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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02:50  浏览:9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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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6〕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六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问责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一票否决制度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单位(部门、地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先评奖、晋职(包括试用期转正,下同)晋级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本规定所称的黄牌警告制度是指出现前述问题但未达到一票否决程度而实行警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责任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及街道、乡镇和各级机关(不含中直、省直在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所称的责任人是指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
  第四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一票否决有效期内取消评选各类表彰奖励的资格;被一票否决的个人,一票否决有效期内取消评选各类表彰奖励和晋职的资格,因一票否决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不得晋级。
  被黄牌警告的单位,黄牌警告有效期内取消评选各类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的资格。
  第五条 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按下列权限实施:
  (一)区、县(市)和市管及以上责任单位(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一票否决,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黄牌警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二)街道、乡镇和区、县(市)管及以下责任单位(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一票否决,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黄牌警告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二)区、县(市),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发生特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故除外);
  (三)街道、乡镇,区、县(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交通事故和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故除外);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或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超标的;
  (五)一年内被黄牌警告两次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黄牌警告:
  (一)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二)区、县(市),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年度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三)街道、乡镇,区、县(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连续发生重伤事故,或者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
  (五)对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六)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力,区、县(市)发现两处,街道、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的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
  (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缓报或拖延不报的;
  (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黄牌警告的。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否决和警告权时,应制作《一票否决决定书》或《黄牌警告决定书》,并在决定形成之日起十日内将《决定书》送交被否决或被警告的单位、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必要时可在内部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及被黄牌警告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决定书》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评选各类表彰奖励时,应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表彰奖励和晋职晋级。
  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而给予的表彰奖励和已晋升的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函告审批或授予单位,撤销原评定的表彰奖励或晋升的职级。拒不撤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批准撤销。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有关区、县(市)有对应否决或警告而未否决或警告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可责令或督促有关区、县(市)对其作出否决或警告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的有效期为一年,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执行本规定所用文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式样。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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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3.05.23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
(1993年5月23日 国函[1993]70号)
水利部:
原全国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呈送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审查意见
的报告》收悉。国务院同意对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查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
下:
一、珠江流域的防洪问题比较突出,洪灾主要集中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中
下游地区和珠江三角洲。根据珠江流域的特点,防洪规划采取“堤库结合,以泄为
主,泄蓄兼施”的方针是适当的。同意规划中确定的广州、南宁等重要城市以及西
江、北江、东江中下游和珠江三角洲等重要地区的设防标准和防洪(防潮)对策。
同意在加固现有堤防工程,适当提高防洪能力的基础上,结合水电、航运、灌溉、
供水等综合开发利用,在上、中游建设飞来峡、龙滩、大藤峡、百色等大型水利水
电工程。同意规划选定的水利枢纽、水电站所设定的防洪库容。鉴于大藤峡水库对
于控制西江洪水,解决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防洪具有重要作用,防洪库容规
模要在可行性报告中进一步分析论证,合理选定。同意规划中选定的治涝标准和措
施,进一步治理低洼地区的涝灾。对柳州市的防洪问题,应在规划中提出要求。
二、同意航运规划主要干支流的通航标准,近期要加快西江航运干线的建设,
并对西江的主要支流、北江干流、东江干流及珠江三角洲的主要入海水道等进行重
点整治,改善航运条件,适当提高通航标准;对广州、南宁以及沿江、沿海的重点
港口进行扩建、配套,提高吞吐能力。
西江是中南和西南地区对外的重要水运通道。对红水河上建设大型水电工程形
成的碍航设施,要本着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航运。
三、西江干流(南盘江、红水河、西江干流大藤峡至高要河段)、北江干流、
东江干流以及西江主要支流北盘江、柳江、郁江、桂江、贺江十条主要河流(河段
)水电梯级开发规划,要有计划地实施,并要注意梯级间水位的衔接,兼顾航运。
同时,应积极扶持山区、贫困地区,开发中小河流的水能资源,促进山区经济发展

四、珠江流域是我国粮食和亚热带经济作物的主要产区,必须坚持不懈地搞好
农业和水利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同意流域内主要地区的
灌溉规划。要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抓好灌区续建、配套,充分发挥现有工
程的灌溉效益,增建一批大中型蓄水、引水、提水骨干工程,积极发展新灌区。
五、流域综合规划要将解决城乡饮用水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同意近期内按照城
市供水水源规划,解决缺水城市供水不足的问题。基本解决农村人畜饮水的困难,
重点解决好岩溶地区群众饮水的问题。
六、珠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上游贫困山区,要下大力气搞好
水土保持,大力推广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推进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改善
流域生态环境,解决水土流失问题。原则同意水土保持规划,要把郁江、浔江及南
、北盘江中上游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列为国家重点防治区,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流域
的治理要与开发利用紧密结合起来,要积极推进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的建设。
七、珠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一些河段的水质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必须严格控制
污染源,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近期要重点保护城市的
水源地。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水资源保护的目标以及防治水质污染的主要措施。要
贯彻“谁造成污染,谁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抓紧实施。
八、珠江河口治理、海涂围垦和综合开发与这一地区经济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
关系,要抓紧编制珠江河口开发规划。请水利部会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和广东省
尽快开展工作。围海造田不能一哄而上,盲目围垦。要按规划进行,围垦的土地不
得随便转让。河口的治理开发必须有利于泄洪、维护潮汐吞吐、便利航运交通、保
护水产、改善生态环境。
九、同意渔业和旅游开发规划。在流域综合治理开发中,要注意保护鱼类资源
,积极发展旅游业。
十、同意规划选定的近期工程项目。防洪工程包括重点防洪城市及主要河段的
堤防工程和飞来峡、大藤峡、百色、长洲、柴石滩、榕江、思贤滘等水利枢纽;航
运工程包括西江航运干线的建设、主要通航河道的航道整治、港口建设以及贺江、
滃江闸坝复航工程等;水电工程包括天生桥、龙滩等大型水电站,以及主要干支流
规划的中型水电站。以上工程项目要根据国家与地方的需要和可能,统筹安排,分
期实施。对促进流域经济发展,具有防洪、供水、水电、航运、灌溉等综合效益,
并已列入“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重点工程,要优先安排。大藤峡水库和柴石滩
水库要争取早上。
十一、这次批准的珠江流域综合规划,是今后珠江流域综合开发利用、资源保
护和水害防治活动的基本依据。在实施中,要根据流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流域治理
开发的进展进行修订。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抓紧编制与其相适
应的区域和专业规划,并按有关程序上报批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各负其责,团结治水,认真组织实
施规划。水利部及珠江水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
切实加强全流域水资源和珠江河口地区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强化流域的宏观管理和
监督作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文号:[国函[1993]70号]


关于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黑度超标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35号




关于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黑度超标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 <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辽环函[2000]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也应适用该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仅规定了锅炉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标准,同时还规定了锅炉排放的烟气黑度限值标准。

  另据国务院1990年4月6日发布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烟气黑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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