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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42:28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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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问题的函

195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夏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
本年6月4日函悉。你县因在学习“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时对该指示第二条发生疑义,呈请解答关于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以及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分和财产以外之财产应否没收的问题;兹答复如下:
(一)政务院所发布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只是就这些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依法应为没收的程序作出指示,不能认为是并非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一般规定。
(二)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本年6月23日公布之“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处理。在判决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时,除因被没收部分有属于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在没收的程序上应依政务院本年2月4日公布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处理外,一般的均应依“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执行没收。
(三)来问第一点:所谓“属于前条以外的一般土匪、特务、恶霸”等是指前条已指出的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以外的一般反革命分子而言,并举例如土匪、恶霸、特务等皆是。但这些反革命分子应否没收其财产,须按其罪恶大小,情节轻重,依法处理;第二、四两问亦应视其罪恶大小,情节轻重,分按具体情况根据前述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作适当处理。第三问所指伪顽连营长级、乡镇长、联保主任等,如其罪恶重大依法应为惩罚,则要不要并予没收财产或单独给予没收财产的惩罚,亦均应视具体情况根据上述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妥慎处理。

附:夏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的请示函
最高人民法院编纂处负责同志:
本县在清理敌伪物资工作中,召开了房产清理委员会,在会上学习法院工作通讯第七期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在讨论中,发现第二条尚有疑问之处,特举出来,请示答复:
一、属于前条以外的一般土匪一句,究系指政治性土匪、非政治性土匪、还是小土匪、伪顽匪是否包括在内,其罪恶之大小,是否有限制,在没收其股份和财产中,属于私人财产是否没收ⅶ
二、土匪、恶霸、特务、反革命分子,在城市中的房屋,而本人并无公私营业者,是否应予没收ⅶ
三、所谓反革命分子、汉奸、战犯等,而伪顽连营长级、乡镇长、联保主任等的房屋,是否在没收之列ⅶ
四、如本县第二区孙王楼村著名恶霸地主孙雨亭,田地三百余亩(已没收),统治一方,在本县东关中和街旧有宅基三处近百余间,而恶霸孙雨亭,并无公私营企业,而人民又痛恨者,其房屋如何处理ⅶ
以上四项,希接信后,抽暇示复,以便执行是荷。
195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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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财政局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财政局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

盐政办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盐城市农业资源开发局盐城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实际情况,现制定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黄河故道农业开发项目、滩涂垦区配套项目等四类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和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采取积极措施,着力推进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

  第二章土地治理项目管理
  第四条总体规划
  (一)市级规划。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根据国家农发办及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的指导性规划意见,以及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五年总体规划。
  (二)县级规划。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依据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性规划意见,以及本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五年总体规划。
  (三)规划原则。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应坚持高效开发、规模开发、集约开发、产业开发的原则,明确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园区、高效设施农业基地、规模开发项目区所在位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支持的主导产业。
  第五条立项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连片开发面积不低于5000亩,并与往年项目区集中连片。
  第六条前期准备
  (一)立项宣传。以农民所需、农民所急、农民所盼为前提,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宣传,增强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体意识。
  (二)征求意见。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将项目建设任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重要内容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公示,征求项目所在村农民是否愿意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是否自愿筹资投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编制项目建议书
  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范围、地点、规模;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初步分析;组织领导和主要措施等。
  第八条项目库管理
  (一)各项目县按上一年度的1.2倍投资规模,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财政局实地考察(审查)和专家评审后,进入项目库。
  (二)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采取竞争立项办法,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申报年度立项,不在项目库内的项目不得立项。
  (三)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变动后,应进行及时补充。
  第九条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根据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下达的年度计划控制指标,对进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或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组织专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依据。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要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确保编制质量。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负责对全市所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把关。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农发办和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编制和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项目评审
  (一)根据《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项目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权限,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负责对中央财政年度投资500万元或省级财政年度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评审。
  (二)项目评审工作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评审权限内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三)项目评审建立责任制,明确评估人员的职责。
  (四)经评审可行的项目须在市农业资源开发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年度实施计划的编报
  (一)根据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及项目计划编报要求,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必须在自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控制指标和项目计划编报要求下达到各县(市、区)。根据经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计划编报要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二)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年度计划编制业务的指导,提高年度计划的编制质量。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按省要求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核
