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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42:32  浏览:8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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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以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为主。
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之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四条 全省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省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教委)负责管理全省教育督导工作。
省属各大企业在本企业范围内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 省教委设立教育督导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教育督导任务。
(二)拟订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组织和协调除高等教育之外的各级各类教育的检查、评估、视导。
(四)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五)培训县(市、区)级教育督导人员。
第六条 市(地)、县(市、区)两级教育督导室的组织形式及主要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室的编制。
第八条 省教委教育督导室(处级),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督学或一、二名副厅级专职督学。
第九条 各级教育督导室在督学之外,还应配备少量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事业心强,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教育实践经验。
第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室设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兼职督学聘任办法由省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专、兼职督学具有同等职权。
第十一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第十二条 督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以及十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有一定的领导管理能力和写作水平;
(四)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实事求是,有一定群众威信;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督学必须接受培训。省和市(地)督学必须参加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县(市、区)督学必须参加省教委组织的培训。
第十四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从教育事业单位选调的督导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室或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督导范围内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或单项检查、评估;
(二)批评、制止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并令其限期改正;
(三)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教学活动,对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状况进行考核;
(四)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汇报工作;
(五)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六条 督学应持督学证书进行督导。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室或督学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支持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注意发现并总结先进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立足于帮助、指导,以促进工作为目的。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室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督导工作结束后,教育督导室或督学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问题较严重的单位,应发出《督学通知书》,指出问题,要求限期改进,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学通知书》提出的要求,应在期限内作出答复,切实改正,并将改进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或督学。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导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教育督导室或督学的督导措施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打击、陷害、报复督学的。
第二十二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失职、渎职,给被督导单位的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二)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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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17日    证监发字[1997]49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

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8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

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

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

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

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2008〕8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日五届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持财力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省政府批准从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奖励全省中小企业年度上交税收3年环比增长排在行业前10位的中小企业管理团队和在资本市场新批准融资、再融资的企业管理团队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年度上交税收是指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的扣除代扣代缴税收后的各项税收总额。


第五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和省监察厅对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初步审定,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申报企业上缴税收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 根据省产业现状,确定5个行业为重点鼓励行业,具体是:


(一)机械电子行业,包括机械、电子、信息、软件、设备制造;


(二)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行业,包括农副产品种植、加工,渔业捕捞、加工,食品生产加工;


(三)商贸旅游服务行业,包括商业、旅游、酒店服务、广告、社会中介;


(四)生物医药行业,包括生物研发、药品研发、制药;


(五)企业融资奖励,对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额80%用于海南省内企业发展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每年一般预算安排奖励资金1000万元,并视当年财力逐年增加。年度奖励资金按第七条规定的5个行业平均分配,每个行业200万元;对第七条前4个行业,每个行业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奖励资金35万元),二等奖3名(每名奖励资金25万元),三等奖6名(每名奖励资金15万元)。


对新上市企业融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已上市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额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中小企业获得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


(三)总部机构坐落在海南省内;


(四)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五)基准年交税金额达到规定奖励标准;


(六)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七)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八)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奖金实行申报制。各中小企业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年度奖励申报通知文件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企业自行弃权。


第十一条 纳入评审的企业必须符合第九条的规定,评审实行100分制计算。第一年度上缴税收相对于基期增长率占总分值的20%,第二年上缴税收相对于第一年增长率占总分值的30%,第三年上缴税收相对于第二年增长率占分值的50%(纳税未满4年的按2年税收环比增长计算,第一年上缴税收相对于基期增长率占总分值的40%,第二年上缴税收相对于第一年增长率占总分值的60%)。奖励按总分值从高到低排定。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年度奖励企业名单后,在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周。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将奖励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经省政府批准奖励名单后,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到企业,企业将奖励资金支付给管理团队。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企业,省财政厅将通过省内有关新闻媒体进行通报表彰,以促进中小企业增强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意识。

第十六条 由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工作经费50万元,用于企业申报评审、信息发布、获奖企业通报表彰、制作锦旗和牌匾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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