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批准《淮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2:26:55  浏览:9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批准《淮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淮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淮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经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依法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预算外资金行使管理、调控、监督权。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核批准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四)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
(五)负责行政事业性和专项收费票据的管理;
(六)对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隶属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并对县(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业务指导。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依法征收、统一管理、核定收支、专款专用、分级分类的管理原则。
中央、省驻淮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单位应当编制本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专门帐户。收入帐户的资金除定期解缴财政外,不得办理支出业务;支出帐户除财政拨入资金外,不得办理收入业务。
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金融机构不得为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单位应由内设财务机构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其它内设机构不得管理预算外资金。
第九条 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收支计划执收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应当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入、主管部门提留的各种收入、各种附加和基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乡统筹以及上述各项资金运转中的增值收入;利用国有资产、技术取得的收入等。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不得擅自立项、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也不得擅自减免。
对依法执收超额完成计划,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较大、便于集中征收的可由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征收。
第十三条 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入、主管部门提留的收入、各种附加和基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乡统筹按财政供给关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利用国有资产、技术取得的收入,实行预算内外结合、以收定补的管理方式,结余部分按财政供给关系,实行比例
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单位征收的预算外资金应按月解缴财政,不得拖欠、隐匿、坐支和挪用。
第十五条 单位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批准监制的票据。
使用经批准监制的票据,应由使用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票据存根由单位保管三年,期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专项支出、业务经费支出、其它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应当遵循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上报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于收到计划之日起,十日内批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批准的单位季度用款计划,应及时予以拨款。开户银行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拨款凭证及时支付。
第十九条 加强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管理,严禁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乱发财物。
第二十条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应经财政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的,应经财政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补贴、津贴和支付福利性的支出,必须按照财政、财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预算外资金专项使用的前提下,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调用本级部分预算外资金用于重点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和支付不可预见性支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
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执收单位应当在经办场所亮证收费。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单位或个人检举、揭发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应在20日内给予答复。
对检举揭发预算外资金收支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给予举报者奖励。
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审查收费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计划部门及金融机构应按各自的职责管理监督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有关预算外资金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每年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立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以及未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按《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减免的,扣减单位支出指标。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资金上交同级财政,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行政处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的;
(二)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的;
(三)乱发钱物的;
(四)隐匿、坐支、挪用预算外资金、不按时解缴财政的;
(五)擅自动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
(六)未实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正确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于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答复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协调解决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冀工商(1993)第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及其附件十七《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企业管理费的缴纳对象是“乡(镇)、村举办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农村私营企业不是乡(镇)、村举办的乡镇企业,也不应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1993年6月26日

广东省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的所有国营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供销社、粮食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文教卫生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第三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 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 深圳、珠海、汕头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经济特区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各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试行办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负责所属经特区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列入成本:
一、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运输企业劳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料、润料、材料、轮胎、轮箍、垫仓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动力、装卸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施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等费用。
四、农牧企业生产经营中消耗的种子、种苗、幼畜、饮料、肥料、农药、兽药、燃料、动力、修理用零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八条 企业生产经营、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列入成本: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
二、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议器的费用;
三、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特写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四、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提取的工会经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五、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府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六、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七、流动资金代款利息;
