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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16:58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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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政发〔2005〕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绍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绍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绍兴”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市政府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市政府适时召开市长碰头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研究、探讨、协调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受委托的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处理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程序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分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市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市长碰头会上提出。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签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五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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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政法〔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附件:教育部2012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教育部2012年工作要点

  2012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坚持优先发展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落实国家教育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着力深化改革,积极促进公平,全面提高质量,切实维护稳定,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加强改进党的建设,着力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1.切实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组织开展“科学发展、辉煌成就”主题教育活动,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推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深入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面加强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的意见,大力推进阳光治校,切实加强对高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管。
  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发挥国民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学校文化建设与实践育人。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指导纲要》。修订《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修订《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动教材的广泛使用和教师培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大高校辅导员培养培训力度。加强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实施立德树人工程和立德学者计划。组织开展全国性大学生实践创新活动。重视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总结凝练大学精神和当代大学生核心价值观。广泛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加强和改进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
  3.大力加强教育督导和督查。健全督导工作机制。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工作。开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中小学素质教育、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工作。做好基础教育监测工作。加强对直属高校的巡视工作。加强重大教育工程项目规划和监督检查机制。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完善督查工作机制,规范督查工作程序。
  4.切实维护学校安全与稳定。开展矛盾排查化解,加强校园安全防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及各项制度,建设安全校园。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机制,积极推动并指导各地和学校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深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制定《中小学安全标准》。建立校车制度,积极配合做好《校车安全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卫生安全,严防发生食物中毒。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与学生食堂工作。
  5.着力提高科学民主决策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加强政风建设,加强教育政策与战略研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能力。进一步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深入开展直属机关创先争优活动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扎实有效开展机关作风评议活动,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形象。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干部交流培养办法,完善干部自主选学与组织调训相结合的新机制。关心青年干部成长与生活。积极推动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建立机关干部下基层的长效机制。完成直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探索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有效途径。推进基层关工委建设。加强机关文化建设,落实机关文明公约,践行职业精神,创建和谐文明机关。
  二、深化改革,完善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6.确保4%目标如期实现。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各项投入政策,切实保障教育经费按法定增长,不断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加大学前教育投入。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推动制定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提高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统筹做好高校和普通高中化解债务工作。加强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工作。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落实4%工作办公室。加快教育经费监管事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财政拨款、监管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家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制定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办法。
  7.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研究高考改革重大问题,制定发布改革方案,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探索本地区高考改革。规范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逐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清理规范高考加分。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由省(区、市)组织的试点,完善“知识加技能”的考核办法,扩大示范高职单招、对口招生规模。指导高中新课程省份探索高考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指导高校试点学院和条件成熟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探索人才选拔方式。制订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实施定向就业招生工作方案,探索完善定向录取等多元录取方式。深化硕士研究生招生改革,修订推免工作管理办法。推进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进一步扩大高校和导师自主权,完善博士生联合培养机制,建立中期分流名额补偿机制。
  8.大力支持和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召开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性政策,引导民间资金兴办教育。推进民办教育改革试点。推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完善民办学校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规范办学行为,切实落实法人财产权,保障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
  9.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改革。落实《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分类推进高校章程建设,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出台《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并抓好贯彻落实。印发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指导意见。开展直属高校开展校长公开选拔改革试点。开展选聘委派高校总会计师试点。推进直属高校纪委书记交流任职。加强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深入推进高校试点学院改革。研究制定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研究制订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探索建立高校领导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统筹研究高层次人才特殊待遇政策,重视解决青年教师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深化职员队伍建设意见。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加强教师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深入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高校理事会建设。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深化高校出版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10.大力推进依法治教。配合做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工作,做好《考试法》的修改审议。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制定《校车安全条例》,推动尽快出台《教育督导条例》。开展《学前教育法》研究起草工作。启动《学位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工作。完成《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起草,研究起草《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教师申诉办法》,研究制定《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继续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建设公益性教育普法网站。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学校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11.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深化人文交流,拓展区域合作平台。制定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措施,引进一批国际知名高校来华合作办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障制度,开展评估和质量认证。全面实施《留学中国计划》。制定《国际学生招收和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中外学位互授联授的相关管理措施。发布孔子学院十年规划和“十二五”规划,办好网络孔子学院,支持孔子学院全面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在外留学人员的服务与管理。鼓励高校吸引更多世界一流专家学者来华工作。推进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12.切实推进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指导各地出台并落实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改革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价制度,贯彻落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新规定,制定减轻中小学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寄宿就读,并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决查处各种违规收费和违规办班行为。
