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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45:21  浏览:8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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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滁政〔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五)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工作;

(六)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七)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协助市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协助市长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治理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七)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每月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执法监督信息;

(八)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和建议撤销原批准;

(十)依法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分解落实本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承担对有关部门、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初审,并对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组织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核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对市安委会督办整治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督查;

(十一)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经市政府授权,负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市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二)负责本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开展道路交通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实施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排查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治责任;

(三)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四)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考核;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活动和群众文化、体育、商业等大型集会活动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按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统计分析;

(七)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信息化、非煤矿山、电力相关行业和所出资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上述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并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二)负责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章、管理规定和准入条件;调整行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整顿和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督促所管理的企业将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四)督促所管理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防范和事故隐患整治措施,参与所管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承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全市工业和信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指导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电力生产安全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及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三)依法对本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隐患路段和港航管理机构所管养的桥梁、航道的整治和改造;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按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地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管理能力考核;

(三)负责建筑施工安全,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监督管理全市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协助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物拆除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指导、监督城市燃气、供水、路灯、园林、市政公用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配合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按规定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组织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立项时,发展改革部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要事先征求卫生部门意见。

第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和系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二)按规定参与渔港、渔船和系统内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四)依法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监测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包括跨区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加强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二)按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初审,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猎枪弹具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切实加强对市本级直管水库的调度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所管理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三)除泄洪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对水库、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水库、河道安全;

(五)指导监督本市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时作出审核决定,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申请依法组织验收,并将审核和验收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卫生审查;

(三)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督促检查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检查指导本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按照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制度等制度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七)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负责监督校内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对学校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和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六)组织开展校舍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市中小学校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其他部门、单位主办、主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其举办者或主管部门负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注销或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许可证;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行有序开采,依法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预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中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对危险化学品和有职业危害新设立企业规划选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监督、指导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对区域性环境污染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管,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五)负责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电视台、电台、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网吧、歌舞厅、游戏室、音像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大型文化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组织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对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人民广场、市火车站广场、市南湖公园等群众休闲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违法建设拆除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填埋、污水处理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黄金周和小长假期间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指导、检查和监督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务系统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本系统单位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加油站(点)设立的初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成品油市场安全监管工作;

(三)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依法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的进出口许可事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二)依法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风险规划,开展雷电灾害影响评估等工作;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将同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制定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职工签订涉及劳动保护的劳动合同,严格督促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二)加强劳动保护监察,负责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条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监督指导监狱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狱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和警车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与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城镇房地产开发管理、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负责拆迁工地安全及建筑物质量安全等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市科技发展规划,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积极参与滁州市原子能利用研究所钴60室的外迁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指导督查国有粮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承担全市粮食监测和应急管理责任。负责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指标统计、分析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数据和向市安委会通报有关统计指标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者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注册;对负责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撤销原批准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组织对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第三十八条 市地震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警,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和应急求援的准备、协调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二)编制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和城市防震减灾规划;

(三)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实施保护;

(四)与友邻地市建立地震前兆信息共享平台;

(五)做好宏观异常的调查核实;

(六)坚持月、季、年震情会商制度;

(七)做好震后趋势判定以及地震资料和信息的管理;

(八)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指导学校等单位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九)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

(十)依法对建设工程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监管;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 市招商主管机构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招商引资项目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规定,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项目。

