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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23:28  浏览:8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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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2009〕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将以县为单位,实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示范推广,引导农村住宅、农村中小学等公共建筑应用清洁、可再生能源。为指导开展示范推广工作,我们制定了《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

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

  农村地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具备良好的建筑应用条件,建筑节能潜力巨大。为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建筑用能迅速增加,尤其北方地区农村建筑采暖以生物质能源为主的模式,正逐渐被以煤炭等化石能源为主的模式所替代,农村建筑节能形势严峻。广大的农村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应用条件优越、发展空间巨大。在农村地区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节约与替代大量常规化石能源;可以加快改善农村民房、农村中小学、农村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供暖设施,保障与改善民生;可以带动清洁能源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扩大内需与调整结构。
  二、因地制宜,确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领域
  各地要结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客观实际需要、经济社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推广应用重点。近阶段国家重点扶持的应用领域是:
  1.农村中小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结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完善农村中小学生活配套设施,推进太阳能浴室建设,解决学校师生的生活热水需求;实施太阳能、浅层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解决中小学校采暖需求;建设太阳房,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方式为教室等供暖。
  2.县城(镇)、农村居民住宅以及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三、以县为单位,实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示范推广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实行以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为单位整体推进,并先行示范,分期启动,分批实施。示范县应满足相关条件,并按要求组织申报。
  (一)示范县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已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整体规划。
  2.已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1)。实施方案要详细说明今后两年内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工作内容,要做到详实具体,项目落实,并说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技术类型、应用面积、实施期限等,填写《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备案表》(详见附2)。
  3.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新增应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万平方米。对于辖区人口较少、规模较小的县,可适当降低面积要求。
  4.以在农村中小学的推广应用为重点。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学校应是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予以保留的学校,具备较完善的办学条件,校园布局规划合理,建筑保温隔热性能较好,有生活热水、采暖等需求。
  5.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详细说明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筹措渠道等情况。
  6.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运营及服务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对在农村中小学等公共建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依托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采取建设管理运营一体化的模式,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
  (二)示范县的申报。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示范县的申报组织工作。县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写本地区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申报材料,并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申报材料汇总和初审后,择优推荐示范县,并于每年5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每年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示范县原则上不超过4个。
  (三)示范县审核确认。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方案详实程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示范推广效应等因素选择确定示范县,将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支持重点领域、项目落实情况好、推广应用面积大、推广技术类型先进适用的县。对于逾期上报的示范申请,将不予受理。
  四、实施中央财政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一)补助资金的核定。2009年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标准为:地源热泵技术应用60元/平方米,一体化太阳能热利用15元/平方米,以分户为单位的太阳能浴室、太阳能房等按新增投入的60%予以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本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将根据上述补助标准、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面积等审核确定。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
  (二)补助资金的拨付。中央财政将上述核定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省,由省级财政按规定拨付到示范县,示范县负责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补助资金的监管。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示范县严格按照上报的实施方案执行。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地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上报工作任务或节能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将抵扣今后该省专项补助资金;对示范效果好的省份,下一年度将予优先支持。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管理
  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地做好项目建设,确保示范工作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对辖区示范县太阳能及浅层地能资源分布和可利用情况、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需求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制定专项规划,指导示范工作开展。在农村中小学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要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相结合,其他项目也要与现有政策充分结合,避免浪费。
  (二)强化建设标准控制。示范推广工作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原则,严禁不切实际的高标准超标准建设。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推行标准化应用模式,提出系列应用技术方案,并配套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工法、图集,指导工程建设。
  (三)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在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建设与使用安全,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经过培训,技术水平应满足岗位要求。要建立项目评估机制,委托专门机构对应用效果进行评估。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项目加强运行管理。相关设施建成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安全、高效和长久的运行。
  (四)加强技术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示范推广技术指导工作,整合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设备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各方面专业力量,推动与示范推广工作相关的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有效结合,提高应用水平。
  (五)认真总结经验。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推广工作经验,妥善解决示范推广过程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为下一步全面推广奠定良好基础。要广泛宣传示范推广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地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社会氛围。
  附:1.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7/P020090708664903913047.doc

    2.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备案表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7/P02009070866490417460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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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30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达到本办法第七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

工程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装饰装修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设备单台价格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位的选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装饰装修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设备单台价格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属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但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

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关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其他有保密要求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或者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勘察设计招标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

(七)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关核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限制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相应资金或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当年竣工工程的资金落实不少于概算投资的50%,跨年度工程的资金落实不少于概算投资的30%;

(五)勘察、设计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已经具备;

(六)施工招标已具备全套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能够提出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应当依法向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建设资金证明。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提交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并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个信誉良好并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标,并将投标邀请书提交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招标公告必须在“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及“银川建设”网上按规定的时间发布,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同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前,将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交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七条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应当在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资格预审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召开,资格预审报告应当提交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

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者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十九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确定合格投标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9个;

(二)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个;

(三)5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5个。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投标申请人数量低于第一款规定的,必须延长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公告期满后,投标申请人仍达不到上述规定数量的,招标人必须设置最高限价。设置的最高限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夭前公布,开标后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视为废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

招标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建筑规模及本次招标范围;

(二)勘察、设计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施工招标所需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准确;

(四)满足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所需的相关技术及经济等要求;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六)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细则及是否设置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八)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应当在投标人投标后开标前形成。

标底的设置,根据工程的情况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国有投资项目必须设置标底或者最高限价。涉及卫生、教育等公共事业的建设工程,还应当设定最低限价。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个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勘察、设计技术方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四)监理工作方案;

(五)材料、设备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写;

(六)投标报价;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并密封,其内包封上应当骑缝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妥善保管。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

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因工期等特殊原因不宜重新组织招标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金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者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实施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相关监督部门全过程参加。

第三十三条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应当公开启封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并当众宣读。设定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公开启封、宣读标底。

第三十四条开标时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及签章的;

(二)投标书及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涂改、粘贴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法人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持有的资格证明文件经确认系无效证件的;

(五)逾期送达的;

(六)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计划任用的项目负责人未取得有效资格证书或者不在本单位注册的;

(八)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投标书。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的代表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员由招标人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银川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抽取的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办法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不得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

第三十七条施工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技术标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30%,商务标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70%。园林绿化工程及技术含量较高的特殊工程技术标部分的分值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权重的40%。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评标办法不宜采用低价中标法。

第三十八条市政道路、给排水、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法。对可能低于成本或高于概算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做重点评审,对恶意竞价或哄抬标价的投标视为废标。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侯选人。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确定应当在15日内完成,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向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附开标汇总表、评标记录表、评标打分表及汇总表、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一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定标采取先评审后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具体程序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5~6家中标候选人;

(二)以中标候选人中的最低报价为依据进行新一轮竞价;

(三)经竞价后仍存在三家以上候选人的,在最低报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作为依据,再进行一轮竞价;

(四)经过两轮竞价仍存在三家以上候选人的,由评标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现场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竞价、抽签过程由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中标人应当场宣布。

第四十二条中标结果应当在“银川建设”网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招标评标结果有争议或者投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组织评标专家对招标评标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现存在法定中标无效情形的,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第四十三条国有投资重大项目的施工招标以及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后评估制度。后评估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开标、携带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经确认系无效证件或者未按规定编制投标文件造成废标,致使招标人因投标人数量不足而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拟定中标人无故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不良行为计入其《信用手册》,并取消其该次招标的中标资格。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四十七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30日起施行。1998年7月2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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