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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2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25:38  浏览:9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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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维护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整顿卷烟流通秩序,国家烟草专卖局自一九九三年四月起,陆续对全国享有跨省经营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经营权的企业重新核发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现将领有国家烟草专卖局
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码公告如下: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企 业 名 称
许 可 证 号 码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0100001
北京市:
北京市卷烟销售公司 0101005
天津市:
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 0102006
河北省:
河北省卷烟销售公司 0103007
河北省烟草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0103008
河北省烟草公司保定分公司 0103009
河北省烟草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0103010
河北省烟草公司承德分公司 0103011
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分公司 0103012
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分公司 0103013
河北省烟草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0103014
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分公司 0103015
河北省烟草公司沧州分公司 0103016
河北省烟草公司衡水分公司 0103017
河北省烟草公司邢台分公司 0103018
山西省:
山西省卷烟销售公司 0104029
山西省烟草公司太原市公司 0104030
山西省烟草公司阳泉市公司 0104031
山西省烟草公司吕梁分公司 0104032
山西省烟草公司雁北分公司 0104033
山西省烟草公司忻州分公司 0104034
山西省烟草公司晋中分公司 0104035
山西省烟草公司朔州市公司 0104036
山西省烟草公司长治市公司 0104037
山西省烟草公司大同市公司 0104038
山西省烟草公司晋城市公司 0104039
山西省烟草公司运城分公司 0104040
山西省烟草公司临汾分公司 0104041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卷烟销售公司 010530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010530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包头分公司 0105309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哲里木盟分公司 0105310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分公司 0105311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巴彦淖尔盟分公司 0105312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伦贝尔盟分公司 0105313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兰察布盟分公司 0105314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0105315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伊克昭盟分公司 0105316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分公司 010531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010531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锡林郭勒盟驻张分公司0105319
辽宁省:
辽宁省卷烟销售公司 0106042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鞍山分公司 0106043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抚顺分公司 0106044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本溪分公司 0106045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丹东分公司 0106046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锦州分公司 0106047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公司营口分公司 0106048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阜新分公司 0106049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辽阳分公司 0106050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铁岭分公司 0106051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朝阳分公司 0106052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盘锦分公司 0106053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锦西分公司 0106054
沈阳市烟草公司 0106058
大连市烟草公司 0106305

吉林省:
吉林省卷烟经销公司 0107028
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分公司 0107019
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分公司 0107020
吉林省烟草公司延边分公司 0107021
吉林省烟草公司四平分公司 0107022
吉林省烟草公司通化分公司 0107023
吉林省烟草公司白城分公司 0107024
吉林省烟草公司辽源分公司 0107025
吉林省烟草公司松原分公司 0107026
吉林省烟草公司浑江分公司 0107027
吉林省烟草公司梅河口销售公司 0107306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卷烟销售公司 0108059
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哈尔滨市公司 0108060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0108274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0108275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0108276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绥化分公司 0108277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黑河分公司 0108278
上海市:
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海市公司 0109061
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海市公司烟草贸易中心 0109290
沪桂烟草联营公司 0109291
沪粤烟草联营公司 0109292
江苏省:
江苏省卷烟销售公司 0110062
江苏省烟草公司苏州分公司 0110063
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分公司 0110064
