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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2年第4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05:44  浏览:9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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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2年第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2年第4号)


工信部电管函[2012]506号


  
  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2年第三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

  (一)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三季度,电信行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3.7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数超过10.8亿户,3G用户占比达到18.7%。宽带普及提速工程顺利推进,截至9月底,使用4M及以上宽带产品的用户比例达59%。通信“村村通”工程不断深入,累计实现109816个自然村通电话、101022个行政村开通宽带;“信息下乡”推进农村的信息化应用发展,累计建成8000余个信息化乡镇、18万个信息服务站。福建厦门连通至台湾金门首条直通光缆建成,对提升海峡两岸通信网络的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信网络安全畅通。三季度,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正常,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本地电话接通率达到94.6%,长途电话接通率达到93.8%;部分地区发生地震、暴雨、台风及洪涝自然灾害,部分通信网络遭受不同程度影响,通信行业累计出动抢修人员3625人次、抢修车辆1393台次、发电油机1880台次,应急通信车21辆,应急通信设备273套,发送应急短信820余万条,确保应急抢险指挥和公众通信畅通。

  (三)信息服务不断深化。截至9月底,在民生信息服务方面,全国已有302个城市建立无线城市门户网站,为城市居民提供包括资讯、天气、路况等在内的无线应用服务;在提升传统产业信息化方面,“智慧矿山”应用为40多家矿山企业建成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智能化、移动化、可视化;在公共管理信息化方面,智能公交应用在近200个城市、45万辆公交车上实现智能监控,助力公交行业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

  二、电信用户申诉情况

  三季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区、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通过申诉热线、政府网站等渠道,共受理有关电信服务的申诉16432人次,较上季度上升10.0%(详见附件1),季度百万用户申诉率为12.1人次,较上季度上升7.4%,同比下降12.7%。

  服务方面的申诉占用户申诉总量的41.7%,较上季度下降1.3个百分点;收费争议方面的申诉占总量的32.4%,较上季度下降3.8个百分点;网络质量方面的申诉占申诉总量的25.9%,较上季度上升5.1个百分点。经分析,主要是由于多地频发暴雨洪涝、台风地震等灾害,电信设备损毁,导致网络质量方面的申诉升幅较大。

  各级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诉进行调查、调解,有效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三、电信服务监管情况

  三季度,按照国务院纠风部门要求及相关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委,对基础电信企业及部分增值电信企业开展纠正电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专项行动联合督查;组织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25个营业厅及服务场所开展电信服务质量巡查;组织部分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开展电信服务和收费季度拨测检查,涉及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和246家增值电信企业的501项业务。

  检查结果表明,所抽查业务和服务整体情况良好,但仍发现个别基层企业执行电信服务相关规定不到位,少数增值业务存在诱导消费、乱收费等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核实并依法处理。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按照部统一部署,对辖区内电信服务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存在侵害电信用户合法权益行为的企业15家次。

  四、经营及消费提示

  (一)经营提示

  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应规范宣传、营销、服务等各环节,不得强行捆绑搭售或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在提供多项业务组合产品的同时,应同时提供每一种业务的单项产品,供用户自主选择。

  (二)消费提示

  用户在选择宽带服务时,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服务方式。选择套餐服务方式的宽带用户,要注意资费套餐的有效期;初次使用宽带业务的用户,可以参阅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的《宽带上网手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企业客服热线、营业厅等渠道进行咨询、投诉。

