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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2:19:29  浏览:9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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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阳府〔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省有关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和阳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市量化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要求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编制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江城区、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

  本规定所指的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是指土地出让时没有规划设计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容积率、现在控规仍未覆盖的商业、旅游、娱乐、居住、工业、综合等用地,包括“三旧”改造用地,不包含私人自建住宅用地和现在仍规划作工业用途的用地。

  第三条 “三旧”改造用地包含以下范围:

  “三旧”改造用地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下列用地: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用作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六)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必须依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控规依照本规定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编制,且须满足国家和省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本规定所指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是指规划编制时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第五条 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分别按组团以上规模用地及零散用地控制。组团以上规模用地是指居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或用地规模在8000㎡以上的用地,零散用地是指用地规模未达到组团级规模的用地。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用地的基准容积率遵从以下规定:

  (一)性质为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基准容积率遵从阳府〔2008〕78号文规定,即基准容积率为1.5。

  (二)性质原为工业用地,且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基准容积率为1.5。

  (三)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其基准容积率为2.0。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组团以上规模的用地,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按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内所确定的片区进行城市密度分区控制,具体内容是:

  (一)老城片区:允许容积率≤2.2,建筑密度≤28%,绿地率≥25%;

  (二)城东片区:允许容积率≤2.1,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

  (三)城北片区:允许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

  (四)城南片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五)长洲(中洲)片区:允许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六)海陵岛副中心:允许容积率≤2.5,建筑密度≤22%,绿地率≥35%。

  (七)高新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八)其它片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零散用地的允许容积率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非高层:允许容积率≤2.5;

  (二)高层:允许容积率≤3.5。

  第九条 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依法定程序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如确因地块建设的实际需要,须超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容积率允许值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并公示,按规定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对超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准容积率约定的用地,其地块在规划报建时,应按阳府〔2008〕78号文规定,补交超容土地差价。

  第十一条 建筑控制(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及公建配套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按《阳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属海陵岛副中心范围的,则按《海陵岛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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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五日


   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实施行为,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五部委及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组、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事项,必须遵循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形式、期限等要求,严格审计执法,确保审计质量。
  第三条 审计厅根据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等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按照自治区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第二章 计划程序
  第四条 审计厅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和审计署的部署安排,确定当年的工作任务和重点,制定统一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包括:审计署统一组织的项目、审计署授权的项目、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项目和自治区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项目等。
  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先由业务部门提出本年度审计项目的书面意见,报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交由厅办公室汇总提交厅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安排”。每年年底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厅审计,审计厅根据委托通知列入厅年度计划审计项目。
  第三章 作业程序
  第六条 审计厅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第七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从事审计业务工作3年以上;审计署和自治区统一组织的重要项目须从事审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组织学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要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前,应当向委托部门了解被审计人员的情况。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员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须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员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条 审计组进点后按下列要求召开见面会:
  (一)见面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厅有关人员、审计组全体人员;被审计单位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还应当有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参加。见面会由审计厅负责主持。
(二)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公开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和审计法律责任。具体公开事项如下:
  1.《宪法》、《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审计机关职责、权限、程序和审计法律责任等;
  2.通报中央和自治区领导近期对审计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
  3.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宣读审计通知书,通报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等。
  (三)审计组廉政监督员宣读《审计工作人员廉政纪律》。
  (四)审计厅提出配合支持审计工作的要求。
  (五)被审计单位领导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介绍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组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当提前3天召开被审计单位领导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详细听取其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组还可以采取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的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盘点库存现金、资产、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三)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汇报。第四章 报告和复核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采取召开审计报告见面会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通报审计结果情况。并要求其在10日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定性、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适当,提出书面意见。并告知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见面会的参加人员应当与审计进点见面会的人员一致。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事实、数据及问题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法规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查,并在书面说明中讲明核查结果。
  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结束后30日内向厅机关提交审计报告,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厅。
  第十八条 审计厅的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的要求,对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以及审计取证资料等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工作记录,提出复核意见。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厅审定审计报告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制作审计决定书。
  (三)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厅认为应当由纪检、监察等主管机关处理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向委托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审计结果情况报告。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向自治区政府和审计署提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厅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作出审计处罚的,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其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审计组还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审计厅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要求其在90日内执行完毕。审计决定确需延期执行的,应当报经审计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对审计厅做出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审计署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厅各业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跟踪落实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及审计意见书的跟踪落实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厅作出审计决定后,需要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期限,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并督促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厅。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决议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3/07/11
  【实施日期】1993/07/11
  【内容分类】农业
  【发布文号】
  【备  注】1993年7月11日自治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决议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听取、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对我区农牧民负担状况的估计和负担过重原因的分析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解决措施是可行的。会议指出,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总体看,这项工作还不够深入,相当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减轻农牧民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决心不大,措施不力,农村牧区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现象还未得到有效遏制,农牧民负担过重问题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严重损害农牧民利益,挫伤农牧民积极性,阻碍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危及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对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狠下决心,采取断然措施,坚决把农牧民的过重负担减下来。
一、充分认识减轻农牧民负担的重要意义
减轻农牧民负担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护和调动农牧民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改善党群、干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学好农业法、《条例》和《紧急通知》,领会精神,统一思想,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层层落实,一级抓一级,抓出成效。
二、广泛宣传和认真执行有关减轻农牧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农业法、《条例》和《紧急通知》,使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在农村牧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农牧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务院宣布取消的达标升级活动、集资、基金和收费项目,纠正的错误收费与管理办法,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于自治区及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文件,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彻底清理,不留死角,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今后,任何部门都无权下发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文件。任何机关向农牧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对农牧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牧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依据的,农牧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都有权拒绝。
三、妥善处理减轻农牧民负担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估计农牧民的富裕程度,想问题、定政策、办事情,都要从农村牧区的实际出发。农村建设和兴办公益事业要实事求是,不得超越农牧民的承受能力,应当由国家办的事情,不能把负担转嫁到农牧民身上;需要农牧民办的事情,也要量力而行。各行各业不得为谋求部门或小团体利益坑害农牧民。国家给农牧民的各种补贴、贷款、预付款、专项投资款、救济款、优惠物资和返还的减免税费要落实到户,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粮食最低保护价和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要加强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收购农副产品严禁压级压价、克扣斤两、打白条。要下决心从体制和政策上解决农用水费、电费大幅上涨问题。农用水费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按照实际用量计收,不得层层加码。农业用电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价格。对行业不正之风要认真整顿,坚决纠正。
四、加强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管理
减轻农牧民负担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认真履行职责。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协助。要坚持定项限额管理,村提留、乡统筹费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义务工、劳动积累工要严格控制,除抗洪抢险等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增加,更不得平调或强迫以资代劳。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向农牧民公布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
要进一步落实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政策。农牧民承包土地、草场的使用权要长期稳定不变,对随意变动承包土地、草场的错误做法,要坚决制止和纠正。继续深化农村改革,根据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在保证粮食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拓宽增收渠道,提高收入水平。大力发展二、三产业,积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监督
要把减轻农牧民负担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适时进行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民主评议,定期听取审议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督促政府及时解决农牧民反映强烈的有关负担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关心群众疾苦,严重渎职、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询问的要询问,该质询的要质询,该撤职、罢免的要依法撤职、罢免。要认真受理农牧民的投诉、控告,对各种伤农、坑农案件,要督促法院、检察院和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绳之以法。各级人大代表,特别是在农村牧区的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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