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42:15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

  为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保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 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全部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新农保工作计划等因素,包括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享受待遇人数、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利息等。根据基金收支、财政收支等情况,合理安排财政对基金的补贴支出。基金预算草案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并对引起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区、市)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草案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经办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分别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督促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地方政府应组织引导参保农村居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行政区域内参保农村居民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保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的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收入。

  集体补助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的补助收入,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收入。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存入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基金收入。

  第十五条 政府补贴收入包括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收入。

  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是指各级财政因按规定标准补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而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收入是指地方财政因按规定标准补助参保人个人缴费而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第十六条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或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收入户,原则上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于期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基金征缴收入应定期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八条 收缴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

  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基金应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和随意改变支出标准。

  第二十条 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金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参保农村居民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养老金待遇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政府规定计发标准,并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村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参保农村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参保人死亡时一次性支付其合法继承人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或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原则上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按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公章。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对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应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是指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基金专用计息账户。

  财政专户原则上只能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一个统筹地区原则上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征收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审定的用款申请,向支出户划拨基金;进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一并计入基金收入。财政部门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条 政府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和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收款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一条 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财政部门根据基金预算,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 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时,财政部门凭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三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尽量减少现金收付业务。确有必要发生现金收付业务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财政部门要严格做好财政专户管理和基金收支核算工作;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做好基金收入、支出核算工作,并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对账,同时,财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按月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委托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四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终了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七条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区、市)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基金决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及调整基金预决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经办机构。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三)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四)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非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五)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下载:

新农保基金财务制度0107.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教办公室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教办公室等


通知
市文化局、各城近郊区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文化文物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政府1992年第17号令精神,进一步做好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的征收工作,我们制定了《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1993年度附加费征收的奖励及劳务
费发放办法也遵照此《办法》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征收工作,依据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奖励先进的原则,特制定《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市社会文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文化局、区县文化文物局可分别在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的留成中提取部分金额,用于奖励各代征经营单位直接参与征收工作的人员和市、区文化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条 奖励的原则、办法:
(一)区县文化文物局可从附加费自留部分中提取适当金额,对按时,按额交纳附加费的各经营单位代征负责人和直接参与征收工作的人员给予奖励。
如有提前或超额交纳附加费的,可根据提前的时间和超额的幅度,在原奖励金额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金比例。
(二)市文化局可对按时、按额完成代征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区县文化文物局给予奖励。也可对完成代征工作的本局直接参与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三)市社会文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对按时、按额完成代征任务的主管征收工作的市一级负责监督、管理征收工作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可对按时、按额完成代征工作的本局直接参与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发给劳务费,劳务费从附加费自留部分中提取。
第五条 区县文化文物局用于奖励和劳务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市、区核定后的承包数额的4%。
第六条 区县文化文物局、市文化局和市社会文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和发放劳务费的具体办法,其实施方案分别经主管区县长、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和主管市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代征单位首先保证完成承包协议中所核定的附加费金额的上缴。上缴附加费不足数额由自留部分补齐。未按时、按额上缴附加费的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奖励和劳务费。
第八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具体事宜,由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0日



