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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11:37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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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籽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
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道、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地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设市城市规划区中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证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提出规划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夫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三)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未设镇建设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集镇和市、地、州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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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5月16日,国家教委


我委于1987年9月制定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经全国近四年的试行,情况良好。最近,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正式颁发施行。
“体育合格标准”是评价中学生个体发展水平、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的内容之一,施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有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助于督促中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从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定期督导评估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错误作法,认真、踏实地做好施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学全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不断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学、农业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评定
第三条 凡身体正常的学生,必须达到下列三项要求,方为体育合格。
(一)体育课成绩及格;
(二)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每一单项达30分;
(三)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无故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勤总次数的1/10;因病、事假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勤总次数的1/3。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试验分为最低控制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分数线。
第四条 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评定,不合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即为学年再评不合格。
补考仅限于身体素质测试或运动技术达标等方面的项目。因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缺勤而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第五条 每学段对学生进行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总评。总评合格标准为:
(一)毕业学年必须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二)第一、二学年有一次或一次以上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三)五·四学制初中学段的第一、二、三学年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对学段评定不合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并不得于毕业的当年报考高一级学校。
第六条 “三好”学生体育必须合格,同时体育课成绩在75分以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总分在350分以上;先进班级学生体育合格率必须在95%以上,先进学校学生体育合格率必须在90%以上。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登记卡”内容、式样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登记卡”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学生毕业时,“登记卡”在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学生档案。“登记卡”是决定学生可否毕业、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免予执行与降低标准
第八条 凡因病或残疾不宜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申请书,填写有关表格,经学校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这些学生可不再填写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但在毕业、报考高一级学校方面,与体育合格的学生同等对待。
学校定期张榜公布当年核准的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学生的名单。
第九条 个别身体过于肥胖或瘦弱的学生,虽然平时能努力锻炼,但仍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可向学校提交降低标准申请书,填写有关表格。降低标准的内容,体育课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的仅限身体素质测试或运动技术达标方面的项目,降低的幅度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10分。
第十条 学校对申请降低标准的学生要从严掌握,体育教师要认真考查申请人要求降低标准项目的成绩,是否比过去有提高;上体育课态度是否积极认真,并签署意见。班主任要考查申请人参加各种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并签署意见。体育教师、班主任审查同意后,学校要召开专门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布降低标准者名单、原因、项目及降低幅度。对不认真上体育课、不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活动者不得同意降低标准。

第四章 学校及各级教育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要把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测试、统计、评定、公布和检查等项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要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职责,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表扬、奖励认真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部门和个人。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施行工作列为教育督导内容并制定本地实施工作检查、评估和奖励办法,定期督导检(抽)查,定期进行表彰和批评。
地(市、自治州)和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中学实施工作的直接指导,每年检查、评估各中学实施工作1至2次,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第十三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接受体育不合格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报考高一级学校。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对在执行本办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或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不认真施行本方法,有敷衍失职行为的学校或教育部门,可由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凡查明体育不合格或因弄虚作假而“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已被高一级学校录取,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给予招生纪律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施行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9月1日起在初中和高中的起始年级施行。初中和高中92届、93届毕业生以及“五四”制初中92届、93届、94届毕业生仍然可以执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1994年9月1日起,《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废止。


中宣部、国家教委、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空军雷达学院党委《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为社会主义献身的合格人才》的通知

中宣部、国家教委、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


中宣部、国家教委、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空军雷达学院党委《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为社会主义献身的合格人才》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科教)部、人民政府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共青团委员会,国家机关各部委教育司(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总部政治部,各高等学校和军事院校党委,中央宣传系统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空军雷达学院党委《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为社会主义献身的合格人才》的经验印发给你们。

  空军雷达学院是组建于一九五二年的一所培养工程技术和军事指挥人才的综合性高等学校。这所学院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的指引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央及军委关于新时期高等教育工作的指示,培养出大批为社会主义事业献身的合格人才。他们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和较好的经验。他们的经验继承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又适应新时期的情况和特点,具有普遍的参考意义。它不仅适用于军事院校,对地方高等院校也是适用的。各地在贯彻中共中央〔1987〕18号文件的过程中,可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参照空军雷达学院的基本经验,切实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培养出更多更好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合格人才而努力。

 

