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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36:02  浏览:9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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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我署、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旅游局(87)署税字第37号文《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下达后,在执行中各关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37号文件的适用范围问题。
使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旅游饭店,以及内地中外合作经营的旅游饭店,亦可享受通知所订优惠。
二、关于建设公寓、写字楼的审批单位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1号文第一条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建造公寓、写字楼,需征求国家旅游局的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至于利用商业贷款和其他外汇贷款建造公寓、写字楼,仍按现行审批规定办理。
三、关于进口更新设备、装修材料的减免税问题。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其他外汇贷款兴建的旅游饭店,在建成开业后,如再使用贷款进口更新原为免税的设备或装修材料,仍可予以免税;内地中外合作建造旅游宾馆经原审批协议、合同部门批准进口更新的设备,属于(87)署税字第
37号文附表一范围内的设备,仍可予以免税,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予照章征税。
四、关于37号通知执行日期衔接问题。“通知”第七条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份起,凡属新批准建设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旅游饭店,应持凭国家旅游局和国家计委的文件,才可享受税收优惠。在此之前,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已批准的项目,可凭批准文件办理免税手续。
已在建设的旅游饭店,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及以前已经主管海关批准按(79)贸关税字579号文规定给予减免税的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在六月十六日以后,海关应按“通知”的规定审批。



198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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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广泛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现将“阳光计生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

附件: 2008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安排(请下载后浏览)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阳光计生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社会监督为重点,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实行“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治不正之风,确保权为民所用,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促进社会和谐。
二、主要内容
(一)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
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领导机关宏观管理职能,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以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全面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实现“阳光管理”。着力解决以权谋私、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和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防治不正之风。
(二)以民主评议推动“阳光服务”。
在农村基层深入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推动基层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服务承诺;倡导上门服务和村级计生专干代理服务制。在城市社区重点开展“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推动城市人口计生部门尊重和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倡导建立便民服务大厅,提供“一条龙”服务。在系统内开展“下评上”活动,推动领导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为国家谋实策,让群众得实惠,使服务更温馨更“阳光”。着力解决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作风不实等问题,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三)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
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启用12356“阳光热线”,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限时办结制和行政问责制,增强监督维权实效。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积极聘请育龄群众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行风监督员;完善激励群众监督的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完善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制度,重视发挥主流媒体的监督维权作用。逐步形成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广大人口计生干部要正确认识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是人口计生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行风建设、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自觉增强政治责任感,积极参加“阳光计生行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要加强对“阳光计生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认真部署动员,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阳光计生行动”扎实有效,防止搞形式主义。
(二)抓好示范,搞好宣传。
“阳光计生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以求真务实精神和科学态度统筹推进,积极抓好示范点建设。2008年6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在河南省安阳市举办“阳光计生行动”启动仪式,组织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分管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的负责同志参观国家级示范点安阳市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的做法。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好典型示范,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正面宣传,为开展“阳光计生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阳光计生行动”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始终坚持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让人民群众不断得实惠。2008年,各地要以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建设一批省级“阳光计生行动”示范点。力争用5年时间,使全国9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示范点的要求,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及时、全面、真实,群众知晓率达到80%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不侵权,优质服务不失信,廉洁爱民不谋私;依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四)加强检查,促进落实。
积极探索建立“阳光计生行动”保障机制,建立考评制度,认真兑现奖惩。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阳光计生行动”顺利开展,重点推进群众评议制和行政问责制的落实。对群众不满意的行为,如:不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诺不践、影响民生的;作风粗暴、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强行提供有偿服务的;对群众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或因不作为造成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以及影响效能建设的其他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以提高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附件:

2008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安排

一、评议目的
根据《2008年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国人口发[2008]10号)的要求,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整改重点,通过组织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和“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以下简称“双评活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评议范围
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在农村的县、乡(镇)主要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在城市的区、街道(社区)主要开展“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
三、评议内容
本次评议内容主要包括: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评价,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技术服务、文明执法、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等5项主要内容。
四、评议方法
(一)制定、发放调查表,对计划生育服务对象进行问卷调查。调查表采取现场发放、无记名填写回收的办法。
(二)在评议过程中,人口计生委将组成抽查组,采取查看评议活动资料、召开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座谈会等形式,了解评议活动进展情况。
五、评议安排
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自2008年6月至2008年10月,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2008年6月上旬,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2008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安排》。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进行部署,并制定本省(区、市)“双评活动”实施意见。
(二)组织实施。2008年6月至8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根据本省(区、市)“双评活动”实施意见,组织开展评议活动。
(三)集中整改。2008年9月,各级人口计生委针对评议活动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四)总结评估。2008年10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将“双评活动”情况及有关数据统计汇总情况书面报国家人口计生委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双评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双评活动”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结合起来,与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结合起来,与树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形象结合起来。
(二)各级人口计生委纠风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精心设计,周密部署“双评活动”。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在“双评活动”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
(三)在“双评活动”中,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认真组织填写评议问卷,将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参加评议的人员中已婚育龄妇女数不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60%;有效评议问卷回收率在95%以上。严禁在评议活动中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在“双评活动”中,要始终坚持纠评建并举、以评促纠、以评促建的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双评活动”成果的根本标准,使广大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评议问卷(A)
供县、乡(镇)、村育龄群众填写
1、个人信息
1.1 性别:1-男2-女