八、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
九、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业务活动费、劳动保护用品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鉴费等管理费;
十、按使用土地面积和标准支付的土地使用费;
十一、运输企业还包括营运中发生的装卸费、港口费、代理费、养路(河)费、营运业务费;
十二、农牧企业还包括生产经营发生的农业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运输费、灌溉费,以及经济林木的折旧费,产、役畜摊销费;
十三、经省财政厅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商品流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
一、运杂费、广告费和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或组装商品的费用,定额内和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家具用具摊销费,委托代购、代储、代运、代办的手续费,门市部装修费以及服装费;
二、本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三、四、六、七、九、十、十三项所列有关费用及第五项的坏帐损失。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没有规定的其他行业的成本开支范围,由各市财政局参照上述各条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规定列入成本的原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是指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材料。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回收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成本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商品短缺、损耗,属于定额损耗以内的部分,按实际损耗数列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扣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各类材料、物资、商品的定额损耗率,由主管部
门规定,并抄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家具用具,是指除国家固定资产以外的劳动资料。划分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一些价格虽高,但较易损坏,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有困难,需列作低值易耗品、家具用具管理的,同主管部门提出目录,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是补偿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费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分类或单项折旧率。各类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再缩短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具体折旧年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下达企业执行;房屋、建
筑物的折旧年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另行下达)。
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是指经国家专门批准采掘、采伐企业,按照实际产量和经财政部批准的标准从成本中提取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是指按国家有关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应从企业成本中支付的各项租赁费用。
第十六条 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包括大中小修理费用。中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大修理费用原则上不再提取,按实际发生额分次列入成本,分摊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门市部装修费用中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可采用以下两种办法补偿:
一、对已由基建或专项资金开支,以后重新装修的费用,采用预提办法,提取比例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二、对既无预提又无专项资金来源的,装修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采用待摊办法,分摊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八条 列入商品流通费的服装费是指从事对外营业性质的商业、饮食服务业、生产企业的供销、展销部的门市部、宾馆、餐厅的售货员、服务员的服装费用,由市财政局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各类企业的发放数量和质量标准。
从事生产的职工,仍按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工作服。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生产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所需的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材料和管理费用,列入成本。但按规定已纳入留利的科研机构经费,应由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负担,不得列入成本。
二、为制造新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应分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列入试制新产品的成本。
三、企业决定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用,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四、为外单位一次性生产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其试制费用,全部列入该产品的成本。
第二十条 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发放给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车队、门市部、仓库、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应由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支付的工会干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工资,以及应由营业外列支的退职人员生活费、
退休离休人员生活费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也不包括应由专项基金支付的专项工程人员的工资。
列入成本的工资范围由市财政局、劳动局根据经济特区工资改革办法制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列入成本的福利基金,按计提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提取。
第二十二条 列入成本的业务活动费,主要指用于业务洽淡、产品观摩、鉴定过程所支付的接待费,以及代销人员的外勤业务活动费等。此项费用按销售收入千分之一点五以内由市财政局逐户核定控制比例。企业在财政部门核定的控制比例内按实际支用数列入成本。
第二十三条 列入成本的废品损失,是指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和不可修复废品的实际损失,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
第二十四条 列入成本的坏帐损失,是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等原因造成的债权损失。坏帐损失,应在取得债务方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
,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经财政机关批准核销后,列入成本。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行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列入成本。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企业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为掌握使用引进技术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的成本。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按收费标准交纳的排污费列入成本。但对企业违反环保法规被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不得列入成本,应由企业留利负担。
第二十八条 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和商品流通费: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资金和浮动工资;
三、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但本试行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罚息;
五、根据规定按销量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国内技术转让费;
六、依法购买国库券的支出和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
七、企业自愿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资金;
八、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建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九、商业、供销业、粮食企业的简易建筑费;
十、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条 工业、交通运输、施工企业的成本,除销售费用外,必须按月统计完工产品(或工程)产量(交通运输为工作量、施工为完成工程量,下同)、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
商品流通费用,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但下列各项费用开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一、按规定预提的银行借款利息,门市部装修费用和财政部门同意预提的其他费用;
二、按规定待摊的大宗修理费用、门市部装修费用开支和经财政部门同意等待的其他费用;
三、物资供销经营按规定分摊的进货费用;
四、按统一规定比例提取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五、季节性和大宗进货的进货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劳务、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要按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对原材料实行内部计划价格核算的,月终结算产品成本时应调整为实际成本。对已领未用的原材料,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需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也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产品、半成品应按月进行盘点,计算在产品、半成品的约当产量, 并据以核算成本。  第三十二条 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费用数额。
