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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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8日选出:
委员长
万 里
副委员长
习仲勋 乌兰夫(蒙古族) 彭 冲 韦国清(壮族)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周谷城 严济慈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土家族)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王汉斌
秘书长
彭 冲(兼)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马万祺 马木托夫·库尔班(维吾尔族)
马 洪 马腾霭(回族) 王永幸 王 伟
王秉鋆(布依族) 王金陵 王厚德 王润生
王 猛 王耀伦(苗族) 扎喜旺徐(藏族)
区棠亮(女) 邓家泰 厉以宁 平措汪杰(藏族)
叶叔华(女) 叶笃正 史来贺 冯之浚(回族)
朱 荣 朱德熙 伍觉天 任新民 刘大年
刘东生 刘有光 刘 伟 刘延东(女) 刘念智
江 平 许家屯 许嘉璐 孙敬文 阴法唐
李学智 李 朋 李 贵 李剑白 李宣化
李桂英(女,彝族) 李崇淮 李 清 李 琦
李瑞山 杨立功 杨纪珂 杨 明(白族)
杨初桂(女,侗族) 杨 波 杨烈宇 杨海波
杨 浚 杨 铿 吴大琨 吴仲华 何 英
何浣芬(女) 邹 瑜 宋一平 宋则行 宋汝棼
宋承志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 忱(女)
张承先 张 挺 陈 先 陈宗基 陈舜礼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涧青 郁 文
周占鳌 孟连崑 赵复三 赵 修 郝诒纯(女)
胡代光 胡克实 胡绩伟 胡德华(女) 蚁美厚
段苏权 姚 广 姚 峻 贺进恒 贺敬之
秦 川 袁雪芬(女) 莫文祥 顾 明 钱 敏
徐运北 徐采栋 徐起超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高 修 高登榜 郭力文(女) 郭秀珍(女) 陶 力
陶大镛 陶爱英(壮族) 黄玉昆 黄志刚
黄顺兴 曹龙浩(朝鲜族) 曹思明 符 浩
章文晋 章师明 章瑞英(女) 清格尔泰(蒙古族)
梁灵光 彭清源 董建华 董耐芳(女) 董辅礽
董寅初 傅奎清 曾 涛 谢怀德 谢铁骊
楚 庄 蔡子民 熊 复 颜金生 潘 焱
霍英东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8年4月8日于北京
关于颁发《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颁发《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4月7日,电力工业部
各有关电管局、电力局,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核电规划工作和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和颁发《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规定》(试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原能源部〔1989〕1159号文《关于煤炭、电力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中有关核电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电力工业部关于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1、为了适应我国核电工业的发展,加强对核电规划工作和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核电站的建设项目一般均为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3、核电站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有电力部核电站厂址评审组的预评审意见,才能上报电力部。经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审查后,由电力部批准。
4、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电力部。其中有关厂址核安全部分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本阶段(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厂址核安全部分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由电力部批准。
6、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报。在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7、初步设计报电力部。本阶段(设计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业主单位组织审查,由电力部批准,报国家计委备案。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案件办结后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给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或者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相互评查的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六条 接受评查的案卷为已装订成档的纸质案卷,由组织评查机关指定或评查组随机抽取。评查机关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
(三)评查工作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
(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以现场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询问行政执法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员。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告知行政救济措施;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八)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九)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一)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罚没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二)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复议文书、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否进行合议;
(四)行政复议审理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五)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 对案卷形式的评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二)文书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有无遗漏;
(三)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四)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五)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六)书写文书是否使用耐久的墨水。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评查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评查机关对被评查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反馈,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