第四十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府决定、规定草案,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一条 市总工会负责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五)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代表职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二条 市供销社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开发区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开发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审批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审批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机构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机构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滁政〔2007〕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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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确认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确认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按照原国家教委《关于设立“全国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通知》(教电厅〔1997〕4号)精神,经全国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领导小组审批,确认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等528所学校为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请各地认真落实实验学校的各项
工作,切实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积极推动教育现代化进程。
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名单
北京市(24所)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第161中学 陈经纶中学
昌平区第四中学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第15中学
广渠门中学 房山区房山中学 大兴县黄村第二中学
东城区灯市口小学 东城区分司厅小学 石景山区鲁谷小学
西城区黄城根小学 丰台区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平谷县第五小学
西城区阜外大街第一小学 通州区东方小学 门头沟区大峪第二小学
第一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朝阳区日坛小学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小学
花园村中学 东城区府学胡同小学 延庆县延庆中学
天津市(24所)
第21中学 第四中学 南开大学附属中学
第二中学 第47中学 第100中学
塘沽区第二中学 大港区第三中学 咸水沽镇第一中学
杨村镇第一中学 宝坻县第四中学 静海县第一中学
蓟县第一中学 芦台镇第一中学 开发区第一中学
大港油田中心区第二小学 汉沽区体育场小学 河东区第一中心小学
第二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红桥区实验小学 第55中学
宝坻县第一中学 大港油田第10中学 蓟县城关小学
河北省(15所)
辛集中学 秦皇岛市第一中学 张家口市第一中学
张家口市第二中学 迁安市第一中学 昌黎县汇文中学
隆化县存瑞中学 乐亭县中堡王庄乡初级中学 邯郸市峰峰矿务局小学
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小学 香河县城内第二小学 秦皇岛市新一路小学
石家庄市四中路小学 石家庄市中山路小学 唐山市路北区实验小学
山西省(15所)
太原市育英中学 太原市第37中学 太原铁路职工子弟第一中学
大同市第一中学 大同市第二中学 平定县第一中学
长治市第二中学 襄垣县第二中学 运城中学
晋城市第一中学 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小学 神头第一发电厂子弟小学
孝义市新城小学 运城地区人民路学校 晋城市城区凤鸣小学
内蒙古自治区(12所)
包头市第35中学 满洲里市三道街小学 海拉尔市呼伦小学
通辽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学 锡林浩特市第二实验小学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 巴彦淖尔盟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苏虎街小学
赤峰市第10中学 包头市第四中学 通辽市科尔沁区实验小学
辽宁省(21所)
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第一小学 沈阳市第二中学 沈阳市铁西区应昌街小学
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路第一小学 大连市金州区八里小学 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小学
大连市第44中学 大连市育明高级中学 鞍山市第一中学
