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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51:41  浏览:8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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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0)建设技字第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目前各地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的有关规定,正在积极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准备和实施工作,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审查机构申 报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甲级审查机构

  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各地成立施工图甲级审查机构,须由建设部审定批准。具体申报程序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机构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一式四份;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审定批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一批申请甲级施工较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于今年9月30日以前报勘察设计司。

  第二批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

  二、关于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

  乙级和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条件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申报和审批的时间由各地视实际情况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名单抄报勘察设计司备案。

  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建设部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证书样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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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破器材,预防爆作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破器材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爆破器材);均应遵守本规定。部队所属由地方工程队承建的及地方所属由部队工程兵承建的外委工程和部队在地方建造的非军事工程,使用爆破器材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林业、铁路、民航等系统使用爆破器材,应由本系统的公安处、科负责具体管理,其他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使用爆破器材,统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的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必须由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合格者发给专业证件,方准从事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爆破器材管理的条例、规定和规范;
(二)负责技术业务训练和安全常识教育;
(三)组织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爆破器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爆炸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和本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七条 本省爆破器材生产的归口主管机关是省机械电子工业厅。
第八条 新建民爆器材工厂,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向省机械电子工业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各项可行性方案论证资料,经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请国家机械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建工作。省机械电子工业厅、公安厅、劳动人事厅、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应对厂址选择、总图规划、工艺流程设计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竣工、试生产后,由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符合有关安全规范、规定的,由省机械电子工业厅报请国家机械委员会领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生产企业特《
企业凭照》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生产许可,经审查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九条 改建、扩建爆破器材生产工厂,必须事先经省机械电子工业厅报国家机械委员会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省公安厅及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符合《条例》和本规定的,方准投产。
第十条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任务组织生产。严禁计划外生产。企业及科研单位在研制民用爆破器材新品种之前,应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新品种由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组织技术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报请国家机械委员会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方能正式生产。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一条 建立爆破器材仓库必须持有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设计部门设计的图纸(包括仓库平面图、仓库四周地形图、建筑结构图及说明书)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验收
合格,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
第十二条 集体和个体采石场、小矿山、小煤窑、小参场和承包专业户所需爆破器材的储存,必须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生产,确保安全的原则,统一组织规划,建立联合专用仓库,并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验收合格,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
证》后,方准储存。对没有自建库房能力的集体单位和个体承包专业户,也可就近由使用爆破器材量较大的单位代储,但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许可。
严禁私自建设库房,储存爆破器材。
第十三条 流动性较大的地质、石油勘探等部门,需在施工地点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库房的,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当仓库迁移后,储存单位应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四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进行大型爆破,需在库外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事先征得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同意,报请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并指派专门人员保管,方准临时存放。
第十五条 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必须设专职保管员。其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爆破器材储存规定,值班坚守岗位,不饮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
(二)收存和发放的爆破器材,必须当时登记、下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拒绝入库或发放;
(三)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要检查仓库的门、窗及仓库周围是否有损坏和异物,库区的照明电源、消防用具、避雷及报警装置是否安全、齐备、有效;
(四)爆破器材要堆放整齐、清洁,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五)负责收回并保管《爆炸物品消耗手册》和《爆炸物品领取单》,工作变动时,要将帐、物交接清楚;
(六)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协助查找。
第十六条 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在指定的地点,由企业保卫、安全部门监督销毁或由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监督销毁。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购销
第十七条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和管理的物资,由省机械电子工业厅调拨分配,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经销爆破器材。
第十八条 凡在我省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按下列物资分配渠道申请:
(一)驻我省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计划,同时抄送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省属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地、州)物资部门申报计划;各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的物资部门申报计划。
(二)各主管厅(局)和各地物资部门应定期将申报计划汇总报省机械电子工业厅,同时抄报同级公安机关,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爆破器材购销合同,须经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签证盖章后,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由供需双方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
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分配计划确定之后,使用单位遇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和减少数量时,仍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隶属关系提出增减计划。经省机械电子工业厅审批同意并签证盖章后,由申请单位凭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购买和运输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和个体采石场、小矿山、小煤窑、小参场等承包专业户需要购买爆破器材,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二条 统配民用爆破器材严禁自购自销。有军工任务的生产企业严禁以军品代民品对外自行销售。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三条 凡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运往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并严格遵守《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供货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不得代发《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 承运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设有专职押运员进行押运。其职责是:
(一)装车时,负责清点、查验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是否与《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运的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相符。
(二)监督装卸人员按要求操作,并负责将爆破器材用蓬布封盖,绑系牢固,保证运输途中安全。
(三)运输途中停车,必须远离城镇、村庄、交叉路口、重要公共建筑、危险设施;且不准离开车辆,不准让无关人员靠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途停车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
(四)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禁止无关人员搭乘;禁止车辆超速行驶。
(五)运输途中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六)爆破器材运到目的地后,要清点数量,认真交接,并负责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爆破器材运达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有醒目危险信号标志。白天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红色信号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红色信号灯。两辆以上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行进中前后应保持五十米以上的距离。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混装运输。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翻斗车、拖挂车、拖拉机、自行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用柴油车运输时,必须戴火星熄灭器。
