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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08:46  浏览:8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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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2004〕171号




  《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政府对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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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补充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补充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整车运输
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在四吨以上,或虽不足四吨,但由于货物的性质、体积、形状需要四吨以上汽车装运的,按整车运输办理。
第三条 零担运输
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不足四吨,或虽在四吨以上,但因道路、装卸等条件的限制,需用小型汽车装运的,按零担运输办理。
第四条 长大笨重货物
单件货物以及不能分割、拆散的组合件和捆扎件,凡件重超过三百千克,或长度在九米以上,或高度超过二点七米,或宽度超过二点五米的均为长大笨重货物。
第五条 货物托运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向承运人填送货物托运单;要求日班运输的,应不迟于运输前一天十五时填送;要求中班及夜班运输的,应不迟于运输当天十二时填送。托运外贸出口物资至港口、车站的,应比照上述规定适当提前填送。
托运人托运有特殊要求的长大笨重、价格昂贵货物,应事先向承运人提出书面要求,商定运输方案。
托运人托运超过道路、桥梁、隧道等通行规定限制或需卸放在道路两旁的货物,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才能办理托运手续。
第六条 防潮物资运输
托运人托运雨天不能运输的防潮物资,承运人应以编制运输作业计划时的天气预报为准,决定运输与否。托运人要求雨天运输的,须经承托双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后方可安排。
第七条 货物装卸
托运人的货物装卸场地应具备正常作业条件,作业场地不应有影响安全作业的管线和其他设施,并有符合规定的净空高度。夜间装卸应有灯光照明设备。货物装卸时,发送的货物应分堆码存,运达的货物应有足够的场地堆放。
车辆应在不影响安全操作的前提下靠近货堆或发(收)货人指定的地点。车辆不能靠近而距隔超过十米的,应由托运人负责货物的搬运(搬场除外)。
第八条 轻泡货物装载限制
轻泡货物按折算重量的标准装载,无折算标准的,承运人应用相应的车种装足容积。在市区内运输轻泡货物,装载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汽车不得超过三点二米;载重一吨以上的小型汽车不得超过二点五米;载重不满一吨的小型汽车不得超过二米。
第九条 集装箱交接
集装箱运输,承托双方交接人员应核对托运单或货票上注明的箱号及铅封号,检查箱体状况。装运空箱的,凡发现箱体漏光、破损或被污染等情况,应由交付方签证或更换;装运重箱的,凡发现箱体破损,铅封损坏或脱落等情况,应由交付方签证或改善。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进行集装箱的装箱或掏箱作业的,装箱作业完毕后的关箱和施封,掏箱作业开始前的拆封和开箱应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条 运输变更
托运人或承运人要求变更为日班运输的,变更方应不迟于运输前一天十五时提出;要求变更为中班或夜班运输的,变更方应不迟于运输当天十二时提出,并应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匿报处理
(一)托运人以高等货物匿报为低等货物,除按所装货物的最高等级补收运费外,并按全部应付运费(以一张托运单为准,下同)加收百分之五十。
(二)托运人匿报货物重量,属普通货物的,除按实际重量补收运费外,并按补收运费金额加收百分之一百;属长大笨重货物的,除按长大笨重货物的实际重量补收运费外,并按全部应付运费加收百分之一百。
(三)托运人匿报化学危险物品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化学危险物品,除全部按化学危险物品最高等级计算运费外,并按全部应付运费加收百分之一百。
(四)托运人以禁运或限运货物匿报为普通货物,承运人应将违禁货物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已收运费概不退还,欠收运费仍需补收。
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发现托运人因匿报货物而不能继续运输时,可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卸下货物,并及时通知托运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因匿报货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托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 货运事故的处理期限
受损方的索赔应从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次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内运输的,责任方须在收到赔偿要求书次日起,三十天以内处理完毕;跨省运输的,责任方须在收到赔偿要求书次日起,六十天内处理完毕。情况特殊的,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处理的期限。
第十三条 运杂费结算
承托双方必须按《上海市汽车货物运价规则》及有关收费规定办理运杂费结算。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迟于”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与交通部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一并实施。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的《上海市市内陆上货物运输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989年5月11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制订的《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送达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达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告知的时间,将纸质、磁盘和光盘等介质所载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送达(包括电子传输)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指定的非被审计单位所在地点实施审计的审计方式。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市本级审计项目一般应实行送达审计,或以送达审计为主。
第四条 实行送达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基金)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
(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四)国际组织的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五)查阅会计资料的专案审计;