抚顺市新抚区北台小学 本溪市铁路中学 本溪市明山区联丰小学
丹东市第二中学 丹东市站前小学 锦州市古塔区保安第二小学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小学 营口市站前区红旗小学 阜新市实验小学
葫芦岛市实验小学 朝阳市光明小学 盘锦市高级中学
吉林省(24所)
实验中学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第六中学 长春市第30中学
长春市第45中学 长春市第48中学 长春市第二实验小学
长春市宽城区天津路小学 吉林市第一中学 吉林市毓文中学
吉化集团公司第九中学 吉林铁路职工子弟第一中学 白城市第一中学
松原市实验高级中学 吉林油田管理局高级中学 四平市地直街小学
公主岭市岭西小学 白山市实验小学 抚松县实验小学
通化市东昌区实验小学校 延边第二中学 长春市第103中学
辽源市实验中学 吉化集团公司第九小学 长春外国语学校
黑龙江省(15所)
哈尔滨市第三中学 哈尔滨市第六中学 哈尔滨市大同小学
阿城市涤纶小学 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 齐齐哈尔市龙沙小学
牡丹江市第二中学 佳木斯市第一中学 佳木斯市第二中学
大庆市东风中学 大庆石油高级中学 大庆市第六中学
双鸭山市第一中学 肇东市第一中学 勃利县高级中学
上海市(24所)
光明中学 位育中学 育才中学
曹杨第二中学 北郊中学 大境中学
延安中学 新中高级中学 莘松中学
嘉定区第二中学 南汇县中学 青浦区实验中学
松江二中 崇明中学 宝山区实验学校
奉贤县育秀实验学校 第六师范学校第二附属小学 卢湾区第一中心小学
第二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金山区第二实验小学 第一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普陀区平利路第二小学 闵行区华漕中心小学 浦东新区新时代小学
江苏省(28所)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南京市长江路小学 金陵中学
苏州市第一中学 苏州市敬文实验小学 无锡市第一中学
常州市觅渡桥小学 常州市第一中学 丹阳高级中学
通州市石港小学 淮阴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无锡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江阴市高级中学 如东县掘港小学 江宁县东山镇中心小学
南京市琅琊路小学 苏州市第三中学 扬州大学附属中学
南通中学 泰州中学 连云港市解放路小学
扬州市梅岭小学 常州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建湖县实验小学
锡山高级中学 如东县中学 宜兴高级中学
南京市游府西街小学
浙江省(28所)
浙江大学附属中学 宁波效实中学 宁波市镇海中学
温州市实验中学 湖州市第四中学 嘉善县第二中学
黄岩实验中学 永嘉县上塘镇城西小学 富阳市新登镇中心小学
宁波市海曙区中心小学 慈溪市实验小学 瑞安市实验小学
天台县实验小学 舟山市定海小学 龙游县实验小学
江山市城南小学 缙云中学 金华市环城小学
海宁市实验小学 绍兴市鲁迅小学 义乌中学
平阳县中心小学 临安市衣锦小学 绍兴县实验小学
遂昌县实验小学 宁波市曙光中心小学 东阳中学
富阳中学
安徽省(15所)
蚌埠市第二中学 铜陵市第一中学 和县第一中学
宁国中学 贵池中学 淮南市第一中学
宿城第一中学 合肥市南门小学 合肥市西园小学
六安市城北小学 芜湖市绿影小学 安庆市四照园小学
淮北市实验小学 滁州市全椒县实验小学 马鞍山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福建省(21所)
厦门一中 龙岩一中 长汀一中
莆田二中 福州八中 晋江养正中学
三明二中 福州实验小学 福州群众路小学
福州鼓楼第三中心小学 厦门演武小学 厦门实验小学
泉州晋光小学 建瓯实验小学 三明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福州一中 厦门六中 泉州一中
福州第40中学 石狮新湖中心小学 南安第一中学
江西省(16所)
南昌市第三中学 乐平中学 上饶市第一中学
宜春第一中学 临川第二中学 新余第一中学
萍乡市芦溪中学 鹰潭第一中学 九江第一中学
赣州市文清路小学 上饶市第一小学 九江市双峰小学
吉安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南城县第一中学 萍乡中学
余江县第一中学
山东省(24所)
济南市经五路小学 青岛嘉峪关学校 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小学
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小学 龙口市实验小学 济宁市实验小学
曲阜市实验小学 泰安师范学校附属学校 荣成市第二实验小学
德州一棉有限公司小学 博兴县第一小学 胜利油田孤岛小学
实验中学 青岛第45中学 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实验初级中学
寿光市北洛镇第一初级中学 日照第一中学 平邑第一中学
济南铁路职工子弟实验学校 青州市邵庄镇初级中学 烟台市芝罘区工人子女小学
青州第一中学 烟台第三中学 济南第12中学
河南省(22所)
郑州市二七区幸福路小学 郑州市白鸽集团郑州二砂实 商丘市第一实验小学
业有限公司小学
洛阳市第五中学 周口市闫庄小学 许昌市实验小学
许昌市文化街小学 上蔡县第一高级中学 信阳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罗山县实验小学 三门峡市实验小学 灵宝市实验中学
新乡市第10中学 新乡市育才小学 济源市北街学校
焦作市轻工职业中专 安阳市第七中学 中原石油勘测局机关第一小学
濮阳市子路小学 郑州市二七区陇海西路小学 中原石油勘探局第六中学
洛阳市第23中学
湖北省(16所)
葛州坝外国语学校 武昌水果湖第一小学 武汉市第二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武汉市武昌区三道街小学 宜昌市实验小学 汉川市实验小学
丹江口市实验小学 来凤县实验小学 南漳县实验小学
随州市实验小学 麻城市第一实验小学 荆州市沙市区实验小学