  (一)编制年度计划前,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要根据经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施计划控制指标和有关概预算办法及定额标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二)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有能力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编制。编制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对有资质单位进行竞争性取舍。
  (三)项目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四)项目初步设计须报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审核。审核工作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有关业务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审核小组承担,在接到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提供的文字材料后1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转批
  (一)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根据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的年度计划批复,对县级具体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转批。
  (二)项目实施单位须严格按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安排工程施工。
  (三)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公示
  项目进入工程实施阶段前,项目所在乡镇或建设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各项目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将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状况、资金使用投向、工程实施地点、工程建设任务、群众投工投劳等内容公示。
  第十五条招投标
  (一)招标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要纳入县(市、区)政府工程招投标部门管理。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培训、检查,组织人员参与、指导和监督县级招投标工作。
  (二)招标范围。经国家和省批准、在我市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黄河故道开发项目和滩涂垦区配套项目中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和财政投资30万元以上的农田林网、工程监理和单项工程设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投标人资质审查。土建工程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路桥、市政、建筑等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
  (四)标段的划分。应将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进行捆绑打包,根据单项工程类别、投资额大小、施工便利等因素,以项目乡镇或跨乡镇连片为单位或按照工程类别合理划分标段,每一标段估算金额在150万元左右,下浮不得超过10%。
  (五)规范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专家委员必须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并具有高级职称。专家委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六)严禁转包和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一经发现中标工程转包或分包的,立即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止合同。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
  (一)监理公司确定。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每年组织1次工程监理招标,择优确定当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监理公司。工程监理合同由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与中标监理公司签定。
  (二)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建筑、市政、交通等丙级以上监理资质。
  (三)监理费用。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携带监理合同、监理资料、监理意见、工程验收证书及正规发票到所在县(市、区)报账。
  (四)监理督查
  1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负责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工作职责。
  2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不定期到项目区检查监理人员在岗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检查监理月报、周报的真实性和监理台帐完整性。
  3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负责检查监理公司是否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是否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是否按时报送监理月报、每周简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等情况。
  4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理督查工作。现场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总监是否巡视等情况,检查电站、农桥、机耕路、防渗渠等监理记录,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督工作。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要建立监理督查档案,作为下一年度监理招投标的评标依据。
  5项目区乡镇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专门人员和农民代表,监督工程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和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6监理公司未按照合同和文件规定要求及时向市、县农业资源开发局提交监理周报、月报等报告的,委托人将按总监理费的1%扣除监理费;提供虚假报告的,将按总监理费的5%扣除监理费。未按规定到位开展监理工作,情节较轻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扣减监理费用。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形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委托人可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保证金。
  第十七条施工督查
  (一)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等情况进行督查。
  (二)项目进入实际施工后,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要每月向市农业资源开发局报告施工进度,市农业资源开发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建立进度台帐。
  (三)市成立项目实施督查小组,负责对各类项目的实施进行情况督查。督查小组根据进度报表,进行现场督查。督查内容既包括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工作的督查,也包括对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项目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招标结余资金管理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结余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区增做工程。
  (二)结余资金在50万元以上,项目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在50万元以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三)增做工程管理与其他工程管理方式相同。
  第十九条项目标牌标志
  (一)标志分类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类项目标志,应包括项目区标志、主要单项工程标志和一般建筑物等三类。
  1项目区标志:高标准农田、土地治理、黄河故道和滩涂垦区配套项目以项目区乡镇为单位,在项目区乡镇醒目位置或工程密集处设立介绍说明项目总体情况的项目区标志碑。
  2主要单项工程标志:排灌站、机电井、中型以上桥涵闸、成片造林、苗圃等单项工程的醒目位置需设置介绍说明该工程技术参数和效益指标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志。
  3一般建筑物标志。一般建筑物都应有明显的农业开发标志。
  (二)标志内容
  1项目区标志:项目区标志碑的内容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图标、项目区名称(××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乡(村、流域)项目区)、项目法人单位落款等内容。
  2单项工程标志:各主要单项工程需设置农业综合开发图标标志,并尽可能利用建筑物的翼墙或直墙刷写项目年度、主要技术参数和效益指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护制度、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内容。
  3一般建筑物应采用农业综合开发徽标做为标志。
  4标志文字部分字体、颜色自定,徽标按国家规定制作,力求做到美观、大方、醒目。
  第三章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规划
  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要求,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制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五年规划。
  第二十一条项目类型和扶持重点
  (一)项目类型和扶持方式
  1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主要扶持方式为财政补助和财政贷款贴息两种。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主要对生产经营性投入进行补助。财政贷款贴息项目主要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贴息。
  (二)扶持对象和扶持重点