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培养为社会主义献身的合格人才
空军雷达学院党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院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央军委关于新时期院校建设的一系列指示,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出了一批又一批为社会主义献身的合格人才。广大学员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能够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保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近四届学员在毕业设计中取得了一百五十六项科研成果,其中三项获全军科研成果奖。万余名毕业学员,大多数是来自地方的中学毕业生,但都能服从分配,其中半数以上到了边疆、高山、海岛工作。西藏甘巴拉山雷达站,海拔五千五百多米,终年冰封雪裹,空气中含氧量只有平原的一半,我们的毕业学员一茬接一茬主动要求到那里去工作。先后从地方大学毕业生中招收的三批一百零一名学员,入校时百分之九十没有到艰苦地方工作的思想准备,经过一年教育,他们全部服从分配,其中七十七人主动申请到了边远艰苦的地区。在广西、云南前线的毕业学员,经受住了自卫防御作战的考验,做到了“人在阵地在,人在天线转,人在情报通”。著名的“红色前哨雷达站”、“钢铁雷达连”、“昆仑山上好四站”和“扎根天山好十连”的主要骨干,都是我院的毕业学员。毕业学员中,有二千五百多人立功受奖,三百二十四人成为部队团以上领导机关表彰的先进典型,十一人在“祖国为边陲优秀儿女挂奖章”活动中荣获金、银、铜质奖章。

  我们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和体会。

  一、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不断端正办学指导思想

  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对于我们雷达学院来说,就是要为雷达部队的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

  几年来,我们在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国家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需要大批人才,学院的工作如何为这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服务?是坚持从雷达部队的实际需要出发来确定办学规模、培养目标、人才规格,还是脱离实际,盲目追求高规格、高层次?二是随着军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雷达部队装备的逐步现代化,对学员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是坚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全面提高学员的素质,还是只重视智育,而轻视德育?三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院校的各项工作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关于教育改革的指示精神,围绕实现培养目标坚定不移地扎扎实实地进行改革,还是因循守旧、不求进取,或者离开培养目标各行其是?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注意从三个方面入手,不断端正办学指导思想。

  (一)从雷达部队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培养目标。我们通过反复深入的调查,了解雷达部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部队对人才素质和规格的需求以及对我院工作的意见。一九八二年,学院领导带领调查组,行程二万公里,历时五十一天,走访了云南、贵州、四川、青海、西藏、新疆、甘肃等省区的七个雷达团,十五个雷达连。此后,每年都由院领导带领机关干部和教员到一些最边远、最前沿、最艰苦的连队调查。我们还同毕业学员建立广泛的联系,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调查结果表明,雷达部队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要是多层次的。随着武器的逐步现代化,雷达部队需要部分经过研究生培养的高级的研究和应用人才,但大量的是全国几百个雷达站需要的技术和指挥人才。院党委提出,为雷达部队现代化建设办学育才,必须坚持立足现实需要和着眼未来发展的统一。我们要培养适量的高级人才,但不是越高越好,越多越好,不能脱离客观需求去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院校攀比。我们的培养目标应该定在雷达部队建设需要的经过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培训的中、初级军事指挥军官和雷达工程技术人才上。我们在全校人员中反复宣传为雷达部队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思想,多次举行雷达部队对人才需要情况的报告会,把到雷达部队实地调查时录制的资料编成《祖国需要你》等电视片,在全校播放,使这一办学思想逐步深入人心。