1994年6月10日
审判人员语言技巧之研究

技巧,即巧妙的技能。审判人员的语言技巧,就是指审判人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审判人员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口语(言辞)表达能力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审判活动的质量,更关系到人民法官的形象以及国家法律的尊严。因此,笔者根据从事二十多年来审判活动工作的经验,对审判人员语言技巧谈谈肤浅的体会。
一、言辞要合法
言辞,即口头言辞,也就是讲话,是指表达说话意思的词语。一般人的口头言辞都要求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一)口头言辞要求准确,即要求言辞标准确切。标准,即规范,言辞标准包括说话规范化和言辞规范化两个方面的内容。说话规范化,是指讲话时要求用普通话。所谓普通话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作为语法规则的语言,是汉民族的通用话。普通话不等于北京话或北方话。近百年来,普通话广泛地吸取了其他方言中的成分,比任何方言更丰富、更完整,也更准确。言辞规范化,是指选取用口头言辞要能够表达口语内容。确切,就是确实,贴切的意思。口头言辞要做到确实、贴切,就必须:(1)选用言辞要因对象而异。包括对象的身份、年龄、性别、职业与职务、文化修养、性格、受好,以及与说话者之间的关系等。(2)选用言辞要因目的而异。包括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3)先用言辞要因场合而异。包括相对固定的场合,临时性场合,特殊场合等。(4)选用言辞要因时间而异。包括正常时间、法定时间,非常时间等。(5)选用言辞要因内容而异。包括政治性的、宣传性的、知识性的和生活性的等等。
(二)口头言辞必须鲜明,即要求口头言辞必须简洁、明了。简洁,即简单、干净。口头言辞要做到简单、干净,就必须:(1)尽量选用质朴的话,而不选用虚妄的话;(2)尽量选用简短的话,而不宜选用冗长、?余隆⒐?谒鏊楹退嬉庵馗吹幕埃?约安槐匾?目谕缝?龋唬?)要求选用干净的话,而不宜选用拖泥带水和枝横蔓生的话以及脏话、粗话等。明了,即清晰、明白。口头言辞要做到清晰、明白,就必须:(1)要选用合逻辑的话,而不宜选用语无伦次,诘屈聱牙的话;(2)要求选用通俗易懂的话,而不要选用晦涩的话和做法作高深的话,更不能选用不通用的方言、土话、黑话等。
(三)口头言辞要求生动,即要求口语形象、含蓄与感人。口语要想形象感人,就必须:(1)要注意选用形象、生动、富有哲理的话,而不宜选用套话、僵死的话或已淘汰的,没有生命力的话。(2)要求选用富有感染力的话,而不宜选用富丽堂皇、虚无飘渺的话。要想口语含蓄,就必须:(1)要注意选用辞近、意远,婉转的话,而不宜选用类似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的话;(2)要注意选用深沉、刚柔结合的话,而不宜选用一味追求缠绵、柔情蜜话的话。
审判人员的言辞,除了要求符合上述一般人的口头言辞的要求外,还要求言辞合法。因为审判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民事等案件的,审判员人员的言辞就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具体地说,审判人员的言辞要合法,包括以下三层含意:
(一)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而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法律审理完毕时的言辞;也不能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叫诉讼双方去辨论;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
(二)审判人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就不能说“把律师押下去”或“把证人押上来”之类的话。
(三)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例如,到法院去起诉,通常人们会说去打官司。但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是正当的。”而不能说:“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当的。”
审判人员在进行口语表达时,使用口头言辞要讲究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要讲究辞旨,即话话的目的和选用的词语要求完全一致。例如:叙述犯罪事实的要选用陈述语词;驳诘的要选用论辨语词;判决主文则要选用法言法语等。
其二,要讲究辞气,辞气即言辞气度,也就是指言辞的气魄和表现出来的度量。《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载有:“曹子以一剑之任,枝恒公之心于坛坫之上,颜色不变,辞气不悖。”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使用口头言辞必须讲究辞气,要尽量做到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对象能用不同的辞气进行言辞表达。例如,审判人员在选用口头言辞时,该用婉转语词时就不应用刺激语词;反之,该用刺激语词时,则不宜选用婉转语词了。
其三,要讲究辞致,所谓辞致,即说话选用的言辞,要讲究背景,场合和情感,声调等。如,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发问,对初犯青少年与对间谍特务的发问必须讲究背景、场合、情感、声调等,对他们的发问应有所不同。若眉毛胡子一刀剃,就势必达不到发问的目的。
其四,要讲究辞序,辞序即词序。我们说话用的言辞要有头有脑,法言法语要规范,而不得任意颠倒语词相对的固定结构。例如,人犯与犯人、犯罪与罪犯、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和原本与本件核对无异等不得颠倒,如果颠倒了它们的词序,其意义也就变了。
