────────┨
┃       │ 51 │专控商品附加费          │[89]桂控购字3号、桂 ┃
┃       │  │                 │政办[92]152号    ┃
┠───────┼──┼─────────────────┼──────────┨
┃       │ 52 │(石化)科技发展基金       │[90]云化科字第481  ┃
┃       ├──┼─────────────────┼──────────┨
┃       │ 53 │(煤炭)多种经营开发基金     │[92]云煤发字第104号 ┃
┃       ├──┼─────────────────┼──────────┨
┃       │ 54 │茶叶生产扶持费          │云政发[94]2号    ┃
┃云南     ├──┼─────────────────┼──────────┨
┃       │ 55 │种子价格调节基金         │[92]云农(种)联字第┃
┃       │  │                 │27号        ┃
┃       ├──┼─────────────────┼──────────┨
┃       │ 56 │农副产品风险基金         │[90]云经财字第140号 ┃
┠───────┼──┼─────────────────┼──────────┨
┃贵州     │ 57 │新增车辆公路建设费        │黔府办发[95]79号  ┃
┠───────┼──┼─────────────────┼──────────┨
┃       │ 58 │石油基金             │川办函[89]149号   ┃
┃       ├──┼─────────────────┼──────────┨
┃       │ 59 │中小水电建设基金         │川计经[89]能191号  ┃
┃       ├──┼─────────────────┼──────────┨
┃       │ 60 │森林资源专项资金         │川材计[93]318号   ┃
┃       ├──┼─────────────────┼──────────┨
┃       │ 61 │农用化学工业发展基金       │川计经[90]366号   ┃
┃       ├──┼─────────────────┼──────────┨
┃四川     │ 62 │专控商品附加           │川办发[91]102号   ┃
┃       ├──┼─────────────────┼──────────┨
┃       │ 63 │林业发展基金           │川林财[82]202号   ┃
┃       ├──┼─────────────────┼──────────┨
┃       │ 64 │企业扶持基金           │川办发[85]49号   ┃
┃       ├──┼─────────────────┼──────────┨
┃       │ 65 │电网地方附加费          │川价函[98]158号   ┃
┃       ├──┼─────────────────┼──────────┨
┃       │ 66 │农电大修基金           │川价字[91]158号   ┃
┠───────┼──┼─────────────────┼──────────┨
┃陕西     │ 67 │专控商品附加           │陕政办发[94]81号  ┃
┠───────┼──┼─────────────────┼──────────┨
┃甘肃     │ 68 │控购商品附加费          │甘政办发[93]43号  ┃
┠───────┼──┼─────────────────┼──────────┨
┃青海     │ 69 │特别消费品附加费         │青政[88]11号    ┃
┠───────┼──┼─────────────────┼──────────┨
┃宁夏     │ 70 │计划生育基金           │宁计生发[91]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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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控购商品附加费          │新政办[89]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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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72 │消防设施购置基金         │新政发函[9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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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 │甘草资源保护开发基金       │新政办[89]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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