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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58:02  浏览:9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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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



建住房[200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应对电梯紧急情况,最大限度的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安全,我部制订了《电梯应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四日

电梯应急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梯乘客在乘梯出现紧急情况(困人、开门运行、溜梯、冲顶、夹人和伤人等)时能够得到及时解救,帮助人们应对电梯紧急情况,避免因恐慌、非理性操作而导致伤亡事故,最大限度的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安全,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电梯运行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电梯,是指动力驱动、沿刚性导轨或固定线路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指南所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设有电梯房屋建筑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电梯管理单位。

  第二章 电梯的应急管理

  第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作为救助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当建立严格的救助规程,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工具等,确保接到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社会救援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电梯救援中心,组织专业力量,按区域建立救助网络。

  第七条 电梯发生异常情况,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向电梯救援中心报告(已设立的),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先行实施力所能及的处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电梯救援中心应当指挥专业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各种电梯紧急情况应对常识的宣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宣传品和标明注意事项等方式,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

  第三章 电梯的应急救援

  第九条 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求救和自我保护措施:

  (一)通过警铃、对讲系统、移动电话或电梯轿厢内的提示方式进行求援,如电梯轿厢内有病人或其它危急情况,应当告知救援人员。

  (二)与电梯轿厢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保持一定距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三)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不得撬砸电梯轿厢门或攀爬安全窗,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电梯轿厢外。

  (四)保持镇静,可做屈膝动作,以减轻对电梯急停的不适应。

  第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报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一)值班人员发现所管理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或接到求助信号后,应当立即通知本单位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二)值班人员应用电梯配置的通讯对讲系统或其他可行方式,详细告知电梯轿厢内被困乘客应注意的事项。

  (三)值班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楼层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其它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四)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可先行实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助有困难,应当配合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第十一条 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

  (一)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判别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

  (二)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救援:

  1.确定电梯轿厢所在位置;

  2.关闭电梯总电源;

  3.用紧急开锁钥匙打开电梯厅门、轿厢门;

  4.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跌伤;

  5.重新将电梯厅门、轿厢门关好;

  6.在电梯出入口处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善后处理工作:

  (一)如有乘客重伤,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紧急事故报告。

  (二)向乘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调查电梯故障原因,协助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

  (三)如属电梯故障所致,应当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尽快检查并修复。

  (四)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故障及事故情况汇报资料。

  第四章 紧急状态时对电梯的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二)按动有消防功能电梯的消防按钮,使消防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以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消防功能的电梯,应当立即将电梯直驶至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在乘客离开电梯轿厢后,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电梯轿厢厅门、轿门,切断电梯总电源。

  (三)井道内或电梯轿厢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停梯疏导乘客撤离,切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

  (四)有共用井道的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将其余尚未发生火灾的电梯停于远离火灾蔓延区,或交给消防人员用以灭火使用。

  (五)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避免因火灾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第十四条 应对地震的应急措施:

  (一)已发布地震预报的,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处理措施,决定电梯是否停止,何时停止。

  (二)震前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震级和强度较大的地震,一旦有震感应当立即就近停梯,乘客迅速离开电梯轿厢。

  (三)地震后应当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五条 发生湿水时,在对建筑设施及时采取堵漏措施的同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当将电梯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电梯轿厢进水。

  (二)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较多,应当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三)对湿水电梯应当进行除湿处理。确认湿水消除,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四)电梯恢复使用后,要详细填写湿水检查报告,对湿水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等记录清楚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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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菏泽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菏泽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赵润田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菏泽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取、交纳、使用和管理,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并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所交纳的备用治理资金。
  第四条 保证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
  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或委托矿区所在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取。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第五条 保证金的收交标准,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保证金收交标准及影响系数见附件)。
  第六条 保证金分一次性交纳和分期交纳。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含3年)以内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交纳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采矿权人可以分期交纳保证金。首次交纳数额不得低于应交总额的30%,余额可每3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数额不得低于余额的50%,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年应当全部交清。
  第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采用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的样式。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2个月内,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第九条 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或主采矿种的,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变更后的矿区面积或主采矿种重新核定应交纳的保证金数额,采矿权人应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按重新核定的保证金数额交纳保证金。第十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应同时办理保证金本息转移手续,由采矿权受让人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第十一条 采矿许可证期满,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重新计算应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作为矿山开采和治理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的直接依据。
  开采规模在小型以下的石材矿、粘土矿可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但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交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采矿权人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采矿权人治理工程的验收。
  第十四条 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并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经验收符合《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的,由负责组织治理工程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及时将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不履行治理义务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有关单位用保证金进行治理。治理费用超出采矿权人所交保证金(含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边开采边治理。采矿权人要求对分期治理工程进行验收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由负责组织治理工程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及时将治理所需保证金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采矿权人书面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及验收标准必须符合治理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收取保证金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八条 保证金的收交实行“票款分离”,统一纳入财政专户,按往来资金核算。
  对按规定返还采矿权人的保证金,由负责组织治理工程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返还采矿权人。
  对按规定不予返还的保证金,作为财政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付使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聘请具备相应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决算报告进行专项审计,经负责组织治理工程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治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对保证金收交、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 保证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或者不按规定返还采矿权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侵占、挪用保证金或者应当返还采矿权人而不予及时返还,在治理工程验收中存在不执行规范、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不交纳保证金的,按照《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市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认定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见附件)。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和受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其进行开发监督管理的国有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除省、市征收范围以外的矿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7月20日前缴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月20日前缴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八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九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对砖瓦粘土等小矿,采矿权人不能自觉入库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全额上缴。
  第十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负责征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负责征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负责征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国家金库条例》和《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办理缴库手续,收缴的罚没收入按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缴库手续。收缴的滞纳金按规定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没收入和滞纳金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科技部 全国青联