  13.深入推进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各校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检查督促和总结推广。建立重大教育政策突破机制和程序,加快国家层面的重大教育改革项目推进进程。完善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与地方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联系,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工作机制。
  三、转变教育发展方式,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14.着力推进内涵式发展。坚持走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重点的内涵式发展道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民族教育、艺术教育、语言文字等10个专题规划。加快制订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办学标准,建立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向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倾斜,向特殊困难学生倾斜,向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倾斜。促进城乡、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加大省级人民政府对区域内教育统筹力度。
  15.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推动各地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重大项目。建设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坚决防止出现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加大力度,多种形式宣传科学育儿知识。
  16.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布局优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召开全国“两基”工作总结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会议。推动各地落实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的各项工作。审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坚持办好必要的村小和教学点。继续推进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制度。通过多种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建立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机制。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17.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保持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比大体相当。鼓励普通高中学校办出特色,探索区域高中多样化发展和学校特色发展的模式和办法。加快建立和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指导制度。
  18.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编制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加快完善职业教育国家制度。深化校企合作、产教结合,加强行业指导。研究制定推进集团化办学意见,支持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优化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加强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研制高等职业教育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推进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基础能力建设(二期)、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深入实施国家示范性职业学校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计划。积极推进东西部职业院校合作办学。办好第三届国际职业技术教育大会。
  19.促进高等教育特色发展。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实施“211工程”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指导直属高校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落实“十二五”期间高校设置意见。启动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继续深入推进共建工作。优化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结构,普通本专科新增招生计划重点向中西部地区高校、民办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倾斜。探索博士生招生计划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办法。组织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调整学位授权体系结构布局,组织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20.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加快推进“探索开放大学建设”重大教育改革项目。加快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推进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继续教育改革和资源开放。印发关于推进社区教育的意见,开展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试点和“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建设国家数字化学习资源中心。加强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推进终身学习、考试与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深入开展继续教育课程认证、学分积累和转换试点。
  四、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着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21.健全基础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启动研制基础教育各学科学业质量标准。启动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试验。做好义务教育教材的修订和审查工作,启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修订,进一步提高教材的质量和水平。组织实施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公正、科学评价学生。
  22.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研究制订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和改革方案,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统筹协调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研究制订职业院校专业标准。修订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建立和完善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落实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23.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加强教学投入与管理。扎实推进“本科教学工程”,研究制订本科各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开展本科专业综合改革,建设国家精品开放课程。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建设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公共信息服务和管理网络平台。继续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和卓越工程师、卓越医生、卓越法律人才等教育培养计划。推进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全科医生培养。积极探索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改革,启动实施卓越农林人才、卓越新闻传播人才等教育培养计划。稳步推进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改进和加强普通高校本科教学评估。推进工程教育、医学教育专业认证。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积极推进专业学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定期分析制度。
  24.提升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加强基础和前沿研究,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探索高校协同创新模式,推进产学研用有机结合。实施高校“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积极组织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推动科教结合,实施高校创新行动计划,完善高校科技创新体系。落实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启动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落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和经费管理的意见,完善科研评价机制。
  25.全面加强体育。深入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落实《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护学生视力。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高校新生体质测试公告制度。制定加强大学体育工作、健康教育工作的文件。举办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国防教育指导纲要。
  26.全面加强艺术教育。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11-2020年)》。修订义务教育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教学大纲。推进高校音乐学、美术学(师范教育类)本科专业教学改革试点。继续组织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组织好全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27.着力提高教师素质。筹备召开全国教师大会。研制教师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指导意见。贯彻落实高校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师德作为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务聘任、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启动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扩大实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印发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专业标准。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启动统一城乡教师职务及编制标准工作,探索农村学校实行班师比核编办法。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及评聘办法。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印发《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和校长能力提升计划。扩大免费师范生计划,鼓励地方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以农村教师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国培计划”。推动中小学教师、校长全员培训。扩大“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建立中央补助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加大对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配合做好“千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实施工作。