第二十七条 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集体和个体采石场、小矿山、小煤窑、小参场等承包专业户必须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集体、个体承包专业户必须配备专职爆破员。爆破员的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熟悉掌握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的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会同安全员负责领取当班使用的爆破器材,并直接送往使用现场,放至盛装箱或临时小库保管,不得带到其他场所。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当日退回仓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转借、转卖他人。
(三)在《爆炸物品消耗手册》上填写领取、消耗、清退情况,并向现场及单位安全负责人汇报。严禁虚报消耗数量。
(四)进行装配炸药、雷管、导火索等危险性作业时,必须在专门场地进行。严禁在库房内或有人工作、活动的地方加工爆炸物品。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有权拒绝使用。
(五)装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警戒工作。
(六)爆破作业出现瞎炮现象时,必须在二十分钟后进入现场,并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加以处理。瞎炮排除后,要检查和清理现场残余的材料,确认安全时,才准作业。
第三十条 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检查、监督。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爆破器材的生产、储存、购销、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纠正违章现象。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二)会同爆破员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用量),双方签字并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后,由两人共同领料。对剩余的爆破器材,经核实后,同爆破员共同签字,退回仓库。
(三)监督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
(四)协助爆破现场负责人组织好安全警戒工作。
(五)监督保管员和押运员按规定保管、押运爆破器材。对违章作业的,要及时纠正。
(六)发现本单位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一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警戒规定。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二条 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的地区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报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十五天将使用爆破器材的申请报告及爆破作业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准实施。
露天爆破一次使用炸药量在一百吨以上,洞穴爆破一次使用炸药量在三吨以上的爆破作业,应报省公安厅或省公安厅授权的市(地、州)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没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须提出申请,纪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可委派附近单位的爆破员、安全员负责爆破。爆破器材由被委派单位提供,申请者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七章 惩 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爆破器材时,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不改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问题大、安全无保障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实物外,应视其情节轻重、后果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生产、储存、购销、运输和使用爆破器材时,发生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应视其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对有关人员、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治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包括集体、个体承包专业户)没有按着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均应依照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与国家规定、规范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规范执行;省内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1988年1月22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三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市长助理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对分管工作作出决定。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和出市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应加强法制工作,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及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二十六、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三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效能
   三十四、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全市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三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三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初,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机构及中省直驻营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报告;
   (五)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六)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
   (七)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市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撤销;
   (十一)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二)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请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定。
   四十二、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布置市政府有关工作,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特殊情况,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
   市政府业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三、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特殊情况由市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
   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确定后,由提出议题的县(市)区政府、部门和单位准备汇报材料,并于会前3天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会前1—2天分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市政府业务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四十四、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均作会议记录。
   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核,提请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核,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业务会议确须发纪要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主持市政府业务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业务会议确须发纪要的,会议纪要经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议定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准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需要参加的市政府其他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请假。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带随员参加,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部门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须提前7天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阅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承接全国、全省性会议,应提前5天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并分管副市长审阅,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县(市)区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范围内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
   四十八、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会议承办单位要在会议结束1周内将会议材料整理立卷,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档案室)存档。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公文处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公文报送的有关规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越级行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五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
   五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涉及有关部门,且部门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根据,提出办理建议。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请求部门协商研究解决意见。
   五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各类公文,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并通报进展情况。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地区或部门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五十四、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审签,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签。向市人大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审定。
   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五十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七、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的各类议题,须事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会议指定的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要以正式文件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或经分管副市长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复核后报请秘书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九、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以市政府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在《营口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六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省内及全市经济、社会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六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地区、各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对外发表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意见,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营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离营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
   六十八、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下属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贻误工作并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六十九、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七十、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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