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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04:40  浏览:9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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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教基〔2004〕10号


  为推动全国教育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学校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上来

  组织全国性的教育思想大讨论,把学习不断引向深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全体干部教师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这次大讨论要紧紧围绕着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如何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根本指针,始终保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正确方向;如何坚持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作为根本目标,不断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如何坚持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作为根本任务,不断促进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如何坚持把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作为根本途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成效;如何坚持把全党重视、全社会共同参与作为重要举措,不断增强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合力的要求来全面展开。通过学习和讨论,在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起教书育人、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首的观念。要广泛动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这场大讨论,教育系统的报刊、电视及教育科研机构都要通过开展专题研究、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等形式,有效组织和引导讨论,广泛宣传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政绩观,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广泛的教育思想大讨论,要让中央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

  普遍开展以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干部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将《意见》的学习作为各级干部和中小学校长、教师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将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门举办省级教育行政领导干部学习研讨班和地(市)、县级教育局长培训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培训机构或师范大学,对地(市)、县教育局长和中学校长进行培训。地(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普遍开展相应的学习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要调整培训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以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尽快将所有中小学校长、德育课教师轮训一遍。

  围绕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国教育系统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准确把握当前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出现的新情况,科学判断青少年学生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思想观念的新变化,深入探索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规律。要针对学校德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如何提高德育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有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积极改进评价与考试制度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上,组织力量加强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尽快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同时,要针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亲家庭子女、贫困家庭子女、农村“留守子女”的教育问题,网吧对青少年学生的不良影响问题,校园侵害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问题等,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把德育融汇在学校教学环节和学生实际生活之中

  积极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宣部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作为新形势下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不断培育青少年学生的爱国情感和民族精神。

  中小学校要把升旗仪式作为开展经常性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认真落实升降国旗制度。中小学校要组织好瞻仰革命圣地、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活动,有条件的学校每年至少要组织学生开展1-2次参观工厂、农村、社区的活动,组织好学生军训、参与社区服务以及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初中学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20天,高中学生每年不少于30天。让青少年学生在各种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锻炼意志,培育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认真组织“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各地要精心设计活动方案,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在活动月期间,各地中小学校要至少开展一次“从小好好学习、长大报效祖国”的主题班会、队会,参观一次爱国主义展览,观看一部爱国主义影片,聆听革命老人讲一次革命传统故事,并通过主题演讲、知识竞赛、歌咏比赛或文艺演出等形式,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中等职业学校要以“弘扬民族精神,树立职业理想”为主题,开展“文明风采”竞赛活动。

  加强少先队、共青团工作,教育和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少先队和共青团的工作,将团队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总体规划和督导评估体系,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学校少先队、共青团组织要发挥优势,利用学生入队、入团及成人仪式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培养少先队员、共青团员对党、国家和社会主义的情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在学习、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办好中学生业余团校和高中业余党校,积极开展党、团基本知识教育,在高中学生中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鼓励学生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定期轮流担任班、团、队干部,给更多学生以锻炼的机会,引导学生共同进步。进一步完善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团员、先进集体等各种形式的表彰奖励制度,通过学生身边的榜样,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坚持不懈地开展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不断提高中小学生道德素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有效措施,指导学校把坚持执行新颁发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作为经常性工作。小学重点进行讲文明、讲礼貌、爱劳动、爱集体的教育,养成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中学重点进行遵守校规校纪、法律法规教育,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的意识和习惯。在中小学普遍开展诚信教育,培养中小学生诚实待人、守时守信的优良品质。职业学校重点进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精益求精、服务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今年秋季开学后,各地中小学校要结合新生入学、学生返校,集中对学生进行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

  主动开展网上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文明上网。中小学校要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网络设施,并在网上大量提供和不断更新健康向上的内容,为中小学生利用网络接受教育、收集信息、自主学习创设良好的条件。也要鼓励开发和认真遴选一批内容健康、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和学习软件,满足中小学校学生文化娱乐的要求。学校的网络环境要坚决屏蔽那些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教育学生远离营业性“网吧”和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利用远程信息技术教育手段,通过卫星电视和网络向边远农村中小学播放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反映祖国建设伟大成就的电影、电视片,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加快中小学德育课的改进和建设,增强思想道德课程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组织编写高质量的中小学德育课教材。根据《意见》的精神,及时修订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和教材;认真组织初中《思想品德》新课程标准和教材的实验;集中力量指导编写一套高质量的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有机地统一到教材之中,使教材内容贴近学生思想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群体。