  (二)把思想政治觉悟放在第一位,全面提高学员的素质。我们组织全院人员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学校应该永远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又红又专,那个红是绝对不能丢”的指示,学习中央军委、总部关于全面提高学员素质的要求,使大家明确,军校培养的人才,要为国防现代化建设服务,经得起未来反侵略战争的考验,就必须使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又红又专。我们还引导大家认清学员未来工作环境的特殊需要,使他们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我院毕业的学员大多要到冰封雪岭、沙漠戈壁、荒山孤岛、边境隘口这样一些边远艰苦的地区工作,到部队后会遇到很多矛盾,如:文化活动少,生活单调枯燥;交通不便,亲人团聚困难;信息不灵,专业发展受到限制;环境恶劣,时间长了还容易得职业病。因此,我们培养的学员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应当具备特殊的素质,突出“三性”,即献身性、实践性、适应性。他们必须具备扎根边疆、基层,默默无闻作贡献的献身精神;具备在高度分散条件下,独立完成任务、开拓创业的实际本领;具备适应艰苦环境和雷达部队未来发展需要的能力。不这样,培养出的学员就很难符合雷达部队建设的需要。如果我们培养出来的人不愿意到环境艰苦的部队和战火纷飞的前线去,从根本上来说,办学就是失败的。党委决定,要深化一九七五年开始的“三到一长期”(到边疆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长期为雷达部队服务)教育,并作出决定:“今后培养学员,着眼点要放在边疆;输送学员,重点保证边疆;考察学员,基地设在边疆;评比优秀学员,条件主要要看是否热爱边疆”。在办学过程中,我们把边疆需要和部队需求作为“镜子”,经常对照自己,作为“鞭子”,经常鞭策自己,努力提高学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促进他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改革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学校一切工作都调整到为雷达部队培养合格人才上面来。我们适应雷达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紧紧围绕培养目标,搞好各项工作的改革。一九八三年,院党委在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十四条改革措施,并组成了三个教学改革指导小组,开始了教育训练等各项工作的全面改革。之后,又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使改革逐步深入。在教育训练方面,着眼于雷达部队的现实与未来发展,增设了六个专业,新编和修订了三十九种大纲,新开了二十五门课程。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强调充分发挥服务和保证作用,制定了《改革学员政治教育的意见》、《加强学员管理的意见》、《干部奖优罚劣的有关规定》,增强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行政管理方面,修订了行政管理规范和措施,注重提高学员自理、自立、自律的能力。在后勤保障方面,大力开展了服务育人活动。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工作,初步形成了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的三部(训练部、政治部、院务部)协同,全校一盘棋的局面。党委把实现培养目标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部署工作时,注意使军事训练、专业教学、政治教育、后勤保障几个方面互相协调,全面发展。学院领导把培养合格人才作为共同责任,在工作中互相关心,互相支持。训练部、院务部主动配合做好政治工作,政治机关主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全院上下团结一致,每个人都能在为雷达部队培养合格人才的工作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形成了育才的合力。

  二、改革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我们针对改革开放条件下的新情况和青年学员的新特点,改革思想政治教育,把帮助学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作为培养献身社会主义事业合格人才的一项系统工程,着重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改革政治理论教育,让学员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前几年,有些学员反映,“马克思主义太空,共产主义太远,现实问题太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不感兴趣。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不能深入学员的头脑有多种原因,从理论教育本身来看,主要是存在“三脱离”的问题。从一九八三年起,我们开始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改革的探索。中央〔1985〕18号文件下发后,党委结合学院的实际,抓住理论联系实际这个关键,从解决可听可信问题入手,从三方面进行改革。一是突出教育内容的时代性。我们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编写了有自己特点的《马克思主义原理》教材,初步形成了由马克思主义与时代、马克思主义的世界现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资本主义论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论构成的内容体系;在《中国革命史》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课程中,突出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运用和发展,突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贡献。还开设了西方哲学和经济学思潮评介课,使学员从时代发展和纵横比较中,认识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性。二是突出课程体系的整体性。我们改变过去理论教育层次单一、内容狭窄的状况,建立了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等基本理论课为主体,以法学、德育、美育和其它选修课为补充的理论课程体系。同时,注意理顺各门政治理论课程之间、政治理论教育与经常性思想教育之间、政治教育与专业技术教育之间的关系,并按照学员在校思想发展的不同时期,安排相应的课程和教育。三是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我们注意掌握学员的思想上的热点,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解决一些带倾向性的思想认识问题。在一段时间内,少数学员受社会上错误思潮的影响,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产生了疑虑。有的学员提出:“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搞不清哪个好。”我们没有回避这些问题,而是组织政治教研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结合各门政治理论课理直气壮地讲清基本道理,循循善诱地引导学员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认识问题。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只要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的指示精神,就能较好地解决可听可信问题,帮助学员一步一步地打好思想理论基础。

