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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7:49:55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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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2002年12月27日)

教基[2002]26号


近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各地积极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但是,现行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突出反映在强调甄别与选拔功能,忽视改进与激励的功能;注重学习成绩,忽视学生全面发展和个体差异;关注结果而忽视过程,评价方法单一;尚未形成健全的教师、学校评价制度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 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 2001〕 21号)精神,坚持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原则
  1.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培养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高尚道德品质、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健康的审美情趣。
  2.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教师的教学水平,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充分发挥评价的促进发展的功能,使评价的过程成为促进教学发展与提高的过程。
  3.对学生、教师与学校评价的内容要多元,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也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注重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既要重视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也要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既要重视学校整体教学质量,也要重视在学校的课程管理、教学实施等管理环节中落实素质教育思想,形成生动、活泼、开放的教育氛围。评价标准既应注意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统一要求,也要关注个体差异以及对发展的不同需求,为学生、教师和学校有个性、有特色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
  4.评价方法要多样,除考试或测验外,还要研究制定便于评价者普遍使用的科学、简便易行的评价办法,探索有利于引导学生、教师和学校进行积极的自评与他评的评价方法。
  5.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评价不仅要注重结果,更要注重发展和变化过程。要把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结合起来,使发展变化的过程成为评价的组成部分。
  6.重视学生、教师和学校在评价过程中的作用,使评价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的交互活动。
  二、建立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
  7.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应包括评价的内容、标准、评价方法和改进计划。评价标准应该用清楚、简明的目标术语表述,主要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
  (1)基础性发展目标:
  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公民素养。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交流与合作能力。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运动与健康。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2)学科学习目标:
  各学科课程标准已经列出本学科学习的目标和各个学段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并对评价方式提出了建议。
  8.学生评价的措施与方法
  教师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如行为观察、情景测验、学生成长记录等)了解每个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
  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成长记录应收集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最佳作品(成绩记录及各种作品)、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教师、同学的观察和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考试和测验的信息等。
  学生是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成长记录要始终体现诚信的原则,要有教师、同学、家长开放性的参与,使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考试是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考试应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要充分利用考试促进每个学生的进步。
  9.每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
  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评语应在教师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同时要制定明确、简要的促进学生发展的改进计划,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小学生的学习成绩评定应采用等级制。不得将学生成绩排队、公布。
  三、建立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的评价体系
  10.中小学教师评价制度的改革要有利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建立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发挥教师创造性的多元的、新型的中小学教师评价体系。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职业道德。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积极上进,乐于奉献;公正、诚恳,具有健康心态和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
  了解和尊重学生。能全面了解、研究、评价学生;尊重学生,关注个体差异,鼓励全体学生充分参与学习;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赢得学生的信任和尊敬。
  教学方案的设计与实施。能依据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目标,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选择利用校内外学习资源,设计教学方案,使之适合于学生的经验、兴趣、知识水平、理解能力和其他能力;善于与学生共同创造学习环境,为学生提供讨论、质疑、探究、合作、交流的机会;引导学生创新与实践。
  交流与反思。积极、主动与学生、家长、同事、学校领导进行交流和沟通,能对自己的教育观念、教学行为进行反思,并制定改进计划。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热爱学习。
  11.教师评价的措施与方法。
  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学校领导、同事、家长、学生共同参与的教师评价制度。
  建立以校为本、以教研为基础的教师教学个案分析、研讨制度,引导教师对自己或同事的教学行为进行分析、反思与评价,提高全体教师的专业水平。
  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唯一标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社会团体、民间学术机构组织的教学评比结果不得作为教师晋升、提级、评优等的依据。
  四、建立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价体系
