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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批转《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13:32  浏览:9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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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批转《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批转《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

 

宁夏、内蒙、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团委,林业厅,水利厅:

  现将《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纪要》批转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黄河防护林工程已进入中期施工阶段。六省(区)团委、林业、水利部门要认真总结前三年施工的经验,研究制定中期工程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黄河防护林,为一九九0年在黄河两岸筑起宏伟壮观的绿色屏障而不懈奋斗。



六省(区)青年黄河
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纪要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八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宁夏、内蒙、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六省(区)在陕西省合阳县召开了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六省(区)团、林、水部门的负责同志、陕西省军区政治部和沿黄三个地区黄河防护林工程指挥部的负责同志。中央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也应邀参加了会议。共有代表54人。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认真总结交流了黄河防护林工程施工三年来,尤其是去年以来的工作,参观了陕西省工程现场,讨论并明确了中期工程建设的任务和措施。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军、水电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副主任吴书深、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副局长高庆友分别在会上讲了话。

(一)

  会议认为,黄河防护林工程施工三年来,六省(区)团、林、水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绿化国土、发展林业的政策,实行科学育苗、造林和管理,团、林、水部门高度负责,通力合作,对工程施工实施正确有效的组织和指导,使改革时期青防工程出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生态、经济、人才效益一齐抓的格局。沿黄450万青少年和广大群众、人民解放军指战员一道,在西起宁夏中卫县,东至山东滨洲市3000多公里长的战线上,开展了大规模的绿化活动。据六省(区)不完全统计,截止今春,工程范围内成片造林面积为361万亩,建设农田林网、控制农田面积为782万亩,种草面积为118万亩,总共植树5亿8千多万株。工程规划成片造林面积为688万亩,现已完成任务的53%。目前,在整个工程范围内,不同地区和地段,新的绿地正由点连成片,由片连成线,一道宏伟壮观的绿色屏障正在黄河两岸逐渐形成。各地工程建设同调整产业结构,开发沿黄地区经济,促进青年和群众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使工程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山东省把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纳入经济开发轨道,以此推动沿黄地区的经济振兴。山西工程内已发展经济林24万亩。陕西今春工程内造林15万亩,其中经济林占30%以上。河南、内蒙、宁夏工程内已涌现出一批林草专业户。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沿黄各级团组织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活动,使广大青少年既作贡献,又受教育,收到了建设青防工程、培养“四有”新人的双重效果。

  总的看,过去三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发展是健康的,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基础工作做得不扎实,施工中苗木供不应求;有的地方工程质量有待提高;有的地方管护工作未提到应有的位置;中后期工程难度加大,资金不足的矛盾显得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在实践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

  会议指出,黄河防护林工程已由初期施工阶段转入中期施工阶段。这一阶段承前启后,能否抓好,是整个工程成败的关键。中期工程建设总的要求是:思想不能放松,工作不能间断,标准不能降低,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强化措施,突破难点,一抓到底。

  一、分类指导。要依据工程进展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工程基本结束的地区,在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后,要把重点放在管护和后续服务上,力促工程早出成果,多出成果。造林规划要注意河边清障要求,工程进入后期施工阶段的地区,一方面要对已完工地段进行抽查,注意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工程质量。另一方面,对未完工地段,要一鼓作气,抓紧施工,做到善始善终。工程尚处于中期施工阶段的地区,要在巩固前期成果的同时,加强领导,确定重点,落实责任,集中人力物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工程推向前进。

  二、讲求效益。效益是工程的生命,直接决定着工程的成败。中期工程建设要以提高质量、增进效益为中心,要继续贯彻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实行片、网、带相结合,草、灌、乔一起上,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要坚持造、管并举,力求施工一段,管护一段,绿化一段。要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把林业科学技术引进千家万户,进一步调整林种结构,因地制宜,扎扎实实抓好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基地建设。要把工程建设同沿黄地区的经济开发、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扶持林草牧专业户和联合体,帮助他们实行科学管理和经营。

