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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36:11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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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的通知


1963年5月26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

(一)各级学校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于解放前夕所在学校(不包括敌伪、国民党或其它反动党团举办的专门属于军事、政治性质的学校)连续担任工作的时间,与解放后连续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该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各级学校的教师、职员和工人,解放后在两个以上私立或民办学校的连续工作时间,凡是经过一定手续调动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企业职工解放后调到学校工作,其在企业的连续工龄(企业的连续工龄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和在学校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除上述规定外,对各级学校教职工解放后的工龄计算办法,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自一九六三年一月起实行.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以前已经退职、退休的人员,仍然按照原来的规定享受待遇.
此外,对于各级学校教师中教学经验丰富、教龄长而连续工龄短的老教师,在计算其退职、退休待遇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批准,可给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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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12月26日 财库[2003]125号发布)

各试点部门,各代理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以后年度,按正常规定执行。
                                  2003-12-26


附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第三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数额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额加上年预算结余数额减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和应缴回中央财政数额后的余额计算,并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核定。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额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额。财政授权支付数额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已支用的用款额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支用和管理结余资金。
  第五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定: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对账后,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注销。下年度,代理银行于1月第2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财政支出年度报表》的格式(附表1),加盖印章后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财政部国库司于1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提供上年度预算单位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初步核定当年未支付的资金数额,将核定的数额于1月12日之前送达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二、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与财政直接支付预算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附表2)的形式将调整预算数额、用款计划数额、实际支付数额、预算结余数额和申请结转下年使用的预算结余数额(附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的对账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1月20日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表和基层预算单位明细表的格式(包括电子文档),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和部门管理司各一份。
  三、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于2月5日之前将部门汇总报送的实际支付资金数额与代理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后,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将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数额、已支付数额、未支付数额送财政部国库司。
  四、财政部国库司于2月底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复核已下达的上一年度用款计划数额。复核无误后,将《核定表》送各部门管理司和预算司。
  五、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于3月15日将上年度预算结余以正式文件(附核准的《核定表》)通知预算单位,并送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六、各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将财政部核批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与下年度预算合并使用,并将预算结余中未编报用款计划的部分,与下年度预算合并编报用款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财政部批复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结余资金:
  一、代理银行于当年12月31日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将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予以恢复,并通知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附表3)。
  二、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的,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库支付局确定的科目对应关系进行调整后,恢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三、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所列的额度支用资金。
  四、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用款计划的财政直接支付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支付,不再另行报送用款计划。
  五、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部门预算,但尚未确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未编报用款计划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程序确定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并经批复后支用。
  第七条 财政部核定的预算结余数额如小于恢复的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未支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额之和,预算单位应当报送负数用款计划冲抵差额;不足以冲抵的,抵减当年预算。
  第八条 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需要变更款级科目的,财政部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相应调整支付清算的预算科目。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支用结余资金,应当遵守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对违反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支用结余资金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纠正,并可以通过扣减预算等方式缴回有关违反规定支用的资金。
  第十条 代理银行向财政部提供注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应当准确无误,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及国库支付局会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按规定进行对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会计处理按《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2]1号)进行相关注销账务处理,额度恢复时,作与额度注销相反会计分录处理。
  第十三条 按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允许预算单位在年终结余资金中提取、支用的有关资金,预算单位应当进行相关提取、支用的账务处理,并按规定支用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后,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核定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和下年度预算,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规定申请使用资金。会计处理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规定执行,并在年度决算报表中填加《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附表4)。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财库[2002]11号)、《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2]70号)同时终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1财政支出年度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1_20050311.doc
  附表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2_20050311.doc
  附表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3_20050311.doc
  附表4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4_20050311.doc