  中国电信:10000
   http://www.ct10000.com

  中国移动:10086/10050
   http://www.cq.10086.cn/other/ttkd/

  中国联通:10010
   http://www.10010.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宽带上网手册》: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47/n11301510/1456496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1:2012年三季度基础电信企业用户申诉分类统计表.doc
  附件2:2012年三季度用户申诉主要涉及的增值电信企业名单.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928/14876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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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药批发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医药批发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医药市场十分活跃,对保证医疗事业和人民用药需要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新旧体制交替,改革措施不配套,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对医药商品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在全国许多地方出现了各行各业多方插手药品批发业务的混乱情况。一些单位和
个人违法经营,偷税漏税,倒卖紧缺品种,兜销假劣药品,牟取暴利,导致市场混乱,流通失控,国营医药商业主渠道受到严重冲击,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人民用药安全没有保障。
药品是关系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危的特殊商品。医药市场管理,既要开放搞活,又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行业管理要求加强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医药批发市场的管理,以保障人民用药及时、安全、有效。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继续搞好治理整顿和反对腐败,惩治官倒的精神,
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和地、州、市、县医药管理局(医药公司、药材公司)为地方各级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医药行业管理工作。履行《药品管理法》所赋予的职责。
二、严格医药批发市场管理。管好医药批发市场是稳定医药市场的关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无证或“三证”不全者不得经营。
鉴于医药商品的特殊性,药品批发业务必须由国营医药商业的主渠道,即符合条件的国营医药专业批发公司及其所属的批发机构经营,其他行业以及集体、个体单位,不准经营药品批发业务。
在确保国营医药主渠道经营和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少数符合药品批发条件的非国营医药单位,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作为国营医药商业的补充,但要从严掌握。
医药工业企业自销,只限于本企业产品。自销部分所占比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三、列为国家任务的化学原料药实行定点供应,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工字(86)第111号《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医药主管部门可提出一至两个专业公司,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经营原料药品。未经国家医
药管理局批准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经营。不允许中间环节和定点企业转手加价倒卖。
三十种化学原料药计划外出口,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同意。
四、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鉴于当前药品价格比较混乱,一些品种价格不尽合理的实际情况,要认真搞好价格改革。价格改革要本着有利于医药的生产和经营,有利于提高质量,增加品种,保证供应的原则。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定价、提价,不得任意扩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
差率。
五、卫生医疗单位采购的药品,只供本单位医疗使用,不准转手批发谋利。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药剂管理办法》执行。所配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六、纠正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医药工商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守合同。要以品种全,质量好,优质服务赢得顾客。要努力做好医疗单位所需药品的供应,紧缺品种优先保证卫生医疗单位需要。在药品购销业务中,不准搞硬性“搭配”、“提成”、“回扣”;不
准以卖药品为名售给日用生活用品。
七、认真整顿医药批发市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本通知精神,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对医药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整顿医药批发市场。对于无证或“三证”不全的非法经营,应予取缔;不具备药品批发条件的,应予撤销;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倒卖紧缺药品的不法分子,要
依法查处。
整顿医药批发市场工作,涉及医药、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各地医药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这项工作。注:(本文第二条被国务院国发(90)29号文代替)



1989年7月19日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76号)


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配合《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
(一)除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人寿保险产品;
(二)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
二、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包括:
(一)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二)健康保险产品;
(三) 符合《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的传统型人寿保险产品;
(四)符合《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的个人分红型、个人万能型和个人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五)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可以对已经审批产品进行变更。变更后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或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变更后不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和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将该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产品的风险管理,尊重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等专业人士的意见。产品出现重大问题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告。
五、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总结材料,包括:
(一)上一年度在售产品的业务报告,包括保费收入情况、赔付情况和退保情况;
(二)产品定价回顾报告,按照个人人寿保险、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分险种论述各险种主要产品的定价充足性和合理性,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主要产品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超过该险种当年总保费5%的产品;
(三)上一年度因产品条款引发的诉讼案例报告,法律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对偿付能力影响的分析报告,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五)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有关产品的其他情况;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销售计划无需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但是保险公司在组合产品时不得改变各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费率和现金价值。
七、保险公司应以pdf格式报送产品材料的电子文档,其中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
八、中国保监会通过内部网站向各保监局公布除精算报告外的产品审批或者备案材料。
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再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产品审批和备案材料。
十、各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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