  三、落实政策。用党的林业政策调动保护青年和群众造林的积极性,是前期工程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中后期更要强调这个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前期成果的巩固,而且直接关系到中后期工程能否顺利完成。落实政策要抓住两条:一是已经施工的地区,要尽快确定林权,抓紧向承包者颁发林权证,签定承包合同书,进行公证工作,运用政策和法律武器保障青年和群众的经济权益。另一条是,正在或准备施工的地区,根据以往的实践,要使权、责、利有机地结合起来。诸如按项目投资,按工程管理;重点扶持工程量大、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薄弱的地区;工程领导上实行三制,即工程建设岗位责任制,落实任务合同制,坚持批评奖惩制;检查验收不以造林面积计算,而以保存面积衡量等等。这些办法对中期工程建设具有借鉴作用,应当予以推广。

  四、适当增加投资。中期工程建设难度增大,适当增加投资,是保证工程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的物质条件。各地应通过多种途径,广开资金来源渠道。要进一步发动青年和群众为工程集资,放手进行开发性生产。各地林业、水利部门可结合营林和水土保持,在经费上酌情对中期工程予以扶持。同时,建议地方政府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对工程的投资。现有投资一定要用在工程建设上,不得挪为它用。

(三)

  会议强调,搞好中期工程建设,必须依靠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依靠团、林、水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各条战线、各行各业的有力支持,依靠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团员青年的不懈奋斗。

  同前期比较,中期工程更为艰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取得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各地团、林、水部门应该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主动向党委和政府特别是直接挂帅的党政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尤其是涉及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投资等问题,更应提请党委和政府决定,然后组织贯彻落实。

  团、林、水部门要再接再厉,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团组织要把工程建设摆在重要日程,建立团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按规划精心组织施工。林、水部门要侧重抓好年度施工规划的制定,资金、苗木的筹集,工程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与此同时,要通过必要的宣传,造成舆论,争取各条战线、各行各业对工程的支持。

  广大青少年是工程建设的生力军。沿黄各级团组织要把建设黄河防护林作为带领青少年从事四化建设、绿化国土、建功立业的重要途径,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的先锋作用和突击作用。要收集、整理、积累必要的数据、资料、图片和工程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事迹,生动形象地对青少年进行宣传,鼓励他们率先奋起,顽强拼搏,对贡献突出、符合新长征突击手条件的团干部、团员和青年,应当予以命名表彰。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活动,使青少年从中受到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的教育,不断激发他们绿化黄河、改造自然、造福人类的雄心壮志,满腔热忱地为夺取工程全胜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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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外地驻市机构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外地驻市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外地驻赣州办事机构的协调和服务工作,促进赣州与外地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等方面的联系和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驻市机构,是指外省、市、自治区的本省个地(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在赣州城区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等办事机构。
  第三条 赣州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办)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外地驻市机构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外地驻市机构设立报批程序
(一)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可在本市设立办事处,持单位公函及有关附件,由市合作办实行代办申请有关手续。
  (二)县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处级事业单位、中型企业可在全市设立联络处,持单位公函及有关附件,向市合作办申请。
  (三)其他企事业单位可在本市设立联络站,持单位公函,及有关附件向市合作办申请。
  (四)外地驻市机构要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户口 管理。凡经批准设立的驻市机构,按照常住赣州市户口管理办法,凭《赣州市外地驻市办事机构登记许可证》向市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外地驻市机构需要在赣州建设工作、生活等用房的,凭《赣州市外地驻市办事机构登记许可证》到市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驻市机构撤消或转移,应当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和房产转证手续。
  第七条 驻市机构中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的人员子女入托、入学,享受赣州市内联企业相关人员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 每年一季度外地驻市机构必须持《赣州市外地驻市办事机构登记许可证》到市合作办办理年审手续,加盖年检审核章,过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为无效证件。
  第九条 外地驻市机构如需注销,应当书面报告原批准部门,并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缴回公章、登记许可证等。
  第十条 外地驻市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接受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为加强外地驻市机构与本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政务、经济、贸易、文教、科技、新闻、人才交流等方面的联络协作工作,市合作办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与各外地驻市机构举行有关信息交流座谈会。
  第十二条 市合作办应当积极地为外地驻市机构搞好法律、办证、信息、咨询、生活等协调、服务工作,切实帮助外地驻市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维护外地驻市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制定的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制定的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及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制定的《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松花湖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是我省“十五”期间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做好松花湖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改善松花湖水污染状况,促进流域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建设生态省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污染治理工作主要目标的实现。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省环保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好松花湖饮用水源,特制定本方案。