  1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为国家和省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部分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扶持《江苏省优势农产品产业化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16个优势主导产业、当地具有资源优势和产品优势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
  第二十二条项目选项、立项
  (一)立项条件
  1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本地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最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两年以上;为社员以货币、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立的经济实体;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二)选项入库
  1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应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料库。每年对资料库进行更新,保证对所属区域内潜在项目建设单位的情况准确了解。
  2根据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确定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按照上年投资规模的1.2-1.5倍,初选项目入库,经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考察后建立项目库。各地要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申报立项。入库项目要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一)根据省下达的编制可研报告通知,市农业资源开发局通知相关项目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和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计划管理
  (一)年度计划编报
  通过省级评审的项目,根据省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编制要求进行。
  (二)年度计划主要内容。
  1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预期效益等。
  2项目计划表。填写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的项目计划表,并通过表内和表间审核。
  3附件。包括市、县(市、区)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等。
  第二十五条实施方案编制
  (一)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确定后,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根据经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编制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方案及投资概算。生产性土建工程的规划和布局,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途等;生产技术方案及工艺流程,生产设备选型。辅助工程及辅助设备方案。前期工作费用、科技措施推广应用等。
  2资金筹措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构成,企业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筹措方案等。
  3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实施总体时间安排,科技推广实施时间安排,项目建成后试运行及投产时间安排等。
  4带动农民增收措施。带动农民增收和产业发展的方式及措施,带动农民增收的效益等。
  5组织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成立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及分工,项目实施的组织过程。
  第二十六条 计划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项目计划经审批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因不可抗力确需调整的,按省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每个项目的计划调整最多一次。对立项当年12月底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按照程序提出项目调整、变更、终止的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产业化项目实施
  (一)项目督查
  1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进度、建设质量、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市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查不少于3次。
  2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每月将项目各项建设内容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备案。
  (二)项目报账
  1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财政补助项目必须在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全部按计划实施到位,项目实际总投资不得少于计划规定的建设投资,由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验收合格后进行报账。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共同审核企业贷款的真实性,凭银行结息单原件,在下达的贴息计划内报账。
  2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结余资金部分,按照项目调整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在同一项目县土地治理项目区增做工程。
  (三)项目标牌标志
  产业化经营项目标牌标志,按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文件规定,在主要土建工程上设置项目永久性标牌,在其他工程和主要设备上设置农业综合开发标志。
  第四章项目竣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竣工审计
  (一)项目工程实施完后,必须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竣工审计工作由县(市、区)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前,县(市、区)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开展审计,包括工程规格、数量及造价审计。县(市、区)财政局依据审计报告报帐。
  (二)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项目验收的前提,项目工程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所有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县级验收和市级验收。
  (三)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在项目立项时,应及时将年度项目计划文件抄送县(市、区)审计部门,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在有关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凡竣工决算未经审计的,不得以联合验收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
  (四)在竣工审计中,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必须提供工程全套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建合同;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施工现场签证、施工中有关材料采购协议和会办纪要、工程竣工图、报审竣工结算书、其他有关资料,服从审计;监理单位必须提供详实监理资料。审计单位现场勘察时要公正、准确,避免发生矛盾,要根据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工程相关造价文件以及商定的时间交付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级验收
  (一)各项目县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后,要及时组织年度项目自验工作。
  (二)县级验收应采取全覆盖的方式,对每个工程都进行检查。
  (三)县级验收结束后,应完成以下材料:
  1自验报告;
  2年度工作总结及来年的工作安排;
  3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4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
  5项目建设档案资料;
  6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
  第三十条市级验收
  (一)市级验收必须在县级验收、问题整改完成后进行。
  (二)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组建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对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市级验收。
  (三)市级验收对中沟级以上的工程必须100%普查。对小沟级工程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至少覆盖1/3的工程量。
  (四)验收结果设优秀、合格、不合格等3个格次。
  第五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在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管护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文件资料应列入归档范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归档文件资料范围,按项目单位项目建设与管理实际,参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部门文件归档范围进行收集归档。
  第三十二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前期准备类:包括开发规划(总体规划、阶段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库资料(入库文件材料、项目建议书及建议书评审或批复的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批复等文件材料。
  (二)立项审批类:1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审批文件资料等;2项目计划申报、批复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项目计划调整、变更的申报、批复文件资料等。
