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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47:26  浏览:9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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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委〔2008〕7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31日

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又好又快的发展,构建和谐厦门,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解决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问题,吸引聚集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以下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给企事业单位人才租赁或购买,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或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建设纳入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专指在我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事关系、户籍均在本市,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职在岗人才。

  第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市人才住房需求情况,负责研究制定人才住房政策,统筹人才住房房源供给,确定分配原则及每批次分配人选名单,协调解决人才住房工作涉及的相关问题。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人才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人才住房租金补助金和人才住房工作经费。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人才住房的建设工作,按计划及时提供出售的人才住房房源,配合做好人才住房的配售,并负责回购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人才住房的土地供应,按计划及时提供租赁的人才住房房源,协助核查申请人员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配合做好人才住房的配租,并负责管理、回收工作。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核查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人事局负责人才住房申请的受理、评分、审核、公示及组织选房工作,并负责咨询的答复、反馈。

  第二章   申请与分配

  第六条 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除须符合第四、八、九条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二)在企业工作,具有本科学历(含经认定的留学人员的学士学位),且在厦具有三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申请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平均月薪酬(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据)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

  第七条 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除须符合第四、八、九条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时具有硕士学位及副高级职称;

  (二)在厦具有一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且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三)在厦具有三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且具有硕士学位。

  第八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厦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无房产交易。

  申请人的父母具有本市户籍、在厦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无房产交易的,可参与申请。

  第九条 在厦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房产已交易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其中退出租住住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第十条 人才住房申办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租赁申请表》或《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购买申请表》,并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公示。用人单位负责核查人才申请条件,同意申请的,在单位内公示7日。

  (三)受理。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签章后,企业直接上报,区属事业单位经所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劳局)审查签章并由区人劳局统一上报,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章后由用人单位统一上报,由市人事局受理并初审上报的材料,其中,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报材料。

  (四)审核。房源指标下达后,市人事局商请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核查申请人在厦住房及申请时前五年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商请市地税局核查审核时前6个月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五)评分。市人事局根据审核的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分(评分要素表见附件)。

  (六)评分公示。市人事局将该批次所有申请人评分结果等通过厦门人事网、厦门人才网公示10日。

  (七)审批。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情况,将下达的人才住房房源划分为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等部分,并审批确定该批次人才住房分配人选名单。

  (八)审批公示。市人事局将经审批确定的房源划分情况和人才住房分配人选名单通过厦门人事网、厦门人才网向社会公示10日。

  (九)选房。审批公示不影响选房的,市人事局组织申请人分批公开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公开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十)签约与反馈。租赁人才住房的申请人持市人事局开具的《承租人才住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持市人事局开具的《购买人才住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购房合同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办完手续后,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事局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租赁或购买人才住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租赁申请表》或《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购买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

  (六)已婚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参加申请的企业人才需提供申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

  (八)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每批次申请人因该批次房源不足而未取得人才住房的,可自动转入下批次人才住房的评分程序。

  第十三条 评分程序前,申请人岗位薪酬、学历、职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向市人事局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可按规定申请租赁或购买人才住房,其中,已租赁人才住房的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须在取得人才住房之日起150天内退出租赁的人才住房。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规定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引进人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在选房程序前须向原发放单位退回已发放的补贴。本办法实施后,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不得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等待分配人才住房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须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重新申请之月算起。

  第十七条 对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特别需要、特别紧缺、具有特殊才能的企事业单位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可优先配租或配售人才住房。

  第三章   住房标准、租金与售价

  第十八条 人才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标准执行。配租房型分为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高级职称的人才,或二人及以上户的人才可配租三房型,其他人才可配租二房型,人才也可自愿申请下调房型。

  人才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

  1、正高级职称人才不高于130平方米;

  2、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人才不高于110平方米;

  3、硕士学位人才、高级技师人才不高于9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按规定配租或配售的人才住房,不予调整变更;房屋面积未达到人才住房配租或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不予补差。

  第二十条 在市、区属事业单位及市辖区内企业单位工作的人才,承租人才住房的,财政补助房屋租金的60%。租金标准按有关部门公布的执行。承租人先按公布的租金标准向市公房管理中心全额缴交租金,租金补助支付部门于每年5月、10月将租金补助金拨付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承租人。租金补助期限按社会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承租人才住房的,财政不予租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市、区属事业单位人才的租金补助由市人事局或区人劳局按规定统一支付,并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企业人才的租金补助由市人事局统一支付,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先由市财政垫付,年终再由市财政局通过市、区两级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人才的租金补助金纳入支付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人才住房租赁合同由申请人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每次签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租金补助合同由人才与租金补助支付部门签订,人才住房租金补助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租赁合同期满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续签租赁合同,并在30日内凭租赁合同续签租金补助合同。逾期不提出申请并续签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二十五条 人才在人才住房租赁合同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在离开原单位前30日内,个人应主动向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取消其个人工作单位变动后的租金补助。

