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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57:13  浏览:8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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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山东省政府



为了做好省政府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省的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民族事务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文的职责如下: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长、副省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四)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法规,向国务院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任免人员,由省长签署。
(五)副省长按照各自的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做好工作。涉及两个副省长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协商处理。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
群众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
(七)省政府领导同志之间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省长与协助省长抓全面工作的副省长一般不要同时外出。省长外出要与协助省长抓全面工作的副省长做好工作安排,并由办公厅将活动情况通报其他副省长。副省长外出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提前向省长或协助省长抓全面工
作的副省长报告并通知办公厅,在外地的活动情况,由随行人员及时通报办公厅。
(八)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可由省长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省长主持,一般不要求过多的领导人参加。要减少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内外事接待活动,必须参加的,一般不要有两位以上领导同志同时出面。
(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行的礼仪性活动;确需省长或分管副省长出席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部门不要直接向被邀请的领导同志请示。

三、会议制度
(一)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厅(局)长组成,必要时请省辖地级市市长和行署专员列席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的重要指示和决议;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协助省长抓全面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特邀顾问按照分工列席会议。省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省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听取副省长和省政府部门对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审定向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问题的报告;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省政府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省长的重要讲话稿;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研究制定省政府的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制定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重要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处理省政府部门和市地报请解决的重要问题;讨论审定市
、地、县区划调整意见,省辖市和重点县(市)建设规划,重要机构设置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安排;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组成。省政府特邀顾问按照分工列席会议。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省政府专题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特邀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研究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省长根据需要主持召开全省市长、专员会议,部署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市地意见。市长、专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七)省长、副省长要服从省政府的集体活动安排。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时,会议组成人员不要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省长、副省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一般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会议均做会议记录。常务会议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
发。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九)省政府实行“无会日”制度,每周星期一不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省政府的文电,涉及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省长审签,或经省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事项和只涉及某方面日常工作问题的,由分管副省长审签,如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商有关副省长后签发。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
论决定的事项,需发文时由秘书长签发。
(二)呈报文件要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部门和市地呈报省政府的文电,由办公厅按照领导分工和规定的程序送批。部门和市地不要直接送省长、副省长,不要多头主送,也不要主送领导者个人。
(三)部门代省政府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要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省政府决定。应协商而未协商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要报送省政府。
(四)属于部门、市地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以部门、市地名义行文的,不要以省政府名义行文;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经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可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仍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
(五)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行署报省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财政、信贷、外汇、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

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一)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提高政务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二)政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在省政府作出决定之前,要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省政府的文件和省政府会议的内容适于公布的,经秘书长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



198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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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二、第二条修改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五、第四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七、第八条中的“课税数量”修改为“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八、第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九、将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修改为: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 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入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入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卫办发〔2004〕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中宣部、卫生部、总政治部等在京联合举行了“李素芝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和“学习李素芝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一场大规模的学习李素芝同志活动正在全国各行各业,特别是医疗卫生战线逐步展开。

李素芝同志1970年12月入伍,1971年10月入党,1976年毕业于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主动申请到西藏工作,历任边防团军医、西藏军区总医院外科副主任、主任、副院长,现任西藏军区总医院院长,主任医师,少将军衔,博士生导师。28年来,李素芝同志怀着对党的无限忠诚,对边疆军民的真挚情怀,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刻苦钻研医学技术,一心为西藏各族群众服务、为基层官兵服务,持之以恒地弘扬了极端负责、满腔热忱、精益求精、救死扶伤的白求恩精神,谱写了扎根边疆、无私奉献、艰苦奋斗、与时俱进,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凯歌,展示了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和医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受到部队官兵和西藏各族人民的高度赞誉。

李素芝同志对工作极端负责,顽强拼搏,勇于攻关,甘于奉献。长期以来,他扎根雪域高原,无怨无悔,把西藏各族人民视为自己的亲人,把西藏当作自己的故乡,为了党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舍小家,顾大家,全心全意为西藏军民服务。在恶劣的自然条件和艰苦的工作生活环境面前,他不辞辛劳,翻雪山、攀戈壁、啃干面、喝雪水,为边远地区的广大官兵和藏族同胞送医送药,行程四十多万公里,巡诊33万人次,被誉为“雪域高原的生命守护神”、“西藏人民的‘门巴’将军”。

李素芝同志对技术精益求精,刻苦钻研,严谨求实,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他尊重医学科学规律,扎实进行实验,认真组织攻关,钻研高原医学难题,勇攀世界医学高峰,先后主持和参与开展134项高原医疗新技术、新业务,其中16项在世界高海拔医学领域处于领先水平,34项填补西藏高原医学空白,成功实施了世界首例海拔3700米高原浅低温心脏不停跳心内直视手术,攻克了高原手术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治疗急性高原病的难关,被誉为“雪域神医”、“高原一把刀”。

李素芝同志对人民极端热忱,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行医,乐于奉献。他把救死扶伤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把给病人解除痛苦当作自己最大的幸福,将病人的健康视为至高无上的利益。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帮病人所需,精心治疗和照顾每一位患者,精心竭力为人们解除病痛。他所主刀的9000余例大小手术,从未出现过差错。他从不接受病人的红包,对经济上有困难的患者,总是无私相助。

李素芝同志是全军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科技干部,先后荣立二等功1次、三等功4次。他是新时期人民军队中涌现出的又一位勇于探索、无私奉献、爱岗敬业,持之以恒弘扬白求恩精神,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人民的好医生,是我国新时期卫生战线先进人物的杰出代表,与吴登云、赵雪芳、韦加宁等同志一样,是广大卫生工作者学习的好榜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的活动,号召广大卫生工作者深入学习李素芝同志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以“对工作极端负责任”、“对技术精益求精”、“对人民极端热忱”为核心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白求恩精神,做人民群众满意的医务工作者。

学习李素芝同志,就要学习他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学习他迎难而上、顽强拼搏、百折不挠的进取精神,学习他奋力攻关、勇攀高峰、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学习他实事求是、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立足本职,埋头苦干,勇于创新,敢于实践,对工作极端负责任,对技术精益求精,对人民满腔热忱,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精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努力攻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疾病,造福于人民。学习李素芝同志,就要学习他面对艰苦环境,建功立业的崇高理想和人生追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积极投身到支援农村、支援西部医疗卫生的建设中来,在艰苦的环境里勤奋工作,建功立业,在为人民健康事业奋斗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报效祖国,造福人民。

各级卫生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学习李素芝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对于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把学习李素芝同志活动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继承和弘扬白求恩精神结合起来,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我们身边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与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建设和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立足本职岗位,加倍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向李素芝同志学习,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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