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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00:00  浏览:9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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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邮电部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1996年4月8日第8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
第三条 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
第四条 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
(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要求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审核同意,到电信总局办理接入手续。办理接入手续时,接入单位应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等资料。接入运行后,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电信总局申报。
第六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入接入网络。
第七条 电信总局作为中国公用互联网的互联单位,负责互联网内接入单位和用户的联网管理,并为其提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服务。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十三条 凡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在国内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的,按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由电信总局停止接入服务;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给予警告、撤销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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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200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许昌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日

许昌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市政府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要求;

(二)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会计、审计专业)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JZ(〗

第三章 岗位责任

第六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规定事项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制度;

(二)列席董事会、监事会及领导班子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订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参与拟订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五)参与审查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论证,参与审核工程项目立项概算、招标以及审计决算,并独立向市政府及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参与审核公司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核销坏账损失及处置不良资产等相关事项;

(七)审核公司年薪、工资和相关消费性支出;

(八)制止、纠正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可能造成经济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九)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协同财政(国资)部门对公司会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十)调阅公司各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十一)市政府和财政(国资)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公司重要报告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二)对公司计划、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参与的,财务总监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八条 凡公司的资金支出、资金调度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联签。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等;

(二)公司的重大贷款担保;

(三)公司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四)公司呆坏账及盘盈盘亏的处理;

(五)规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条 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规章制度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联签。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职务任免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不得兼任公司的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或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也不得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轮换制度,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或转任另一公司财务总监,但在同一公司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与公司领导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该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财政(国资)部门代表市政府管理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定期汇报制度。每月终了,财务总监应向财政(国资)部门进行月份工作汇报。报告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效益情况、经营融资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对公司财务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二)定期检查制度。财政(国资)部门每季度对财务总监的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到位、工作失职或不作为的给予批评、警告及相应的处罚。

(三)定期考核制度。对公司财务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总监的业务及所委派公司的经营业绩每年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具体由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审计、监察、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参加。

(四)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总监应每月按时向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领导及财政(国资)部门报送公司财务和资金运营情况月报。及时通报信息,做到财务公开。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年度考核工作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意见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福利由市财政(国资)部门发放。财务总监不得在所委派公司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补贴、奖金、劳务费等。也不得在公司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者建议组织部门予以免职:

(一)由于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的;

(四)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派出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造成会计数据不实,会计工作混乱的;

(二)对公司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抵制、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与公司串通进行弄虚作假,造成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在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或玩忽职守,给国家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困难或经济损失的;

(六)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具体审计工作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需设财务总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有较大国有资产经营规模的,可比照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财政(国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现发布《绍兴市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鲁志强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三日
绍兴市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增强企业活力,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决定招收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劳动部门不下达招工计划,不审批招工简单,不办理录用手续。企业录用职工后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和核发《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招收新职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当地、后外地的原则。经劳动部门同意,可以招收不迁户粮的农民、外地合同工、轮转工、季节工等。
  第四条 持蓝印户口的待业人员,在招工就业、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养老保险方面与城镇待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企业自主确定用工形式,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先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化管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企业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履行。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再按规定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条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实行公开考核,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可以从生产服务人员中选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到生产服务岗位上工作,待遇按聘用岗位享受。
  企业应建立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评议等工作程序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七条 对不能组合上岗的职工,企业可以采取培训、试岗、待业的办法。
  第八条 企业富余人员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予以安置,提倡企业以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或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独立核算、属第三产业的企业,经批准可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第九条 允许富余人员停薪留职和自谋职业。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签订有关协议,缴纳基本养老金,可以连续计算缴费年限。富余人员自谋职业开办资金确有困难,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按规定将其待业后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条 对接近退休年龄(离真正退休年龄不足五年)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离岗退养”,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退养”职工属企业在册职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纳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劳动管理,在严格定员定额的基础上,可采用考评竞争、择优上岗等方式,优化劳动组合,搞好劳动力的合理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加强职工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市场、符合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需要,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体系。
  第十三条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和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厂规厂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除名、开除职工。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随意辞退、开除职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职工流动可不受原所有制身份的限制。对参加同一养老保险机构的企业之间的职工流动,由企业自行决定,不再办理其他审核报批手续。凡经流动的职工,均需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鉴金手续和接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低于”)的原则,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控办法。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的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可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 转换经营机制试点企业,仿“三资”企业、投入产出总承包和“税利分流”等试点企业,根据“两低于”的原则,可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办法,工资总额按经济效益和挂钩比例浮动,原则上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两低于”和工效挂钩的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纳入挂钩的工资总额,随企业的经济效益浮动,逐步取消挂钩总额之外的提取工资项目,同时,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工资总额包干数提取工资并自主使用,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
  第二十三条 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均由企业自主决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也可以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质量工资、提成工资等。企业内部分配应向科技人员以及苦、脏、累、险一线岗位倾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以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条件和时间,自主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对企业提出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厂长晋升工资应当报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董事会审批。企业主管部门和董事会可以按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厂长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调入企业人员`再次就业人员以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的工资,由企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自主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是10%的数额,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或其他分配制度改革的企业,可以从效益工资或奖励基金中,按人均月15元至此20元的增量,用于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以把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完善职工群众民主参与管理的制度。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规定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增发工资`奖金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多得的不正当收,应当限期扣回。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资金统一筹集的原则,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绍市府发(1993)6号文《关于印发绍兴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第三十三条 改革工伤、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劳动保障社会化程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逐步实行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离退休费的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运输、商业、外贸、物资、农林、科技等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市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体改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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