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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89)署监一字第81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07:44  浏览:9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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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89)署监一字第81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89)署监一字第81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对外经贸部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广东分署,各局、外级海关: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海关总署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下发了(89)署监-字第811号《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在执行中,有关海关提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决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的审批等问题,在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出料加工业务的健康发展,自发文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此项业务也按该《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等六种联合经营商品也是统一成交的一类出口商品,其出料加工业务亦应向经贸部办理报批手续。
以上通知,请遵照办理。



199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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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审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保留九江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出的职能
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市财政局。
 (二)新增的职能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 2、审计监督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 3、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的统一组织、授权,对中央、省在浔国有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 5、组织和实施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全市地方性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 (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
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有关建议。
 (三)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 3.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 4.本级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状
况,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 5.市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 6.市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预算、决算。
 7.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
 9.国家、省、市建设项目和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 10.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中央、省属驻市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和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
 (六)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助管理县(市、区)审计局局长、副局长。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组织和实施全市审计干部的专业培训。
(九)承办市政府、省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9个职能科(室):办公室(挂人事教育科牌子)、综合法制科、财政与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发改运行[2007]19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办)、交通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央煤炭企业:
煤炭质量反映着煤炭产品的内在特征,直接关系到合理供应、使用效率和环境保护。煤炭质量管理贯穿于开采、洗选加工、运输和消费的全过程。长期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炭生产、运输、经营、消费企业认真贯彻《煤炭法》、《产品质量法》,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促使煤炭产品质量稳定提高,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但是,近年来,在社会煤炭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对煤炭质量管理有所放松,特别是出现了个别不法分子在煤炭生产、流通环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维护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煤矿企业要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条件为基础,对不同质量的煤层合理配采;选择有利于提高回采质量的采煤方法,加强回采工作面、运输、提升过程和井口质量管理,坚持煤炭与矸石分装分运;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改进洗选工艺,提高洗选效率,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洗煤厂,小煤矿要建设群矿型洗煤厂。
二、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质量管理的监管。从事煤炭批发经营,必须独立配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配备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计量和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煤炭零售经营,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煤炭检验,但必须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实行分批次检验。
三、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搞好煤炭质量的采样、制样和化验工作。煤炭产品质量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分等论级。与用户签订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规格,按照合同确定的质量规格保障供应,否则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从事煤炭运输的各类企业要自觉服从和支持国家关于煤炭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煤矿、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非法经营企业,要坚决拒绝和抵制为其提供运输服务。运输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运输煤炭,对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要做到分装分堆。
五、继续推进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同质同价原则,加快建立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提高煤炭质量。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必须做到质级相符、质价相符。
六、各煤炭用户企业要根据生产需要与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签订相应质量规格的购销合同,一律不得与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煤矿、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非法经营企业签订合同。供需双方发生质量纠纷,要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妥善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处理。
七、各级经济运行、煤炭管理、煤炭经营监管、交通、质检和耗煤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运输、消费各环节的质量监管。对在煤炭中有意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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