  对工作单位变动后不再属于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租金补助对象的,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应终止人才住房租金补助合同,从终止补助合同的下月起停止支付租金补助。

  若变动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补助条件的,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应出具租金补助转接单,由现租金补助支付部门与承租人重新签订人才住房租金补助合同,并从原租金补助部门停止支付租金补助的下月起支付租金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人才住房售价按照市保障性经济适用房售价执行。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才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按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未租售的人才住房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等管理费用,用于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等所需的资金和租赁的人才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相关管理费用,纳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第三十条 承租人或购房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或购房人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承租人才住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人才住房,租金补助支付部门停止发放租金补助、追回从不符合条件当月起已发放的租金补助金。承租人退出住房时,应按市场租金标准向市公房管理中心缴交应退出住房当月至退出住房之月的租金:

  (一)人事关系调离厦门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的;

  (二)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配偶在厦购房的;

  (三)擅自将承租的人才住房转让、转租、转借、调换的;

  (四)无正当理由空置六个月以上的;

  (五)不符合承租人才住房其它情形的。

  出现上述(一)规定的情形15日内,个人未申报的,或属上述(三)、(四)、(五)三种情形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今后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才住房不满5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人才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人才住房满5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人才住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照市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购房人或购房人的配偶在厦购房的;

  (二)购房人人事关系调离厦门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的;

  (三)因其它原因确需转让所购人才住房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购买和承租人才住房后,申请人及配偶暂停办理申领住房货币化补贴,待今后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五条 人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按照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骗购、骗租人才住房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市人事局取消其租赁或购买人才住房的资格,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住房,并按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经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确认的户籍虽未迁入我市,但已在我市创业或工作的留学人才,可参照本办法申请租赁人才住房。