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分公司 0110065
江苏省烟草公司镇江分公司 0110066
江苏省烟草公司南京分公司 0110067
江苏省烟草公司扬州分公司 0110068
江苏省烟草公司南通分公司 0110069
江苏省烟草公司徐州分公司 0110070
江苏省烟草公司淮阴分公司 0110071
江苏省烟草公司盐城分公司 0110072
江苏省烟草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0110073
浙江省:
浙江省卷烟销售公司 0111074
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 0111075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波分公司 0111076
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分公司 0111077
浙江省烟草公司嘉兴分公司 0111078
浙江省烟草公司湖州分公司 0111079
浙江省烟草公司金华分公司 0111080
浙江省烟草公司绍兴分公司 0111081
浙江省烟草公司衢州分公司 0111082
浙江省烟草公司台州分公司 0111083
浙江省烟草公司舟山分公司 0111084
浙江省烟草公司丽水分公司 0111085

安徽省:
中国烟草总公司安徽省公司卷烟销售公司 0112086
安徽省烟草公司合肥分公司 0112087
安徽省烟草公司蚌埠分公司 0112088
安徽省烟草公司芜湖分公司 0112089
安徽省烟草公司阜阳分公司 0112090
安徽省烟草公司滁州分公司 0112091
安徽省烟草公司毫州分公司 0112092
安徽省烟草公司宿县分公司 0112093
安徽省烟草公司淮南市公司 0112094
安徽省烟草公司淮北市公司 0112095
安徽省烟草公司马鞍山市公司 0112096
安徽省烟草公司六安分公司 0112097
安徽省烟草公司巢湖分公司 0112098
安徽省烟草公司宣城分公司 0112099
安徽省烟草公司池州分公司 0112100
安徽省烟草公司黄山市公司 0112101
安徽省烟草公司安庆市公司 0112102
安徽省烟草公司铜陵市公司 0112103
江西省:
江西省卷烟销售公司 0114105
江西省烟草公司南昌分公司 0114106
江西省烟草公司鹰潭分公司 0114107
江西省烟草公司吉安分公司 0114108
江西省烟草公司赣州分公司 0114109
江西省烟草公司萍乡分公司 0114110
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分公司 0114111
江西省烟草公司新余分公司 0114112
江西省烟草公司抚州分公司 0114113
江西省烟草公司九江分公司 0114114
江西省烟草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0114115
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饶分公司 0114116
山东省:
山东省烟草公司济南分公司 0115117
山东省卷烟销售公司 0115118
山东省烟草公司烟台分公司 0115119
山东省烟草公司枣庄分公司 0115120
山东省烟草公司青岛分公司 0115121
山东省烟草公司荷泽分公司 0115122
山东省烟草公司泰安分公司 0115123
山东省烟草公司济宁分公司 0115124
山东省烟草公司日照分公司 0115125
山东省烟草公司临沂分公司 0115126
山东省烟草公司淄博分公司 0115127
山东省烟草公司东营分公司 0115128
山东省烟草公司德州分公司 0115129
山东省烟草公司潍坊分公司 0115130
山东省烟草公司威海分公司 0115131
山东省烟草公司聊城分公司 0115132
山东省烟草公司滨州分公司 0115133
河南省:
河南省卷烟销售公司 0116134
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分公司 0116135
河南省烟草公司周口分公司 0116136
河南省烟草公司鹤壁分公司 0116137
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0116138
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分公司 0116139
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分公司 0116140
河南省烟草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0116141
河南省烟草公司南阳分公司 0116142
河南省烟草公司郑州分公司 0116143
河南省烟草公司濮阳分公司 0116144
河南省烟草公司新乡分公司 0116145
河南省烟草公司商丘分公司 0116146
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0116147
河南省烟草公司安阳分公司 0116148
河南省烟草公司焦作分公司 0116149
河南省烟草公司许昌分公司 0116150
河南省烟草公司信阳分公司 0116151

湖北省:
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 0117153
湖北省烟草公司孝感分公司 0117154
湖北省烟草公司鄂州市公司 0117155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石分公司 0117156
湖北省烟草公司襄樊分公司 0117157
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分公司 0117158
湖北省烟草公司荆门市公司 0117159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冈分公司 0117160
湖北省烟草公司鄂西分公司 0117161
武汉市烟草公司 0117177
湖北省烟草公司咸宁地区分公司 0117279
湖北省烟草公司陨阳分公司 0117320
湖北省烟草公司沙市市公司 0117321
湖北省烟草公司荆州分公司 0117322
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 0117323
湖南省:
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卷烟经理部 0118162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公司 0118163
湖南省烟草公司岳阳市公司 0118164
湖南省烟草公司长沙市公司 0118165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潭市公司 0118166
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地区公司 0118167
湖南省烟草公司大庸市公司 0118168
湖南省烟草公司株州市公司 0118169
湖南省烟草公司怀化地区公司 0118170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阳市公司 0118171
湖南省烟草公司娄底地区公司 0118172
湖南省烟草公司邵阳市公司 0118173
湖南省烟草公司益阳地区公司 0118174
湖南省烟草公司零陵地区公司 0118175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卷烟销售公司 0118176
广东省:
广东省烟草公司 0119186
粤沪烟草联营公司 0119285
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 0119286
广东省烟草公司韶关分公司 0119287
广东省烟草公司梅州分公司 0119288
广东省烟草公司湛江分公司 0119289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卷烟销售公司 0120187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柳州分公司 0120188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河池分公司 0120189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玉林分公司 0120190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钦州分公司 0120191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北海分公司 0120192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梧州分公司 0120193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0120194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南宁分公司 0120195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分公司 0120196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百色分公司 0120197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综合贸易中心 0120280
