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抚顺市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17:54  浏览:9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管理暂行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的计量管理与监督,保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抚顺地区进行房屋拆迁及安置、房屋销售、出租、转让涉及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面积的计算,按照抚综开办字〔1995〕26号《抚顺市新建房屋住户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其每户的标称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千分之五,整栋楼的实际总建筑面积与各分户建筑面积之和的差不得超过万分之五。
第四条 凡《规定》实施前交付使用的房屋,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重新核定、计算。
第五条 对《规定》实施后交付使用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定》重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已移交的由接管部门重新计算。对结果有异议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建设单位撤销或变更的,又未移交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房屋面积计量。
第六条 经签发的房屋使用证明,必须注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对更改有异议,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第七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房屋建筑面积,经用户提出要求或市政府指定,可由技术监督部门计量。
第八条 凡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的,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公正计量申请书;
(二)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三)房屋购买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等部门,按照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提供图纸、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经核准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偏差超出第三条规定的,房屋使用证明必须按照核准后的面积进行更改。
第十条 凡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到认定机关的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的监督,依法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技术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中国专利局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1989年12月4日,专利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是调处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下列专利纠纷: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四、其他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处理的专利纠纷。
第六条 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第五条第二项的纠纷,由实施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第七条 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应由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第八条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都享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案件,由先接到调处请求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请求调处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请求调处专利权属纠纷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请求调处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局公开或公告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三、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应递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10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

第三章 调 处
第十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应设立调处小组调处专利纠纷案件。
第十七条 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的公正处理。
第十八条 专利纠纷调处人员在调处纠纷时,应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专利管理机关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地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对于应当保密的证据,专利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需要委托其他专利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时,应提出明确的项目要求。受委托的专利管理机关应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第二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时,应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调处地点,经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的,或未经专利管理机关允许中途退出的,属于请求人的按其自动撤回请求处理;属于被请求人的按其缺席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第二十二条 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协议内容和调处费用的分担。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专利管理机关公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调解不成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写明:
一、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四、处理结果及调处费用的承担;
五、不服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处理决定书由调处人员署名,加盖专利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四条 请求人或被请求人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需要进行著录事项变更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凭生效的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到专利局进行著录事项变更。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权纠纷涉及到专利局的异议程序的,在处理决定或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专利管理机关应将处理决定或调解书副本发送专利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可以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案件调处费。
收费标准由各专利管理机关参照人民法院受理同类案件的收费数额,酌情自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费、测试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及车旅费,由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 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费和调处费应由请求人预缴。
专利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分担;以处理方式结案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的按比例分担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9〕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首个“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09〕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


  今年5月12日是全国首个“防灾减灾日”,为切实做好“防灾减灾日”活动各项工作,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首个“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09〕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5月12日为防灾减灾集中宣传日,5月7-13日为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周。
  二、活动内容
  (一)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
  5月7-13日,在萍乡日报、萍乡电视台、萍乡广播电台等栏目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活动报道宣传。
  牵头单位:市广电局、萍乡日报社
  参与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
  (二)开展防灾减灾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5月7-13日,各相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防洪法》、《气象法》、《森林防火条例》、《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宣传。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参加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部门。
  (三)举办社区防灾减灾综合演练
  5月7-13日,安源区组织开展社区防灾减灾综合演练
  牵头单位:安源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参加单位:相关社区
  (四)开展防灾减灾主题教育“四进”活动
  5月7-13日,在全市广泛开展防灾减灾知识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制作标语、板报、举行讲座、进村入户宣教等形式,广泛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知识。
  1.进校园活动。开展学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如:主题班会、安全教育课程、演讲征文、签名等,组织气象、地震、消防等专家到学校开展科普专题讲座。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参加单位: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消防支队、各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院校)和中小学校等。
  2.进企业活动。结合5月10日的安全生产警醒日活动,深入市、县(区)工业园,查找灾害风险隐患和防灾减灾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方案,加强企业一线员工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参加单位:市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重点是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3.进社区活动。通过讲座、散发宣传单、悬挂防灾减灾宣传条幅等形式,将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到社区和广大市民。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参加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进农村活动。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知识宣教活动,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洪灾易发区、群众受危区开展防汛抗灾知识宣传教育;对林区、林缘群众进行森林山火防范、扑救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市级农技专家深入农村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指导。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等部门
  (五)5月12日开展防灾减灾日手机短信温馨提示活动
  牵头单位: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六)开展“防灾减灾日”科普大宣教活动
  5月12日(星期二)8:30-12:00,在八一东路开展以防灾减灾科普咨询、科普展板、科普挂图、宣传车等形式的上街宣传活动。
  牵头单位:市减灾办
  参加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司法局、市交警支队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有利于唤起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有利于深入推进各级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的高度,把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确保各项活动顺利举办、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王朝新为组长,副秘书长李仕峰为副组长,市级相关牵头部门、参加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减灾办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项工作。相关活动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参加单位,抓紧制定细化活动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落实经费,提前准备好现场布置、宣传资料等,逐项抓好落实。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活动方案,抓紧抓好。
  (三)营造氛围,扩大影响。新闻媒体单位要主动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工作,确保“防灾减灾日”活动宣传报道有力有序开展。要创新活动形式,组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防灾减灾活动。要面向城乡基层,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在活动中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避险自救和互救的基本技能,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的良好局面。同时,以“防灾减灾日”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防灾减灾业务培训,并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多发易发灾害风险,针对监测预警、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应急保障、医疗防疫等重点环节,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切实增强干部群众防灾减灾能力。
  (四)强化措施,确保安全。本次活动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各项活动牵头单位要慎密思考、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安全。
  在“防灾减灾日”系列活动中,各部门各单位要注意收集保存影像资料。活动结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经验成果,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5月20日前报市减灾办。(电话:6833940;传真:6832874;mail:ZDP1009@163.COM)
  附件:各单位制作条幅内容
  附件
  各单位制作条幅内容
  1.防灾减灾人人有责
  2.防灾减灾从我做起
  3.防灾减灾利国利民
  4.防灾减灾重在行动贵在坚持
  5.减轻灾害共创和谐
  6.减轻灾害关爱生命
  7.做好防灾减灾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8.树立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共建和谐社会
  9.学习减灾知识营造安全家园
  10.总结今日经验减轻未来灾害
  11.落实减灾责任完善减灾制度
  12.防御自然灾害减轻灾害损失
  13.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推进防灾减灾工作
  14.大力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15.和谐社会需要我们防患于未然
  16.切实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
  17.让我们的世界更加安全
  18.减灾知识进课堂让学生安全成长
  19.让校园远离灾害让学生安全成长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