1.2 年龄:1-18-24岁 2-25-35岁 3-36-49岁 4-50岁以上


2、满意度
2.1 请您给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情况和各项具体工作给予评价
1-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2.11 对计划生育整体工作的评价

2.12 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

2.13 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

2.14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评价

2.15 对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及工作作风的评价


3、政务公开
3.1 您居住的村子是否有村务公开栏

1-有2-没有3-不清楚
3.2 您是否知道本村以下情况
1-知道2-不知道3-不清楚
3.21 计划外生育费交纳情况

3.22 村里的党员、干部及子女、亲属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3.23 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

3.24 计划生育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4、技术服务
4.1 去年以来,您或您的家人有没有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

1-有 2-没有(跳答4.3)
4.2 做计划生育手术,自己有没有花钱

1-自己花钱了 2-自己没有花钱
4.3 您平时是否使用避孕药具

1-使用2-没有使用(跳答4.5)
4.4 这些避孕药具是否是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

1-是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的 2-不是免费的,自己要花钱
4.5 您对计划生育的手术和药具服务满意吗?

1 -满意 2-基本满意3-不满意

5、文明执法
5.1 据您所知,在本村有没有下列情况发生
1-有 2-没有
5.11 有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被打骂

5.12 有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被关押

5.13 有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家里财物被没收或损害

5.14 有人去计划生育部门办事被刁难

5.15 计划生育部门拒绝提供合理的服务

5.16 计划生育部门乱罚款、乱收费

5.17 有人被强制做计划生育手术

5.18 有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却没被处罚


6、流动人口
6.1 您最近两年有没有外出打工

1-有 2-没有
6.2 外出打工前有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办理了 2-没有办理(跳答6.4)
6.3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有没有收办证费

1-收费了 2-没有收费
6.4 外出打工前有没有签计划生育合同

1-签合同了 2-没有签合同(跳答6.6)
6.5 签合同时有没有交保证金或押金

1-交了保证金 2-没有交保证金
6.6 在外地打工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寄回孕检证明

1-要求寄回孕检证明 2-没有要求寄回孕检证明
6.7 在外地打工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回本地做孕检

1-要求 2-没有要求
6.8 在外地打工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能否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1-可以落实 2-没有落实
6.9 在外出打工前,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人指导您如何节育避孕

1-有人指导 2-没人指导





“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评议问卷(B)
供流动人口农民工育龄群众填写

1、个人信息
1.1 性别:1-男2-女

1.2 年龄: 1-18-24岁 2-25-35岁 3-36-49岁 4-50岁以上

1.3 您的户籍地是 省(区、市)

2、满意度
2.1 请您给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情况和各项具体工作给予评价
1-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2.11 对计划生育整体工作的评价

2.12 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

2.13 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

2.14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评价

2.15 对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及工作作风的评价

3、政务公开
3.1 您现居住地是否有政务公开栏

1-有2-没有(跳答2.3)
3.2 您看到的政务公开栏中是否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内容

1-有2-没有3-不清楚
3.3 您是否知道现居住地附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知道2-不知道
3.4 您是否知道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1-知道2-不知道
3.5 您是否知道计划生育监督举报电话的号码

1-知道2-不知道
4、技术服务
4.1 去年以来,您或您的家人有没有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

1-有 2-没有(跳答4.3)
4.2 您在做计划生育手术时,自己有没有花钱

1-自己没有花钱 2- 自己花钱了
4.3 您平时是否使用避孕药具

1-使用2-没有使用(跳答4.5)
4.4 这些避孕药具是否是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

1-是免费提供的 2-不是免费提供的,自己要花钱
4.5 您对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满意吗

1-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4.6 外出打工前,您是否做过计划生育手术

1-做过 2-没有做过
5、文明执法
5.1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是否定期与您联系