教育振兴贫困、落后地区,说起来很动听

                   杨  涛

每次出差下乡,我都看到一些大大的标语:教育兴乡、教育兴县,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对于我这个在小县城长大的人来说,从小也是接受这样的教育:要想改变自己的命运,要想改变家乡落后的面貌,就必须依靠教育,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教育没有改变落后地区的面貌
不过,在今天,我感觉,要改变自己命运,要依靠教育是没错的,但是要改变家乡的落后面貌,教育似乎并没有带来明显的变化。至少对我来说,我离开了从小生活的县城后,我并没有回到家乡工作,因此作出多大的贡献。正如近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甘肃平凉华亭县一些本科生,他们宁愿在外做接线员、送快递和促销等工作,每月工资在六七百元,有时候甚至3天就换一份工作,也不愿回家来,为家乡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这里面的道理很值得我们琢磨。教育增加一个国家、民族的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人才是生产要素之一,特别重要,因此,发展教育对于一个国家、民族来说,其重要性无论如何说也不为过,然而,具体到一个贫困、落后的地方却并不如此。因为,教育是一个要经过漫长的投入而后才能产出的过程,而教育生产出来的产品是特殊产品,是人才而不是物,人本身不是权利的对象,而是权利的主体。所以,既然人才不是其生产者的所有物,那么教育生产者就无法束缚其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人才。人才可以自由流动,而不会固定在原来生产其的地方。
教育是具有外部性的
而人才流动的规律是众所周知的,都是往报酬高、发展条件好的地方去,所谓“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但是,如果培养出我们的家乡是贫穷的,是偏远的,它无法满足我们得到与我们的知识劳动相匹配的报酬的要求,无法给我们提供发展的机遇,我们就没有动机回到我们的家乡。许多父母送孩子上大学后,就希望他们不要再回到这个贫穷的地方。甘肃平凉华亭县那些出外打工的本科生,也许他们就认为在家乡还拿不到六七百元,或者他们觉得在大城市能有发展的机会,而在家乡却没有。于是,贫穷的地方发展教育,人才培养出来了,但是人才却留不下来,最终还是贫穷,富裕的地方不费力气就能吸引到大量的人才,富裕的地方便更加富裕。
我们不否认有一些人在学成以后,会满怀热情回乡投入家乡建设,但那都是一些道德高尚的人,并不能代表大多数人。大多数人还是像我这样的首先要谋求自己发展后,才可能考虑为家乡作贡献的人。如果家乡可能会埋没我,我为什么要回到家乡呢?而实际上,许多回到家乡的人并非道德高尚,而实实在在是家乡给他的劳动支付了相对对等的报酬和发展机遇。比如从2001年开始,甘肃平凉平华亭县就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各类示范园区就业,这才有一些人才逐步回来。一位本科生回到家乡,就拿到了5000元的安家费,学校还给她配备了一台一万元的笔记本电脑用于授课。
说到底,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教育是有外部性的,也就是在教育投入的地方,其能给其他地方带来正效应,而其他地方可以搭便车,而无须支付对价。对于富裕地区来说,由于其在人才培养出来后,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以及发展机遇能吸引住人才,因此,他们的教育投入与产生成正比;而对于贫困、落后地区来说,他们由于没有相应的条件吸引住他们产出的人才,因此,他们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他们只是为富裕地区创造效益了。所以,我们看到,一些贫困地区多年来为国家培养了不少人才,可是人才很少回到这些地区,于是,教育兴乡、教育兴县,教育改变贫困、落后的局面,成为说起来很动听的口号!
中央的转移支付是贫困地区的应得收益
所以,对于这种会产生“外部效应”的教育地区的投入与产出,作为市场是无法调节的,而贫困、落后的地区本身也是无能为力的。英国经济学家庇古针对这种外部经济与不经济,提出了由政府来“税收--补贴”的方法,这就是著名的“庇古税”。在我看来,针对这种市场失灵的教育投入与产出的问题,可以由中央政府来调节,中央政府通过收取了富裕地区因为贫困地区教育投入而产生的外部正效应,而应当支付的税收,补贴给贫困地区,帮助贫困地区吸引人才进入等等。如此,才不至于让教育改变贫困、落后的局面,成为说起来很动听的口号。由此可见,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不仅仅可以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理解,从经济学上,完全可以理解为贫困地区自己所投入而应当得到的产出的一部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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