海南省:
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 0121198

四川省:
四川省卷烟销售公司 0123199
四川省烟草公司成都分公司 0123200
四川省烟草公司德阳分公司 0123201
四川省烟草公司乐山分公司 0123202
四川省烟草公司宜宾分公司 0123203
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县分公司 0123204
四川省烟草公司凉山分公司 0123205
四川省烟草公司万县分公司 0123206
四川省烟草公司涪陵分公司 0123207
四川省烟草公司自贡分公司 0123104
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0123209
四川省烟草公司绵阳分公司 0123210
四川省烟草公司泸州分公司 0123211
四川省烟草公司广元分公司 0123212
四川省烟草公司黔江分公司 0123213
四川省烟草公司遂宁分公司 0123214
四川省烟草公司南充分公司 0123215
四川省烟草公司雅安分公司 0123216
四川省烟草公司内江分公司 0123217
四川省烟草公司广安分公司 0123281
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销售分公司 0123218
重庆市烟草公司江津分公司 0123219
重庆市烟草公司永川分公司 0123324
贵州省:
贵州省卷烟销售公司 0122220
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分公司 0122221
贵州省烟草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 0122222
贵州省烟草公司毕节分公司 0122223
贵州省烟草公司安顺分公司 0122224
贵州省烟草公司黔南分公司 0122225
贵州省烟草公司黔西南分公司 0122226
贵州省烟草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0122227
贵州省烟草公司铜仁分公司 0122228
云南省:
云南省卷烟销售公司 0124229
云南省烟草公司玉溪地区公司 0124230
云南省烟草公司昭通地区公司 0124231
云南省烟草公司大理州公司 0124232
云南省烟草公司思茅地区公司 0124233
云南省烟草公司文山分公司 0124234
云南省烟草公司临沧地区公司 0124235
云南省烟草公司丽江地区公司 0124236
云南省烟草公司保山地区公司 0124237
云南省烟草公司德宏州公司 0124238
云南省烟草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司 0124239
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 0124240
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分公司 0124241
云南省烟草公司东川市公司 0124242
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分公司卷烟经理部 0124243
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卷烟经理部 0124244
陕西省:
陕西省卷烟销售公司 0126249
陕西省烟草公司安康分公司 0126250
陕西省烟草公司宝鸡分公司 0126251
陕西省烟草公司延安分公司 0126252
陕西省烟草公司商洛分公司 0126253
陕西省烟草公司西安分公司 0126254
陕西省烟草公司榆林分公司 0126255
陕西省烟草公司渭南分公司 0126256
陕西省烟草公司铜川分公司 0126257
陕西省烟草公司汉中分公司 0126258
陕西省烟草公司咸阳分公司 0126259

甘肃省:
甘肃省烟草公司卷烟销售公司 0127260
甘肃省烟草公司庆阳分公司 0127261
甘肃省烟草公司白银分公司 0127262
甘肃省烟草公司天水分公司 0127263
甘肃省烟草公司兰州分公司 0127264
甘肃省烟草公司武威分公司 0127265
甘肃省烟草公司酒泉分公司 0127266
甘肃省烟草公司平凉分公司 0127267
甘肃省烟草公司定西分公司 0127268
甘肃省烟草公司陇南分公司 0127269
甘肃省烟草公司张掖分公司 0127270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中国烟草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司 0129282
青海省:
中国烟草总公司青海省公司 0128283
青海省烟草公司海西分公司 012828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国烟草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司 01303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01302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吐鲁番分公司 013027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哈密分公司 0130273
福建省:
福建省烟草公司销售部 0113293
福建省烟草公司闵东调剂经理部 0113294
福建省烟草公司闵诏贸易中心 0113295
福建省烟草公司蒲田分公司 0113296
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分公司 0113297
福建省烟草公司南平分公司 0113298
福建省烟草公司厦门分公司 0113299
福建省烟草公司龙岩分公司 0113300
福建省烟草公司漳州分公司 0113301
福建省烟草公司福州分公司 0113302
福建省烟草公司泉州分公司 0113303
福建省烟草公司宁德分公司 0113304
下述企业属县级烟草公司,已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享受跨省
经营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权利(原级别待遇不变),其名单和许
可证号码如下: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企 业 名 称
许 可 证 号 码
辽宁省:
辽宁省烟草公司开原市公司 0506001
辽宁省烟草公司黑山县公司 0506002
辽宁省烟草公司东港市公司 0506003
庄河市烟草公司 0506004
辽宁省烟草公司盖州市公司 0106055
辽宁省烟草公司大石桥市公司 0106056
辽宁省烟草公司海城市公司 0106057
甘肃省:
甘肃省烟草公司金昌市公司 0527005
甘肃省烟草公司敦煌市公司 0527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贵港市公司 0520007
山东省:
山东省烟草公司曲阜市公司 0515008

江西省:
江西省烟草公司德兴市公司 0514009
江西省烟草公司樟树市公司 0514010
江西省烟草公司丰城市公司 0514011
江西省烟草公司乐平市公司 0514012
江西省烟草公司瑞昌市公司 0514013
湖南省:
湖南省烟草公司桃源县公司 0518014
湖南省烟草公司澧县公司 0518015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南县公司 0518016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阳县公司 0518017
湖南省烟草公司韶山市公司 0518018
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 0518019
湖南省烟草公司长沙县公司 0518020
湖南省烟草公司浏阳市公司 0518021
湖南省烟草公司南县公司 0518022
湖南省烟草公司益阳县公司 0518023
湖南省烟草公司沅江县公司 0518024
湖南省烟草公司岳阳县公司 0518025
湖南省烟草公司汨罗市公司 0518026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阴县公司 0518027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潭县公司 0518028
湖南省烟草公司洪江市公司 0518029
湖南省烟草公司宜章县公司 0518030
湖南省烟草公司冷水江市公司 0518031
湖南省烟草公司龙山县公司 0518032
湖南省烟草公司醴陵市公司 0518033
湖南省烟草公司平江县公司 0518056
江苏省:
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县公司 0510034
江苏省烟草公司吴县公司 0510035
江苏省烟草公司太仓市公司 0510036