  12.中小学校评价制度的改革应有利于促进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共同发展。要改变长期以来以升学率作为唯一标准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做法,建立符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校评价体系。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学校领导班子。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实干精神;具有与时俱进规划学校进一步发展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和总结、积累教育经验、推进教育创新的能力;能遵照民主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原则管理学校,提高学校管理效能;具有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
  校长要做到遵纪守法,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念,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基础,有相关学科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了解国内外教育改革的趋势,具有开拓进取的精神和民主、平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能按照课程的要求对学校各环节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制度与管理。学校应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和体现学校特色的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有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的课程设置、实施措施与管理方案;重视校内外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措施;评价制度应有利于促进学生成长和教师发展;校园环境(包括人文环境和规章制度)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教学研究制度。学校应建立以校为本、自下而上的教学研究制度,鼓励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从改革实践中提出教研课题;学校应有归纳课程、组织进行教学研究的能力,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划与措施。 体育与文艺活动。学校要有活跃的学生体育与文艺社团,开展经常性的体育与文艺活动,广大学生都自觉积极参与。学校体育、文艺活动应注重特色。
  13.学校评价的措施与方法。
  建立以学校自评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区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学校应对评价所涉及的各方面进行自我评估,准确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改进措施。
  评价学校应注重实证性的考察(如现场观察、访谈、问卷、听课、座谈、分析学校的原始记录和档案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的标准。
  五、中小学升学考试与招生制度的改革
  14.在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公办学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免试入学,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
  15.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命题必须依据国家课程标准,杜绝设置偏题、怪题,要采用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使学生在考试中有展示特长和潜能的机会。
  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与招生中,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个体差异,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高中录取标准除考试成绩以外,可试行参考学生成长记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其他资料,综合评价进行录取。积极探索建立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学生公开推荐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和学生排队并公布名次。
  制定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和公示制度,坚决杜绝考试招生中的舞弊等腐败现象。
  16.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初中升高中的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进行评价和指导。对不符合国家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要求的命题单位要提出改进要求,不能按要求改进的取消其命题权,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命题,或者委托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具备命题能力的单位组织命题。
  六、普通高中会考制度的改革
  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高中会考具有统筹决策权。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是否组织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不再进行普通高中会考的地方要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制度。
  继续实施普通高中会考的地方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宗旨,坚持按照会考作为水平考试的原则进行命题。适当减少会考科目,加强对学生实验能力和其他实践能力的考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部分质量好、信誉好的学校可免予会考,允许其自行组织毕业考试,对成绩合格者颁发会考合格证书。
  18.逐步形成允许高中阶段其他学校的学生和社会人员参加会考的机制。要为学生提供多次考试机会和补考机会。
  七、继续深化高考改革,积极探索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高等学校招生办法
  19.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要继续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
  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自主权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高考内容改革将更加注重对考生素质和能力的考查,积极引导中学加强对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要将统一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在满足高等学校选拔人才的同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高等学校选拔方式的改革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在文化考试基础上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办法。
  高中应探索建立综合性的评价体系,增加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公益活动及日常表现等真实、典型的内容,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供更多的学生成长信息,逐步使中学对学生的评价记录成为高等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参考之一。
  八、组织实施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加强领导,组织研究队伍,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教育部备案。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充分吸纳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全面部署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并把这项改革同课程改革结合起来。实施办法要求真务实,防止搞形式主义。课程改革实验区要在推进新课程的同时,积极推进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并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与研究和探索。
  21.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作为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根据本通知精神对现行督导评估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22.教研部门应贯彻课程改革的精神,认真研究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提高为学校和教师服务的能力,促进教师的发展和学校课程实施水平的提高。
