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34:22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5]177号

1995-09-1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国内新闻纸供应紧张的状况,保障报纸、刊物的正常发行,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对1995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新闻纸停止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提倡健康有益的、有利于民族团结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鼓励和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
文化经营活动。
禁止和取缔一切有损国家尊严,内容反动、色情淫秽,赌博,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以及有害于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的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包括:
(一)各类营业性演出及表演;
(二)各种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三)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发行、批发、零售、出租;
(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
(五)电影影片的发行、放映;
(六)文物、美术作品的经营活动;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展览和文化艺术培训;
(八)各种文化经纪活动;
(九)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农牧区发展文化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队伍的建设,重视培养各民族管理人才,以适应文化市场的发展。
第五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对模范遵守本条例,从事文化市场经营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区文化市场工作。各州(地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工作。
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区图书、报刊市场工作。各州(地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导监督。
第九条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文化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按权限审批、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各种文化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五)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对下级部门管理文化市场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七)对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者进行培训;
(八)对文化市场进行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共同组成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负责进入文化市场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核工作。
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文化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监督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文化市场。
第十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城市以外本系统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实行稽查制度。
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稽查人员,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履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稽查证件。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申办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条件的固定场地;
(三)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
凡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经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领安全合格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办安全合格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以审批时核准的范围和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合并、分立、歇业、停业以及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对文化经营活动实行年审验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验证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九条 凡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和表演的团体、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演出许可证。
各类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接纳未取得演出许可证的团体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和表演。
第二十条 区外演出团体和个人来我区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持所在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区内演出团体和个人赴外省、区(市)进行营业性演出,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核发演出证明。
第二十一条 演出和表演的节目内容,必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和录像放映场所,应当执行文化、公安、卫生、环保等行业管理标准,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文化经营活动及其场所进行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和宣扬封建迷信活动。文化娱乐服务场所不得用色情或者变相色情的方式招徕、陪侍顾客。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
台球、电子游艺活动,非节假日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从事前两款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设置标明限止性要求的明显标志物。
第二十五条 文化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居民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第二十六条 经营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禁止经营非法出版的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放映场所不得经营、放映未经自治区音像内容审核机构审核的和内部使用的音像资料制品。
第二十八条 进入自治区文化市场的电影影片,应当经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禁止出租、销售、放映非法复制、转录的电影影片和录像制品。
不得将内部观摩的电影资料片进行营业性放映。
第二十九条 销售的字、画等美术作品,应当标有作者姓名、国籍、创作年代等。仿制、复制品应当标明“仿制”、“复制”字样。
不得经营国家或者自治区禁止经营的字、画等美术作品。
文物及属文物范畴的美术作品的经营和管理,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从事演出经纪的机构和个人,应当经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纪业务。
第三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刁难、报复经营者;
(四)挪用、私分收缴物品和罚没款;
(五)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互相配合、秉公执法。对不属于自己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由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经营者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费;
(三)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占用其经营场地、设备;
(四)拒绝无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拒绝非发证单位扣缴或者吊销其证、照;
(五)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使其经营遭受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提供文明服务,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二)依法缴纳税、费;
(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维护消费者正当利益,不得牟取暴利;
(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协助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六)维护经营组织中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七)保证经营场所安全、卫生,防治环境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按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接纳未取得演出许可证的团体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和表演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从事跨省区营业性演出和表演,或者节目内容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进行营业性演出和表演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利用文化经营活动及其场所进行赌博、卖淫、嫖娼和其他色情服务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保护未成年人规定或者妨碍周围单位、居民工作、学习、休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条 经营非法出版物和违禁书刊、音像制品及字、画等美术作品,放映未经核准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影影片及内部使用的音像、电影资料带(片)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销售未标有作者姓名、国籍、创作年代字、画等美术作品或者未标明“仿制”、“复制”字样的仿制、复制品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关行政部门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应当统一使用罚没款票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涉外及涉港、澳、台文化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八条中“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证照”的内容。
二、删除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8月4日

关于召开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煤安监司办字〔2002〕 9号

关于召开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定于4月8日至9日在北京召开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交流典型经验,部署今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化安全整治,强化监察执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部分重点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部分重点产煤地市政府主管领导,有关在京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相关司局负责人出席会议。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三、会议报到时间

4月7日下午。会期两天。

四、会议地点

北京西郊宾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8号,总机:010-62322288)。

请有关单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姓名、性别、民族、职务)于3月28日前传真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值班室(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由所属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报名,重点煤炭企业、产煤地市由所在省煤炭管理机构统一报名)。传真电话:010-64237417,联系电话:010-64463200,64463220。

附件: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共49人)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共69人)

邢台、邯郸、唐山、张家口、大同、阳泉、西山、临汾、长治、吕梁、海拉尔、赤峰、包头、乌海、沈阳、铁法、阜新、锦州、辽源、延吉、白山、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徐州、淮南、淮北、皖南、萍乡、宜春、景德镇、淄博、泰安、济宁、枣庄、郑州、洛阳、鹤壁、平顶山、商丘、娄底、常德、衡阳、郴州、宜宾、攀枝花、达州、广元、重庆、綦江、万州、林东、遵义、水城、盘江、曲靖、大理、红河、榆林、铜川、咸阳、渭南、兰州、平凉、大武口、灵武、奎屯、库尔勒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

三、部分重点煤炭企业(共43人)

开滦(集团)公司、峰峰矿务局、大同煤矿集团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公司、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呼煤集团大雁煤业公司、阜新矿务局、铁法煤业(集团)公司、抚顺矿务局、通化矿务局、辽源矿务局、鸡西矿务局、鹤岗矿务局、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公司、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永安矿务局、萍乡矿业(集团)公司、乐平矿务局、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兖矿集团公司、山东省监狱局里彦煤矿、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河南神火集团、黄石矿务局、涟邵矿务局、合山矿务局、南桐矿务局、松藻矿务局、攀枝花煤业(集团)公司、芙蓉实业集团公司、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林东矿务局、后所煤矿、铜川矿务局、窑街煤电公司、太西集团公司、乌鲁木齐矿业(集团)公司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四、部分重点产煤地市(共20人)

邯郸市、大同市、临汾市、吕梁地区、伊克昭盟、阜新市、通化市、鸡西市、七台河市、萍乡市、郑州市、平顶山市、宜昌市、娄底市、郴州市、万州市、宜宾市、六盘水市、毕节地区、曲靖市政府主管煤炭工业的副市长(副专员、副盟长)。

五、有关在京单位(共7人)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公司、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各一位负责人。

六、国家局机关及部分在京直属单位(共20人)

国家局机关各司(室)主要负责人。

经济运行中心、人才交流培训中心、通讯信息中心、发展研究咨询中心、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煤炭信息研究院、中国煤炭报社、华北矿业高等专科学校、煤炭劳保学会主要负责人。

七、特邀单位(名额自定)

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人民日报、新华通讯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工人日报、法制日报、中国安全生产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