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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2:06:35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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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

交通部、财政部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

(1993年5月25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船舶承运的境内旅客和内贸货物征收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客货运附加费)。
第三条 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船舶是指:
(一)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含集团)的船舶;
(二)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从事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的船舶;
(三)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资、合作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的船舶;
(四)其他经交通部批准征收客货运附加费的运输船舶。
第四条 客货运附加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购买客票的旅客(或其代理人)和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 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负责承运旅客或货物的航运企业及为航运企业办理运费结算业务的港口经交通部批准后为客货运附加费代征单位。其他为航运企业办理运费结算业务的单位为代收单位,代收单位由航运企业委托。代征单位应经常检查代收单位的收
、缴情况。
第六条 客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
(一)客运附加费(包括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按客票票价(或行李包裹运费)的百分之九在出售客票(或在办理行李包裹托运手续)时计征。
(二)货运附加费(包括客货班轮承运的货物)按每计费吨公里五厘在核收货物运费时一并计征。沿海运输按每吨海里换算1.852吨公里计算。
(三)集装箱货运附加费按标记的集装箱载重吨每吨公里五厘在核收货物运费时计征。空箱不计征货运附加费。
(四)每张运单货运附加费的起码收费额为1元,尾数不足0.10元的按四舍五入进整。
第七条 联运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货运附加费
(一)铁水联运货物,由到达港向收货人征收;
(二)铁水水联运货物,到达港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到达港向收货人征收;到达港不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航运企业负责征收;
(三)水铁联运货物,由起运港向货物托运人征收;
(四)水水、水水铁、水铁水联运货物,由起运地的代征或代收单位征收水运全程的货运附加费。水运一程货物不是由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承运的,只征收水运二程的货运附加费。如果水运二程不是由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承运的,起运地的代征或代收单位凭换装港(或到达港)出具的
证明可将该程的货运附加费退还托运人。如果起运港不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航运企业负责征收。
第八条 征收客货运附加费不另制单据。客运附加费(包括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加入客票票价(或行李包裹托运票据)中;货运附加费(包括客货班轮承运的货物)在现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增列货运附加费项目。
第八条 征收客货运附加费不另制单据。客运附加费(包括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加入客票票价(或行李包裹托运票据)中;货运附加费(包括客货班轮承运的货物)在现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增列货运附加费项目。
第九条 代征或代收单位可按客货运附加费征收额计提千分之五的手续费。港、站征收的客货运附加费免征船舶业务代理费。
第十条 客货运附加费实行专户管理。采取“专户存储,存款计息,汇款收费”的办法。代征单位都应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交通部客货运附加费专户”。此专户只能存入和划转,不能动支。
代收单位代收的费款(扣除千分之五手续费后的净额)应于收到费款后的七日内解缴代征单位。代征单位收到的费款(扣除千分之五手续费后的净额)应于三日内存入专户,并于月后三日内连同专户存款利息收入一并汇缴交通部专户。
第十一条 交通部有权检查代征或代收单位客货运附加费的收缴情况。代征或代收单位不得漏征、少征客货运附加费。有漏征、少征客货运附加费时,必须负责追补应缴费款。在180天内能追补到的,仍可计提千分之五的手续费;逾期追补不到的,由代征或代收单位负责赔偿。
代征或代收单位有错征客货运附加费时,必须及时更正。因错征需退回缴费人的费款,代收单位从尚未解缴代征单位的费款中支付,代征单位从尚未存入客货运附加费专户的费款中支付。
第十二条 代征或代收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滞缴征收的客货运附加费。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滞缴的,除应追缴费款外,还应按日核收截留、挪用、滞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截留、挪用、滞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缴费人不按本征收办法缴纳客货运附加费的,代征或代收单位有权追缴费款,并从应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费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缴纳费款和罚款的,代征或代收单位可提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第十四条 缴费人同代征或代收单位在缴付客货运附加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代征或代收单位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交通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所收的滞纳金作为客货运附加费收入处理;所收取的罚款收入直接上交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代征单位应按照本征收办法规定的格式编制报表,并于月后七日内报送交通部。
代收单位报送的报表由代征单位制定。
第十七条 代征单位应单独设置“应交客货运附加费”会计科目,核算代征的客货运附加费。
第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漏征或漏缴客货运附加费和认真做好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代征单位名单
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汕头、广州、湛江、南京、镇江、张家港、南通港务局,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广州、烟台海上救
助打捞局,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运学院,武汉科技大学,集美航海学院,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附件二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月报表