  2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培训,使中小学广大教育工作者了解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方向和要求,掌握评价的基本方法,克服在部分地区、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陈旧评价和考试观念以及对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疑虑;要以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宣传现代教育评价思想,转变传统的考试评价观念,使中小学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得到全社会的广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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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荣
二○○九年九月三日
 
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强化行政决策责任,防止和纠正行政决策失误,惩处行政决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各区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市、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领导集体成员和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以下简称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按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活动。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议事规则,防止决策失误发生。
  第六条 按政府要求负责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提请政府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提请审议擅自决定的;
  (二)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时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四)未按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
  (五)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或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的;
  (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
  (七)未依法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
  (八)征求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协调的;
  (九)提请政府审议时,提供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材料不真实的;
  (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承办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负责办理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认真审查行政机关报送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材料,或者对报送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未及时通知报送的行政机关补正或者退回报送的行政机关的;
  (二)未按规定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政府重大决策会议档案的;
  (三)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审议会议办理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的;
  (二)超越权限决策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府决定、命令决策的;
  (四)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
  (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未按规定达到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或者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未到会又未在会前征求其意见的;
  (六)研究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做好会前协调等会前准备工作的;
  (七)集体讨论时,行政首长未听取领导集体其他成员的意见决策的;
  (八)未按规定做好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档案的
  (九)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没有充足时间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集体成员处置后,未及时向行政首长或领导集体报告的;
  (十)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有本办法规定情形应当追究行政决策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规定以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有本办法规定情形应当追究行政决策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规定以及《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人员在决策责任追究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对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本单位重大事项的范围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法治是一种信仰
阳朝锋 (东莞市广播电视大学)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美)

法治是一种信仰。这种信仰首先来自于对人性的深刻观察和法律的透彻了悟。法治成为信仰,法律存在自身应有合理性。在社会资源有限和人类需求无限的矛盾世界里,法律从人是自身利益最佳判断者和利益最大化追求者的经济人假设出发设立规则,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法律鼓励善、引导善,却不强制善。因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抑制恶、法律主要正视与面对的是人性的灰暗面与社会的消极面。因而法律恪守的是人的道德底线,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嬉笑吵架、口出脏话,可以视为不文明、不道德,却无法与违法划等号。然而杀人越货、侮辱诽谤,则道德与法律同时亮红灯。
法治是一种信仰。这种信仰与官本位意识、奴性精神、顺民观念格格不入。漫长的中国历史造就了悠久的社会文明,同时也留下了似乎始终无法摆脱的几千年的专制文化糟粕。所谓的父母官、牧民之术,以及对权力的屈从与崇拜,对人性的压抑与忍耐等,无不是专制社会的典型形态。当我们对作秀选举无可奈何、熟视无睹的时候,当我们对充斥荧幕的宫廷戏津津乐道的时候,当我们对专制传统缺乏警觉开始对一切麻木的时候,法治不可能是一种信仰。我们不过是又处在鲁迅先生笔下的“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
早在19世纪,德国法学大师耶林(Jhering)就已呐喊:为权利而斗争。然而这声音传到中国,似乎日渐式微。顺民与刁民、服从与抗争、矛盾压制与矛盾公开,究竟何者更有利于社会?值得深思。
法治是一种信仰。树立这种信仰,有必要除去权大还是法大?人治还是法治的疑惑。我的回答是,真正的法治社会,自然是权大与人治。人治者,人民群众之治也。权大者,人民权力之大也。必须坦率承认,法律的背后是权力,没有权力就没有法律,权是内核,法是外皮。谁的权力决定了谁的法律。法治信仰的树立 ,有赖权力的本位回归。传统中国社会,权力被异化为少数人、少数集团的专利。法律也成为专制集团统治民众的工具。解放后的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就应以当仁不让的主人翁态度,让法律成为当家作主的民众不断解放自身、发展自身,从不自由状态迈向自由境界 的宝器。所以,只要权力是广大民众的权力,法律是这种权力意志反映的法律,权大还是法大?人治还是法治?就是伪问题。权大决定法大,法治以人为本,法律将获得普遍信仰。
法治是一种信仰。信仰法治,就是信仰人性将得到弘扬、不再被压制和扭曲,信仰权力回归人民本位、不再被少数人篡夺滥用。终极来说,也就是信仰民主与正义。
正义是什么?正义是人人各得其所的永恒意志。各得其所需要民主保障,民主是坦途,正义是目的,法治则将两者统一。
社会只有坚持法治信仰,选择民主坦途,才不会迷失正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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