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51:54  浏览:9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1〕4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障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府发[2001]4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1]47号)和《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保健对象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一、二级保健对象由单位凭组织人事部门有效证明到卫生部门办理享受保健对象医疗待遇证件。

第三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的保健对象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

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资金由保健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个人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构成。医疗补贴资金由财政局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核定的标准拨付。

第五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府发[2001]46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1]47号)规定的标准缴纳;财政补贴由市劳动和财政部门根据保健对象上年度支出水平,在考虑一定的增长因素后,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市直保健对象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费用;财政对保健对象的补贴。

市直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筹集、使用和单独管理,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保健对象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用药范围,原则上按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

第八条 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一级保健对象的医疗补贴统筹使用;

(二)二级保健对象的医疗补贴按照当年预算人均医疗补贴标准,根据本人年龄不同,按下列比例计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人员按30%计入;45周岁以上按40%计入;退休人员按45%计入。

第九条 保健对象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属于诊疗项目目录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诊疗费,属于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5%。

第十条 保健对象经批准转入外地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含门诊检查费用),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住院床费按当地同级干部病房或普通病房住院标准报销,超出当地医院住院床位费用标准部分由本人自理。

第十一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和定点医院就保健对象的医疗管理要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确定具体的医疗考核指标,按考核指标管理。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保健对象条件的,并持证件及单位有效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证、卡。凭医疗保险证、卡就医。

第十三条 承担保健对象医疗任务的定点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应加强对保健对象的医疗管理,认真贯彻“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的原则。

第十四条 保健对象定点医院要设立保健对象挂号、取药、结算窗口和保健诊室、干部病房,配备专家诊疗,指派专人负责保健对象的导诊、转诊、特殊检查和住院医疗等工作,对病情较重或行动不便的保健对象,建立家庭病床或定期巡诊。

第十五条 市劳动、财政、卫生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直保健对象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保健对象医疗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保健对象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和费用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保健对象的医疗管理和服务工作;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要做好保健对象医疗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非市财政预算内拨款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仍由原单位原资金渠道解决。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负担税款计算方法的请示》(京地税个[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宿迁市事业单位改制后经营者和职工收入分配若干规定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14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改制后经营者和职工收入分配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事业单位改制后经营者和职工收入分配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宿迁市事业单位改制后
经营者和职工收入分配若干规定

  为了维护事业单位改制后职工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巩固改革成果,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事业单位改制后要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关系,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水平应随单位利润增长而提高,可由经营者与职工协商确定增长比例。事业单位改制后要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搞活内部分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二、事业单位改制后职工平均工资一年内不得低于改制前平均工资水平。经济效益较差、维持改制前原工资支付标准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政府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工资标准可适当降低,最低不得低于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编公办教师和卫技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国标)。
  三、事业单位改制后职工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应随社会物价指数、市政府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相应调整。
  四、事业单位改制后聘用职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工资标准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事业单位改制后新录用职工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本年度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标准由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
  六、职工月工资收入为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月实际收入,不包括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其它福利待遇。职工工资必须按月及时发放,不得克扣或拖欠。
  七、事业单位改制后经营者年工资收入要与单位资产规模、经济效益等挂钩,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体标准可以在不超过单位当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范围内确定。超过5倍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不得变相提高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
  八、事业单位改制后经营者和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纳入劳动、人事监察范围。未按聘用合同和本规定工资标准及时发放工资的,当事人有权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受理,依法调解或仲裁。对调解仲裁结果,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市所有改制事业单位,未改制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