江苏省烟草公司泰州市公司 0510037
江苏省烟草公司张家港市公司 0510038
江苏省烟草公司丹阳市公司 0510039
江苏省烟草公司武进县公司 0510040
江苏省烟草公司东台市公司 0510041
江苏省烟草公司启东市公司 0510042
江苏省烟草公司如皋市公司 0510043
江苏省烟草公司通州市公司 0510044
江苏省烟草公司海安县公司 0510045
江苏省烟草公司江都县公司 0510046
江苏省烟草公司泰兴市公司 0510047
江苏省烟草公司常熟市公司 0510048
江苏省烟草公司兴化市公司 0510049
江苏省烟草公司江阴市公司 0510050
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 0510051
江苏省烟草公司昆山市公司 0510052
江苏省烟草公司溧阳市公司 0510053
江苏省烟草公司宜兴市公司 0510054
江苏省烟草公司江浦县公司 0510055
以上所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99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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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并重点建设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嫩江农场局除外,下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将其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切实保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征占基本农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均为基本农田保护的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逐级建立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侧重于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于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地力培育和质量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
计划、水利、林业、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划 定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及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人口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编制,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实行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及布局应以土地资源详查资料为依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比例不低于本地区耕地面积的85%。
第十条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维持原状,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一条 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食、经济作物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农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三)计划实施改造的和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中低产田:
(四)市、县(市)、区蔬菜生产基地;
(五)农业科研、教学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
(六)国营农、林、牧、渔场,部队农场、劳改农场集中连片的耕地;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田。
第十二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
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选址应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无法避开必须占用的,应按程序报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在建设用地选址时,应向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占用基本农田申请表》,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省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
意,核发《占用基本农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停止办理占用基本农田审批手续。
未取得《占用基本农田规划许可证》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设立开发区、兴办各类小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申报设立开发区和各类小区的有关单位必须附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寺庙、建教堂、建坟、建砖瓦厂、建房;
(二)挖砂、采石、取土、建鱼池;
(三)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及堆放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等;
(四)毁坏水利设施;
(五)毁坏基本农田防护林;
(六)侵占或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
(七)将耕地转为非耕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市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建设项目和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的施工材料,因堆放、运输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征、拨用地的同时,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随同征、拨用地文件一并呈报,经批准后落实临时用
地有关事宜。
用地单位申请临时用地时,应出具《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复垦保证书》并缴纳复垦保证金。
复垦保证金按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标准收取。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由临时用地单位依法复垦并经批准机关验收合格后,退回复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临时用地单位在临时使用耕地过程中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或破坏种植条件的,应予以恢复或按价赔偿。
因维修公路或因路况不好致使车辆改道行驶的,公路交通部门应做好安排和指挥,避免压占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压占的由公路交通部门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并向被压占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按同类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5倍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
已按照规定缴纳新菜田建设基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新菜田建设基金标准低于造地费标准的,按造地费标准缴纳。