  (三)项目实施类:1项目管理公示及其它实施过程中管理工作的文件等。2土地治理项目招标资料(包括项目招标公告或邀请函、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中标单位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监理资料(含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工程计量单及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施工预决算资料和土地治理项目中非工程类农业(土壤改良、购良种等)、农机、林业等措施实施的证明材料,科技推广和培训等项目实施证明材料。
  (四)竣工验收类:1上级管理部门对项目验收的有关材料,本级项目自验的有关资料,项目审计的有关文件资料;2项目工程验收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总结。
  (五)建后管护类:项目区工程及其他固定资产移交文件资料。工程管护责任书、农机具管护责任书、林网管护责任书,产权变更有关材料。
  (六)其他资料:有偿资金借款手续、以物折资和以劳折资结算表等。
  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归档文件资料保存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立项审批第2类和竣工验收第1类资料保存期限为永久,前期准备类、项目实施第2类和建后管护类为长期,其余均为短期。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归档。文件资料应按项目年度、分项目整理。
  第三十五条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对每年项目年度文件资料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大类(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进行归档;具体文件材料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阶段收集整理。
  第六章建后工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各县(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根据资产性质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分别移交给乡镇、村、个人等产权所有人。
  第三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类项目投资兴建的中沟级以上建筑物以及骨干道路、输变电线路、仓库、晒场等,应明确为国有资产;小沟级建筑物、机耕路、林网等田间工程,应明确为集体资产;以财政补贴的形式扶持农户购置的农机具和大棚等,应明确为农户家庭资产。
  第三十八条各产权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工程、农机具进行接受、登记并负责管理,并填写固定资产移交表确定接收。
  第三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形成的资产,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根据资产的性质、管理的重点和目标,采取相应的运行管护形式。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专业部门管护。水利骨干工程,由乡镇水管部门管护;仓库、晒场、农技设备等由乡镇农技部门统一管护;骨干道路由乡镇委派相关部门统一管护。
  (二)村集体统一管护。项目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机耕路和农田林网,由受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指派专人或成立专业队管护。
  (三)水利专业户管护。在坚持工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或乡镇所有的前提下,由乡镇村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将工程使用权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的形式落实到专业户,与专业户签订运行管护合同。
  (四)农民联户管护。喷滴灌等设施由受益农户联合起来共同负责运行管护工作。
  (五)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护。由乡镇或村委托项目区内的相关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管理工程。
  (六)龙头企业管护。采取项目区建设与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建设相结合,龙头企业参与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将项目区作为其原材料生产车间的,由乡镇委托企业对项目区内的工程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条明确管护主体后,管护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报酬,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管护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实行乡镇、村集体、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多渠道承担,国家适当补助。
  (一)对有经济收益的基础设施如泵站、防渗渠道等,按照保本微利、规范服务的原则,通过招标择优选择运行管护主体。管护经费通过服务收费解决,可以由水费返还,在正常的水价范围内适当让利于管护责任人,作为管护经费。
  (二)对大型灌区的水利工程,由所在乡镇明确水利部门负责管理,通过按成本收取水费和财政补助两条渠道筹集管护经费。
  (三)对农田林网,可以通过拍卖收益分成回收部分资金,用于补充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维护经费。
  (四)农户家庭资产,由农户直接进行管理,承担管护经费。
  (五)龙头企业(合作社)承担管护责任的,自行落实管护资金。
  (六)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七)鼓励有条件的镇村,安排专项管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由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续转下年继续使用。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由农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四十三条在工程移交后,由村委会组织,县(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和乡镇项目管护领导小组共同监督,明确管护责任到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责任,各责任人须填写工程管护责任书和林网管护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乡镇工程管护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区的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管护不力、设施破坏的,按管护合同对管护单位或管护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七章项目效益评价
  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行一年后,应对项目工程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五条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考核项目建成后完成的土地治理面积,新增改善灌溉面积,新增农产品生产能力,投入产出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受益人口数量,以及培训农民、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情况。
  农业产业化类项目主要考核项目直接带动基地农户数量、受益农户增收情况,扩大主导产业规模情况,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确定考评项目和对象;下达考评通知;制定考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1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被考评单位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情况和考评方案,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2形式审查。考评组对被考评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3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现场考评,由考评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非现场考评,由考评组在对被考评对象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三)总结阶段。考评工作完成以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撰写绩效考评报告,建立考评档案,并研究解决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是安排以后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较好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予以鼓励;对绩效较差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报等方式予以警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龙岩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3〕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心、社、总会、公司、管委会)、驻岩中央、省直管理机构及金融、保险单位:
  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龙岩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
              龙岩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为扎实推进我市项目带动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的管理,确保市重点项目能够建设一批、开展前期工作一批、储备一批,滚动发展,有效地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市重点项目是指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事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对促进县(市、区)域经济和社会加快发展、带动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第二条 市重点项目确定的主要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对促进县(市、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骨干项目;
  (二)促进产业化发展的龙头项目以及带动产业技术进步、促进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点项目;
(三)重大工业或技改项目;
(四)社会事业骨干项目;
  (五)其它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实行分类安排:新开工或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列为在建市重点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列为预备市重点项目;处于未批可研报告以前阶段的项目列为前期工作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单列,并分在建和前期二类项目。
