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30:14  浏览:8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国有商业银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从组织上保证建设银行改革与发展总目标的实现,促进建设银行事业的健康稳
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银行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七)领导班子整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优势互补的原则。
第三条 建设银行厅(局)级领导干部逐步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处级(含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任期或聘期一般为二至四年。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建设银行总行部、处级干部;各分行、二级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专业支行的领导成员(含总稽核、工会主任等行级领导干部)。各级建设银行的中层领导干部及其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各级行党组(党委)及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建设银行系统的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热爱建设银行,在建设银行改革与发展中艰苦创业,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弄虚作假、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商业银行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协调能力强,公共关系良好。
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县支行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三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
(二)提任二级分行(中心支行)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十年以上工龄,五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要在三年以上);
(三)提任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提任二级分行(中心支行)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行同级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五)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提拔的总行部主任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中心支行)正、副行长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七)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八)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并符合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个别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干部,一般应有一年左右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确实胜任现职并取得群众公认的,方可正式任职。

第三章 推荐与呈报
第九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拟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党委)或上级人事部门主持。
任期或聘期已满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第十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同级党组(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出面与各党组(党委)成员个别沟通酝酿,然后召开党组(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的考察对象,向上级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正式汇报集体研究情况或正式呈报拟任人选的推荐对象,请上级党组(党委)考察
。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上级党组(党委)在民主推荐和个别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直接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组(党委)成员及其他行级领导干部;
(二)中层领导干部;
(三)非领导职务中层干部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部分代表;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同级党组(党委)或上级人事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上级党组(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部分岗位的领导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正职提名、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公开招聘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五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六条 考察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考察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应当不断改进和创新考察方式,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八条 考察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拟任职务所在单位的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定量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现场模拟测试、质询答辩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立体考察其综合素质;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拟任职务所在单位的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五)派出考察组的人事部门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组(党委)报告。
第十九条 考察拟任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与第十一条所列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大体相同,也可根据考察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调整。进行考察时,还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稽核审计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条 在领导干部任期(聘期)期终前和期中,应当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和定量测评。民主评议和定量测评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
(一)民主评议和定量测评由本级党组(党委)主持,必要时,上级人事部门可以派人指导;
(二)民主评议和定量测评的内容为领导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三)参加评议的人员,可以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层次和职务确定,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民主评议和定量测评应当在个人总结、述职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或统计表格、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五)民主评议和定量测评工作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和测评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上级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报告评议和测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察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定量测评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组(党委)或者人事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向上级行备案的干部,由所在行的人事部门进行考察,考察材料经所在行党组(党委)签署意见归档后,同时报上级行人事部门。必要时,上级行也可对备案干部进行考察。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职考察,可根据协管方的意见,会同其共同进行考察或考察后向协管方通报情况。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包括聘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为下级行正职聘任副职确定必要的可供选择的人选。属于上级行党组(党委)管理的干部,本级党组(党委)可以提出任免建议,但必须服从上级行党组(党委)的任免
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要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七条 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组(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拟任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组(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其中涉及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职,须征求协管方同意后再正式发文;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经反复协商,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
由主管方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八条 须报上级党组(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组(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组(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人事、会计、审计、监察、国际业务等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应当及时向上级人事部门请示,待批复后方可正式发文任免,并报上级备案。

第六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三十条 建设银行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行系统内交流制度。
交流的主要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过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总行机关部、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行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分后备干部。
总行机关部、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个任期(聘期)或满五年以上的,必须交流或调整分工。
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个任期(聘期)的或满八年以上的,必须交流或调整分工。
交流主要在上下级行之间、本级行机关部门之间、同级的分支机构之间、经办行和上级管理行职能部门之间进行,少数也可以和建设银行系统之外的干部进行交流。
干部交流一般在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人员中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各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
计、财务工作。
以上有回避关系的现有人员,要逐步调整或调出,并且不允许新的回避对象再行调入。
提任县级支行正、副行长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七章 职务与职级变动
第三十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个人申请辞职和组织责令辞职。
第三十三条 个人申请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要求不再接受现任职务的续聘。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收到申请书后须征求原单位意见,并进行离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在执行特殊任务期间,不得提出辞
职。
第三十四条 组织责令辞职,是指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对辞职后仍在建设银行系统内工作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辞职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调整职务和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调整其现任职务或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被责令辞职、降职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八条 为了推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逐步形成干部领导职务能上能下的机制,对于因年龄、身体原因,不能任满一个任期(聘期)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再任命或续聘担任领导职务,可改任(改聘)为非领导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对于领导干部在任期(聘期)期满之际,本人主
动提出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改任(改聘)为非领导职务,并保留一个任期(聘期)的原职级待遇。
第三十九条 对于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领导干部,经做工作或本人志愿,可批准其提前离岗休息,在建设银行内部享受退(离)休人员的待遇,不影响普调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到达法定退(离)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离)休手续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行长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组(党委)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行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临近退(离)休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各种形式的非组织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人事部门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实行检查监督;
(三)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组(党委);
(四)下级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五)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5年6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市政府对区、县级市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该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九)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五、第十条中的“市人民政府评价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评价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六、第十一条第二、三款修改为“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七、第十二条修改为“评议考核机构应当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2007年4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