第三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家具用具的费用摊销,一般可采用“五五”或分期摊销法。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在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前提下,分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在产品成本与半成品成本各应负担的费用,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的准确性。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统计资料等,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盘点清查工作,落实库存,核实盈亏。对流动资产盘亏盘盈,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调整成本。

第四章 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厂长领导下,按级按分工职责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做好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搞好在本预测工作,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企业必须编制每一产品的目标成本、费用计划,并按此控制和管理成本。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同时编制成本计。
企业的成本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列入经济责任制的一项主要内容,按此进行检查、分析、考核。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生产企业考核成本利润率。其计算公式为:
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工厂成本× 100%
国家对商业企业考核费用水平。
第四十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目标成本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产量定额、工时定额、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商品库存定额等定额指标。各种定额必须认真执行、定期修订。
第四十一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在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领导下,认真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严格定额管理,定期修订各种定额;
二、严格计量验收,一切物资的进出、领用,都经过计量、验收,各种计量设备、工具和议表要配备齐全,并有专人经常进行校正和维修;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盘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建立健全厂内计划价格制度。对各种在产品、半成品、备品配件、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工具、动力、劳务等制订统一计划价格。
五、健全原始记录。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材料消耗、物资收发和领退,财产物资的转移和毁损等都应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四十二条 成本管理责任:
一、厂长对成本管理工作应尽的责任:
1.遵守财政法律、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一切侵占国家收入以及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2.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监督成本指标分解下达和分口管理。
3.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完成各自的成本指标。
二、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应负的职责:
1.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正确执行目标成本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2.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成本指标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职能部门研究解决。
3.宣传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签署企业的对外经济合同;审查目标成本、成本计划和重要的财务开支。
4.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关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总工程师对成本管理的职责:
协助厂长,在挖潜革新改造、设备更新,提高产品质量、产品更新换代、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劳动组织等方面,讲究经济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合理,经济上节约,有实效;并对各项技术措施的经济效果负责,以及组织各职能部门编制产品目标成本。
四、企业财会部门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
1.制定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
2.参与制定各项费用定额、储备定额;
3.参与制定厂内计划价格;
4.参与制定产品目标成本,编制全厂的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成本指标的分解落实;
5.检查、考核目标成本、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6.组织成本核算,指导基层单位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7.审核控制企业各项费用的开支;
8.进行成本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工作。
五、其他职能部门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责任:
1.生产部门负责制订生产定额,编制和落实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合理调度;组织基层单位进行在产品、半成品的定期盘点;参与制定产品目标成本。
2.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全厂经营活动的各项计划的汇集和平衡;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为成本管理提供有关的数据。
3.技术、工艺部门负责制定、检查各项物资消耗定额;抽好产品设计,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科学的技术组织措施;编制产品目标成本。
4.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产品检验。
5.供销部门负责编制销售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制订物资储备定额;对物资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控制消耗、定期盘点;合理组织物资的采购、运输、降低采购和销售费用。
6.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制订劳动定额和劳动保护措施,改进劳动组织,合理组织劳动,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提高劳动效率。
7.设备、动力部门负责制订设备利用、水、电、气、风消耗定额和设备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制裁
第四十三条 企业厂长、总会计师,要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议,针对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监督执行成本开支范围、标准和成本核算的规定;执行财政机关和上级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决定;审核成本报表,签署上报。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按期会审所属企业的报表,提出审核意见;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单独或会同财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机关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监督企业对本试行办法以及其他各项成本管理制度的执行;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对违法行为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检查与成本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刁难、阻挠。
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试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按照税收、财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随便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对上述企业,除按财务和税收规定处理外,审计机关或财政、税务机关还可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理;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企业有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和处以本人月标准工资三倍以内的罚款。
企业负责的罚款在留利中开支,个人负责的罚款由个人支付。
第四十八条 总会计师、财务人员,对已经知道的违法行为,不抵制又不揭发,应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负同等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强迫或反指使他人违反本试行办法的,或执法犯法的,以及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应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企业或个人对审计机关或财政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定。逾期不申请的,即按审计机关或财政税务机关的通
知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试行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保护对违法行为的揭发人、检举人,并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同时作废。
第五十四条 广州市、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海南岛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另行制。
第五十五条 各经济特区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按本试行法的规定,制定补充规定,报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85年3月2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