  改进中小学德育课教学的方式和途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多采用参与式、启发式、讨论式和研究性学习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式,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寓教于乐,深入浅出,务求实效。积极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的实践教学活动,注重知行统一,活动前有要求、有准备,活动中能感受、能体验,活动后要总结、要提高。职业学校要结合实训实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时事政策和法制教育。要结合国内外的重大事件,适时举办时事政策和形势报告会,使学生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地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的聘任制度,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要开设学生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中小学心理健康专兼职骨干教师队伍,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的培训,积极化解学生各种心理问题。广泛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本领。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育工作,启动“大中城市工读学校建设工程”,促进各地办好工读教育。

  四、加快课程、教材、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召开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并加快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抓住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这一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新一轮课程改革在巩固基础、加强创新、整合课程门类,降低教材难度,鼓励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切实把《意见》提出的要求落到实处。

  进一步修订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全面推进新课程的实施。根据《意见》要求,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的修订,要进一步突出强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主法制教育;进一步加强社会实践环节,开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精选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切实改变繁、难、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使教学内容更加贴近学生生活与社会实际。

  成立国家和省两级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对新课程实施的指导。全面开展对教师的新课程培训。建立学生学业质量监测体系。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义务教育新课程。

  加强教材建设,严格教材审查。中小学教材要充分体现国家的统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教材审查制度。各教材出版单位要立即对所出版的中小学教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杜绝教材出现错误,确保教材的思想性和科学性。特别是正在使用的中小学语文等学科的教材要增加优秀革命传统教育的有关内容,以保证那些内涵丰富、脍炙人口的革命传统文章、故事进入课堂。要在语文、历史、地理等教材建设中,按照不同学科的特点,有意识地渗透德育内容,使学生广泛了解祖国的历史和文化,感受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

  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教材的正常选用。对选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中小学校开设的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更不得直接使用境外教材。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省范围内中小学使用的教辅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对存在思想性、科学性问题的教辅材料要严肃查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滥编乱印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行为。对强迫或变相要求学生统一征订和购买教辅材料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深化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建立正确的政策导向。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以升学率作为唯一标准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做法,制定和完善符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校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要形成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学校评价机制,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德育工作、课程实施与管理、师德建设、学生团队活动、学生全面成长的情况作全面评价。对学校的评价结果应作为对学校评优和表彰奖励的基本依据。启动学校教育质量评估试点工作。认真总结17个国家课程改革实验区中考改革的经验;继续对全国中考试卷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命题工作水平,努力纠正学业考试中出偏题、怪题的现象;组织各省相关人员参加专题研修和培训,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中考改革作好准备。

  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减负”工作的五项要求。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不准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指标;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准小学、初中招生举行选拔考试;坚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不准占用学生休息时间组织集体补课;坚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不准按考试成绩排队。各地要按照上述五项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要加大“五项要求”的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共同推动“减负”工作。一旦发现有继续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加查处。

  重点对大中城市学生过重负担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要在近期重点对辖区内大中城市中小学生学习时间过长、家庭作业过多、休息时间不足、书包越背越重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每学期要对所属各个学校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学生课业负担情况检查1-2次,对违反规定的要立即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对社会反映强烈、屡禁不止的地区和学校,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从源头着手,做好“减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全面把握“减负”工作的精神实质,在发扬中华民族勤奋好学、刻苦读书的优良传统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训练。要倡导主动参与、探究发现、交流合作的学习方式,进一步促进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变革,不断提高教师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努力提高教学效果和学习效率。采取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有效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加强校长教师校际交流等措施,努力改造薄弱学校,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积极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从源头上淡化择校和竞争。

  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

  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到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制定《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新时期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举办以“光荣的人民教师”为主题的师德论坛,组织师德报告团,广泛开展师德宣传,深入进行师德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严格教师队伍的管理,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有损教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者,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制定《班主任工作条例》,完善班主任制度,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骨干作用,使班主任成为令人羡慕的岗位,鼓励优秀教师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召开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总结新形势下班主任工作规律,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在教育硕士学历教育中增设中小学德育研究方向,注意招收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班主任学习深造。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班主任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大对班主任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班主任的工作水平。把班主任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评聘职称的重要条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班主任的待遇。

