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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28:10  浏览:9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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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证监发[2002]21号


各证券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二、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债)、国债回购,以及今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备案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三、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如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它服务(如咨询等),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四、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时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为计征营业税营业额,如果证券公司给客户的折扣额与向客户收取的佣金额在同一张证券交易交割凭证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佣金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证券交易交割凭证或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佣金计税营业额中将折扣额扣除。
五、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六、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营业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营业地税务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上述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七、证券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或不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报备佣金收取办法,或不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佣金收取办法,或未按公司公开的佣金收取办法收取佣金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价格、税务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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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建办[2005]79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会团体:

  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报送要求地方开展评比和达标活动有关情况的通知》(国办秘函[2005]53号)及部领导的批示,最近,我们对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了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

  目前,经批准我部机关在建设系统或行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共有7项。包括:梁思成建筑奖、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全国勘察设计大师、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文明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其中,梁思成建筑奖是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我部部管社团和部属单位在建设系统或行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共有5项,包括: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建设事业科技创新奖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部科技委办公室)。另外,我部所管的行业多,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关联度大。为激励先进,有的行业根据工作任务进展或完成的情况,在系统、行业内进行不定期的工作总结性表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清理和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并做好建设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上述明示的12项外,对部曾批准过的其他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包括部机关有关司局组织开展的行业工作性表彰,确需开展的,报经部常务会议审批。

  二、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个别行业确需开展的,按照《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建办[2001]38号)执行。能移交社团的,由社团按规定开展。

  三、凡属部管社团经部批准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社团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9〕1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和《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简化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强化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责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9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不再评审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及时送交项目设计单位,供其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时参考;在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竣工验收前,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二、建设单位申请安全专篇审查时,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预评价报告;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所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具有乙级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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