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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申请资质的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47:55  浏览:9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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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申请资质的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申请资质的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3月31日以粤建法〔2012〕39号发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进一步促进通过互认方式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下简称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申请企业资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申请企业资质,应当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广东省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申请企业资质,除按国家现行规定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香港建筑师或工程师学会等机构出具的被聘用的香港专业人士在香港近三年内职业行为良好的证明,以及个人设计业绩材料。

  第五条 香港专业人士的个人设计业绩,应当是其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专业负责人,且已经竣工、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在提供个人设计业绩材料时,应当填写完整的《个人业绩证明表》(详见附件),并附实物照片。

  第六条 广东省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申请取得的企业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可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项目。

  第七条 香港专业人士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广东建设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师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第八条 受聘于广东省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香港专业人士因辞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或不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等情况未能延续注册的,其受聘的企业已取得的企业资质需重新核定。

  第九条 受聘于广东省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内执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有关的地方法规和规章,除按规定处理外,并将违法违规的行为、处罚的结果通报香港特区相关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个人业绩证明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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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国务院国资委考录公务员报名阶段有关事项的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11年度国务院国资委考录公务员报名阶段有关事项的说明

  2011年度国务院国资委公务员考录计划,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欢迎符合条件人员积极报考。报名方法及有关要求,请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阅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现将填写报名表的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1、填报的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准确。

  2、“要求有二年以上企业或国有企业或中央企业工作经历”的条件中,“企业”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指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中央企业”指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工作经历”指正式就业的工作经历。

  3、在企业工作的时间,应填入“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年限”栏目。

  4、“通讯地址”须写明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所在省市、街道。

  5、所填“联系电话”应能保证随时联系。

  6、填写“学习经历”:(1)时间要具体到月份;(2)必须在各个学习阶段注明所获学历和学位。

  7、填写“社会工作经历”:(1)时间要具体到月份;(2)注明自己在每个工作阶段的岗位或身份。

  8、请在“学习经历”或“社会工作经历”栏,注明现本人档案所在地和所在单位。

  9、“学习经历”、“社会工作经历”必须完整、连续,不得出现空白时间段,有待业经历的应写明起止时间。

  10、在职学习的经历,务必注明“在职学习”;兼职工作的经历,务必注明“兼职”。

  11、在职人员的学历学位,须为已经取得的学历学位。

  另外,请报名人员务必记清自己所报考的厅局、职位名称。

  今后将陆续在国资委网站(www.sasac.gov.cn)发布考录工作有关通知,望及时查阅。


                                  国务院国资委人事局
                                   2010年10月13日

  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度公务员招考简章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9790/n265451/n7625279.files/n7625469.xls

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体办字〔2008〕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
  北京奥运会即将来临,为了避免发生登山户外运动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奥运会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各地方有关登山户外运动的法规,认真履行登山户外运动的审批程序。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活动应坚决不予批准。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活动,必须按规定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地方性登山活动,应按规定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二、要严格区分登山户外运动与旅游、自助游和探险等活动的界线,对于高技术、高风险的登山户外运动,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管理,尽量不要在奥运会期间安排高山探险活动。
  三、严密登山户外活动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主办、承办部门要建立活动风险管理体系,要具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和齐全的物资保障。
  四、认真建立各种登山户外运动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格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突发山难紧急救援工作。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组织救援。
  五、要切实加强对登山户外运动的监督检查,对所属运动俱乐部组织的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要令其及时整改。
  六、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登山户外运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登山户外运动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科学健康的登山户外运动理念。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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