中青联发[2005]28号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团委、科技厅(科委、科技局)、青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科技局、青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青联,中直机关团工委、青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青联,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中央企业团工委、青联:

  现将《关于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
     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科技部
                    全国青联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
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科技部于1999年实施了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各地共青团组织和政府科技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青年专家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有效地促进了人才、项目、资金的多元对接,推动了科技成果产业化,在实践中培养了青年科技人才,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开发青年科技人才资源,进一步促进人才与项目对接、科技与经济结合,共青团中央、科技部、全国青联决定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组织青年专家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为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作贡献。

  二、工作目标

  建立青年科技信息服务站,构建青年科技供需信息渠道;发挥青年科技人才的聚合作用,实现人才与项目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提高经济发展的科技含量;帮助青年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在实践中培养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

  三、工作内容

  1.成果发布和项目洽谈。各级共青团、青联组织和政府科技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科技园区、企业和农村对人才、技术、项目、信息等方面的需求,组织青年专家携带适合当地发展的新技术、新成果,赴地方举行科技成果发布会,开展项目洽谈、合作事宜,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

  2.咨询、论证。组织相关专业的青年专家深入地方和企业,围绕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围绕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改组改制等问题进行咨询、论证,为地方和企业制定发展规划献计献策。受聘担任地方政府和园区、企业的科技顾问,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工作。

  3.技术指导和合作。组织青年专家深入企业和农村考察生产情况,就有关生产技术难题进行分析研究,开展技术攻关,通过技术指导和技术改造进行经济合作。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升级、产品升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深入企业车间、高新技术园区,与当地技术人员开展交流,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合作。深入农村,做好农业科技知识普及,提供农业科技致富信息,参与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4.培训、讲座。邀请有关青年专家就宏观经济形势、地区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其他问题作专题报告,为党政部门和企业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参考。通过科技报告、创新论坛、培训授课,传播新观念,传授新知识,推广新技术,促进地方干部群众的观念转变和技术提高。

  5.其他科技服务。根据园区、企业、农村的要求,开展其他项目的科技服务。

  四、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要依托共青团县县上网工程和青年中心,建立青年科技信息服务站。广泛收集科技界青联委员、青科协会员和其他方面青年科技人才的有关信息,建立人才库。及时了解园区、企业、农村对于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的需求,建立项目库。通过网络,促进青年科技信息服务站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青年科技信息资源的共享。

  2.供求对接。根据地方、园区、企业的项目需求情况,采取通知青年科技人才库的有关成员、召开项目需求情况通报会、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征集需求项目的合作方。在对合作方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为供求双方进行对接。供求双方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进行商洽。

  3.组团服务。在供求双方通过商洽达成合作意向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组织青年专家深入科技园区、企业或农村开展成果发布和项目洽谈以及咨询、论证、技术指导和合作、培训、讲座等服务活动。

  4.跟踪管理。与合作双方密切联系,切实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促进合作项目的进一步落实并取得成效。通过建立服务基地、服务示范点、服务联系点等方式,积极探索开展长期服务和合作的新模式,逐步形成以项目化、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机制,促进产学研资的有效结合,保证活动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是共青团、青联组织和政府科技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共青团、青联组织和政府科技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摆上议程,制定周密的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2.精心组织。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是为不同领域、不同层次青年科技工作者服务社会牵线搭桥、提供舞台,也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这项工作需要细心,也需要耐心,必须精心组织。促进人才与项目、科技与经济结合,关键的环节是供需对接,而做好供需对接的基础是搞好需求调查。因此从需求调查开始就必须组织好每一环节的工作。

  3.注重实效。要根据地方支柱产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形式、不同领域的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要不贪多求大,不怕少,不怕小,一件事一件事地做,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抓,脚踏实地,积少成多,力求取得实际效果。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实行量化管理,以便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活动可以是志愿服务,也可以是有偿服务,还可以进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六、试点工作

  2005年是建立青年科技信息服务站、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试点阶段。各地要根据当地党政工作大局,确定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原则上,每个省(区、市)要确定1至2个地(州、市),每个地(州、市)要确定1至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要确定1至2个乡(镇、街道)进行试点,在试点地区开展2次以上有影响的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请以省为单位,将试点地(州、市)、县(市、区)名单于2005年6月10日前报团中央统战部科技处和科技部发展计划司计划处,以便加强工作指导。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将工作情况、成绩、经验和建议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团中央和科技部。试点工作结束后,团中央、科技部、全国青联将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工作,表彰先进,推广经验,全面推进此项活动。

  共青团中央、科技部、全国青联将按照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协调一致,推动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科技行动的进一步实施,率先在东北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开展青年专家东北行科技服务系列活动。活动的重点是分期分批组织青年专家赴东北就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制造业信息化、装备制造业、中药现代化、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开展咨询论证、献计献策、项目合作等重大科技服务活动,努力发挥科技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进步铺桥架路、搭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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