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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04:02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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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运城市建设局


运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
  现将《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一定要重视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工作,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从发文之日起,按《办法》要求,所有在建工程与新开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在五月一日前办理或补办起重机械设备登记手续,未办理和未补办登记手续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起重机械登记牌、证、与使用的各种表格,各县(市、区)建设局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领取。
  四、按照局运建安字(2008)26号《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检查中,如发现未办理或未补办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使用有关手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五、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公地址:市建设局西二楼
  电话:0359—2222963
  传真:0359—2222962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和《关于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晋建建字〔2003〕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凡本市境内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
  第三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施工现场的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承重形式固定的电葫芦等。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备案程序。
  安装前须到各县(市、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装备案(市管项目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领取《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备案表》备案所需安全技术文件如下:
  (1)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说明文件、出厂时的监督检验证明和定期检验证明文件;
  (2)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
  (4)起重机械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5)起重机械地基与基础资料文件。
  以上资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案,备案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检验验收。经检验验收合格后到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市管项目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领取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申请检查检测。合格后发放《起重机械登记证》并悬挂于起重机械醒目位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登记使用需要的安全技术文件如下:
  (1)《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备案表》;
  (2)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有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4)使用单位起重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5)使用单位起重机械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以上资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备案,备案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
  (1)起重机械正常使用10日内,安装单位应将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存档保管。移交的资料如下:
  A、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定期检验证明文件;
  B、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C、垂直度测量记录;
  D、起重机械安装备案表、使用登记表;
  E、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F、企业自检报告书。
  (2)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登记所需资料和安装单位移交资料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A、起重机械日常使用情况记录;
  B、运转、维修、保养记录运转;
  C、自行检查记录(班前、班后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检查);
  D、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七条 起重机械拆卸
  (1)起重机械拆卸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卸,拆卸单位拆卸前须到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拆卸备案(市管项目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领取《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卸备案表》。
  (2)起重机械拆卸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作业时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在现场监护,并对起重机械的各机构、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具等进行检查,作业现场场地自然条件符合作业条件时,方可进行拆卸。
  (3)、拆卸(包括附着、顶升)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安拆方案进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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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下达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第三批入选者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第三批入选者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经审查批准,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第三批共有高等学校31位年轻学者入选,其中管理学4人、语言学4人、中国文学8人、外国文学4人、法学8人、政治学(限“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3人。现决定公布第三批入选者名单(见附件)
,并对“计划入选者”的培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实施细则(试行)》(教社科〔1997〕1号文附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跨世纪优秀人才的培养采取所在学校与教育部相结合、以学校培养为主的方式。各有关高校要从国家特别是高等教育和21
世纪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把对“计划入选者”的培养当作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得力措施,由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落实。
二、必须明确对“计划入选者”的培养要求,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放在首位,把重视学术水平与良好品德、学风的培养相结合。这项工作应列入学校党委的工作日程,认真抓好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各有关高校应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计划入选者”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培养计划,并负责落实。培养计划请于2000年5月15日前报送我部社政司。有关高校应每学期检查一次“计划入选者”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教育部“跨世
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年度检查表》,其内容为“计划入选者”培养计划的落实情况、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新发表的论文和著作、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研究咨询报告及采纳情况、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情况、个人晋升和奖励等情况(《检查表》另发)。
请各有关高校对本次评选推荐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做好下一年度的评选推荐工作。
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第三批入选者名单(31人)
管理学4人
1.邹恒甫 北京大学 2.董克用 中国人民大学
3.黄丽华 复旦大学 4.王光远 厦门大学
语言学4人
1.袁毓林 北京大学 2.王邦维 北京大学

3.张涌泉 浙江大学 4.曾晓渝 南开大学
中国文学8人
1.朱寿桐 南京大学 2.曹文轩 北京大学
3.钱志熙 北京大学 4.陈思和 复旦大学
5.张 毅 南开大学 6.曹顺庆 四川大学
7.郭英德 北京师范大学 8.王一川 北京师范大学
外国文学4人
1.申 丹 北京大学 2.刘建军 东北师范大学
3.韩瑞祥 北京外国语大学 4.李维屏 上海外国语大学
政治学3人
1.张雷声 中国人民大学 2.郝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3.李 毅 南开大学
法学8人
1.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 2.赵秉志 中国人民大学
3.周旺生 北京大学 4.曾令良 武汉大学
5.万鄂湘 武汉大学 6.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
7.徐显明 山东大学 8.霍存福 吉林大学



2000年3月3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出售使用过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出售使用过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营业税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后,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90)财税字第009号通知和我局国税发〔1990〕126号通知规定,从1990年9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出售
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行为,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明确:“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上述规定中所说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旧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在内。因此,对于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建
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199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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