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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56:17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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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293号




关于同意建立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在我省南海市建立华南(南海)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函》(粤府函[2001]244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东省南海市建立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鉴于该园区目前正处于创建阶段,因此,在建设过程中暂命名为“南海国家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待园区建成验收后,再正式命名为“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

二、“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建设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有关建设内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园区的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念为指导,以环境保护产业为主导产业,以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为依托,立足华南,辐射港、澳、台地区,提升广东省环保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广东省的经济结构调整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高标准、高起点建设我国第一个全新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四、广东省和南海市应加强对园区建设发展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并在土地使用、税收信贷、科技研发、财政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请将南海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报送我局,我局将加强对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促进园区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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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展活动管理,优化会展环境,促进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在特定场所和预定期限内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行商业运作的经贸招商洽谈会、科技推介会、展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以及重大节庆活动等。

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组织会展活动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达成的协议,或受主办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会展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威海市会展办公室是全市会展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会展活动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会展活动的备案登记工作。

荣成、文登、乳山三市会展活动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会展活动的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统计、城管执法、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会展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会展活动的举办场所应当符合公安、城管执法和工商等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举办之日60日前到会展活动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的名称、内容、举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组(筹)委会的组成、组织招展计划、收费标准等);

  (二)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函件或证明(含联合举办的协议书及书面合同);

(四)对外招展、邀请资料样稿;

(五)会展活动场地的预约证明。

第八条 会展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对举办单位报送的备案登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举办或部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会展活动,应当于收到备案登记材料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举办单位禁止举办或对会展活动的违法违规内容进行整改,并告知其它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性质相同或相近、间隔时间较短的会展活动,会展活动主管部门应当视具体情况协调举办单位错时举办或联合举办。

  第十条 会展活动备案登记后,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会展活动场地使用协议后,方可按规定刻制印章、进行广告发布和招展、邀请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会展活动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会展活动的名称、主题、范围和时间等事项,不得擅自取消会展活动。

如确有正当理由需变更或取消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参展、参会单位,并向社会公告。举办单位还应当自作出变更或取消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善后问题的处置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会展活动主管部门。需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外发布虚假信息;

  (二)虚构、夸大会展活动的规模和性质;

  (三)盗用其他单位名义举办会展活动;

(四)从事封建迷信或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

(五)从事与会展活动的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会展场所的提供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自然灾害事故时,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国际性展览会境外展览品的监管及相关税费的缴纳,应当按照海关、商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机构,协调处理会展活动举办期间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自会展活动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会展活动主管部门提交会展活动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会展活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制定会展活动的具体统计内容和方法,建立健全会展活动的各项统计制度,对会展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为全市会展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会展活动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会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法定条件,而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强制医疗期间应当折抵刑期,理由如下。

一、维护法院决定严肃性及保障人权的要求。强制医疗决定一经法院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撤销,该法律效力不被消灭。行为人被错误强制医疗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错误强制医疗造成的限制或剥夺行为人自由的后果必须得到救济。因此,无论从维护法院决定的严肃性还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都不应当由行为人承担错误强制医疗的不利后果。

二、对同一行为不重复处罚的要求。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同一犯罪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不得给予重复处罚。行为人被强制医疗所依据的行为与法院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具有同一性,如果错误强制医疗期间不折抵刑期,则有对同一行为重复适用两次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处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符合公平理念、比例原则。刑诉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由此不难看出,刑诉法充分考虑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行为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通过折抵刑期使保障人权与防卫社会达到平衡,体现了公平理念、比例原则。无论是从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还是从对行为人造成的痛苦而言,强制医疗措施与指定住所监视居住都是相当的。因此,错误强制医疗期间比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折抵方式进行折抵是妥当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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