耕地造地费按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由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缴,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管理、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占用。耕地造地费未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不得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管理使用,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审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村镇建设应利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土地。村镇建设用地规划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经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的,各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立工业小区、集贸市场、游乐场所以及旅游设施。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已经办理征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手续,一年内不使用的,由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继续耕种;一年以上二年以内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按《黑龙江省土地荒芜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荒芜费;连续二年不
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抛荒满二年的,由原发包单位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营造用材林、薪炭林。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应坚持因害设防、防治并重的原则,占用耕地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和发展趋势的报告。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制定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做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应按照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 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田防护林、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防止土壤沙化、盐渍化,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中的中低产田制定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每年改造一定数量的中低产田。改造后的中低产田应提高一个以上地力等级。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地力监测基础设施,做好基本农田地力监测工作。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监测网络和地力情况档案,定期公布地力变化情况并为生产者提供培肥地力技术指导。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农业生产者进行基本农田建设,实施地力培育保护措施,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提高耕地质量。
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二十六条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兴修农田水利,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三)保持和培肥地力,做到用地养地相结合,建立以增施有机肥为主体,有机肥、化肥、生物肥、微量元素配合施用的施肥制度,提倡种植绿肥,秸杆还田;
(四)建立合理的耕作、深松和轮作制度;
(五)塑料地膜、棚膜使用后及时回收清除,推广使用易分解无害地膜、棚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增加资金、劳动力的投入,提倡和鼓励使用有机肥,合理使用农药,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扶持生产易分解无害地膜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查清本行政区域内宜农荒地资源,制定新的基本农田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逐步增加基本农田的数量,有计划地逐年改造、开垦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
开垦荒地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擅自开垦荒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荒地,应持规划方案和其他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土地开发许可证》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到实地界定开荒范围。未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批用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营农、林、牧、渔场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农田位置、范围、面积、地块、等级、种类;
(二)保护措施;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奖励与处罚事项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载明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管理,建立基本农田档案,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区农田和菜田保护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调整、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或因擅自调整、改变规划造成乱占滥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及致其抛荒和耕地减少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将耕地转为非耕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基本农田,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亩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或占用的;
(三)越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四)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寺庙、建教堂、建坟、建砖瓦厂、建房、挖砂、采石、取土、建鱼池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治理,恢复耕地,可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来5元至15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基本农田造成污染危害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排除危害、治理恢复,并由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向受害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毁坏水利设施、毁坏基本农田防护林、侵占或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设施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期满不归还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复垦予以归还并赔偿被占地单位的经济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拒不归还的,没收复垦保证金并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占用或擅自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土地等有关部门责令退赔或补交,并处以非法截留、挪用、占用或擅自减免款额1至3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向基本农田提供肥料和做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而造成土质污染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任者警告或处以每吨5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地力下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进行治理恢复。