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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4:39:06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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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生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校外托管服务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托管机构,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学习辅导、住宿、就餐、洗衣、接送、代表家长与学校联络沟通等看护业务的商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成立以工商、卫生、公安、教育等部门为成员的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托管机构设置标准,督促检查区县予以落实,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机构,相关部门负责有关手续办理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商部门是辖区学生托管机构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托管机构资质,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托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监督检查学生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三)对学生托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部门是辖区学生托管机构监管工作的配合部门。其职责是:
  (一)卫生部门负责学生托管机构食宿卫生及传染病防控的监督管理,审核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公安部门负责学生托管机构的治安、消防等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对在外托管学生的管理,负责对开展有文化课辅导业务的托管机构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及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
  (四)各学校负责向学生公布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学生托管机构名单,并对在外托管学生造册登记,制止无证托管机构到学校宣传和招收学生。
  第七条 举办学生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照齐全。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经费有保障。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和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对托管期间学生意外伤害和安全责任事故具有依法赔偿能力;
  (三)有必需的学生生活、学习设施。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安全的房舍,人均住宿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人均餐厅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配齐配足学生生活、住宿的设施设备;
  (四)卫生条件和安全工作符合要求。餐饮服务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遵守餐饮服务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规定,依法经营,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保证学生托管期间安全;
  (五)举办学生托管机构的公民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管理经验;开展文化课辅导业务的托管机构,辅导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各区县学生托管机构监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不善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吊销其营业证照;对无证无照的坚决予以取缔。
  第九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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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重府发〔1995〕117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房地产法》、《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集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他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区、市、县物价局(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建委(开发办)、房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价格管理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国家对出售的解危解困房、安居房、微利房以及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其它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住宅租赁价格等(以下简称房产交易价格)以及房产交易市场的交易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房屋勘丈费、评估费、房屋鉴证费、代办房屋交
易费等(以下简称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实行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按照交易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和十区(双桥除外)实行政府定价和房产交易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其余区、市、县实行政府定价和房产交易价格由区、市、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应按价格管理权限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房屋价值、服务费用、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对实行市场调节的房产交易价格,各级物价部门依据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或其所公布的市场参考价格进行调控和引导。必要时,也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市场参考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三章 商品房价格构成及管理
第九条 商品房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费用: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利润:微得房、解危解困房、安居房以本条(一)、(二)项之和为基础,按6%以内掌握核定;普通商品住宅以本条(一)、(二)项这各为基础,以同一地区同类商品房的平均利润率确定(平均利润率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测算后公布);其他商品房由开发经营企业根据供
求善和国家政策要求自行确定。
(五)地段差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开发办)、市财政局根据商品房所处地段核定。由市建委(开发办)收取,纳入域市建设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管理,50%用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50%用于商品房价格调节基金。
商品房的基本作价公式:
商品房销售价格=(成本+费用)×(1+利润率)+税金+地段差价
第十条 解危解困房、安居房、微得房以及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其它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在新时期工程结束时,由开发经营企业按商品房价格的构成和基本作价人公式计算申报整幢房屋的预售价格,报物价、建委(开发办)、财政等部门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决算后,将实际
售价报物价、建委(开发办)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经营企业根据普通商品住宅所处的楼层、朝向等可实行差别价格,但整幢房屋们楼层,朝向矩价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经批准的解危解困房、安居房、抽得房以及其它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二条 其他各类商品房(包括豪华住宅、别墅、非住宅)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建委(开发办)依据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销售平均利润率制定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基准价格自行制定预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并报物价、建委(开发办)备
案。
第十三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报商品房价格,其商品房成本、费用由当地财政、开发办、物价监督审查。全市十区(除双桥区)向市物价局、建委(开发办)申报,并同时报辖区物价、建委(开发办)备案,其余各区、市、县向当地物价局、建委(开发办)申报。

第四章 拆迁补偿房价格管理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房价格由开发经营企业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房屋综合造价、商品房价格(基准价格标准)申报价格,由物价部门批准。

第五章 价格评估
第十五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产交易应遵循先评会后交易的原则(新建商品房除外),双方依据评估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价格。
第十六条 房产价格评估业务,由重庆市房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评估,重庆市物价局及其下属机构复核审查,
房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规定的估价办法,标准和程序。
第十七条 房产价格评估一般应按房屋重置折扣价方法进行评估,由于评估条件的限制或其他原因不宜采用重置折扣价方法评估的,也可选择其他评估方法评保房产价格。
按房屋重置折扣价方法评估出的价格,可参照当地可比市场价格补充修正。
第十八条 房屋重置折扣价方法评估房屋的公式的:评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成新折扣×(1±环境差价率±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地段差价。
房屋成新折扣标准、地段、环境、楼层、朝向差价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九条 房产价格评估中涉及地价评估的,执行地价评估的技术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条 房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仲裁。

第六章 监督与监测
第二十一条 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进入房产交易市场交易的房屋,应在交易所挂牌出示其座落位置,建筑结构、规格、面积、计价单位和销售(出租)价格。
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在服务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项目名称、规格、服务内容、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房产交易成本价申报制度。各房产交易市场应定期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市场成交价格。申报表式样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认真做好房产交易价格的监测分析工作,区、市、县物价部门尖定期向市场物价局报送房产交易价格变化监测表,市物价局定期公布市场参考价格。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各级物价部门的价格检查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不适应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豪华住宅按国家建设部门颁布的标准确定;微得房、解危解困房按市建委(开发办)与开发商签订的项目合同性质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1995年6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时冻结全国行政区划变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时冻结全国行政区划变更的通知

(国办发〔2000〕26号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国将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人口普查前必须对行政区划进行普查区域的划分和地址编码。为保证普查区域的划
分和地址编码相对稳定,以利于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行政区划变动和更改地名工
作暂时冻结。
二、在暂时冻结期间,各级行政区划变动和更改地名的准备工作可继续进行,
冻结期满后,仍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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