  一、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的环境状况

  松花湖是我省最大的河流性人工湖,正常水位时湖长149公里,总库容108亿立方米。松花湖不仅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而且已经成为吉林市、长春市的饮用水源地,具有饮用水源、发电、旅游等多种功能。其上游主要有松花江干流及辉发河、蛟河等支流。松花江干流源头有两支,即头道松花江、二道松花江。头道松花江流经靖宇县、抚松县,二道松花江流经安图县、抚松县、桦甸市。辉发河是松花湖的最大入湖支流,流经梅河口市、东丰县、柳河县、磐石市、桦甸市和辉南县,是除松花江干流外松花湖的主要补给水源,每年的入湖水量约占松花湖库容量的30%。蛟河横跨蛟河市,是松花湖右岸最大的支流。

  据1999年统计,松花湖上游10个市州、县(市)排放水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有44家。其中,蛟河市6家;桦甸市7家;磐石市2家;东丰县2家;辉南县3家;梅河口市8家;柳河县5家;安图县3家;抚松县6家;靖宇县2家。年排放工业废水总量为1760万吨,COD排放总量为5550吨;年生活污水排放量为3475万吨,COD排放量为6950吨。松花湖近湖区有农田60万公顷,每年施用化肥3万多吨,农药近90吨。据有关部门估算,化肥的利用率仅为35%左右,因此约有50%以上的化肥随地表径流进入湖区,造成湖水氨氮污染。农药的利用率更低,化肥、农药是湖水总磷超标的主要原因之一。松花湖近湖区林业用地总面积为35万公顷,目前约有6.2%的林业用地被占用,主要是毁林开荒、宾馆饭店占地,造成了一定的植被破坏。目前近湖区水土流失逐年加重,水土流失面积已达8万多公顷,每年泥沙淤积量达800多万吨,导致丰水期水质反而劣于枯水期的反常现象。松花湖近湖区约有疗养院180家,饭店80家,每年向湖内排放生活污水约20万吨。湖上共有以燃用汽油或柴油为动力的船只近300艘,估算每年共向湖中排放废油10吨左右,是造成湖区油类污染的主要原因。坝下丰满街道现有居民11000人,年产生生活污水40万吨(是坝上生活污水的两倍)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丰满坝下松花江段。由于该江段水量比湖库水量小,稀释、自净能力较差,经监测,化学耗氧量已超过Ⅱ类标准。其下游12公里处是吉林市第四水厂取水口,再下游3公里处是引松入长取水口,以下依次还有吉林市第一、三、二水厂取水口。因此,该江段的水污染对吉、长两市的饮水安全威胁较大。松花湖上游各流域的污染特征均为有机污染。根据1995年至2000年水质监测情况,辉发河入湖沙金断面水质在Ⅲ类至Ⅴ类水体之间波动;松花江干流白山大桥断面水质在Ⅱ类至Ⅳ类水体之间波动;蛟河入湖水质在Ⅲ类至Ⅳ类水体之间波动。

  二、污染治理工作主要目标

  (一)到2002年底,辉发河入湖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水体标准;蛟河入湖水质达到Ⅲ类水体标准;松花江干流水质达到Ⅲ类水体标准;松花湖湖区水质基本达到Ⅱ类水体标准。(二)各有关市州、县(市)政府要确保本辖区内松花江水系各支流出境断面指标达到Ⅲ类以上水体。其中,蛟河市的蛟河入口断面、磐石市的五道荒沟断面和桦甸市的沙金断面要达到Ⅲ类水体标准,桦甸市的临江断面要达到Ⅱ类水体标准;梅河口市的海龙县断面、辉南县的兴隆断面、柳河县的侯家店断面和东丰县的鲜明村断面要达到Ⅲ类水体标准;安图县的两江断面要达到Ⅱ类水体标准;抚松县的漫松汇合处断面要达到Ⅲ类水体标准,靖宇县的海岛电站断面要达到Ⅱ类水体标准。(三)到2005年,辉发河入湖水质达到Ⅲ类水体标准;蛟河入湖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体标准;松花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体标准;松花湖湖区水质达到Ⅱ类水体标准。