  (二)坚持不懈地进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解决好根本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问题。党委认为,这是帮助学员确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一个重要方面,始终把它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上,从教学计划的安排到教学力量的使用,各方面都给予充分的保证。一九七九年以来,院、部、系的领导都亲自抓这项教育。政治教研室一直有专人负责。不论学校的体制、编制怎么变动,负责这项教育的人员都没有减。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加强这个教育。第一,紧密结合学员的思想实际,反复深入地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邓小平同志在一九七九年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讲话之后,我们每年都围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问题安排专题教育。一九八三年院领导班子新老交替时,新班子提出第一条措施就是要在学校建设中和教学中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组织编写了五万多字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专题教育材料》。在政治理论教学中,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重要文献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新经典列入课程,组织学员选读《邓小平文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最近五年,我们年年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考核学员政治素质的首要条件。第二,用生动具体的事实,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总政策的教育。一九八三年,我们组织教员到安徽凤阳和湖北的五个地区七个县调查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一九八四年组织教员和学员到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进行了考察,一九八五年又组织教员在武汉市调查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写出了一批调查报告,并运用这些材料对学员进行了改革、开放政策的教育。我们经常邀请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来院作报告,介绍改革、开放的情况,还针对学员提出的疑难问题,编印了《改革开放百题解答》。通过这些教育,使学员及时了解改革、开放的进程和取得的成就,坚定对改革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信心,拥护和支持改革。第三,当党、国家和军队作出新的重大决策时,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如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以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等重要决定发表后,都很快组织传达,由领导干部亲自宣讲,政治教员解疑答难,然后结合政治理论课深入进行教育,使大家加深理解,统一认识,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四,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有预见性地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讲清基本道理,把工作做在前面。在一九八六年底的学潮发生前夕,我们派人到驻地省、市有关党政部门了解了学生的思想动向,及时组织系、队领导分析我院学员的思想情况,在学员中进行了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民主与法制等专题教育。放寒假前,我们又分析研究了这次学潮对我院学员可能产生的影响,编写了《十个怎么看,怎么办?》,指导学员正确看待和处理可能遇到的一些政治原则问题,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三)系统进行理想、宗旨教育,培养学员的献身精神。革命的献身精神,是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突出表现。中央军委要求,所有院校都要把学员是否具有为国防事业献身的精神,作为检验培养人才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志之一。几年来,我们从青年学员的思想特点出发,从理想、宗旨教育人手,在“三到一长期”教育的基础上,把培养学员的献身精神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造就一代新人的重大措施来抓。

  分层次进行理想教育。我们根据理想自身的层次和学员思想基础的差异,开展多层次的理想教育:一是共产主义大目标的社会政治理想教育;二是卫国戍边的军人职业理想教育;三是个人生活理想教育。并把这三个层次的理想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引导学员把个人追求和共产主义目标联系起来,把个人发展和整个国防建设事业的发展联系起来,用共产主义理想来指导自己的生活和职业追求,把个人志向融会到献身国防事业的需要中去。

  不间断地进行我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学员入伍入学时,就集中时间比较系统地学习我军光荣传统,之后又运用多种方法、多种形式使宗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贯穿于军校教育的全过程。十多年来我们做到了“三个不间断”,一是在革命老根据地建立教育点不间断,二是学雷锋做好事不间断,三是艰苦奋斗教育不间断。我们在老根据地湖北红安县建立教育点,每年带领学员走访老红军,学习老区人民的革命精神。到武昌农民运动讲习所,汉口八路军办事处等地参观学习,利用到部队实习的机会,组织学员在瑞金、古田重走“长征路”,在方志敏烈士墓前讨论个人得失问题,在“红军洞”中讨论人生价值。当社会上出现否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和“大公无私”的奇谈怪论时,我们组织了专题教育,帮助学员澄清是非。这些教育,使学员加深了对我军宗旨的理解,逐步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成才观、得失观,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奉献与索取的关系,培养了无私奉献的精神。

  建立献身国防教育的体系。一九八二年以来,我们在总结“三到一长期”教育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献身国防教育体系。建立了教材系统,编写了《献身国防教程》,《戍边之友》,录制了《边陲之星》电教系列片。形成了前后相继、逐步深化的教育程序。学员入学时,献身国防事业的目标尚未定型、重点进行“献身国防、立志成才”的目标教育、当学员原有的生活习惯同军校严格训练和管理的矛盾逐步显露出来后,主要引导学员正确处理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一学期后,学员思想比较稳定,开始进行系统的理论教育,引导他们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去思考新一代创业者的人生道路;在三、四年级,思想政治教育打下一定基础之后,进一步用教学实习、开展调查、组织辩论会等方式,着重引导他们进行自我教育,深化对戍边价值的认识,增强献身国防的事业心;在最后一个学期,处于学员把戍边意识转化为戍边行动的重要时刻,着重开展院校与部队的“对接”教育,激励他们到艰苦的雷达连队去开拓创业。