  (九)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市人民政府评价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机构应当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在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中青联发[200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的意见
(2005年3月14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中学(含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中学,下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学共青团组织在加强和改进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学生团校是对中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壮大团员队伍、加强团员发展工作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各级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党政领导和社会有关方面高度重视中学生团校建设,严格管理制度,充实教育内容,创新教学形式,提供基本保障,取得了突出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中学生团校在帮助中学生树立理想信念、培养团员意识、提高综合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深刻影响,中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2004年初,党中央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中学生团校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要看到,团校建设在新形势下还显露出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地团校发展不平衡,个别学校未成立团校,一些团校作用发挥不明显;部分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手段比较单一,教师力量薄弱;部分团校实践教育经费相对不足,激励机制相对缺乏等。各级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使中学生团校真正成为广大中学生接受理想信念教育的重要阵地,学习团的基础知识的主要渠道,提高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

  二、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团章的要求,遵循中学生身心成长规律,满足中学生成才发展需要,突出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以丰富多彩的教学内容和实践教育活动,为加强团的基础建设、提高团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作用。

  中学生团校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团员及入团积极分子进行教育,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为共青团输送新鲜血液,壮大团员队伍;对团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培养,培训团的骨干;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教育活动,推动中学团的工作。从2005年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城市中学的团校覆盖率达到100%,农村中学的团校覆盖率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省、地、县三级分别建立中学生团校,形成完善的组织网络体系。

  三、丰富中学生团校的教学内容

  理想信念教育。帮助中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培养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引导中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个人的成长发展与祖国和人民的前途命运紧密结合,为将来奉献社会、建设祖国做好准备。

  团员意识教育。通过学习团章和团的历史,了解团的光荣传统、性质、任务、组织、纪律和团员的权利、义务,掌握团的基本工作方法,增强对共青团组织的认同感、光荣感和使命感。

  形势政策教育。结合国内外新形势和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失时机地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引导中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观点,提高判断是非的能力,使自己的思想观点与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战略部署保持一致。

  社会实践教育。组织中学生走进社会大课堂,参加多种有益的实践教育活动,在实践中了解国情,经受锻炼,加深对所学团的知识的理解,增强责任感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四、创新中学生团校的教学方式

  坚持集中培训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制定严密规范的教学计划,对中学生进行集中培训,传授基本知识,解决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坚持灵活性,鼓励中学生以班级、小组为单位学习基础知识和开展教育活动,倡导个人分散自学,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自我教育。

  坚持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课堂是团校教学的主渠道,重在讲解基本知识和理论。社会实践是理解和深化理论知识的重要途径,采取参观访问、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以及演讲、征文、阅读等多种方式,开展行之有效的社会实践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

  坚持思想道德教育与全面拓展素质相结合。按照德育总体目标要求,遵循教育规律,根据中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将思想道德教育寓于素质拓展活动中,加强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同时,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审美素质,培养健康的心理和文明的生活习惯。

  坚持传统有效教学手段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给中学生学习与生活提供了崭新的空间和渠道。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互联网对中学生的影响,充分利用网络等新的手段,采取网上授课、网上答疑的形式,发挥网络在团校教学中快速便捷、信息量大、对学生吸引力强的优势,激发中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教育的成效。

  五、加强中学生团校机制建设

  提高师资水平。团校教师主要由学校德育教师和青年骨干教师担任。根据教学内容需要和开放性原则,还可聘请校外党政领导、社会工作者、高校教师、先进人物以及青少年工作者等。团校教师要增强责任感,加强学习,提高对共青团工作的认识,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提高综合素质。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关心和支持团校教师的工作,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注重教材建设。团校教材既要利用团章、时政等书面教材,又要充分发挥团史录像、光碟等影音教材的作用。根据团校教育基本指导纲要,规范教学内容,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现知识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各地结合学生实际需要编写富有特色的教材。

  完善领导体制。中学生团校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以中学团委为依托,设立校务委员会,由校党支部书记或其他党政领导、老干部等兼任团校名誉校长,中学团委书记任团校校长,配齐配强团校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团校章程和学生登记、学习、考核评价、奖励、服务等相关制度,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推进团校管理的规范化。

  做好团队衔接。履行全团带队职责,办好团校少年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从初中一年级学生开始进行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吸收初中一年级学生进入中学生团校或团章学习小组学习。少先队员、积极分子入团,必须经过中学生团校培训,考核合格。保证每个团员在入团前后分别参加一期团校培训。对于经少先队组织培养推荐和团组织考察已达到入团标准的优秀少先队员,可以在他们年满13周岁未满14周岁时,发展他们入团,按照团章和《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入团手续。少先队员入团后,在年满14周岁以前仍保留队籍。力争在初中二年级普遍建立班级团支部。

  强化推优入党。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是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后备军作用的需要。对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入党的团员,要加强教育和培养,并严格遵循“推优”工作程序和要求,主动协助党组织进行培养和考察,推荐参加业余党校或党课小组学习。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考入高等学校后,中学党组织要及时把培养教育的学员登记表、结业评语等有关材料转给高等学校党组织继续跟踪考察。

  六、加强对中学生团校建设工作的领导

  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是各级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的共同责任。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中学生团校的具体指导,努力提高团校在中学的覆盖面,在团校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师资培训和拓宽社会资源渠道等方面提供帮助。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正确把握团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把团校工作纳入中学德育工作体系,支持中学生团校建设。学校党政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团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定期听取团校工作情况,关心团校建设,保证团校的教学时间和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确保一定的工作经费,为中学生团校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各方面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求真务实,不断创新,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使其在提高中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壮大团员队伍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对各地、各类学校的团校建设情况,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