不按期进行治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由承包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责任者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2日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农牧渔业部 卫生部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一九八二年六月五日农牧渔业部、卫生部发布)

施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草、鼠害,是夺取农业丰收的重要措施。如果使用不当,亦会污染环境和农畜产品,造成人、畜中毒或死亡。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药分类
根据目前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
1.高毒农药 有3911.苏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等。
2.中等毒农药 有杀螟松、乐果、稻丰散、乙硫磷、亚胺硫磷、皮蝇磷、六六六、高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丹、滴滴涕、西维因、害扑威、叶蝉散、速灭威、混灭威、抗蚜威,倍硫磷、敌敌畏、拟除虫菊酯类、克瘟散,稻瘟净、敌克松、402.福美砷、稻脚青、退菌特、代森铵、代森环、2,4-滴、燕麦敌、毒草胺等。
3.低毒农药 有敌百虫、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杀螨醇、多菌灵、托布津、克菌丹、代森锌、福美双、萎锈灵、异稻瘟净、乙磷铝、百菌清、除草醚、敌稗、阿特拉津、去草胺、拉索、杀草丹、2甲4氯、绿麦隆、敌草隆、氟乐录、苯达松、茅草枯、草甘膦等。
高毒农药只要接触极少量就会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农药虽较高毒农药的毒性为低,但接触多,抢救不及时也会造成死亡。因此,使用农药必须注意经济和安全。
二、农药使用范围
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尚未制定“标准”的品种,执行下列规定:
1.高毒农药 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不准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与人、畜皮肤病。除杀鼠剂外,也不准用于毒鼠。氟乙酰胺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不准做杀鼠剂。“3911”乳油只准用于拌种,严禁喷雾使用。呋喃丹颗粒剂只准用于拌种、用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毒土,不准浸水后喷雾。
2.高残留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氯丹,不准在果树、蔬菜、茶树、中药材、烟草、咖啡、胡椒、香茅等作物上使用。氯丹只准用于拌种,防治地下害虫。
3.杀虫脒 可用于防治棉花红蜘蛛、水稻螟虫等。根据杀虫脒毒性的研究结果,应控制使用。在水稻整个生长期内,只准使用一次。每亩用25%水剂2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40天,每亩用25%水剂四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70天。禁止在其他粮食、油料、蔬菜、果树、药材、茶叶、烟草、甘蔗、甜菜等作物上使用。在防治棉花害虫时,亦应尽量控制使用次数和用量。喷雾时,要避免人身直接接触药液。
4.禁止用农药毒鱼、虾、青蛙和有益的鸟兽。
三、农药的购买、运输和保管
1.农药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证购买。买农药时必须注意农药的包装,防止破漏。注意农药的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鉴别不清和质量失效的农药不准使用。
2.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后运输,并及时妥善处理被污染的地面、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
3.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4.农药应集中在生产队、作业组或专业队设专用库、专用柜和专人保管,不能分户保存。门窗要牢固,通风条件要好,门、柜要加锁。
5.农药进出仓库应建立登记手续,不准随意存取。
四、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液或药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2.拌种要用工具搅拌,用多少,拌多少,拌过药的种子应尽量用机具播种。如手撒或点种时必须戴防护手套,以防皮肤吸收中毒。剩余的毒种应销毁,不准用作口粮或饲料。
3.配药和拌种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4.使用手动喷雾器喷药时应隔行喷。手动和机动药械均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药桶内药液不能装得过满,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药人员的身体。
5.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关、接头、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6.施用过高毒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
7.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保管,不得带回家去。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池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于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集中保管。
五、施药人员的选择和个人防护
1.施药人员由生产队选拔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青壮年担任,并应经过一定的技术培训。
2.凡体弱多病者,患皮肤病和农药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哺乳期、孕期、经期的妇女,皮肤损伤未愈者不得喷药或暂停喷药。喷药时不准带小孩到作业地点。
3.施药人员在打药期间不得饮酒。
4.施药人员打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在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准互相喷射嬉闹。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之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
5.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使用背负式机动药械,要两人轮换操作。连续施药3~5天后应停休1天。
6.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和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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