  我们把献身国防教育,贯穿于学校的各项工作之中。把 “献身国防,建功立业”作为办校宗旨书写在教学区的突出位置,使学员们随时可见,耳濡目染;将在边疆作出成绩的学员事迹编成“雷达兵英雄谱”,载入学院史册;请全国著名声乐表演艺术家演唱《雪莲花》之歌,并在学员中教唱,歌颂雷达兵的无私奉献精神;把西藏雷达部队希望学校培养更多扎根高原的优秀干部而赠给学校的雪莲花作为珍品,以雪莲花为标志,制作了“雪莲杯”和“雪莲奖章”。每届学员毕业,都举办雪莲杯”艺术节,由学员自编、自演文艺节目,赞颂卫国戍边的精神。一九八四年以来每年为主动申请去边疆的毕业学员挂雪莲奖章,把卫国戍边作为雷达学院的特别荣誉。这种教育前后衔接,由浅入深,使学员经过几年的学习和思考,逐步确立起卫国戍边、建功立业的志向。

  三、培养实践观念,引导学员走在实践中成长的道路

  教育青年知识分子走在实践中成才的道路,是我党我军培养人才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新时期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几年来,我们利用多种形式,让学员加强实践锻炼,使他们正确认识和处理理论与实际、个人与社会、知识分子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坚定不移地走在实践中成长的唯一正确道路。

  (一)培养实践意识,坚定学员在实践中成长的信念。一九八三年,党委决定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员一入学,就通过“成才目标”教育等形式,引导他们认清青年大学生固有的弱点,初步懂得实践对成才的作用。克服那种认为“到边疆、基层难以成才”、“只有出国、当研究生才能成才”等人才观、成才观上的片面性。在马克思主义原理教学中,帮助他们确立群众观点和实践第一的观点。组织学员畅谈参加校内外实践活动中的收获和体会,宣传本院历届毕业学员在实践中成才的典型,请在校学习的雷达部队领导干部谈在实践中成才的亲身感受。通过这些教育,使学员懂得个人成才必须服从于社会的需要,增强到群众中、实践中去锻炼的自觉性。

  (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我们在抓好实验、学习、模拟训练、毕业设计、维修比武、实战演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同时,注意开展社会性的实践活动,让学员走向社会,向人民群众学习。具体做法:一是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我们建立了八十三个军民共建点,其中有地方大、中、小学校,有革命纪念馆,有工厂、车站、码头。在共建活动中,我们的学员和地方同志一起学习,一起劳动,互相促进。有百分之六十的共建点被评为省、市、区级的先进单位。学员反映,军民共建增强了我们的求实观念、群众观念、劳动观念,人民群众给予了我们丰富的政治营养。二是组织社会调查。每年都组织学员到工厂、农村参观访问,利用假期作社会调查,让学员更多地接触社会、接触实际、接触群众,了解国情、民情。他们从调查中看到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看到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看到了我们事业的光明前景,增强了社会责任感。三是到部队锻炼,每期都安排从中学生毕业生中招收的学员到连队锻炼,先当战士,后当见习排长。他们同战士一起参加战斗、训练、劳动、执勤,谈思想,练作风,了解了战士,熟悉了连队,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他们通过连队锻炼的实践,看到了自己的不足,明确了努力的方向。

  (三)提前抓好同部队“对接”的工作,锻炼培养学员适应和改造未来环境,打开工作局面的实际本领。这是促使学员顺利实现从院校学习到部队从事实际工作的转变十分重要的工作。参照雷达连队的编制,我们让每个学员队组成“模拟班子”,让学员轮流担任连长、指导员、排长,使他们在校期间都有一次“任职”实践。为培养学员将来到雷达部队能独立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的能力,增加了美学、文学等课程,经常举办音乐、美术、新闻、摄影、书法、板报、球类比赛规则培训班,请地方大学艺术系和歌舞剧院的同志当老师,教学员练习吹拉弹唱的本领。由学员自己组织晚会、演讲会、体育比赛以及“我爱祖国山河美”的书法、摄影、绘画展览。最后一个学期,举办“到部队工作‘踢好头三脚’专题讲座”、“基层工作知识夜校”和“连队工作咨询会”。今年四月,毕业班邀请六名在校进修的边防雷达团参谋长,就怎样当好排长等五十三个问题讲体会,作解答。学员说:“‘对接教育’等于把我们带到边防连队转了一圈,对怎样当好排长心里有底了。”学员在毕业前夕,积极收集连队工作需要的各种资料,精心设计当排长、技师和助理工程师的方案,做好到基层工作的各项准备。他们到部队后大都能较快地适应各种环境,打开工作局面。据一九八六年的调查,云南前线的三个雷达团,一九八二年以来毕业的二百二十二名学员中,百分之八十五的同志到部队后很快胜任本职工作,成为作战训练和政治工作的骨干。