  本市辖区内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直接列为市重点项目;跨年度在建的市重点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列为市预备重点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后两年内项目无任何进展的,不再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确定的程序:市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研究筛选确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和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根据项目申报的范围和标准,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比选,并与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名单,经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在年度项目开发工作中,有符合市重点项目安排条件要求的新项目,可直接向市计委和市重点办推荐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及时提请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研究确定增列。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对在市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领导小组下设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挂靠市计委。市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和计划,协调组织市重点项目的筛选、推荐工作,并组织综合比选,提出市重点项目名单意见及工作计划。
  (二)检查、督促、指导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帮助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跟踪、通报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四)协调、组织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及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结果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意见。
  (五)帮助协调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安排和管理市重点项目前期经费。
  (六)协调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筛选并向国家、省推荐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省重点建设项目。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织申报、争取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扶持资金。
  (七)参与市重点项目预可研、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招投标及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市级出资的重点项目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稽查。
  (九)组织市重点项目的宣传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属的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筛选本级、本行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并向市重点办推荐市重点项目。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直接管理的市重点项目,负责抓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并对国有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组建本级政府、本部门重点项目建设领导机构及项目工作班子,做好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项目资金拼盘中地方自筹资金或部门资金的筹措到位。
  (四)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职责的问题。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要求:
  (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等负全面责任。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市重点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选择,以及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等活动,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投标。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四)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和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投资概算等。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征用土地、林地及折迁房屋;项目建设必须厉行节约用地,大力保护环境和森林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六)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中应切实维护项目所在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勤俭节约,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减少浪费,节约投资。
  (八)建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防止行贿受贿和贪污腐败现象。
  (九)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建设情况工作台帐,实行项目月报,季报和专报制度,按要求及时向主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市重点办报告项目的建设动态情况和存在问题。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八条 市重点办对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通报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和提出整改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有自筹资金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优先安排并及时支付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项目扶持政策,优先申报、推荐市重点项目向国家、省申请国家和省级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预算,保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开展。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以及管理和表彰的费用。市财政安排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严格按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的用地。负责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应依法做好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安置工作,及时交付土地,保证项目的施工需要。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协调解决辖区范围内市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社会治安、后勤保障等问题,为重点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严禁出现阻挠、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点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为市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服务,为推进市重点项目实施采取积极的措施、办法,限定办事期限和优先办理有关事项,简化各项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优良的建设环境。市重点项目按规定必须要交纳的费用,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五条 电力、供水、交通、邮电、通信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施工和生产的用电、用水、物资运输和邮电通信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六条 为市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必须按照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度要求,同步安排建设。
  第十七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实行市重点项目建设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评办法按市政府龙政〔2001〕综60号文办理。
  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的依据。考核结果由市重点办报送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单位和个人工作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对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目标任务实施进展缓慢,计划完成差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将给予处理处分:
  (一)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拨付或收回重点项目或该重点项目所在行业前期工作补助经费。
  (三)暂停该项目列为市重点项目。
  (四)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因工作不力或有意刁难阻挠而导致市重点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部门或部门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市重点项目经稽查或审计发现有关重大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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