  大力表彰优秀班主任和德育先进工作者。在隆重庆祝第20个教师节、表彰优秀教师之际,表彰一批教书育人取得优异成绩的德育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班主任,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今后每三年教育部将表彰200名全国优秀班主任、100名全国优秀中小学德育课教师、100名全国德育先进工作者和100个全国德育先进集体,在教师队伍中营造浓厚的教书育人、德育为首的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德育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对学校德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国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大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和安排年度工作时,要把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集中学校、专家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依据《意见》精神,修订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小学德育纲要和中学德育大纲,制定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全国学校德育工作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和检查,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建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的责任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负总责,坚决纠正“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都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校长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领导责任。校长要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实施方案,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途径,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真正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首、注重实效的要求。学校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师德建设和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作为重要职责,党员教师要在德育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切实落实学校德育工作的有关保障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学校德育专项经费,建立健全中小学德育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校外辅导员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学校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三结合”教育网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学校德育工作。认真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作用。定期对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探索建立学校德育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把重视和做好德育工作并抓出成效作为校长任用、教师晋级、先进评定以及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推动不力、走过场、问题较多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是教育系统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改进和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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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路客运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2]1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湘潭市公路客运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公路客运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十八日


湘潭市公路客运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路客运、城市公交、中巴、出租车等客运机动车辆的营运秩序,减少违规违章行为,遏制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湘潭市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参与客运的车辆必须依法办理营运手续,领取正式号牌上好户后(出租车必须在领取的士车牌后)方可上路营运。未取得号牌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辆,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客运车辆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达到报废期限的客运机动车,其所属的客运公司、客运机动车车主必须主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并在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到指定的地点销毁车辆。凡必须报废的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销毁车辆,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车到达报废期限的一律不得转挂民牌,其X牌到达使用期限的一律上缴,未达使用期限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继续使用,不得擅自挪用和转借。出租车公司不按规定办理的,不得参加X牌拍卖。

第三条 客运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参加年检和临检,凡检验不合格或达不到继续从事客运标准的不得继续从事客运。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下罚款,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3分。

公路客运必须按规定参加车辆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年检),违者由道路运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扣留车辆营运证件,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客运机动车必须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并将核定载客人数统一印制在驾驶员室车门上,凡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款5元,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记6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但未达到2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记3分。

第五条 客运机动车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凡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款50元,记3分。凡车况差、车容不整,公安交通部门有权督促整改。

第六条 客运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规定随车携带有关证件,做到人、车、证相符。凡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一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公路客运车辆不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道路运管部门依法罚款100—300元;出租车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的,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客运机动车辆售票员不得在车未停稳时开启车门,不得超过核定载客数量售票,不得指示、强迫驾驶员违章。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款5元。

出租车驾驶员、前排乘客必须扎系安全带。凡不扎系安全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款5元,记1分。

第八条 客运机动车不得边行驶边上、下乘客,不得开着车门行驶,必须严格按各自指定的线路行驶和指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且即停即走,不得侵占其它客运车辆的专用停靠点,不得在站内候客和在非指定站点停靠,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款5元,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记2分。

第九条 客运机动车夜间行驶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灯光,违者记2分。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前1年内被依法吊扣驾驶证5个月以上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获准从事城市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后1年内被吊扣驾驶证3个月以上的驾驶员,必须重新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凡1年内被吊扣3次以上(含3次)的或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资格证(准驾证);对出租车驾驶员提请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2年内不得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十一条 客运单位当月违章驾驶员人数达到该单位驾驶员总数的30%,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黄牌警告;1年内累计3次受到黄牌警告或所辖驾驶员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客运单位,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驾驶员和单位负责人学习整顿1周,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营运活动。

第十二条 客运公司负责人、驾驶员应主动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每季度1次的免费集中教育学习。对不参加学习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无故不参加学习的,黄牌警告1次;

(二)1年内累计黄牌警告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资格证(准驾证),对出租车驾驶员可提请城市客运部门依法取消营运资格;

(三)每次有三分之一以上驾驶员未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的,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未参加学习的驾驶员和负责人学习3天。