(六)其他便于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实施送达审计有困难,或就地审计更有利于开展审计工作的,可不安排送达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量较大,内部机构业务衔接紧密且交叉较多,或会计和业务资料特别多、保密要求高、被审计单位需随时调用会计资料的审计项目;
(二)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非同城办公,或因交通等其他原因,实施送达审计确有困难的项目;
(三)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等规模较大且涉及面广的审计项目;
(四)其他不适宜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根据审计项目特点和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确定审计项目的审计方式,并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列示。
上级审计机关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和追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方式根据被审计单位情况、审计项目特点、审前调查情况和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由审计机关局务会议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送达审计的审计项目,其情况发生变化不适合送达审计的,经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提出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改为就地审计方式。
  第八条 实行送达审计,应在审计通知书中特别注明审计方式、送达审计时间、地点和审计组联系方式。
  第九条 实施送达审计,应与就地审计相结合。下列事项应就地检查:
  (一)内部控制制度测试;
  (二)资产的监盘或抽查;
  (三)国家建设项目的现场察看和测量;
  (四)送达审计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实地察看或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 实施送达审计,审计组应进行审前调查,召开审计进点会。审前调查和审计进点会应就地进行,进一步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明确相关事项,协商应相互配合的事宜。审计组应做好审前调查和审计进点会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实施送达审计期间,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联络制度,确定联系人员和联系时间、地点、方式,被审计单位应确定熟悉情况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审计组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将相关问题集中汇总,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到审计组说明。确需到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的,由审计组长指派两人或两名以上人员前往。
  第十二条 实施送达审计,审计组应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应送达的资料清单。被审计单位须送达如下资料:
(一)审计期间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手工和电子账簿、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备份数据或者数据库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财务会计报告、凭证;
(二)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情况和银行对账单;
(三)领用的财政票据、自印或在商业部门自购收据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领用登记簿;
(四)有关预算编制和批复文件、专项资金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等;
(五)国家建设项目预、决算资料;
(六)重大经济活动的合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七)审计期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审计项目相关联的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八)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审计进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分期、分批送达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送审资料,对被审计单位送审资料进行清点,与被审计单位填制的送审资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逐一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如有应说明事项,在清单内或另纸注明。清单一式两份,审计组和送审单位各执一份。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必须做好送审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确保送审资料的安全、完整,杜绝泄密事件发生。送审资料的保管、保密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一)审计机关应专门明确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的保管、保密责任。
  (二)审计人员要将送审资料存放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有序,用后及时整理归位,不准将不同单位的送审资料相互混淆,审计期间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审计现场。
  (三)审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送审资料,保持送审资料原状,不得折叠、涂抹、标记、修改、更换,严防送审资料的丢失、损毁。
  (四)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调回资料的,应出具送审资料回调单(以下简称回调单),列明回调资料清单和回调用途、时间、责任人。到期归还时,审计组凭回调单核对资料数量和原貌,无误后向被审计单位退回回调单。
(五)任何人员均不得将送审资料携带出指定的审计地点,不得对外出借或以复印、摘录、拍照等任何形式将送审资料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准将送审资料作审计以外其他用途。除工作需要且经过审计组长和分管负责人批准外,非审计组人员不得接触资料。
(六)出现送达审计资料丢失、毁损、失密、泄密,或违反规定将送审资料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将送审资料返还给被审计单位。返还时,双方应依送审资料清单和回调单逐一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在清单上签名。清单归入该审计项目案卷。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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