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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1:10:18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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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关于“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大连、青岛、宁波、苏州、无锡等城市”开
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决定,教育部制定了《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用内地发达地区的经济、教育优势,组织内地发达地区加大对边疆民族地区教育支援的力度,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着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一定业务能力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进各民族的
大团结和凝聚力,保障国家的安全和边防巩固,意义重大而深远。
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各地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办好内地新疆高中班,事关大局,政治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有关教育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要把内地新疆高中班办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一要思想认识到位,二要政策措
施到位,三要办学经费有保证,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内地新疆高中班将于2000年秋季开始正式招生,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政府高度重视,抓紧落实,确保按时开学,并于2000年2月底前将协调领导小组、学校、师资、经费等落实情况报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步伐,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切实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
5号)决定,进一步组织内地发达城市加大教育支援新疆的力度,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内地新疆班)。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学规模
内地新疆班学制四年(含预科一年),每年招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届初中毕业生1000人,按每班40人计,每年共办25个教学班;在校生总规模4000人,100个教学班。
二、办学方式
内地新疆班采取异地办班、寄宿制方式,实行定点、包干负责制。从2000年秋季开始招生,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大连、青岛、宁波、苏州、无锡等12个城市开办内地新疆班。各办班城市要选择教学条件、质量好的一类普通高中内附设内地新疆班,也
可安排在当地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附属中学。目前,内地新疆班学生与当地学生合校分班,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
三、招生计划
每年招生计划总数为1000人,各地招生名额分配详见附表。
四、招生对象
每年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应占招生总数的80%以上,同时亦可适当招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汉族农牧民子女,但所占比例一般掌握在总数的10%左右;各少数民族的招生比例,原则上在少数民族招生计划内按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确定。特别是对发展滞后地区的少数
民族学生、女生,在同等条件下按标准优先录取。
五、招生条件
1、本人自愿,家长同意;
2、应届初中毕业生;
3、品学兼优,汉语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并有较好的民族语文水平(对无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的学生,不再将民族语文作为必备条件;对汉族农牧民子女,优先录取兼通民语的学生);
4、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5、服从国家需要。
六、招生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根据教育部内地新疆班招生办法和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从当年参加全区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中择优录取。
七、教学方式
内地新疆班学生不分民族统一编班,统一使用汉语文授课,与当地同年级教学班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同时,要学好民族语文。
预科一年教学重点补习汉语文、英语和数理化课程,使用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预科教材;同时,加强德育教育。
八、升学工作
1、内地新疆班学生高中毕业后,参加全国高校招生考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招生”的办法。凡符合条件的,可入内地的高等学校学习;不能升学的,回新疆。
2、根据当年内地新疆班应届毕业生情况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内地新疆班升学分流的建议,各地、各部门在安排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时,要将内地新疆班纳入本单位总的招生规模之内,教育部届时与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协作计划合并下达。
3、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由内地新疆班招生办公室负责。
九、教师配备和待遇
北京等12个支援城市开办的内地新疆班原则上按普通高中标准配备教职工,根据内地新疆班的工作需要,编制标准可适当放宽。各市在教师职务岗位数、工资待遇等方面要制定倾斜政策,确保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有奉献精神的教师到内地新疆班任教,以保
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管理职责
1、教育部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对内地新疆班工作进行政策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各地办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招生计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预科等有关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组织有关行政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培训以及办学工作检查、评估,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
进等。
2、内地新疆班办学工作以支援城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各承担办班任务的城市要成立以政府分管教育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内地教育支援新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教育支援新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明确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内地新疆班办学所需经费;负
责内地新疆班行政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问题。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是,配合教育部、内地支援城市,做好内地新疆班新生选拔录取工作;提出每年内地新疆班升学分流的建议;组织内地新疆班学生安全到达内地学校;按照学用一致、优才优用的原则,负责组织内地高校新疆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选派
内地新疆班管理教师(每办学点派1-2名),协助做好内地新疆班的管理工作和处理突发性的事件;补助部分贫困学生;定期组织对内地办班情况的考察和调研等。
十一、学生管理
内地新疆班的管理要按照当地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内地新疆班学生管理补充规定(另发)执行。对内地新疆班学生既要热情关心,又要严格要求,特别是生活上,要注意尊重民族习惯和生活习俗。
十二、办学经费
1、一次性经费
为了支持内地新疆班办学工作,中央安排基建、交通工具一次性经费补助和仪器设备、图书、预科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训等一次性经费补贴(另文下达),不足部分由支援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2、经常性费用
(1)内地新疆班办学所需经常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头费、办公费、办学条件改善费用)和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费等,由支援城市政府负责解决。不挤占各地教育经费,要从当地政府财政列专项,专款专用
,并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及时提高生均经费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学生的部分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补贴,补贴标准另文下达。
(3)学生在高中学习期间,要交纳适当的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每生每年900元),往返交通费用自理。对贫困农牧民和城镇职工子女予以减免有关费用。
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名额分配表
----------------------------
| | 每年招生情况 | 在 校 规 模 |
| |----------|-----------|
|地 区| 招生数 | 班 数| 在校生数| 班 数 |
| | (人) | (个)| (人) | (个) |
|---|-----|----|-----|-----|
|合 计| 1000| 25 |4000 | 100 |
|---|-----|----|-----|-----|
|北 京| 80 | 2 |320 | 8 |
|---|-----|----|-----|-----|
|上 海| 80 | 2 |320 | 8 |
|---|-----|----|-----|-----|
|天 津| 80 | 2 |320 | 8 |
|---|-----|----|-----|-----|
|南 京| 80 | 2 |320 | 8 |
|---|-----|----|-----|-----|
|杭 州| 80 | 2 |320 | 8 |
|---|-----|----|-----|-----|
|广 州| 80 | 2 |320 | 8 |
|---|-----|----|-----|-----|
|深 圳| 120 | 3 |480 | 12 |
|---|-----|----|-----|-----|
|大 连| 80 | 2 |320 | 8 |
|---|-----|----|-----|-----|
|青 岛| 80 | 2 |320 | 8 |
|---|-----|----|-----|-----|
|宁 波| 80 | 2 |320 | 8 |
|---|-----|----|-----|-----|
|苏 州| 80 | 2 |320 | 8 |
|---|-----|----|-----|-----|
|无 锡| 80 | 2 |320 | 8 |
----------------------------