其五,要讲究辞色,辞色即说的话与说话的神态。审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针对不同的说话对象而选用不同的词色。例如,找十六、七岁的被害少女谈话和谈话时的神态,应与审判长对杀人犯罪宣判时的言辞和神态有天壤之别。
从当前审判人员口语表达的实践来看,在运用口头言辞方面,应着重注重以下几点。
其一,口头言辞应注意规范。审判人员平时应注意养成使用口头言辞规范化的习惯,这样既有利于树立审判人员的威信,又能体现审判人员言辞的力度感。如果审判人员在平时不注意自己的口头言辞规范化问题,其言辞往往就会混同于老百姓的言辞。例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时,问双方当事人,是这样的:“你们打群架的时间,是用什么家什打的?”在这里,“你们”应由当事人的姓名代替,“打群架”应改成殴斗,而“家什”则应改成凶器或工具。
其二,选用口头言辞要注意准确。准确,是审判人员使用言辞的生命。审判人员使用的言辞不准确,不仅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威信,而且会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例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说:“被告人刘××在大桥底下的高粱地里,将女青年××强奸了。”被告人辩解道:“我没有在大桥底下的高粱地里强奸她。大桥底下有水,没有高粱地。”经查,被告人刘××是在大桥南侧河套的高粱地里将女青年×××强奸的。又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说:“被告人×××家有妻子四人。”被告人在法庭上辩解道:“我没有四个老婆。”还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说:“……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人竟惨无人道地将耕牛活活杀死!”真叫人啼笑皆非。再如,一位审判人员说话:“……自行车、羊毛毯、钢笔、介绍信等物,价值一千一百余元。”不知这位审判人员是怎样把“介绍信”的价值折算出来的。
其三,选用口头言辞要注意明了。口头言辞要求明了,是由审判人员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一般地说,若非策略上的需要,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都应当说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话。审判人员选用了明了的言辞不仅有利于言语的迅速交流,而且能显示出审判人员的作风精明、干脆、利落。反之,如果审判人员使用的口头言辞叫人丈二和尚摸不着脑,就必然会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例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说:“被告人×××,男,五十三岁,汉族,××市××县人,原系上海无专厂职工,……”。“上海无专厂”究竟是什么厂,别人不知道。
又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人叫马××,被告人叫牛××,被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审判员在庄严的法庭上高声宣读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时说:“婚后……牛马感情不合,以至于最后发展到感情完全破裂。”听到这里,听众不禁要问:“牛和马的感情合或者不合与法院何干?”
其四,选用的言辞要注意庄重。审判人员使用的口头言辞要求庄重,是审判人员特有的品格和具体体现之一。庄重的言辞,才能显示出审判口语的威慑力和打击力,任何轻浮、污秽的言辞都是审判口语必须摒去的。
例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说:“被告人×××狂叫‘快来看,有看勿看猪头三’……。”这是一流氓叫过路人来看被他撕下衣服的女青年上身,但审判人员在庄严的法庭上去引用了。
又如,一位审判人员说:“被告人丁××自××年×月以来,与王××奸恋不止,双宿双飞,黑夜白天引诱求欢,对王的十三岁幼女张××连续奸淫十月,并同期与其母家插奸淫。”在这里,不健康、言辞错、逻辑错的话,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也念了。
再如,一位审判人员说:“……于是双方发生争吵和谩骂,罪犯刘××喊:”烂狗污,过来,给我打。“与定罪量刑无关的绰号本不应出自审判人员之口。
还如,一位审判人员在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说:“被告人×××利欲熏心,别有用心,厚颜无耻,四处活动,大肆贪污,接受贿赂,一毛不拔,为自己营造安乐窝。”不庄重地乱用四字格的言辞,只会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
其五,不要说错法言法语。善于选用法言法语进行口语表达,可以说是审判人员进行审判工作时专业水平高低的体现。一般地说,在审判工作中,凡是有法言法语可作的,审判人员都应用法言法语,而且要争取多用、用好法言法语,因为法言法语本身就是审判口语中的重要武器之一。但在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往往把一些法言法语说错。例如:把“紧急避险”说成“紧急避难”;把“着重调解”说成“调解为主”;把“宣判无罪”说成“不给被告人刑事处分”;把“法定代表人”说成“法定代理人”,把“拘留、逮捕”说成“抓捕”;把“起诉”说成“诉讼”,把“人犯”说成“犯人”;把“自首”说成“坦白”;把“没收财产”说成“退赔”;把“无罪释放”说成“免除刑罚”;把“供认不讳”说成“供认不会”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审判人员只要在实践中多用、善用言辞,做到五个讲究,五个注意,并不断地积累审判工作中常用的言辞,就能逐步地掌握使用口头言辞的规律,日积月累就能应用自如了。