1-定期联系 2-不定期联系 3-从未联系
5.2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是否帮助您在户籍地的家人解决实际困难

1-帮助解决过 2没有帮助解决过
5.3 据您所知,在现居住地有没有下列情况发生
1-有2-没有
5.31 有人去计划生育部门办事被刁难

5.32 计划生育部门拒绝提供服务

5.33 计划生育部门乱罚款、乱收费

5.34 有人被强制做计划生育手术

5.35 有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却没被处罚

6、管理措施
6.1 您外出打工有多长时间了

1-1-3年 2-3-5年 3-5年以上
6.2 外出打工前有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办理了 2-没有办理(跳答6.4)
6.3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有没有收办证费

1-收费了 2-没有收费
6.4 外出打工时有没有签计划生育合同

1-签合同了 2-没有签合同(跳答6.6)
6.5 签合同时有没有交保证金或押金

1-交了保证金2-没有交保证金
6.6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寄回孕检证明

1-要求寄回孕检证明2-没有要求寄回孕检证明
6.7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回户籍地做孕检

1-有 2-没有
6.8 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是否给您进行孕检并提供证明

1-是 2-否
6.9 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为您孕检时是否收费

1-收费了 2-没有收费
临近除夕上班遭遇车祸 梁素佳工伤维权获赔偿

作者:娄本清 出自:www.gongshang120.com


农民工进工厂,不亦乐乎

梁素佳,女,1982年生,汉族,系山东省邹平县韩店镇开河村村民(此村在邹平县城4公里,在邹平县城的北边)。梁素佳自从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一家人世代为农,家中共有五口人:她自己外,还有父亲、母亲、弟弟、妹妹。虽说生活不算富裕,但日子总算过得去。国家盼兴旺,家庭盼富裕。梁素佳不念书了,家人便四处打听给她找活干,后来经过亲戚介绍,到邹平县棉纺厂上班,一家人不说有多高兴了。梁素佳本人,农村姑娘当上一个纺织工人,不知有多么高兴。2001年6月22日早上7点,由其父亲梁慎军陪同到单位报到。单位分管生产的副厂长将她分配到后纺车间上班。为了预防下雨阴天有个落脚的地方,在交纳床位押金后,厂方安排了集体宿舍。梁素佳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工作特别积极,总是提前上班,不迟到、不早退。虽然如此,厂里一直没有把她当成正式工人,不与她签定劳动合同,没有给她上劳动保险。每天都是在家居住,上下班骑自行车。

上班途中出车祸,家境陷入困境
一晃就是四年。2004年1月18日,正是阴历腊月二十八,到处洋溢者过大年的气氛,厂里分了福利。梁素佳这天上早班,下午3点下班,骑着自行车带着年货回家。第二天,即2004年1月19日早上5点就起床,吃过早饭,天还黑。同村的同事韩宁来叫,她们二人骑着自行车上班,走到石油公司南边,韩宁不慎将手套掉到地上,此时梁素佳并不知道,就继续行进。当韩宁停车捡起手套准备走时,忽然听到前方北转盘处有碎玻璃声(时间大约6:20左右),随即看到有人被车撞倒。由于当时天不太亮,韩宁并未看清楚人。因为急于赶时间上班,没有停车。当韩宁到达单位门口时,没有看到梁素佳。韩宁想她在前头走,此时肯定到了车库放下自行车,就到外面卖饭的小摊找,发现没人,便推车往回返。当到北转盘时,就已看到交警、医院的急救车已经到了,并看到地上躺着的正是梁素佳。随即,医生就将梁素佳抬到车上。
住进邹平县人民医院后,梁素佳被诊断为脑挫裂伤,硬膜外血仲,枕骨骨折,SAH,并做了开颅手术。2004年2月7日出院。2004年4月23日至2004年5月5日第二次住院治疗,共住院32天。花去医疗、住院费用22228.50元。

诚信律师帮助,漫漫索赔路
为了住院,家里算是发愁了。梁慎军夫妇将家里的所有积蓄拿了出来,又变卖了家当,还是不够。就向单位求助。单位答复说,“梁素佳的受伤不是在工厂里面造成的,与厂方无关。看在各方面的面子上,可以到保险公司报销3000.00元。”这样,报销后,梁素佳的家属多次催促、协商,厂长硬是不管。便到当地各家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在未果的情况下,来到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找到娄本清律师。娄律师听完案情介绍后,认为:虽然肇事车辆逃跑,但是可以通过工伤途径获得用人单位的赔偿。协商不成,就“公”了。律师见家属为律师费发愁,又担心厂方势力强大,但是不“打官司”,又没有办法。处于二难境地。当即决定风险代理。于是,走上了漫漫的索赔路。

