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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37:03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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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以前颁布的有关技术市场方面的行政规章,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各部门制定有关执行本办法的措施应征得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同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技术市场管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推动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技术市场应实行“开放、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洽谈会,应事先向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六条 天津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和宏观管理,具体职能是:
(一)拟订技术市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
(二)组织本市技术合同的登记和管理,对技术交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指导;
(三)组织交流推广技术市场工作经验;
(四)监督、检查技术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科委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各区、县科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指定相应的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技术市场管理。

第四章 技术交易管理
第八条 技术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进行技术交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须按有关规定到技术市场登记部门履行登记手续。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应对技术合同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予登记。
第十一条 经登记的技术合同,享受技术市场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必须可靠、实用。
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技术,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技术,以及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允许转让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对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的管理,按《天津市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7〕137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个人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和他人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交易活动,收入归己。利用非业余时间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向单位交付一定比例的收入,具体比例由本人和单位商定。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利用本单位设备、器材和内部资料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应经本单位同意,收入由个人与单位协商分成。
第十七条 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应聘从事技术交易活动,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个人转让技术成果,按《天津市加强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的暂行规定》(津政发〔1986〕16号)办理。
第十九条 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必须出具注明本人身份、未侵犯他人和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保证书。

第六章 价款、税收和分配
第二十条 技术交易的价款实行市场调节,由交易双方商定。
第二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技术交易费用一次总付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时,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按照新增销售额或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的,在实施技术后的新增销售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技术交易费,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非独立核算的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的技术交易收入,应纳入本单位的财务帐目,统一管理,不得设帐外资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留用的技术交易净收入,全民所有制单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集体所有制单位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主管部门对单位留用的净收入,不得擅自抽调。
第二十五条 技术交易纳税,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实现后,出让方可从留用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奖励直接从事项目实施的有功人员。其中,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的,为5%至10%;从留用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净收入中提取的企业单位,为5%至10%,事业单位为1
0%至15%。以上均不计征奖金税。对用于本市和支援老、少、边、贫地区的技术项目和有组织地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项目,可在上列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5%。
第二十七条 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促成技术交易后,可按约定数额提取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技术合同未履行登记手续,提取支票未盖登记专用章的,银行应拒付现金。对不按规定比例提取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技术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处理。
技术合同当事人侵害他人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或假冒他人专利的,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技术交易过程中签订假合同、倒卖技术合同、利用技术合同泄露国家机密,以及行贿受贿、偷税抗税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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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韶府〔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局局长。各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外出学习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各局局长实行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自觉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各项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行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改善民生问题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主管部门应牵头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法制局就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备案。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审核或组织起草及说明。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主动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主动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四、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办单位拟稿,市政府办公室核稿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签发。涉及工作有交叉的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审核并送有关分管副市长会签后呈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还应当符合《韶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十七、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由市法制局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除涉及人、财、物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呈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涉外活动的重大事项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新闻发布实施办法》执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韶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韶出访、出差和休假3天以内的,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3天以上的,应向市长请示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8 ] 36 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规范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保证创新项目的良性运行,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高效发挥项目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日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管理,保证创新项目的良性运行,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高效发挥项目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项目的目标: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进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第三条 创新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高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及省属高校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研究起始时间为当年9月。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创新项目的规划、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有关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本单位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实行单位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对该研究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论证并签署意见,报学校研究生院(处)。

2、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初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同时,向省学位办报送《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3、鼓励学校设立本单位的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研究生进行创新研究工作,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于设立了研究生创新项目的学校,省创新项目在项目申报等方面将给予优先支持。

4、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在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和优秀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学生)。

2、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切实指导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4、每位研究生最多只能申报一项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条 创新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由省学位办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者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

省学位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对于创新项目,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要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并加强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分阶段拨付使用。创新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开支须经指导教师批准。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申报的经费开支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5、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置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六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指导教师指导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4、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5、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学位办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9月的最后一周。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创新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将扣减该单位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需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转学(不在本省就读)、转专业(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5、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下拨给该单位的创新项目经费。



第七章 结 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二十条 专著、论文(含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英译写法统一为” 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Innovation Foundation For Postgraduate ” 。未标注的,不能批准结题,已资助经费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结题由省教育厅组织。申请结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书、专著、论文等,向学校研究生院(处)提出结题申请、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签署意见、统一汇总并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省学位办组织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鉴定,符合结题要求的由省教育厅颁发结题证书。

一般项目的结题委托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结题材料的要求与重点项目相同,符合结题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并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结题材料报送时间

省学位办集中受理创新项目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2月的最后一周。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一般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院(处)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创新项目可以延长期限6个月至12个月,但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项目结题。

其他没有按时结题的,学校研究生院(处)应该采取停止项目经费开支,对未用完的经费予以追回,并取消其指导教师的研究生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取得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所属学校所有,各校应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学位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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