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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内地西藏班高考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25:57  浏览:9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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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内地西藏班高考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内地西藏班高考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民厅〔2002〕10号


  为做好2003年内地西藏班(简称西藏班)高考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普通高校招收西藏班高中毕业生的工作继续实行“统一试卷、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

  二、招生计划生源范围为:北京西藏中学、天津红光中学、江苏南通西藏中学、河南郑州市第四中学、湖北沙市第六中学、湖南岳阳第一中学、重庆藏族中学、四川成都西藏中学、昆明陆军学院附属藏族中学和西藏拉萨中学等学校计划内招收的西藏班应届高中毕业生。

  三、西藏班高中毕业生要统一参加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报名费由学生自理。报名、体检、考试、志愿填报、阅卷和登分造册工作分别由北京、天津、江苏、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西藏、云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形成考生电子档案。其中,藏语文考试的命题、阅卷和登分造册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

  四、北京、天津、江苏、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西藏、云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办公室应在7月2日之前将考生电子档案、密封试卷和原始考分登记册并软盘(分文、理科;分进藏干部子女班、少数民族子女班)特快邮寄或派专人送往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外事处或其指定地点。

  五、西藏班高中毕业生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有关招生协调和组织工作。

  六、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将按进藏干部子女班和少数民族子女班分别划定西藏班高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和有关专业相应科目(如数学、英语等)最低录取控制线。

  七、昆明陆军学院附属藏族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由军队院校按总政治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北京西藏中学、天津红光中学、南通西藏中学、郑州市第四中学、沙市第六中学、岳阳第一中学、重庆藏族中学、成都西藏中学和西藏拉萨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内地普通高校按教育部下达的计划择优录取。

  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要加强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未经批准,在计划外招收的高中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西藏班高校招生录取。

  九、西藏班学生升入高校后,要严格按高校收费标准交纳学杂费。各普通高中学校西藏班对毕业生要加强缴费上学观念的教育。

  联系人及电话:卢胜华、宋遂周
        (010)6609653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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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7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

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必须按项目开设唯一账户,禁止多头设置或混用账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被拆迁户”的管理办法,从省→市→区(市县)→乡(镇)→被拆迁户,均由所委托银行按照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五方签章的拆迁补偿兑现表,将资金及时足额直接补偿到被拆迁户,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调度使用专户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由铁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筹措安排,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按相关项目拆迁补偿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对资金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审计检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严禁截留、侵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发生,禁止用专项资金进行拆借、投资和捐赠、赞助,审计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直接用于铁路建设项目所界定拆迁补偿内容的摸底调查、鉴定评估、行政裁决、审计审价及按政策进行的拆迁补偿、拆除代办及安置过渡等相关费用。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购置或安置点建设方案,需报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按相关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分批拨付。

第六条 由相关区(市、县)铁建部门根据项目的阶段性工作量测算资金需要量,向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提出拨付预算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配套工作经费按比例一并拨付。每次申请必须详细上报上一轮资金使用情况,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进展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七条 开户银行有责任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对相关区(市、县)专项资金进行监管。严格依据《拆迁资金拨付通知书》和《拆迁资金拨付兑现表》,按工作程序将补偿费直接发放到被拆迁单位、集体或被拆迁户。

第八条 在相关手续完善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及拆迁工作机构应按程序及时发放补偿款,做到便民、利民,手续简便可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拖延和占用。被拆迁单位、集体以转帐方式领取补偿款,被拆迁户原则上用存折方式领取补偿款。

第九条 发放补偿款时,开户银行需审核验明:

1.核对区(市、县)铁建部门提交的《拆迁资金拨付通知书》、《拆迁资金拨付兑现表》及相关附件。

2.核对被拆迁单位、集体的银行帐号和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第十条 各区(市、县)铁建部门按月向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接受相关检查和审计。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停止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结算审计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区(市、县)铁建部门要及时提出审计申请,省、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应尽快组织核查审计,逐级开展资金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是指市及相关区(市、县)铁建部门为组织推进项目拆迁工作,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计提比例在专项资金中提取的经费。

第十三条 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总费用的5%另行计列,供省、市和相关区(市、县)铁建部门及承担拆迁安置工作的部门使用。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原则向工作量大、工作难度较高的基层部门倾斜,按省铁建办计提1%,市级机构统筹计提1%,项目相关区(市、县)铁建部门计提3%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实行专帐、专款、专用管理,总额控制,直接用于相关项目的公告公示、拆迁代办及与拆迁工作相关的开支(如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差旅培训、接待协调费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野外津贴、误工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费用、表彰奖励等)。任何单位及部门不得将工作经费挪作与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十六条 工作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各级铁建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建账管理,并报市财政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区(市、县)铁建部门于每月末向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报送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对工作经费下达后未按计划进度开展工作和违反使用规定的,可停止拨付或收回另作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泰安市防洪实施细则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72号】《泰安市防洪实施细则》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泰安市防洪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防洪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防洪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的防洪排涝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防洪的有关工作。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与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流域防洪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二章 防洪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流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区域防洪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的河道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区域防洪规划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七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规划建设堤防用地、人工排洪道用地,应当划定规划保留区,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无关的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与湖泊整治、涝区治理、水库加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河段的建设计划中应当明确统一的河道、河段规划治导线。

第九条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划定并予以公告。

大汶河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泰安市人民政府划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进行河道整治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移民安置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渠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它废弃物或者沉船;

(三)在行洪区内种植树木和高秆作物等;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等;

(七)损毁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以及在测流断面上游200米内停靠船只等;
(八)其它严重危害河道、湖泊、水库大坝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爆破、钻探、打井;

(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砍伐林木、灌木;

(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堤顶、坝体等防洪工程上行驶载有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和占用水库库容。已经围垦或者占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还库。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必须经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的组织搬迁。

第十五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大汶河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涉及县、市、区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防洪安全。不得损害防洪工程设施或者降低原有防洪功能。造成损害的,由责任者采取补救措施、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七条 城区内的河道应定期清理淤泥污物,保持畅通。禁止向城区河道倾倒垃圾或杂物。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十八条 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其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告。
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补偿和救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项目时,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蓄滞洪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防洪设施,并经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防洪规划,不得擅自填堵、蓬盖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第二十一条 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河道险工险段、病险涵闸的除险加固和严重水毁工程的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消除危险。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三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水库、大型河道实行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责任到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负责人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防汛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市汛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东平县黄河伏秋汛期为7月1日至10月31日,凌汛期为12月1 日至次年2月底。
特殊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六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地震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地震等适时信息和预报。

第二十七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和其它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坚持安全第一,蓄泄兼顾的原则,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防洪责任,服从防汛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第三十一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汛期,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防汛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对执行防汛抗洪任务的车辆由公安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通行证,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三十四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市财政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及跨县、市、区的工程。其它工程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铁路、公路、矿山、管道、电力、电信等单位,应当兴建防洪自保工程,其建设和维护资金自行筹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将河道、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基本建设的重点,优先立项,所需资金应予以重点保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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