编报单位: 1993年 月 日 单位:元
-----------------------------------------
项 目 |行 次| 本月数 | 累计数 | 备 注
--------------|---|-------|-------|------
一、客货运附加费征收额 | 1 | | |
--------------|---|-------|-------|------
1.客运附加费 | 2 | | |
--------------|---|-------|-------|------
其中:代收单位代收 | 3 | | |
--------------|---|-------|-------|------
2.货运附加费 | 4 | | |
--------------|---|-------|-------|------
其中:代收单位代收 | 5 | | |
--------------|---|-------|-------|------
| 6 | | |
--------------|---|-------|-------|------
二、加:滞纳金收入 | 7 | | |
--------------|---|-------|-------|------
专户存款利息收入 | 8 | | |
--------------|---|-------|-------|------
三、减:代征(收)单位手续费| 9 | | |
--------------|---|-------|-------|------
银行汇费 | 10| | |
--------------|---|-------|-------|------
| 11| | |
--------------|---|-------|-------|------
四、客货运附加费本期应缴额 | 12| | |
--------------|---|-------|-------|------
五、客货运附加费期初欠缴额 | 13| | |
--------------|---|-------|-------|------
六、客货运附加费本期已缴额 | 14| | |
--------------|---|-------|-------|------
七、客货运附加费期末欠缴额 | 15| | |
-----------------------------------------
财务负责人: 审核: 制表人:
注:各行次对应关系 1行=2行+3行+4行+6行
9行=1行×0.005
12行=1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
15行=12行+13行-14行

附件三 客运附加费征收明细表

编报单位: 1993年 月 日 单位:元
---------------------------------------------
|行 | 本 月 收 入 | 累 计 收 入 |
单位名称| |---------------|---------------| 备 注
|次 |客票收入|行包收入|客运附加费|客票收入|行包收入|客运附加费|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13| | | | | | |
----|--|----|----|-----|----|----|-----|-----
|14| | | | | | |
----|--|----|----|-----|----|----|-----|-----
|15| | | | | | |
----|--|----|----|-----|----|----|-----|-----
|16| | | | | | |
----|--|----|----|-----|----|----|-----|-----
|17| | | | | | |
----|--|----|----|-----|----|----|-----|-----
合 计|18| | | | | | |
---------------------------------------------
财务负责人: 审核: 制表人:

附件四 货运附加费征收明细表

编报单位: 1993年 月 日 单位:元
-----------------------------------------------
|行 | 本 月 收 入 | 累 计 收 入 |
单位名称| |----------------|----------------| 备 注
|次 |货运量 |货运周转量|货运附加费|货运量 |货运周转量|货运附加费|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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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 | | |
----|--|----|-----|-----|----|-----|-----|-----
|12| | | | | | |
----|--|----|-----|-----|----|-----|-----|-----
|13| | | | | | |
----|--|----|-----|-----|----|-----|-----|-----
|14| | | | | | |
----|--|----|-----|-----|----|-----|-----|-----
|15| | | | | | |
----|--|----|-----|-----|----|-----|-----|-----
|16| | | | | | |
----|--|----|-----|-----|----|-----|-----|-----
|17| | | | | | |
----|--|----|-----|-----|----|-----|-----|-----
合 计|18| | | | | | |
-----------------------------------------------
财务负责人: 审核: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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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激发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 指导原则
  外来务工人员户口迁入管理,应当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积分落户,总量调控、循序渐进,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及县(市)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门负责对积分落户受理、审核及办理相关人员的落户手续。建设、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税务、劳动保障、计生、卫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指标和责任管理
  各县(市)区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根据财政保障能力和城市承载能力确定年度落户指标,并报市发改委备案。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拟定的年度落户指标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二章 迁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证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暂住证》连续5年以上(含5年),且证件有效的。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二)工作年限:在本市现用人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三)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含5年)。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四)居住条件: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有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
  (五)年龄身体: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市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纳税。
  第七条 积分申办条件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总分值为150分(评价标准附后)。
  (一)技术创新指标:在本市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科技进步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二)职业资格指标:在本市取得高级工或被聘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
  (三)担任职务指标:在本市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以上职务的;
  (四)素质提升指标:取得高中以上学历的;
  (五)荣誉称号指标:在本市取得县级以上优秀党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六)社会公益指标:在本市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的;
  (七)企业认可指标:在本市用人单位被评定为年度优秀的。
  在保持上述七项积分评价指标、一级指标、权重分值和总分值全市统一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二级指标项目内容并合理调整二级指标分值。
  第八条 梯度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行梯度政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10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其他县(市)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9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8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受理期限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一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份。
  第十条 申请提出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在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直接下载相关资料,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做好证明材料认定工作。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完整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领取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符合第六、七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规定的社会保险证明;
  (三)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居住证明;
  (四)依法纳税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现居住地、输出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与个人承担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
  (六)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
  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到相关部门做好证明材料的认定工作。建设、人事、科技、教育、税务、劳动保障、计生、卫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做好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认定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之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视为受理。

