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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的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59:51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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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的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的意见的函

195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运城镇人民政府司法科:
来信已悉。关于贪污分子被判机关管制的,其管制日期应由何时起算的问题,本院1951年6月23日批复华东分院“对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之意见”(法院工作通讯第十一期)内载“被告在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以为今后应在各该判决内记明按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一日使其明确免得监所方面在计算刑期时有所忽略”。根据以上规定贪污分子被判处管制之日期,应将判决前限制自由之日期按日折抵,不能由判决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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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统筹余慈地区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统筹余慈地区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69号)



余姚市、慈溪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统筹余慈地区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经市统筹余慈地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统筹余慈地区发展工作目标
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余姚、慈溪市及宁波市级有关部门参与和推动余慈地区统筹发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落实《统筹余慈地区发展规划纲要》(甬政发〔2006〕64号),加快建设宁波北部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主要责任单位
余姚市人民政府、慈溪市人民政府。
(二)主要责任部门
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余慈办)、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宁波电业局。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责任单位和部门的考核内容以市余慈办印发的市统筹余慈地区发展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书为依据。
(二)评分标准
主要责任单位的考核评分以市统筹余慈地区发展工作目标年度考核任务书所列的单项分值为依据,总分值为100分。主要责任部门的考核不设单项分值,只设100分的总分值。
(三)计分办法
1.考核内容以建设项目工程量形象进度为考核标准的,该项任务完成目标工程量形象进度的得满分;未完成或超目标完成的,按实际形象进度进行对比换算后,确定加减分值,但扣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值。
2.考核内容以时间为考核标准的,该项任务按时间完成的,该任务得满分;未按时完成或提前完成,按每提前1个月加1分;每推迟1个月扣2分,直到扣完该项全部分值为止。
3.考核目标为制定政策或开展调研的,以实际文件或会议记录为依据,分未启动、已完成初稿但尚未征求意见、完成初稿并征求意见、已报决策机关但尚未审议、决策机关已审议通过五个阶段,分别为该项任务分值的0、30%、60%、80%、100%确定最后得分。
4.因配合单位未完成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任务,影响主要责任单位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配合单位该项任务得分按本款第1、第2条规定执行,主要责任单位该项任务不扣分。
5.日常信息考核工作以市余慈办录用20条信息数量为基准,每多录用1条加0.1分,每少录用1条扣0.2分。
6.相关资料不完整、无法证明该项任务实际进度的,视为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未完成。
三、奖励标准
(一)主要责任单位考核不分名次,考核分值和工作奖励经费标准采取累进制。凡考核分值达到下列标准的,分别确定考核等级和给予一定标准的工作奖励经费。
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分数为90分的,奖励工作经费100万元;每增加1分增加工作奖励经费10万元。
总分在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考核分数为80分的,奖励工作经费50万元;每增加1分增加工作奖励经费5万元。
总分在60~80分(含60分)的为合格。考核分数为60分的,奖励工作经费30万元;每增加1分增加工作奖励经费1万元。
(二)主要责任部门考核以自评为主。主要责任部门分别设优秀部门5名、奖励工作经费15万元,合格部门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
(三)为进一步激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考核设先进个人20名,分配方案由市余慈办研究确定。
四、考核组织实施
(一)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现场评分的办法,当场予以公布。
(二)考核采取考核单位自评、现场踏勘及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由市余慈办组织,邀请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等部门及余姚、慈溪两市人大、政协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原则上不少于7人。
(四)考核由考核组成员分别打分,并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为最后得分。
(五)最终考核结果报市统筹余慈地区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后予以通报或公布。
五、其他
(一)工作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二)本办法由市余慈办负责解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

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补充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2)451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扛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厅(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兰州、乌鲁木齐海关:

  为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开展与毗邻国家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方便企业出口,特对《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刘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以下简称222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以下简称844号文)规定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出口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海关仍然按照222号文和844号文规定的办法办理海关验收手续。

  二、木规定白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 关 总 署
二OO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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