二、表达言的音词要求平稳
音调,是指口语表达的声音与语调。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的口语表达,直接关系到他们所进行的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决定了他们的前途与命运。因此,审判人员所讲的话,一定要让对方听清楚。如果审判人员在讲话时太激动、音调忽高忽低、讲得太快、或者讲得不连贯,都会影响讲话的效率,都有可能使对方听不清楚,从而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影响当事人的利益。而要想自己讲的话能让对方听清楚,就必须注意用平稳的音调讲话。具体地说,审判人员讲话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以让对方听清楚为原则。如果审判人员讲的话对方没有听清楚,那就等于没讲。这不仅会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而且影响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时还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当对方没有听清楚自己的讲话时,就要用平稳的语调、再重复一次,直到对方听清楚了为止。
(二)讲话时以中音为主。这是音调定位问题,如同歌唱演员有男女高、中、低音之分一样。审判口语的音强问题,根据司法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来看,常规情况下都应以中音为主。因为在常规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是在一个小厅内或一个单间里讲话,既不必大喊大叫,也不能有气无力。只要说与听或问与答的音调适中即可。
(三)以平直调为主,也兼顾其他语调。审判中的口语表达非同儿戏,它既不同一般性的行业用语,也不同于同志间的交谈用语,而是一件极为严肃的工作。正因为如此,平直调就成了审判口语的基调。平直音调能符合审判口语的郑重与庄严性的要求。
但是,审判口语并非全部是你问什么,对方就完全按照你的意图回答什么。因此,审判口语也不排除有时也用高升调、降低调或曲折调等。
(四)以中等语速为主。语速适中是审判口语表达内容的需要。由于对象的年龄、文化、教养以及健康状况等不一,刑事、民事案件的性质也不一样,用过快或过慢的语速都不是常规状态下的对象所能承受的。用中等语速进行审判口语表达,既不会造成对方因过度紧张而说不清楚,也不会因为对方听不懂、或听不见而无法回答问题。但是,审判口语以中等语速为主,也不排除有时根据需要以快速或慢速表达口语。
(五)以上连续为主,兼用必要的停顿。审判口语,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事先有准备的。有些内容口语表达事先还准备了二套以上的表达方案。因此,在进行口语表达时,应首先按原定的计划实施。也是说,进行口语表达要以连续为主,而不必说说停停,更不能毫无准备,临时想一句说一句。当然,以连续为主的审判口语,也是有节奏的。同时,审判口语虽以连续为主,但也不排除必要的停顿,乃至有时的故意停顿。
上述五个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关联、相互渗透的。
要想使自己口语表达的音调符合审判工作的要求,除了多掌握有关语音知识在实践中丰富自己的智慧之外,还需要注意练音,以便能用发音部位变化,提高音调的纯厚、质朴的情感。练音可以采用以下方法,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进行。
(一)掌握音色的四要素:音高、音长、音重、音质。
(二)经常进行默读、朗读、快读训练。
(三)采用游泳,加强深呼吸等方法,增大肺活量,以利发音。
(四)多唱歌,多听广播员讲话,尤其要听具有审判口语才能的人的审判口语表达。
三、口语表达的态势要得体
态,指神情动态;势,指仪表姿势。态势,在这里专指口语表达中使用的神态、动作、姿势以及相应的容貌、举止等。
审判口语的态势,不同于以手势等代替说话的“哄语”,也不同于以手势等表演出思想感情的演戏手势,更不同于平常学习、工作、生活中配合的手势及各种姿态。审判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因此,他们口语表达的态势直接关系到人民法官的威信,关系到法庭庄重与严肃的气氛能否形成。审判人员进行口语表达的态势一定要得体,一定要与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庄严的气氛协调。审判人员进行审判口语表达的态势,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力求少而精。一般来说,在进行审判口语表达时,需要用态势来配合的不多。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态势变化不多,有些动作的态势是有规定的,有的态势是很单一的。例如:在容貌上,都着统一的服装,用不着花心思;男女发型及男同志的胡须都要符合身份。在姿势上,一般都有预先规定,如指挥法庭辩论要坐着,在宣读判决书时要站着。在神态上,一般不需要丰富的表情和面部的肌肉变化,就是眼睛,也不需要变化无常。在动作上,尤其是在法庭上,一般不需要较复杂而又繁琐的动作。审判人员在进行口语表达时,只有在必须使用态势语言加以解决、说明时,才能使用态势语言。
(二)力求审慎。例如,在法庭审讯时出示证据,当然要用手,但手拿证据的部位、方向、距离、高低等,都应以被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能看清为止,而不必照顾“左邻右舍”。在宣读判决书时,目光不能到处乱扫,更不得摇头晃脑。如果在法庭上随意走动、谈天说地,既有损人民法官的身份,又与人民法庭的庄严气氛不相协调。因此,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作出每一个动作,都要审慎,绝不允许在法庭上乱说乱动,谈笑风生。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