  第四章 审核公告

  第十三条 审核
  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落户意见。
  第十四条 公告
  公安机关对于申请人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将落户意见及积分基本内容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
  公告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在公告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准予迁入决定,并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公告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意见并反馈到原移送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重新核定,并作出户口准予迁入与否决定。
  第十五条 办理
  外来务工人员凭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 配偶子女随迁
  按本办法规定落户到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的外来务工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在实际居住的家庭户内落户。落户到其他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本市现行政策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溯及力
  本办法实施之前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的工作年限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参照适用
  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务工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外来务工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细则
  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全面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行政执法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构成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范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所推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仅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并未纳入其中。因此,我们认为,贯彻《若干意见》要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有机的结合起来,坚持监督具体行政行为与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并重,以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面规范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行为规范、文明公正、监督有效。
一、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践
为了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近年来,我市认真研究探索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面监督的方法和途径,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扎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具体行政行为。
1、不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保证人民的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市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方针,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抓住“依法行政”这一核心内容,认真贯彻落实《纲要》、《若干意见》,把建立和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主要“抓手”,在全市大力推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3年9月,我市召开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总结了第一轮(1997年开始)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情况,部署了今后五年我市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任务,市长与重新确定的46个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单位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2004年,《行政许可法》和《纲要》颁布实施,我市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和学习活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许可主体、许可事项,按照《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明确责任追究。2005年、2006年,我市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行政执法责任的确定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完善的工作。
2、细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公正合理的程序不仅是实体正确的重要保障,而且有利于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只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处罚和许可所要经过的程序,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程序法律规定的较少,有的甚至还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大多原则性强而操作性较差。《若干意见》下发后,我市在原来已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的基础上,本着保障相对人权益、执法为民便民、规范行政行为的要求,统一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的同时,对每一个执法行为都要制定具体的执法工作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要求,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特点和具体执法要求,对法定的执法程序制定了相应的细则,采用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细化完善每一执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措施,使每一项程序都有严格的标准、具体的操作方式,其中包括文明执法、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时效、执法纪律及行为相对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投诉渠道,对执法行为的程序评价制约及其回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直至处理等等。同时,各个岗位的执法程序做到了有机衔接。对于有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在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制定了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定,明确条件、标准和有关程序。通过细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使执法环节清晰、执法形式正确、执法时限明确、岗位衔接密切,执法活动流畅,有效地遏制了行政权力寻租现象的滋生。
3、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为了切实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我市高度重视与依法行政相配套的制度建设。近几年来,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杭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杭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杭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杭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定》、《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杭州市网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时监督办法(试行)》等政府规章、制度,形成了较为严密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体系。各行政执法单位内部也狠抓建章立制工作,加强自我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及时、公正、有效。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要求,原来我市的《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不适应目前依法行政工作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已将这两件政府规章的修订列入了2006年度政府立法项目计划,修订后的《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将于近期出台施行。
4、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严格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措施。自1997年以来,我市每年坚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采取检查为主、汇报为辅、召开座谈会、素质测试、统一标准、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能够与时俱进,我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结合加入世贸组织和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的实际,针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特点,每年都要修订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标准,坚持做到每年的评议考核都能紧跟依法行政的形势的需要,能够跟上我市中心工作实际的需要,有效促进了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水平逐年提高。由于,及时修订评议考核标准,行政执法责任制逐年都被赋予了新的要求、新的内容和新办法,使行政执法责任制更具有发展性、针对性和实践性,其作为依法行政主要“抓手”的作用越来越“凸现”出来。同时,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四个结合”:一是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执法检查相结合。把实施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综合评分考评,推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落实。二是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同行政执法部门效能建设相结合。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行政执法效率。三是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同行政执法公开相结合起来。实行行政执法公开是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的重要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地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具体内容落实到公开的内容之中,建立起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网上投诉,自觉加强自我约束监督和接受群众、舆论的监督。四是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市政府目标考核把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目标纳入考核,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任务有无完成,有无责任案件的发生,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同单位政绩、奖惩等挂起钩来,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几年来,通过严格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违法行政行为明显减少。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全面监督,2006年我市在对依法行政工作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密部署的同时,成立了杭州市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评议考核小组,出台了杭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与其配套制定了具体的评分细则,将行政执法责任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列入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其考核结果在政府工作目标、机关效能建设、满意不满意单位综合评价中得到应用。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方式,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服务社会起着重要作用。从源头上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制定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势在必行。我市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杭州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中对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市政府专门下发了《杭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作出了有关规定,我们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1、充分发扬科学性和民主性。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制定预防和补救措施,切实防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随意性。拟定的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密切和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必须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不予采纳的,应当作出充分说明。建立健全集体讨论制度。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出台的规范文件必须经过制定部门、审查部门集体讨论决定。通过把握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集体讨论“三个环节”,彰显出政府在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同时,追求行政合理性和民主性的意识,体现出现代公共管理型政府的正当行政。