  第三十七条 在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既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又符合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八条市人事局可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人才住房的有关规定,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厦府办〔2006〕299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人才住房分配评分要素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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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专项贷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专项贷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对我市10亿元政策性专项贷款的监督管理,保证按时偿还,防范财政风险,发挥出贷款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特制定《巴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专项贷款监督管理办法》,并经2005年5月30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巴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
政策性专项贷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诚信巴中,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巴中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巴中市政府以政府增信方式向国家开发银行取得的政府信用贷款。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精品旅游、社会事业、农业产业化等重点领域。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交通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为贷款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借款主体。平台要自觉接受市项目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贷款使用坚持分级负责、法人负责、诚信至上和谁使用贷款谁负责偿还的原则。实行项目所有权属地管理,市、县(区)政府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项目的推荐、审查,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贷款本息的归还和贷款风险的防范;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申报、建设、管理和贷款本息的偿还;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将项目贷款与法人信用严格挂钩,对申报项目的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誉进行严格考核评级,凡信誉达不到贷款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向省开行推荐。所有贷款项目必须把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作为首要条件,凡经济效益不能达到自身还本付息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向省开行推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约定,由巴中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共同组建巴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政策性专项贷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贷款使用和管理相关政策、办法;
(二)负责贷款项目的审定和调整;
(三)协调处理贷款使用和偿还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责成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切合实际的科学论证、评估、评审和预算审查。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为项目管理常设机构,其具体职责是:负责贷款项目的审查把关、资金使用管理、还本付息资金的归集、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的监督和审计等协调督查工作。
第八条 在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平台的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融资贷款使用细则;
(二)负责项目的筛选和初审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推荐;
(三)依据市项目管理办公室下发的《项目推荐文件》和《贷款使用方案批准通知书》向省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与省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负责贷款的借入,并按合同约定履行有关义务;
(四)与项目法人签订《贷款使用协议》,并对项目单位贷款使用、本息偿还及风险防范行使监管职责;
(五)审查并批复项目法人的用款和偿还计划,向市项目管理办公室和省开发银行上报贷款执行情况。
(六)督促、归集并及时向市财政专户上划项目法人及县(区)财政筹措的还本付息资金。
第九条 项目法人的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论证评估和申报;
(二)按批复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负责;
(三)编制用款和还本付息计划,及时筹措还本付息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选择和推荐,协调解决贷款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本级项目贷款的风险防范和还本付息保障机制,坚持健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财政风险,市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全方位监督。市、县(区)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市、县(区)审计局对贷款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对全市所有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监管、项目投产效益、还本付息等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章 项目的确定、申报和招投标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贷款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二)项目法人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申报项目年度内能够开工建设;
(四)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审批、备案程序;
(五)前期工作条件成熟;
(六)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质押措施;
(七)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向有关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使用贷款投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需要贷款投资的数额、贷款投资产权回购计划及资金来源;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批准部门印章);
(四)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贷款投资的程序:
(一)县(区)级项目上报程序是:1、项目法人报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2、业务主管部门报县(区)发改委审查;3、县(区)发改委委托法定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会同县(区)财政部门进行还本付息能力评估和用款计划审查;4、县(区)发改委将评审后的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报市相关平台。
(二)市级项目上报的程序是:1、项目法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需可行性评估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委托法定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2、主管部门报市相关平台审查。
(三)平台将县(区)人民政府和平台自身上报的项目汇总后报市项目管理办公室。
(四)市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偿债能力评估和用款计划审查。
(五)市财政局报领导小组审定。
(六)经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由市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开发银行核准。
第十六条 标的额达到《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标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主要材料、设备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各项目单位在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确定后,应根据项目管辖权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采购清单、采购合同(包括材料、土地及咨询服务)。县(区)管理的项目,经县(区)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分别报市相关平台、市项目管理办公室、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备案。市管理的项目,经市项目管理办公室、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实施。全市所有招投标项目送省开发银行备案,以加强对项目资金支付的监督。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由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其招标代理费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管理和偿还
第十八条 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严禁用于修建广场、办公楼、职工宿舍、购买轿车和非工程用越野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前,应根据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采购合同等有关协议按进度编制分年度用款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平台、市项目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查后报省开发银行核准。用款计划经省开发银行核准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资金的借入。平台具体负责项目贷款的借入,在向项目法人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投资回收期的不同,分期限进行投资。贷款投资的期限,原则上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期和投资回收期进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支付。由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填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项目工程款支付凭证》(以下简称支付凭证),经工程监理单位、县(区)财政局、相关贷款平台、市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省开发银行审查签章后,由省开发银行通过贷款平台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供货商。项目实施单位所需的部分零星管理费用通过市、县(区)财政局在省开发银行开设的过渡专户划拨,并由市、县(区)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结算。使用贷款项目的工程款,每次付款额不得超过付款期内已完工程量的70%,其余30%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审计确认金额扣除规定的质量保证金后一年内付清。
第二十三条 民工工资的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督促施工单位开设民工工资支付专户,按月兑现各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是负责偿还贷款的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 “谁用款、谁负责偿还”原则和《贷款协议》的约定,办理贷款抵、质押等担保手续,积极筹措并主动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偿债资金的来源。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在将项目收益归集偿债专户的同时,由同级政府按综合预算的办法安排;经营性项目由项目法人筹集还本付息资金(收费公路项目的偿债资金按现行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由项目法人承贷承还);平台在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时,应确定项目收益权划转、资产抵押等保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偿债资金的保证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都必须建立偿债保证机制。市、县(区)财政在确保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兑现、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事业投入的前提下,根据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的数额,按照综合预算,安排偿债保障金。市财政局负责将全市预算的偿债保证资金划入在省开发银行开设的“偿债保证专户”,当“还本付息归集专户”中的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用“偿债保证专户”中的资金进行垫付,确保按期足额偿还本息。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编制的还本付息风险保证金预算方案应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确定的用财政专项拨款作为偿债来源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商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将政府批准的允许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专项资金数额划入“还本付息过渡专户”。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建立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贷款使用监测,科学测算贷款项目实施效益,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收益情况采取缩短使用年限或提前回收本金等办法,加速贷款的回收,确保贷款安全有效使用。市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到期贷款的催收,确保到期贷款的及时收回与归还。提前收回的本金在商得省开发银行同意后,可以用于提前还贷,也可作为偿债保证金,待贷款到期时再归还。
第三十条 偿债资金的归集和划转。平台在省开发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还本付息过渡专户”,督促项目法人按时将应还贷款本息资金划入专户,并按时将专户资金划转给市财政在省开发银行开设的“还本付息归集专户”。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及主管部门因各种原因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和预算体制时,应告知市、县(区)财政部门及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偿债责任。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廉政保障,市、县(区)监察机关要根据有关纪律要求和廉政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者从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报请市人大、市政协组织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视察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投资概算,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不准调整和变动,不准弄虚作假,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所有项目法人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贷款投资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贷款专款专用,定期向省开发银行、市相关平台和市、县(区)财政局、审计局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市项目管理办公室,市、县(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和市相关平台。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的应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纠正,并视其情节,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将停止办理相关单位的贷款提取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项目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本办法的实施,凡妨碍本办法实施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荆门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3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利益,实施民主监督和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增进工会与各级政府联系,使工会直接向各级政府反映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要求和意见,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02]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有关职工利益及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临时举行。联席会议的议题及召开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主持。联席会议的有关会务筹备安排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分工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和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出席会议。其它出席会议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是与议题有关的政府委、办、局的负责同志及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市总工会各部门及各基层工会、产业工会的负责同志。
  第六条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共同起草,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形式正式下发。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在下年度的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联席会议可根据所讨论议题的需要,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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