  28.大力推动教育信息化。贯彻落实《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学信息化指导纲要》。印发实施关于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制定“中国数字教育2020行动计划”。实施“优质数字教育建设与共享行动”、“学校信息化建设与提升行动”、“教育信息化基础能力建设”等专项计划。推进地方教育信息化建设。
  29.加强语言文字工作。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发布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开展普通话审音工作。制定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加强语言生活监测和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切实推进“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加强规范汉字书写教育。
  五、促进教育公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权利
  30.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以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教育民生工程。制订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积极改善农村和贫困地区办学条件,继续实施中西部地区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以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对中职学生给予生活费、交通费等特殊补贴。与相关部委合作加强涉农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开展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推动组织发达地区教师到农村服务。继续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探索建立农村教师特殊津贴制度。
  31.加强民族教育。落实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决定》。大力加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援藏、援疆工作力度。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和西藏、新疆中职班。抓好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加大民族地区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适当扩大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规模。继续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启动少数民族高端人才计划。稳妥推进双语教育。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
  32.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制定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攻坚计划”。继续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继续推进“医教结合”试点。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审议印发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组织编写特殊教育各学科教材。
  33.完善国家助学体系。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认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组织实施好普通高校国家资助政策。完善研究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加强对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每一个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34.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基层、中小企业就业。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以更大力度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全面推广“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采取“一对一”帮扶等有效办法,做好困难学生就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强化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适用《条例》和本办法。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公路沿线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公路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推广工作,建立、充实村镇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科研机构,落实科研经费,提高村庄、集镇规划、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科学技术水平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 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设计资格的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遵循《条例》确定的原则、内容,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第十条 风景名胜旅游区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必须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过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时,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
应当修订村庄、集镇规划,并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一)因大中型工业、水利、交通项目布点,使村庄、集镇性质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使村庄、集镇性质产生重大变化的;
(二)村庄、集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划已突破,或者在今后5年内将突破的;
(三)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村庄、集镇重要建筑设施的规划建设位置发生重大改变,使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功能布局形态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由原定不跨越铁路、公路、江河,改为跨越发展的;或者村庄、集镇道路的干道网和干道
红线宽度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使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布局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规划期限届满,应当续编。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的,实行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制度。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申请使用土地兴建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发证单位核准。
第十六条 选址意见书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未进行建设,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下同)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
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该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有关文件等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
可开工。
第二十三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建房者应当在开工前持施工说明、宅院总平面图,属于二层以上楼房的,还应当持设计图、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选址意见书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由乡级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批准开工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是否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建筑的平面布局、空间布局
、建筑色彩、工程质量、配套设施等是否达到验收标准和要求进行核查。经核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村庄、集镇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的规定,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损毁村庄和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公共设施。
需临时占用或者移动村庄、集镇公共设施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恢复原状。
确需拆迁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应当遵循先建后拆的原则,并征得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拆迁。
第二十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和集镇的饮用水源。禁止向水源内排放污水。
具备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应当逐步建设有净化设施的自来水厂,实行集中供水,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庄、集镇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一条 村庄、集镇应当充分利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植树,保护树木和花草,美化环境。对所种植的树木和花草,实行谁种、谁管、谁有的原则。
村庄、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和防护林带以及按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专用绿地,不得任意占用和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村庄、集镇建设的资金和按规定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等,应当用于村庄、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容镇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纳入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注重村庄、集镇环境卫生建设,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
第三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中,乡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范设施、测绘标志,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水利工程等设施。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但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
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买卖、转让选址意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其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或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未按规定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向原批准开工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
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场场部、国有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有农场、国有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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