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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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0年3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0年3月1日)
(2000年3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师梦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50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管〔2007〕397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列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23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特此函复。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后,有的地区反映,“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商品“三包”费用的规定,有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商品“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下同)资金的开支范围
1.维修用零配件的购置、储存开支和报废、降价损失;
2.退换下来的残机折旧和返修支出;
3.“三包”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以及人员培训和必要的资料费支出;
4.购置专项用于包修业务的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5.包修专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6.“三包”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二、商品“三包”资金结余或不足的计算
年末帐面“三包”资金结存数减去未出售的库存“三包”商品和已出售尚未到包修期的“三包”商品应保留的“三包”资金(按工业包给商业的定额计算);年末帐面结存数大于应保留数的部分为结余,反之为不足。
三、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包修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
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包修专用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企业发展生产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但对包修任务重,锐后留利较少,当年“三包”资金又有结余的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可在当年结余的“三包”资金中列支。
198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