2、充分发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就该规范性文件是否进行过科学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有否超越本机关法定的职权范围;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有否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符合规定的,按有关公文办理的规定,报请行政机关审批决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修改,也可以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未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的,一律不得发布。充分发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可以最低限度地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
3、变备案审查为前置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是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改革。其目的是通过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提前介入审查,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防止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部门之间各行其是、各自为政、违法或变相违法现象的产生。与事后备案审查相比,前置审查可以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从而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实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前置审查,前置纠错,实际上是对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从理论上来说,我们认为是符合“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的大方向的;从实践上来看,前置审查可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有件不备、有备不审、有错难纠”现象;从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来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的主要内容,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基本一样,即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依规定进行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是否进行了法律审核;文件的文字技术有无重大错误或者有无重大缺陷以妨碍对文件的准确理解等等,但却能使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工作变得更加主动,更有力度,也更易于被各部门所接受和理解。
4、统一规范性文件发布形式。规范规范性文件,必须统一规范性文件发布形式。对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统一在《杭州政报》上发布,作为该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在《杭州政报》上发布后,市政府工作部门还可以以其他方式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凡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和在《杭州政报》上发布,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自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统一规范性文件发布形式,体现了行政行为公开、透明的原则。
自实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法律审查以来,凡是发现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不予通过发回修改,对私自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市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撤消该文件,并在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时作扣分处理。2003年10月以来,共审查规范性文件251件,纠正不当文件12件,没有发生一起因规范性文件制定在主体、依据、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而受到相对人质疑的现象。通过加大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的力度,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既保证政令的统一,又防止一些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随意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或擅自对行政相对人设定和增加义务、扩大责任,同时有效地避免行政机关因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被动局面。
二、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思考
依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执法的集中要求可以表述为行政执法必须依据法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依据法律作出。自《纲要》颁布实施以来,行政行为的规范取得了较大进展,依法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行政执法也存在着一些与依法行政基本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争管辖、争处罚、越权处罚、重复处罚和扯皮漏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行政相对人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多级检查的现象随处可见;越权执法和行政执法不作为的现象依然存在;受经济利益所驱动而以行政执法权力为本部门、本单位甚至个人谋利益的现象屡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等等。在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存在着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规范事项上存在着“三乱”现象;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违法授权或委托行政管理、随意规定部门职责或擅自扩大部门职权;不合理地设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干预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经营权;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严重败坏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从某种意义上说,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意志的体现,事关国计民生、人民福祉。行政执法部门发出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的,一旦规范性文件本身违法,必然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大面积违法。一些部门之所以肆无忌惮地违法行政,往往以规范性文件为后盾。规范性文件违法现象不革除,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维护群众利益更无从谈起。因此,我们认为,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具体行政行为规范监督的同时,还要按照《纲要》关于“提高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监督,而且“两手都要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行政执法部门做到依法行政,其意义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一)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反复适用,并且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涉及范围广,作用时间长。如果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无论在广度上和深度上,都要比一、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大得多。在依法行政的条件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是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因此,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实际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把法院排除在对抽象行政行为法律监督的主体之外,这一任务主要靠政府自行监督来完成。为了保证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有必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事前报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前置”审查制度。重点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有无超越权限;规范性文件的目的、精神和内容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较高效力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存在交叉和冲突等。如果发现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及时向制定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制定机关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如果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应当向本级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建议,由本级政府决定予以撤销,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二)强化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或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实施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登记备案、其他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和依法拥有行政执法权的其他组织最经常、最大量的活动,就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按照《纲要》“强化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若干意见》强化执法责任的要求,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样十分重要。
(三)建立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全面监督。
任何一个现代化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这一环节都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的考核制度,奖惩就失去了依据,激励竞争机制就失去了依托,监督制约就落不到实处,依法行政就会流于形式。实践中通过考核来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比开会要求和发文件部署要“管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作为监督行政行为的一项制度,《纲要》给予了明确规定,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若干意见》作了具体规范,评议考核的重点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岗位行政执法人员。但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岗位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要求是密不分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作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考核《若干意见》内容要求中并未涉及,《纲要》只是要求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因此,我们认为,对行政执法部门仅仅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是不够的,有必要上升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建立起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全面监督。根据《若干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的要求,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列入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分值在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依法行政考评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依法行政考核,可以起到两个作用。一是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推进全市依法行政进程;二是促进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觉严格规范本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到实处。(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卞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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