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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27:13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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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件
财      政      部

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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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障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今后国家相关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三)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五)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六、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关工作程序、报送材料等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九、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十、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的企业,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办理。

  十二、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十三、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出资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四、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管理层受让相关事项的审查,认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十五、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进行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由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具体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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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保监发〔2006〕98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改善资产配置状况,提高投资管理效益,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战略合作,经国务院批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原则

  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严格选择投资对象,慎重确定投资方式,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妥善配置各类资金,确保投资符合公司战略,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权益。

  二、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

  保险机构可以有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并根据不同资金性质,确定投资股权归属和收益分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托投资银行股权。

  三、投资比例和核算基数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实收资本投资银行股权,必须扣除投资其他法人的资本,且投资银行股权的资金不包括其他法人的保险资金。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类保险产品的资金。保险机构采取融资方式投资银行股权,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投资资格和基本要求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必须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 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快速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偿付能力达到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必须具有确定的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划和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能够准确评估拟投银行的绩效和风险。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五、选择条件和主要指标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拟投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资分红规定,严格的贷款审查和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经营稳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业务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信息公开透明,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该银行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达到1%,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2%,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达到1.2%,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A级以上,或者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BBB级以上。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拟投银行必须具有丰富的客户、网络等经济资源,较好的业务品牌,清晰确定的经营计划,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承诺保险机构取得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并有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补偿方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得一个以上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六、报备程序和审批事项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应当事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报备材料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资金托管机制、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和投资协议等(见附件)。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申请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包括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外部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提交预审和审批材料(见附件),预审材料包括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和投资方案等,审批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报备材料要求外,还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团队、投资协议、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中国保监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函。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预审材料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初审,保险机构应在获得初审意见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有关事项,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审批材料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后,保险机构才能进行实质性投资。

  七、退出机制和应急处理

  保险机构转让银行股权,一般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备案,重大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投资银行股权转为流通股的,投资成本计入股票投资的余额,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超过股票投资比例规定的,一般投资在规定期限内逐步调整并达到规定要求,重大投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所投银行股权采用上市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的,应当确定限制期限和对象,采用商业银行回购方式退出的,必须确定回购价格和期限。

  保险机构发现拟投或者所投银行实际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约等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控制投资管理风险,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和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八、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充分论证,审慎决策,规范运作,全面了解拟投银行真实情况和管理状况,认真评审其股东结构、资产质量、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资质条件的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综合评估投资收益和主要风险,合理确定投资价格。必须建立防火墙,严格交易安排,规避交割风险,确保所投银行股权没有法律瑕疵、没有所有权益争议,没有被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保险机构应当跟踪分析所投银行经营情况,科学确定业务发展指标,持续做好后续评价管理。

  保险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漏报瞒报重大信息或者发生利益输送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投资银行股权的,中国保监会将采取质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停止投资或者限期退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保险机构投资境外银行股权,应当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保监会将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和保险机构投资能力,适时调整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和比例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一、投资银行股权低于5%的一般投资报备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托管机制等。

  公司治理应当说明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等;风险管理应当提供经过董事会审议的上一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内控管理建议书,风险管理报告应当说明制度建设、基本要素、主要环节、执行情况、风险状况和化解措施等;财务状况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主要指标测算等,主要指标测算应当说明有关测算过程、结果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等;投资决策程序应当说明董事会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过程、会议决议和投票情况等;资金托管机制应当说明托管银行基本情况、资产有效隔离机制、投资估值核算方法等。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包括拟投银行名称、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营业范围、业务资格、公司治理、股东结构、资产质量、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和主要指标等。管理能力包括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等。主要指标应当说明数据、数据来源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说明拟投银行业务优势、历史财务状况和银行股权转让方基本情况;保险机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持有期限、预期回报、收益现金流测算;主要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和股权退出计划;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

  (四)投资协议应当说明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投资银行股权5%至10%的重大投资申请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一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银行股权后的主营业务发展计划。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说明拟投银行的客户类别、分布结构、网点状况和品牌优势;董事会、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激励和约束机制;未来三年的业务拓展计划等。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拟投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评估意见,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财务和经营风险,建议采取的投资方式、价格、交易安排等。

  (四)投资协议应当约定保险机构取得拟投银行一个以上决策或监督机构席位等。

  (五)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投资银行股权10%以上的重大投资预审和审批材料

  (一)预审材料除重大投资申请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对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对保险机构经济规模、经营效率、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管理能力产生的影响,以及对保险机构未来三年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等。

  (二)审批材料除预审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保险机构基本情况中说明,保险机构与拟投银行的关联关系,最近三年的偿付能力状况,银行股权的估值方法、定价依据;投资股权的报价区间、时间进度、后续处置、补救措施、信息披露和相关利益保障等。

  拟投银行基本情况还应当说明,拟投银行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预期贷款情况、最近三年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不良资产期限结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和风险补偿机制等。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后,保险机构与银行的经营方向、资源整合和综合能力状况;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保险机构派出人员情况和银行管理层安排等。投资协议还应当约定投资银行股权的退出机制等。



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07年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爱卫办


全爱卫办发[2007]2号



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07年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办公室:

现将《2007年爱国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全国爱卫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成员单位







2007年爱国卫生工作要点



2007年爱国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卫生防病工作形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推动爱国卫生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精心组织爱国卫生运动55周年纪念活动

2007年是爱国卫生运动55周年,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进一步总结各方面的经验,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报道,广泛宣传爱国卫生工作成果,促进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发展。

二、继续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一)修订《国家卫生区标准》,完善《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调研、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区)进行暗访调研、技术考核和考核鉴定。采取以暗访为主的形式,继续对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进行复审,并加强对国家卫生城市(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把住质量关,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区)的推荐上报工作,并加强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修订《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编制技术指南和考核程序;积极推进创建国家卫生村活动,统一标准,制定规划,争取尽快命名第一批国家卫生村。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结合我国国情,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镇)的基础上,开展建设健康城市(区、镇)活动,并审核考察确立一批试点。

(四)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继续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三、进一步推进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一)全力做好血防地区农村改厕项目。围绕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改厕项目,血防7省份各级爱卫办应尽全力做好项目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宣传健教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其余省份开展2004、2005年中央补助农村改厕项目效益评价。

(二)完成全国农村饮用水与环境卫生调查报告,尽快建立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长效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配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规范各地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分6片区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技术培训班。

(三)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改厕及粪便无害化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的相关试点和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以农村人畜共患病、常见病为主的健康教育,积极推广健康文化。

四、切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在继续组织做好日常性“除四害”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季节变化特点和病媒生物传播疾病防治形势,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继续支持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标准等的研究、宣传和推广工作。针对近几年局部地区病媒传播疾病时有发生的形势和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立法可行性研究。

五、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国际合作

举办各类爱国卫生工作培训班,召开相关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加强对各级从事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做好国际合作项目,积极配合国家发改委开好东亚环境卫生大会,拓宽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筹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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