  我们体会到,学员参加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出产品、写论文或提高某一方面的技能,更重要的是为了全面提高学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仅仅是体验体验生活,更重要的是了解国情、民情和未来工作环境的实情,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仅仅是解决眼前的一些具体问题,更重要的是培养锻炼学员的实践观念,为他们一辈子走实践成才的道路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四、优化育才环境,为学员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员的思想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角度作用于学员的成长过程,形成了学员成才的一种客观环境。我们把优化这种环境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调节外界各种因素对学员的影响,使它们实现最佳结合,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学员健康成长的环境。

  (一)认真研究影响学员思想的制约因素,掌握优化环境的主动权。在改革开放条件下,

传播信息的渠道增多,学员的思想明显地呈现出开放性。要给学员的成长造成一个好的环境,就不能把学校封闭起来,而要考察社会各种因素对学员思想的影响。首先是组织各级领导和政治干部反复学习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面向”的方针和关于改革开放的重要论述,使大家打开眼界,树立在开放条件下办学育才的观念。其次是扩展了对学员思想研究的范围,从专题性、随机性的调查扩展到全面的、系统的研究。一九八五年,我们开始对学员思想品德成长过程及其制约条件进行纵向调查,内容包括同学员思想直接关联的一百六十个项目,已获得约七十万个数据。第三,加强了思想信息工作。参加地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机构,在雷达部队建立信息点,在学员中建立信息骨干队伍,及时掌握社会思潮和学员的思想动向。第四,抓住学员中出现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典型分析,追根溯源,弄清影响学员思想的渠道及特点,研究调节办法。

  通过几年的努力,我们感到影响学员思想的因素,主要来自社会、家庭、部队、学校,这几个方面的影响各有特点,互相联系。从总体上看,积极的影响是大量的,占主导地位,消极因素是可以排除和转化的;当社会政治生活出现重大转折、党和国家实施新的重大政策、改革开放等引起社会生活深刻变化的时候,也是学员思想最活跃的时候;不同年级的学员中,由于思想成熟程度不同,外界影响的因素和程度不尽相同,必须区别不同对象,针对不同的影响源进行调节。

  (二)充分利用社会积极影响,努力转化和消除消极因素。社会对学员思想的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我们的原则是“扬其利,抑其弊”。

  借助优越的社会“大气候”来优化学校的“小气候”。我们经常请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

和各方面的英模人物来院作报告,组织学员“谈家乡,赞改革”,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学员尽可能多地了解改革、开放政策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会各方面生机勃勃的大好形势。我们重视利用家长渴望子女成才的愿望,充分发挥家庭对学员的积极影响。学员队同每个学员的家庭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每逢假期,都让学员给家里带去一封信,介绍学员情况,征求家长意见。对家长中支持子女卫国戍边的先进典型,年年都邀请他们来院作报告,教育了学员,也启发了其他家长。运用雷达部队的先进典型,对学员进行示范性教育。组织“新(疆)、西(藏)、兰(州)老雷达报告会”,“边陲之星报告团”;邀请在部队工作中创造突出成绩的毕业学员回母校现身说法;用雷达部队干部战士卫国戍边的英雄业迹,激励学员献身国防,建功立业。通过这些办法,聚社会、家庭、部队诸方面的积极因素于一炉,加速了学员的成长过程。

