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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18:55  浏览:9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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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特别是1995年2月全国土地增值税贯彻实施工作会议以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能够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围绕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的贯彻实施,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入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征收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应看到
,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地区开征工作迟缓,有些地区征管工作抓得不够深入、细致,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挥其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个新税种,征管难度大、收入少、成本高,但对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已开征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切实搞好征管。工作进展迟缓
特别是尚未开征的地方要迎头赶上,千方百计,尽快落实征收工作。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地方党政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勇于开拓,不畏艰难,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二、认真做好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各地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开发合同要尽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记,并逐个认真鉴定,特别是对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开发合同并在5年内首次转让的房地产,要严格审查和把关。对不符
合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征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制定严格的审批办法和程序,基层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的审批办法和程序办理。
三、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建设部、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特别要注意三个环节:一是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要请相关部门严格把关,对没有按规定办理
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二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的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执行政策方面的指导和检查,防止执行上出现偏差。三是对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税务部门要把好确认关。由于土地增值税是新开征的税种,难以控管,为调
动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落实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四、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收入预征办法、减免税审批程度、评估规程及确认方法、委托代征办法等。特别要注意完善收入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要比较科学、合理,项目竣工后,要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五、加强对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地要在近期内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申报是否属实,有无少报收入和多报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扣除项目的分摊是否合理,应否享受减免税优
惠,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基层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中是否存有偏差及征管的情况。各地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要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检查工作的总结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局。




19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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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剪断他人头发引发的身体权保护问题

李琳萍


案例:
  近日,笔者在报刊看到这样一个案件:某男子心理变态,带着剪刀到大街等公共场所里,见到长头发的女性,就上前疯狂的剪其头发。该男子的行为是否违法或者是否构成犯罪?其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分析:
  本案中男子的行为主要分成两部分分析:一是男子的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什么权利;二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该男子的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身体权。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包括了自然人形式上和实质上维护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的完整性和有限制自由支配身体的排他性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宪法》第37条第二款末段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说明我保护身体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而侵犯身体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对尸体的损害。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任何人不得无故破坏尸体。  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所以,任何人(包括医务工作者)未得到公民允许,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身体权的侵害。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头发、指(趾)甲等)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均认为其行为对身体权构成侵害。
  4、实施外科手术中的不正当行为。外科医生的工作,若医师因不合于手术之方法等不正确的医疗行为,使患者维护其身体完整性的权利受到侵害。
  本案中该男子的行为属于对受害者身体组织的不疼痛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确定了男子行为的侵权性,则要明确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物质损害的赔偿,应当包括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精神损害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一般人格权等)受到不法侵害而使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心理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并不以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为前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可以通过下列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此,该男子恶意剪断他人头发的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身体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仅要赔偿物质损失,还要赔偿受害者的精神损害。


荔浦县人民法院 李琳萍
专利号的标注方式

在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给消费者的感觉是该产品是高科技产品,值得信赖。我们经常可以在玻璃瓶装的辣椒酱上见到“专利产品”等字样,并且还非常正式地标注了专利号。获得了专利当然要标注,告诉消费者,专利号如何标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该规定第三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这条包含了两个信息:1、规定的是谁有权标注专利号?包括: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而且这个被许可人还是要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可以标注;2、规定的是专利标注在什么地方?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这里的“或者”不应该只理解为要么产品要么包装的选择关系,应该有和这种并列关系,也就是可以同时在产品和包装上标注。这里的产品要注意,必须是通过该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

  该规定第四条:“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这条规定的是具体标注方式。根据这条的规定,标注最少要标注两个内容:1、专利号,2、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我们所看到的标注很少能看到中文标注的专利权的类别,一般只能看到专利号,大家都明白,三种专利的技术含量是不一样的,外观专利几乎没有技术含量,尤其是一些食品只是申请了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这种专利对食品本身而言不具有任何的意义,所以大家都不愿意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不过仅仅通过专利号我们就可以了解这是什么类别的专利。专利号都是以英文字母:ZL开头:这两个字面就是中文专利的简拼,后面是以串数字,数字的头两位是申请的年代,比如99年申请的,那么开头就是99,从04年以后升级了,头四位为年代,比如2005表示是05年申请的,专利的类别关键看第三位(升级后看第五位),第三(五)位数字只可能是1、2、3,1代表该专利是发明专利,2、代表该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3代表该专利是外观设计专利。

该规定第七条:“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这条规定标注不符合规定将给予处罚,尽管大家不愿意按照该规定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不过由此而被专利管理部门处罚的至今并没有听说过。

作者:王瑜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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