“住所之争,六波五折”
娄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04年2月13日向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的同志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刚刚施行,此案有两个宿舍,恐难认定为工伤。于是,为了证明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娄律师在家属梁素佳的配合下,到工厂,开河村党支部、村委会,梁素佳的街坊、邻居,多次调查取证,大量的证据足以证明梁素佳基本上不在厂里安排的宿舍居住,其住所应当是开河村的家中。律师认为,单位宿舍应是临时宿舍、集体宿舍,是下雨、阴天时临时的落脚地,不应成为住所。何况,梁素佳只是一个二十几岁的小姑娘,没有自己独立的住所,她的户籍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只能是开河村父母所在的家中。再者,厂方无权要求职工在八小时之外不能回家。单位的观点是,单位安排的宿舍应是梁素佳的住所,并拿出单位炮制的所谓《宿舍管理规定》证明,上班途中应是从宿舍到车间的路途。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在职工方强有力的证据与律师观点的坚持下,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二00四年四月九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梁素佳在2004年1月19日所受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为工伤。
2004年5月,单位向邹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邹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对住所问题“拿不准”,遂裁定中止审理,逐级上报请示。复议机关的这种行为,很容易的被职工方认为串通一气,推延时间,以此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因此,职工家属多次找到律师,商量对策。律师打电话到滨州市、山东省法制办公室,均答复:等着。政府的公正与效率,在此时已经荡然无存,满脑子里只有“官官相护”、“有钱能使鬼推磨”等词句。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半月以后,打电话咨询省法制办公室,说是已经口头答复到市里。终于见到曙光,又问市法制办公室,答复说,已经告诉县法制办公室。于是,到县法制办公室。答复说,主任已经拿着这个案子到青岛参加会议,回来后再研究。这样,直到2004年8月16日,邹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才下达了邹复决字[2004]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应当支持。申请人所提供的内部规定不影响该案实体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2004)邹劳工伤认字008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10天后,单位又到邹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庭审,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维持。15天后,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经调解单位提出仅支付2万元。调解不成,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邹劳仲案字[2005]第03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支付给申诉人住院医疗、医院费用22228.50元,;住院伙食补助金192元,住院护理费276.16元,停工留薪期待遇81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8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2510元,鉴定费250元,共计59064.66元。
2、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为申诉人补交自200年6月至2005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标准依法定社会保险机构核算为准)。
3、驳回申诉人梁素佳要求被诉人支付其他费用的请求。
4、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仲裁费500元,申诉人承担100元,被诉人承担400元,申诉人已垫付仲裁费400元,由被诉人执行本案时直接给付申诉人400元。
单位又与15天后,到邹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调解结案。单位一次性赔偿梁素佳工伤费用三万四千元。单位三天后履行了该协议。这样曲折离奇的梁素佳工伤索赔案历经一年半时间,终于落下了帷幕。

工伤索赔启示录
综观整个过程,可谓六波五折。回想起来,是一个艰难的胜仗。这个胜仗来之不易。试想:如果当初梁素佳一家人因为自己是农民,老实巴交,自卑自怜,没有“公了”的勇气,此案只能不了了之(实际上,有大量的农民工工伤案件就是不了了之的);如果在工伤认定时,没有律师帮助多方取证,据理力争,,索赔之仗就不会有任何结果;如果在行政复议阶段,畏惧强权,就会败下阵来;如果在行政诉讼阶段不能与劳动部门一道坚持争议、坚持自己的观点,就会无功而返;如果在劳动仲裁阶段,不能强调自己的权益,也就只能获赔2万元;如果在民事诉讼阶段,不能坚持合理数额,也就前功尽弃;还有在细节上的很多“如果……..”。现实的结果是:工伤职工获得了34000元的赔偿。事隔半年后,当娄律师又去梁素佳家里回访时,梁素佳伤情恢复得很好,已经到当地其他企业上班,继续干她的纺织工人。
通过本案,可以有这样几个启示: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工伤。
2、职工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公了”是明知之举。
3、律师在工伤维权中起着主导作用。有律师在,有我们的劳动律师团队,不要怕,也没有什么可怕的。
4、权利是为坚持正义的人准备的。在索赔中,坚持你的权益,你的权益就有可能实现。
5、人间自有公道在。坚持正义,必定胜利。

联系:loubenqing@tom.com
loubenq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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