20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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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很多应投保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而引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处理,仍存争议。本文将对应投保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交强险定义、性质及赔偿原则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首个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首先,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强制投保,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道交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承保,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一般情况下也不得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其次,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性。交强险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旨在保障第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赔偿,从而保证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经济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无论肇事者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承保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事故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问题

  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肇事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若简单地要求事故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交强险内的责任,将大大降低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利于维护受害人正当权益。这种让受害人为投保义务人之应投保而未投保的违法行为买单的做法显然不合理。那事故发生后,机动车方应由谁为未投保的事实买单?我们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区分肇事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肇事者是否为同一人:

  两者为同一人时,处理规则比较简单,应当首先由肇事车主在其应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足额的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的损失数额,由事故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没有争议。

  两者非同一人时,对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和赔偿额度外责任的承担存在一定争议,司法实践也不统一。下面将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肇事者并非同一人进行分情况讨论。

  (一)出借机动车给他人使用而发生事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对于出借人如何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承担过错责任,二是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三是承担无过错责任,四是公平责任。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过错责任是侵权行为最基础的责任承担原则,这也是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其他几种责任承担原则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补充作用的归责方法,或因为程序因素,或因为照顾弱者,或因为维护公平。换句话讲,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下,就应该以过错责任归责。

  反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观点。过错推定责任在我国民法中仅见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情况,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应扩展到其他情况。从法理上讲,过错推定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担,更多的具有程序法意义,初衷在于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决不可做扩大解释。

  反驳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对机动车的使用包括出借他人使用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对于出借的后果应有预见性,对出借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责任作了规定: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及遗失、抛弃、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和《道交法》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直接行为人的归责方法,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车辆实际驾驶人,而不能当然地理解为车辆所有人或出借人在不驾驶车辆时也适用同样的归责原则。在职务或雇佣行为时驾驶人员的行为视为职务单位或雇主的行为,则另当别论。

  反驳承担公平责任的观点。《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的条件非常严格,只有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而道路交通事故中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少之又少,尽管如此,公平责任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情况,俗话讲就是“和稀泥”,对于侵权行为首先应当分清过错大小、划分责任,而非“各打五十大板”。

  交强险的存在,使过错的划分复杂化,在交强险赔偿额度之内和之外的责任承担应区分不同情况。

  1、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如何分担责任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未参加交强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义务人)及肇事者,他们二者之间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分别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投保险种,如果投保则事故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义务人应投保而未投保存在过错,现在因投保义务人的过错而无法求偿,故投保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肇事者造成的,虽然投保义务人有过错,但损害结果是由肇事者直接造成的,如果没有交通事故就没有赔偿责任,更谈不上保险的问题,故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无论肇事者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承保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交强险还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设立目的是为受害人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基本的经济保障。故交强险部分的赔偿,出于保障受害者权益角度考虑,不能首先从简单的民事过错归责角度考虑肇事者的过错,而应先考虑有无投保交强险情况。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投保义务人,对于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的事实存在过错,故交强险内的损失应当由投保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另一个角度看,出借人应当预料到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引发赔偿问题。

  2、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如何分担责任

  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视出借人即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来分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例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无驾驶资格而借车,再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饮酒而借车,又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超载而借车。这种情况无法列举穷尽,应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出借人没有过错,依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未发现肇事者存在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则出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被盗、被抢而发生事故车主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原则:
(一)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适当减轻个人负担;
(三)市本级与各县(区)各负其责、自行补助和自定办法。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
(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
(三)市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四)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
第四条 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和筹资标准: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暂定为参保单位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2%。
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本级财政必须按筹资计划,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及时划拨到基金支出专户。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补助标准:
住院医疗费自负部分在起付标准以上至1500元的,除起付线后补助40%;自负部分在1501元-2500元的,除起付线后补助5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最大值以下、自负部分在2501元以上的,除起付线后补助60%;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最大值以上,经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的自负部分按90%补助。
一个统筹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补助方式:
本地定额结算的住院费用补助,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垫付补助,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异地住院费用补助,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补助。
第八条 在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同时,有条件的单位可自筹资金,按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本人工龄10元/年的标准补助门诊医疗费,划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按照《企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的门诊、住院医疗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运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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