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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25:31  浏览:8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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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政府令第4号 1993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建设经济强市的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条例,特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是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所属单位以及外地驻邢单位,不论集体和个人取得的科技成果,经鉴定验收并履行成果鉴定登记手续一年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申报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经一年以上生产(或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 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转让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好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工作中有新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五)在软科学形容工作中,某一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六)在标准、计量工作中,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显著作用的。
第三条 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分别为10000元、5000元、2000元(不含个人所得税)。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邢台市科学进步奖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指标。
对获得不同等级进步奖项目均授予奖励证书和奖状。
第四条 邢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科学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进步奖评审工作。
第五条 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经市直各主管局(公司)或各县市区科委、处地驻邢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做出评价,并提出奖励等级意见,报邢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出据证明后申报,经市直主管局(公司)或各县市区科委、外地驻邢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做出评价,并提出奖励等级意见,报邢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经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邢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核 准并授奖。
第六条 获得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其它奖励条例规定的,仍可按规定向省、国家申报其奖励。从行业部门申报并获得省级、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不再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未获得奖励的仍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可向市科委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委仲裁。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八条 获奖项目的奖励证书,授予对该项目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主研人,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归个人所有。
第九条 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做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窍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全部奖金,并由所在单位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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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掴他人引发病变死亡应当如何定性——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来看

李昭


  案情

  2007年8月3日,张某、蒋某之女张某某(5岁)和陈某之女罗某(6岁)在唐某(男,46岁,本案死者)的办公室玩耍被唐某猥亵。张某、蒋某等人得知后就打唐某耳光并发生拉扯、推搡,后要求唐某当众下跪,唐某跪了约十分钟就口吐白沫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唐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脏传导系统病变、心脏缺血缺氧性病变等心脏病变所致心脏性猝死,外伤系心脏性猝死的诱因。

  分歧意见

  本案犯罪嫌疑人掌掴(即抽耳光、用巴掌打脸)行为如何定性出现四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实施打耳光、拉扯、推搡等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的范畴,故意伤害罪属结果犯,造成什么后果就对什么后果负责。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出于报复、泄愤的动机和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而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则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主观上既无致人死亡的故意,也无伤害故意。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仅采用了打耳光等轻微伤害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身体有病,实施打耳光的行为,可认定属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且定期体检,故对被害人身体状况及病史应有所耳闻,且当被害人说自己有病不要打了,即毫不怀疑停止动手,说明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唐有病的情况是清楚的,但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管不顾,继续谩骂,令其下跪,致使被害人心脏缺血缺氧发生病变,最终导致其死亡,对被害人的死亡,犯罪嫌疑人其主观上是一种放任态度,该案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犯罪嫌疑人以泄愤为目的,采用打耳光、令其在公共场所下跪等方式,其目的是贬低他人人格,而不是伤害他人身体,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一是语言侮辱;二是文字侮辱;三是暴力侮辱。而这种暴力侮辱所采用的暴力并没有达到杀人、伤害、殴打的程度,而是一种强力破坏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如扒光他人衣裤、打耳光、下跪等。而本案行为人正是采取的这种方式。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定侮辱罪。

  一、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入手分析该案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要求。因果关系问题十分复杂,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来看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直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存在多种学说。如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而偶然因果关系则是指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条件)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出现相交叉,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这种危害结果。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掌掴等轻微伤害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被害人死亡的必然性,但在此过程中,又偶然的与被害人自身的特殊体质这一原因或者条件相结合,最终因心脏性病变这一介入的原因(条件)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被害人的死亡,从这一点看,本案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偶然因果关系,要达到必然因果关系的程度须具备以下三点:(1)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须具备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这是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所谓某种行为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是指该行为中存在着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根据,如果该行为不具有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根据,那它就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只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2)具有上述实在可能性还不能说明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因果关系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不能脱离该行为实施时的具体条件孤立地进行判断。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不包含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实在可能性,虽然掌掴也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如掌掴婴幼儿、掌掴八九十岁的老人、掌掴有严重疾病的人,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被害人46岁,正值中壮年,案发前身体状况良好,单位也没人知道他有病,应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偶然因果关系;被害人自身的特殊体质(介入因素)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一般而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常常仅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不应当有刑法对其作出评价,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的通说。

