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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8:26:43  浏览:8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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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事业,尤其是孤儿、弃婴的权益保障。2005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批示:“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他们都能健康成长。” 2006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时特别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孤残儿童放在心上,健全救助制度,完善福利设施,推进特殊教育,动员社会力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孤儿福利保障工作,民政部启动实施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建立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改善了残疾孤儿健康状况,提高了福利机构儿童的生活质量。但是,相当多的福利机构仍然存在着儿童养育标准低的突出现象。
  针对福利机构儿童残疾比例高、残疾种类多、营养康复和医疗需求大的特点,为保障在院儿童身心全面发展需要,避免出现养育标准过低、康复条件较差、各地养育标准差距较大的问题,经测算论证,民政部建议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这一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详见附表)。为推动各地尽快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重要意义
  儿童福利机构是集中养育孤儿、弃婴的场所,是地方各级政府对孤儿、弃婴履行监护义务、承担养育责任的载体,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骨干作用,是保障孤儿、弃婴生存权益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孤儿、弃婴的现实生存和未来发展状况,完全取决于各级政府是否能够为他们提供满足其健康成长需要的养育条件。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有利于维护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各地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本地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二、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总体要求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善孤儿和弃婴养育条件、提高孤儿和弃婴生活质量的目标,着眼于解决孤儿、弃婴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树立“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理念,以全国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基准,科学制定和落实本地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现儿童福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工作的指导
  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把制定和落实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工作纳入到政府关注民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工作中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儿童福利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主动帮助解决福利机构的现实困难和实际问题,为在院儿童创造积极健康的成长条件。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成长支出,不得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和儿童养育费。儿童福利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岗位责任制,规范内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养育质量和康复训练、特殊教育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化、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残疾孤儿健康状况,为他们成年后融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要密切关注孤儿、弃婴的身心发育和性格培养,促进他们全面健康成长。儿童福利工作者和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满怀爱心和热忱,把抚养、教育孤儿、弃婴的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各地要对制定和落实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并将工作情况于今年10月底前报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附件:福利机构儿童养育费用支出参照表(均值)
http://fss.mca.gov.cn/accessory/20097995551.doc
                            二○○九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邹明明
  电话:(010)58123271
  电子信箱:zmm@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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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以及《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以及《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生效的公告

2010第48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于2008年12月4日分别以第MSC. 269(85)号、第MSC.271(85)号和第MSC. 268(85)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以及《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在《安全公约》下为强制性规则,并将在上述经修正的《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生效后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和《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其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和《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69(85)号决议)
  2.《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271(85)号决议)
  3.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中文本(见第MSC. 268(85)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库[2004]175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及时掌握2004年度各中央部门和各地区资金收支及资产管理使用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2004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请各中央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中央部门”)、各地区认真组织所辖单位做好200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现将200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的要求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部门决算工作的总体要求
  1.部门决算是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反映,是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也是编制预算、实施科学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据。各中央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部门决算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部门决算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精心组织,积极准备,多方采取措施,做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2004年度部门决算的进度和质量。
  2.200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要在部门预算管理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各中央部门、各地区要本着部门决算与部门预算相衔接并协调一致、部门决算与财政总决算既合理分工又互相衔接的原则,认真理解和掌握决算报表的口径及有关指标,保证部门决算报表的内容涵盖单位的全部收支(财政部对各中央部门的年度部门决算批复不包括基本建设部分,地方或主管部门是否审批,由地方或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得虚列支出、随意结转。
  3.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应要求所辖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预算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凡属本年的收入要及时入帐,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渠道如实列报,最后按规定进行年终结账。
  4.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与决算相关的各项工作。
  各中央部门要根据部门决算的要求,找准开展工作的切入点,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四个部门要高度重视部门决算工作,做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部门财务收支情况的准备。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机构改革的有关情况,一要认真安排好所辖区域的决算工作,保证相关工作的前后衔接;二要做好对所辖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三要协调处理好决算牵头组织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200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
  本套报表编制范围包括所有列入2004年度财政预算编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企业集团。具体包括:
  1.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纳入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3.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财政部门上报决算的其他单位。
  解放军、武警部队决算不纳入本决算编报范围内,决算布置文件另行下达。
  三、2004年度部门决算填报要求
  1.部门决算报表由封面、决算总表、行政事业类报表、附表和补充资料表组成,其中:封面、决算总表、行政事业类报表和附表适用于各级部门填报,补充资料表仅由相关部门填报。在不改变《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基本格式的前提下,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加报表项目和表格,但向财政部上报时必须以本套报表统一格式为准。
  2.凡纳入本套报表编制范围的单位都应逐户编制和录入本套报表。不具备分户录入条件的单位可按照《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中“录入级次”的要求合并录入。
  3.各中央部门应对所负责的决算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汇总虚增数进行剔除。中央单位收到地方各级财政的拨款,应当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要求,向地方财政部门编报有关经费报表。
  4.各地区在汇总报表时应对有关收入支出汇总虚增数进行剔除。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地方应按部门预算的规定口径和上报渠道上报报表;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的地方,仍按原经费划拨渠道和规定口径上报本套报表。地方各填报单位来源于非本级财政的经费拨款,只向拨出款项的财政部门填报有关经费表。计划单列市在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先参加所在省的会审工作,以确保相关数据衔接一致。
  四、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送要求
  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应充分发挥决算会审软件的作用,加强数据审核,及时做好报表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在确保数据口径无误和数据质量真实的基础上,各中央部门于2005年3月20日前将报表报送财政部;各地区于2005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具体报送方式如下:
  (1)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本部门、本地区汇总报表和决算分析报告一式一份(其中:各中央部门分科目报表打印至项级科目,各地区分科目报表打印至类级科目),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以及决算分析报告软盘一式一份。
  (2)各中央部门向财政部有关业务司报送本部门汇总报表和决算分析报告一式一份,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一式一份;各地方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有关业务司报送业务归口管理的汇总报表和决算分析报告一式一份,业务归口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及分户分科目数据)一式一份。
  (3)本套报表的填报和分户录入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汇总打印报表以“万元”为单位。
  五、其他
  1.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在完成2004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后,要对所辖单位决算数据认真进行加工整理,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深入分析,及时发现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进一步提高本部门、本地区决算分析和财政经费管理水平。同时,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宏观经济运行及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审核、调研和处理;对私设账户、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铺张浪费等问题,要严肃查处。
  2.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3.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如在报表编制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联系。

  附件:1、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2、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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