  三、主要防治任务

  (一)巩固工业污染源2000年达标排放工作成果,防止污染反弹。截止2000年12月31日,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通过技术改造、污染治理、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等手段,均实现了达标排放。由于受技术、资金、市场等因素的影响,流域内有许多企业是因停产治理和关闭而被视为达标的,这些企业有可能随时恢复生产,出现超标“反弹”;有些通过治理达标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一些不足,随着运行时间的推移也可能会出现超标“反弹”。因此,流域内各市州、县(市)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达标工作的再认识,深入开展达标工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巩固已经夺取的达标成果。要加强对企业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这些企业长期稳定地做到废水达标排放。对于已停产企业,特别是因市场或季节等原因停产的企业,要严加防范,加强监控,要求其恢复生产前必须报环保部门审批,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不许恢复生产;对“15小”企业、关闭企业、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有关部门要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防止死灰复燃。(二)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污水对松花湖的污染负荷比重正在逐年提高。为了有效地控制流域内各城市生活污水对松花湖的污染,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强化工业污染防治的同时,还要把生活污水的处理摆上议事日程,要抓住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的有利时机,积极筹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2005年前使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三)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要划定松花湖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章,不得进行任何人为的开发活动。同时严格控制近湖区旅游开发活动,开发必须服从保护。在松花湖上游各流域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同时要严格限制新建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四)加强湖区污染源的管理。

  近湖区的饭店、旅馆和度假村等单位要安装污水净化装置,对所排污水进行治理,做到达标排放。对排放污水超标的单位不许营业。坝下丰满街居民区的生活污水要进行污水截流,在2003年底前引入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就地进行处理,以减轻对长春、吉林两市水源的污染。

  要加强对松花湖上游客货运船只的管理。营运船只必须安装油水分离装置,对废油进行收集并进行集中、统一的处理或处置,防治废油对水质造成污染。对没有安装油水分离装置的船只一律不允许营运。同时禁止船只向江水中倾倒垃圾和杂物,保持水质的清洁。

  (五)控制、治理湖区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

  流域内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恢复植被、打击滥砍盗伐的规定,加强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快防护林工程建设。要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1998〕36号)精神,2005年前凡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必须全部还林,坡度在25度以下的必须提高水土保持标准,达到水土保持要求。要逐年限制和降低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增加施用有机肥料,发展有机食品,减少化肥、农药造成的面源污染,确保湖区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四、保证措施

  (一)各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制定本市州、县(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二)要坚持辖区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吉林市政府负责对松花湖湖区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除对近湖区宾馆、饭店生活污水、机动船只含油废水和垃圾进行治理外,还要对坝下生活污水进行截流或处理。吉林市政府要在搞好松花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本着“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立足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合理的思想,尽快组织编制松花湖保护与开发的总体建设规划,为长远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打下基础。

  松花湖上游各流域有关县(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一把手亲自抓,积极采取措施使辖区内水质得到有效改善,保证辖区内的河流水质在要求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目标,并按年度向省环保局报告本辖区目标完成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本方案提出的流域污染治理目标的县(市),要说明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原因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林业、水利和农业等部门要与流域内的各级政府密切配合,做好水土保持、退耕还林、植被恢复工作,确保2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还林,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农业部门要提出推广生物菌肥,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的具体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资金和政策等方面支持松花湖综合治理工作。

  省环保局要发挥统一监督管理和严格执法的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的力度,具体负责松花湖保护工作的协调、沟通、督查,及时向省政府汇报情况,并适时提出召开松花湖污染防治协调会和联席会议的时间、议题的建议。(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流域内的各级政府密切配合,加大行业指导力度,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的检查力度,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论是政府行为、部门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力度,以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保护松花湖,确保湖水质量达到预期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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