  (二)从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条件说来看

  “条件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从本案看,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就不会诱发被害人心脏性病变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遵从条件说的判断思路(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可使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大大简化,甚至有过于简化之嫌,所以在慎用这判断标准时,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仅仅存在这种特殊的因果关系并不一定必然存在刑事责任,这种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条件),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后果主观上存在罪过(故意或者过失)。也就是说,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我们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入手判断刑事责任,否则要么是客观归罪要么是主观归罪。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出现没有罪过,故不能以条件说为基础认定犯罪嫌疑人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观点在以下内容中阐述)
 
  (三)从介入因素来看

  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和条件说,都不可避免的导致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出现范围过窄或者过宽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又出现了因果关系中断论(介入因素),即在某先行行为(条件)在发生作用的过程中,因其他因素的介入,打破了预定的因果链。于是,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发生某种结果的场合,如何确定先前的危害行为和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比较复杂。总体而言,介入因素包括三类: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的原因。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者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从本案来看,介入因素为被害人自身的特殊体质,这一介入因素属于异常的、独立于先行的行为,并且这一介入因素是非医生等专业人士以外的一般正常人所不能预见到的,犯罪嫌疑人对此特殊体质也不可能预见到或者不应当认识到,故犯罪嫌疑人的先行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被害人自身特殊体质这一介入因素的介入使先前的因果关系被切断。

  二、犯罪嫌疑人掌掴被害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及罪过的认定

  (一)掌掴属一般殴打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掌掴属轻微殴打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区别在于,殴打一般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没有损害他人的健康,即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脸被打肿、鼻腔出血、小面积淤血等。这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能连轻微伤的标准都达不到,不需要上升到刑法的角度进行评价。

  (二)掌掴符合侮辱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侮辱罪,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实施掌掴被害人的轻微暴力行为,符合暴力侮辱的客观表现,掌掴他人与其说是一种伤害行为,不如说更象一种侮辱行为,从我国的传统观念和文化背景来看,被人当众“抽”、“挨巴掌”、“打耳光”更是一种侮辱人格,对其否定性评价,使其“丢脸”,伤“自尊心”的表现,正如被害人所说的“留点面子”。最终由于被害人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死亡的结果,可以将该行为认定为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 [2005] 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出如下决定: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上亿人次,使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二、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

(三)职业教育要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制订地方和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

(四)职业教育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和农民脱贫致富,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

(五)职业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继续强化农村“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大范围培养农村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大面积普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大力提高农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六)职业教育要为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在企业中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面向在职职工开展普遍的、持续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建设学习型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为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通过自学考试和举办夜校、周末学校等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建立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使职业教育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

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七)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

(八)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大力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的,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

(九)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在重点专业领域建成2000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十一)积极开展城市对农村、东部对西部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实行更加灵活的学制,有条件地方的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分阶段、分地区的办学模式,学生前1至2年在西部地区和农村学习,其余时间在东部地区和城市学习。鼓励东部和城市对西部和农村的学生跨地区学习减免学费,并提供就业帮助。

(十二)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确定一批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基地,选聘一批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作为德育辅导员。加强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十三)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在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每个市(地)都要重点建设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市、区)都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乡镇要依托中小学、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社区要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

(十四)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继续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国家重点扶持建设l000个县级职教中心,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各地区要安排资金改善县级职教中心办学条件。

(十五)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在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建设高水平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大力提升这些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促进他们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全国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2010年以前,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十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地方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院校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十七)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要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

(十八)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十九)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引进优质资源,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六、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二十)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二十一)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二十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三)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二十四)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省级政府应当制订本地区职业院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

(二十六)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国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七)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区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九、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也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三十)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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