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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01:00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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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1]17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实施大市场战略,优化市场经营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必须是市政府统一规划、经营主体明确、具有一定规模、设施较为完善的商品市场。具体由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二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原则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公平税费、建帐立簿、集中收费的原则。市场管理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共同负责市场管理。实行税费缴纳证制度,经营者凭证到封闭式管理办公室定时申报、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条 在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委会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各职能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和服务职能,实行集中、快捷、方便、高效的管理和服务,营造宽松、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制定并落实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实行税费公开、政务公开。
  (三)负责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完善配套服务,并指导市场行业协会的工作。
  (四)对市场收费项目、检查事项进行审查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市场检查或收费,应事先与管委会办公室联系、接洽,管委会办公室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滥检查。
  第四条 具体操作办法
  (一)实行一条龙服务。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必须实行服务式的管理模式,为经营户提供方便快捷、手续简便、政务公开的一条龙服务。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派出民警协助工作。
  (二)实行税费明白卡制度。由市场管委会按规定税率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填卡公示,提高税费缴纳透明度。
  (三)经营户凭税费明白卡每月1-5日集中自行缴纳税费,并有权拒绝明白卡以外的任何收费和摊派。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收费标准必须报物价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实行行业自律。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要成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实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第七条 市场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管委会及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工作,解决问题。
  第八条 优惠政策。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统一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公平、公开、透明的税费交纳办法。
  (一)实行科学核定,适度征收的税收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分等量化、科学双定的办法合理确定税收标准,由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税务等部门核定到户,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市场开办第一年,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一年以后各种行政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三)禁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和乱摊派。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十堰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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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颁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农牧渔业部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颁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87年7月22日,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

现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予以颁发,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劳动人事部和农牧渔业部。

附: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乡镇企业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办的企业,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
乡镇矿山企业的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劳动部门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乡镇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第五条 乡镇企业的领导者对劳动保护工作应全面负责,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实行的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有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六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干部,管理乡镇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乡镇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车间、班组应有兼职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要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组织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制订劳动保护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 乡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及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有权先停止作业,再报告领导处理。
第九条 职工必须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第十条 有易燃、易爆和尘毒危害作业的新建、乡镇企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书(包括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初步设计、安全卫生设施和企业负责人等),经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劳动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劳动场所布局合理,要有足够的采光、照明。在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处,应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二)生产、试验、运输、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设置防爆、防火的安全设施和有应急的措施。
(三)使用易挥发性有毒害物品和产生粉尘的劳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各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并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各种冲压、锯、刨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及各种机械设备传动、转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电气设备和线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物料输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严禁作承压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尘毒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要结合技术改造,限期改善劳动条件。确实无法解决的,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关、停、并、转措施。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在承接尘毒危害严重的产品加工或作业时,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十五条 没有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乡镇企业,不准制造锅炉、压力容器。锅炉安装,大型和三类压力容器的组装单位应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应筹集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用于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和改善劳动条件,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工人正确使用。
第十八条 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
(一)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二)乡镇企业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职工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位操作。
(三)对电气、起重、锅炉、焊接等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专业训练,并经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委托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九条 严禁乡镇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二十条 乡镇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要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要按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时,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劳动部门要给予处罚,直至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和农牧渔业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农副产品收购中代扣代缴各种款项向农民乱摊派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农副产品收购中代扣代缴各种款项向农民乱摊派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今年农业取得了较好收成。目前,正值农副产品收购旺季,总的看,收购工作进展是顺利的,但在一些地方违反国家收购政策、强行代扣代缴各种款项、向农民乱摊派的现象屡有发生。这种损害农民利益,
加重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严重干扰了粮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工作,影响了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关系,必须严加禁止。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粮棉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政策,做好组织工作,改进服务态度,积极采取便民措施,鼓励农民踊跃交售粮棉等农副产品。丰产地区,不限收,有多少收多少;受灾地区,不超购,并要注意安排好群众生活。
二、各地在农副产品收购工作中,要做到“三坚持,三不准”,即:坚持等级标准,不准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坚持现金兑付,不准给农民打白条和挤占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坚持户交户结,不准代扣代缴各种款项和向农民乱摊派。
三、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凡涉及农民出资出劳的,要严格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1〕92号)的规定执行;凡是按规定向农民收取的款项,一律不准在农副产品收购中代扣代缴;乡村提留统筹费实
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收取,要坚持预决算制度,严格实行定项限额管理,不准平调、挪用;各种保险、有偿服务收费等必须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在农副产品收购中借机摊派。
四、接本《通知》后,各级地方政府要立即对本地区农副产品收购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及时纠正和坚决处理在农副产品收购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领导同志要深入到农副产品收购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得力措施,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保证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对本
《通知》下发后,仍强行在农副产品收购中代扣代缴各种款项、向农民乱摊派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对酿成恶性事件的,要从严从快查办。




199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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