荆州市荆州小学 监利县建设小学 咸宁市实验小学
潜江市实验小学
湖南省(20所)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桃源县第一中学 衡阳市第八中学
湘潭市第二中学 岳阳市第一中学 沅江市凌云塔小学
祁阳县第一中学 怀化市鹤城区■水小学 花垣县花垣小学
邵阳市第二中学 涟源市第一中学 张家界市永定区敦谊小学
株洲市第二中学 宜章县第一中学 长沙市第一中学
长沙市长郡中学 长沙市芙蓉区育英小学 长沙市开福区东风小学
长沙市天心区仰天湖小学 常德市澧县澧阳镇第一完小
广东省(28所)
番禺中学 南海市桂城中学 北江中学
东莞市东莞中学 汕头市金山中学 中山市华侨中学
茂名市第一中学 阳江市第一中学 潮州市金山中学
开平市开侨中学 深圳市外国语学校 汕头华侨中学
深圳市宝安中学 江门市第一中学 惠州市华侨中学
梅县东山中学 广州市海珠区实验小学 深圳市深圳小学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小学 中山市石岐中心小学 汕头市新乡小学
梅县丽群小学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小学 广州市黄埔区怡园小学
汕头市聿怀中学 广州市天河区云山小学 珠海市第二中学
新兴县实验小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10所)
横县中学 柳州市景行路小学 南宁市第三中学
北海市北海中学 柳州地区民族高级中学 钦州市逸夫小学
玉林市玉林镇古定中心小学 梧州高级中学 桂林市桂林中学
百色市第五中学
海南省(9所)
文昌市文昌中学 海南师范学院附属中学 海口景山学校
定安县第一小学 保亭县保亭小学 乐东县第一小学
海口市第20小学 琼海市实验小学 琼山市琼山小学
四川省(19所)
新都县第一中学 南充高级中学 大竹中学
渠县中学 宜宾市第一中学 南溪县第一中学
泸州市第二中学 成都市盐道街小学 泸州市梓■路小学
绵阳市成绵路第一小学 邻水县鼎屏小学 四川师范学院附属小学
乐山市实验小学 峨眉山市绥山镇第三小学 双流县棠湖中学
彭州市南城小学 成都市列五中学 成都市第12中学
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小学
重庆市(21所)
渝中区第二实验小学 人民小学 北碚区朝阳小学
涪陵区第七小学 涪陵第五中学 开县汉丰镇第五小学
万州实验中学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一职业中学 巴蜀小学
南开中学 第八中学 巴蜀中学
育才中学 第29中学 南岸区珊瑚实验小学
长寿中学 巴县中学 忠县实验小学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希望小学 江北区华新小学 铜梁县铜梁中学
贵州省(10所)
贵阳市第二实验中学 遵义市第四中学 都匀第一中学
毕节第一中学 六盘水市第三中学 贵阳市甲秀小学
遵义市文化小学 铜仁第一中学 大方县第二中学
六盘水市实验小学
云南省(10所)
云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玉溪市红塔区第三中学 楚雄州第一中学
大理市第一中学 思茅地区第二中学 个旧市第一中学
石屏县第一中学 曲靖师范学校附属第二小学 曲靖市麒麟区北关小学
临沧地区凤庆县凤城完小
西藏自治区(5所)
林芝地区中学 拉萨市第一高级中学 拉萨市第八中学
山南地区第一小学 昌都地区实验小学
陕西省(15所)
西安小学 靖边县第一小学 宝鸡市金台区东仁堡小学
汉中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西安铁路分局西安第五职工子弟小学 陕西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西北工业大学附属中学 西安高新第一小学 西安东方机械厂子弟小学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子弟中学(西安) 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子弟中学 西安铁路分局西安第一职工子第中学
商州中学 蒲城县尧山中学 铁道部第一工程局咸阳职工子弟中学
甘肃省(10所)
玉门市三台小学 高台县解放街小学 民勤县东关小学
嘉峪关市逸夫学校 庆阳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静宁县第一中学
临夏市第一中学 张掖市第四中学 兰州市第33中学
兰州市东郊学校
青海省(8所)
西宁市第七中学 西宁市贾小庄小学 西宁市虎台小学
西宁市西关街小学 平安县第二小学 互助土族自治县城北小学
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第二小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第二小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9所)
银川市第九中学 银川市第三中学 石嘴山市第三中学
宁夏大学附属中学 平罗中学 长庆银川高级中学
银川市第21小学 银川市实验小学 青铜峡市汉坝小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0所)
乌鲁木齐市第三小学 乌鲁木齐八一中学附属小学 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第一小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中学 奇台县第一中学 吐鲁番地区实验中学
米泉回民中学 乌苏市第一中学 哈密石油第一中学
奎屯市第一中学



2000年10月23日

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199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94)晋法行字第1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行作出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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