各客运公司每月应定期召开所属驾驶员安全学习会议,通报当月违章信息、交通事故分析、交通管理动态,组织学习交通安全法规知识、职业道德教育等。对1年内不组织3次以上(含3次)学习的公司将予以整改,在相关单位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完善、落实安全学习制度。

第十三条 1年内被整顿3次以上,管理混乱、事故频发的客运单位,按有关程序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11)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0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市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建字〔2010〕29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需经拍卖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拍卖活动。

第四条 市商务局是全市拍卖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和国资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理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公物拍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公物: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金融机构依法需要变价处理的信贷抵押、质押物品;

(四)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委托拍卖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其他需要变价出售或出让的公物。

第六条 拍卖公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拍卖公物的佣金实行单向收取,拍卖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 申请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拍卖业务2年以上,工商年检和拍卖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有3名以上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有1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拍卖师;

(三)注册资金和所有者权益在100万元及以上,拍卖成交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五)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按照“择优指定”的原则,对按“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考评标准附后)达到90分及以上的申请企业全部予以指定。

第十条 市政府对公物拍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有效期为2年,每2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其他市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也可以参加我市的公物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拍卖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中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为考核年度的元月中旬。

(二)审查和公示: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对照“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进行逐项审查,对考核分在90分及以上的企业名单在市政府和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和公布: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发文确定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并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三条 申请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公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四)拍卖企业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相关部门年度考核意见表。

第十四条 公物拍卖企业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服从市商务局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三)按规定及时向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如发现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书面告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政府撤销指定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要加大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没有获得公物拍卖资格而擅自拍卖公物的拍卖企业要严肃查处;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物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国土、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房产等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市监察局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处理公物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予以指定。

附: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





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表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考核项目
标准分
具体内容
评分标准
自评分
考评情况
得分

1
拥有合法资质
5
拥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
企业持有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合法有效,否则取消申请资格;对于《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相关内容没有进行及时变更的有一项扣2分;对获得中拍协评级的给予加分,其中为AAA级5分、AA级加4分、A级的加3分。
 
 
 

2.1
拥有稳定场所
5
办公场所长期稳定
办公室租赁合同在三年及以上得满分,合同期为二年的得4分,一年的得2分。 
 
 
 

2.2
5
相关规章制度健全
拥有健全的财务、业务、安全等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完整得满分,管理制度缺一项扣2分,拍卖业务档案不完整缺一场扣2分。
 
 
 

3.1
注册资本到位
5
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得满分,低于100万元取消申请资格。
 
 
 

3.2
5
所有者权益在100万元及以上
所有者权益在100万元及以上得满分,低于100万元取消申请资格。
 
 
 

4.1
拥有合适人员
5
拥有专职国家注册拍卖师
拍卖师必须注册在本企业且具体办理拍卖业务得满分,否则取消申请资格。
 
 
 

4.2
5
有3名以上拍卖业从业资格人员
拥有3名及以上专职的专业从业人员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5.1
经营业绩良好
10
持续开展拍卖业务
拍卖成交额均在1000万元及以上者得5分,每增加1000万元得1分,6000万元及以上得10分;拍卖成交总额低于1000万元取消申请资格;对采取违规手段获取标的并经查实的取消申请资格。
 
 
 

5.2
10
有稳定佣金收入
佣金收入在30万元及以上者得5分,每增加5万元加1分,55万元及以上得10分;对被举报并经查实返还佣金的一次扣2分。
 
 
 

5.3
10
依法交纳税金
纳税总额在3万元及以上得5分,每增加1万元得1分,8万元及以上得10分。
 
 
 

5.4
10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利润总额在5万元及以上得5分,每增加1万元得1分,10万元及以上得10分。
 
 
 

6.1
依法守规经营
5
依法拍卖土地等标的
依法拍卖土地等标的得5分;若违规并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6.2
5
依法拍卖房屋和动产等标的
依法拍卖房屋和动产等标的得5分;若违规并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6.3
5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得5分,对获得重信用守合同等称号加分,其中:国家级5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6.4
5
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严格执行拍卖进行事先备案登记得5分,缺一次扣1分,伪造或冒用备案登记号一次扣2分。
 
 
 

6.5
5
执行信息报送制度
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得5分;对执行信息报送不到位给予扣分,其中不按时或误报的一次扣1分,缺报一次扣2分。
 
 
 

7
总 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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