  对消极影响,我们坚持原则,积极疏导。具体做法是:1.对于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纪、军纪明令禁止的,我们坚决查禁,一经发现就严肃处理。2.对错误思潮旗帜鲜明地进行批判,使学员明辨是非,清除影响。3.对在学员中产生不良影响的作品和理论观点,我们组织学员开展各种方式的评论和讨论,提高识别力和抵制力。如《丑陋的中国人》一书一度在学员中流传,有的说这本书写得中肯、客观,能促使人解放思想,开阔思路,甚至把作者誉为“当代鲁迅”;有的说作者观点偏激,看了令人消沉,总感到中国没有希望。我们及时组织学员开展课堂讨论,让学员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进行争论。在教员的指导下,对这本书作出了正确的评价,消除了它的消极影响。4.用积极因素去克服消极因素。一九八六年底学潮期间,有一名地方大学生写信要求寒假到部队过军事生活。我们抓住这个代表当代大学生主流的事例,在全院进行宣传教育,启发激励学员自觉参加实践的积极性,有六百多名学员主动要求放弃休假到边防前线雷达连队去锻炼。学院主要领导亲自安排这个大学生同我校学员一起到连队当兵,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加强学院自身建设,造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风气。这是优化育才环境的基础。首先,发挥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党委“一班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指示、决定,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的带头人,做端正党风的带头人,团结全院人员为育才服务。党委成员坚持到课堂听课,经常深入学员队,及时解决育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评选先进党委,争创先进党支部的活动,以学员的两个素质为主要依据,对党委、党支部进行考核讲评。每当学员入学、毕业,学员思想变化大的时候,院领导都带着机关干部和教员到学员队帮助工作。各级领导以身作则,要求学员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好。由于各级党组织较好地发挥了核心领导作用,使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到了育才第一线。第二,重视抓好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育才中的作用。从院、系到学员队、区队有一个比较健全的团的组织系统。开展创“双先双优”(先进团支部、先进团小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活动,不断提高共青团干部的领导水平和团员的素质。团的干部基本做到了“两懂三会”,即懂团的基本知识,懂青年工作基本理论,会召开团的会议,会组织团日活动,会做团员的思想工作。各级团组织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根据青年的特点,发挥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育才活动,定期推荐有意义的书刊,让学员在群众性的读书活动中广泛摄取中华文明,人生哲理,文学艺术等方面的知识;每年进行“业余歌手大奖赛”,“百科知识竞赛”,“琴棋书画比赛”,激励青年学员进取求知;普遍办了“学员之家”,组织了军乐队、各类球队,经常举办文艺晚会和体育比赛,活跃学员的业余生活;以团总支为单位,评比“最佳团日”,促使团日活动组织得严密、有趣、有益。这些活动,适应了青年的特点,在育才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一九八三年以来,院团委共输送了一千多名团员加入了党的组织。第三,在全面提高教员和干部队伍素质的基础上,突出抓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一九八三年,训练部、政治部作出了教书育人的决定。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核心,对教员进行师德教育,坚定事业心,甘做铺路石。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讲评,增强责任感。我们注意做到:研究教育训练,有教书育人的课题;检查授课质量,注意了解教员为人师表的情况;表彰先进,首先表扬那些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的教员。近三年来,我们树立了十六名教员标兵,其中教书育人的标兵有六名。我们还把是否坚持教书育人作为考察选拔教学领导干部的重要条件,现任计算机、数学、电工等六个专业教研室的主任或副主任都是学院教书育人的标兵。近几年从地方大学毕业分配来的新教员中,也出现了一些教书育人的典型。学员队干部象兄长一样关心学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言传身教,引导学员实现由老百姓到军人、由大学生到合格军官的转变。后勤工作以育才为中心,坚持上门为学员服务,热情为戍边学员做好事,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感染学员。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已在我院初步形成风气。第四,坚持从严治校,树立良好的校风校纪。我们注意用法律、法令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规范学员的行动,统一全院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学员开学的第一次列队、出操、上课、集会、就餐、点名,第一次班务会、看电影、整理内务、请假外出,都要严格按规范进行,使他们第一步就踏上正轨。在严格训练、严格管理的同时,严格对学员思想道德素质的要求,赏罚严明,激励学员积极上进。实行了学员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和操行评定制度,把操行评定的结果作为衡量学员优劣的重要标志,操行评定分为优、良、中、差四等,优秀的才能入团、入党和评为先进。操行差的,不准毕业。还实行了评选先进学员、优等生制度和筛选制度。这些措施和制度,使从严治校的原则落到了实处,保证了学员在一个严格有序、生动活泼的环境中锻炼成长。

  这些年来,我们在办校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主要是党的教育方针正确,中央军委、总部对办学方向把握得好。中宣部、国家教委、团中央、湖北省教委、武汉地区的高等院校也给了我们许多指导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和军队系统的第四军医大学等兄弟院校相比,和地方一些院校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一定要继续努力,克服薄弱环节,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为部队培养出更多的为社会主义献身的合格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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